安全评价法律法规基础知识(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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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国家安全评价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安全评价师,基础知识,讲师,:,2019,内 容,大纲要求,理论知识,-,基础知识,总结,鉴定内容,(一)职业道德,(二)基础知识,(三)相关知识,1,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2,安全评价技术基础知识,3,安全生产技术理论和知识,4,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理论知识,-,基础知识,基础知识,1,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第,1,章 安全评价法律基础知识,第,2,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3,章 安全评价相关行政法规,第,4,章 安全生产评价相关部门规章,第,5,章 安全评价相关文件,第,6,章 安全评价相关标准、导则,第,1,章 安全评价法律基础知识,(建议不讲,因网课已系统讲解,且这里也系统介绍清楚,),第,1,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第,2,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第,3,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基础知识,1,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第,1,节,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一、法的概念、特征、分类,1.,法的,概念和特征,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以及我国签署加入的国际公约。,法的目的,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法的制定,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我国制定法的程序主要包括法的草案的提出、讨论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施行。法律草案需要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提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审议后方能付诸表决是否通过。,第,1,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2.,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规范实际上是一种“人”与“人”关系的行为规则。,第,1,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3.,法的本质,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形式的法律体现。社会主义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体现在,3,个方面:意志内容的一般性、客观性、社会性。,第,1,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4.,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关于,人的效力,法律对什么人发生效力,各国立法原则不同,大体有三种情况:以国籍为主,只对本国人适用,不适用于外国人;以地域为主,法律范围在该国主权控制下的陆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领空的领域内有绝对效力;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相结合。,第,1,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关于,地域的效力,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大体有三种情况: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即在国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有效;在局部地区有效,一般指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出国境。,关于,时间的效力,法律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第,1,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第,1,章 安全评价法律基础知识,第,1,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第,2,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第,3,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基础知识,1,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它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它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它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它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第,2,节,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二、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第,2,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第,2,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第,1,章 安全评价法律基础知识,第,1,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第,2,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第,3,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基础知识,1,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第,3,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2.,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法律,法规,规章,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第,3,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基础知识,1,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第,1,章 安全评价法律基础知识,第,2,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3,章 安全评价相关行政法规,第,4,章 安全生产评价相关部门规章,第,5,章 安全评价相关文件,第,6,章 安全评价相关标准、导则,第,2,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1,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5,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7,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9,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0,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1,第,1,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总则,1.,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第,2,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22,2.,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生产法,第,3,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1,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3,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法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地位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1,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4,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有责必究、有罪必罚,的原则,将依法追究责任。,4.,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工会,是安全生产工作中代表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是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的助手,是政府监督管理的重要补充。,第,1,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5,5.,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1,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27,6.,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1,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9,7.,有关协会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12,条规定:“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1,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0,8.,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安全生产法,第,13,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1,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1,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0.,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1,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1,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1,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1,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3.,安全评价项目范围,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1,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4.,施工和竣工验收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1,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5.,隐患排查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1,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6.,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1,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7.,重大事故隐患强制执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1,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1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第,1,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第,1,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1,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5,21.,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事故责任主体是指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法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第,1,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事故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第,1,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3.,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事故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1,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隐患消除措施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1,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1,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5,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7,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9,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0,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50,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安全生产,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处以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第,2,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51,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1.,重大责任事故罪;,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3.,危险物品肇事罪;,4.,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5.,重大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罪;,6.,消防责任事故罪;,7.,重大飞行事故罪;,8.,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9.,交通肇事罪。,第,2,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52,三、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2,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四,.,法释【,2015,】,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是为了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修正案(六)、(七)、(八)对追究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的重要法律文件。,第,2,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第,2,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第,2,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第,2,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1,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5,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7,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9,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0,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58,修订历史:,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3,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修订通过劳动法全文包括总则、就业促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十三章一百零七条。,60,一、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1.,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3,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61,劳动者的义务,第三条 在劳动卫生方面设定了劳动者需要履行的四项义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劳动者应当,提高职业技能,。,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3,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62,2.,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女职工保护,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紧急从事的劳动。,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第,3,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63,未成年工保护,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3,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64,二、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2.,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3.,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3,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65,三、劳动安全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 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以及第九十一,一百零二条等条款。,第,3,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1,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5,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7,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9,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0,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67,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矿山安全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修正。,一、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1.,矿山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专门法。,2.,矿山安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第,4,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68,二、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的规定,1.,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第,7,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第,9,条规定: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一)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二)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三)供电系统;,第,4,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69,(四)提升、运输系统;,(五)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六)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七)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3.,矿井安全出口和运输通信设施,第,10,条规定: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第,11,条规定: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第,4,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70,4.,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的规定,第,13,条规定: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第,14,条规定: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第,15,条规定: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第,4,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71,第,16,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第,17,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第,18,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1,)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2,)瓦斯爆炸、煤尘爆炸;,(,3,)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第,4,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72,(,4,)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5,)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6,)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7,)其他危害。,第,19,条规定: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第,4,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73,四、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1.,第,20,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2.,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和企业内部监督,法律通过授权,职代会、职工和工会,的监督来形成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内部管理机制。,第,4,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74,3.,安全培训:全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矿长培训,4.,矿山安全法,第,29,条规定:“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第,4,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75,五、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的规定,矿山安全法,规定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现在是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履行,矿山安全法,规定的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管理职责。,第,4,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2,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1,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5,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7,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9,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0,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77,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人大常委员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5,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78,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5,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79,一、职业病的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5,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80,二、 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的规定,1.,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第,5,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81,(,2,)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3,),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4)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5,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82,2.,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第,15,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第,5,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第,16,条规定:“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第,5,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84,三、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的规定,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5,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85,2.,用人单位职业病管理,第,24,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5,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86,(2),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第,5,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3),第二十五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5,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88,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第,37,条规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5,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1,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5,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7,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9,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0,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90,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与消防相关法律主要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91,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6,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92,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6,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93,一、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规定,1,、,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2,、,第十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第,6,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94,3,、,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6,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95,4,、,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5,、,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第,6,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96,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第,6,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第,6,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98,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第,6,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99,第十八条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6,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6,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6,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第,6,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6,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04,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第,6,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05,(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6,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06,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第,6,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07,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第,6,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08,(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6,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09,第六十一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6,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10,第六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三)谎报火警的;,(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第,6,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11,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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