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课件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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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1、特点:,1明确财产权归属,发挥定纷止 争的作用。,2提高物的利用效率,到达物尽 其用的效果。,3鼓励人们合法获取财富以增强 人格尊严。,一、?物 权法?特点、意义与创新,1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促进公平竞争。,2进一步完善农民对土地的权利,维护中国农村经济制度的根本,3保障债权,融通资金,促进经济开展。,4提供更多担保形式,拓宽融资渠道。,5扩大担保物种类,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2,、意义,3,、新突破,1不动产登记费用降低和统一登记,2征用农民土地必须足额补偿,3城市居民住宅土地使用权使用期届满 自动续期。,4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二、总论,一物权法定原那么物权法定主义,1、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其它标准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物权的种类和容。,2、民事主体的物权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无效。,二物权变动原那么及公示方法,1、公示原那么: 公示原那么在于使人“知,2、公信原那么: 公信原那么在于使人“信,3、公示方法:,1不动产物权:登记,2动产物权: 交付,4,、不动产的几种登记制度,1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可不登记。,5,、申请异议登记,1条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2异议登记的效力: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3后果: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害。,6,、预告登记,1适用范围: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2效力:保障将来实现物权,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7,、动产交付,1交付的种类:,现实交付: 指示交付:,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2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所有权,一善意取得,1、条件:,1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2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4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5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被盗、被抢的财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善意取得,适用范围,:动产、不动产、其他物权都可以善意取得。,3,、效力:,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范围:,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局部享有所有权,对专有局部以外的共有局部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2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效劳用房,属于业主共有。,3相邻关系,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局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平安,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局部以外的共有局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建筑物共有局部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业主共同决定权,1、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那么,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3、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4、选聘和解聘物业效劳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更重要权利,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三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遗失物:指非基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埋藏物: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易从外部发现的物。,隐藏物:指放置于隐蔽的场所,不易被发现的物。,、,遗失物与埋藏物的区别:,发现的时候,是否是处于被埋藏与他物之状态,。,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与先占的区别,:,前者的物为有主物,后者的客体是无主物。,、遗失物的所有权人的救济,1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2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复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复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拾得遗失物的处理,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所有权人等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3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 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四、用益物权,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利用他人土地供自己使用的权利。,、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一地役权,、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二地役权的效力,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地役权的变动:,(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局部转让时,转让局部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2)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局部转让时, 转让局部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3)地役权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一同转移。,五、担保物权 一抵押的财产范围,1、不可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等集 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 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 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 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可以抵押的财产,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 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6交通运输工具,7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 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 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正在建造或尚未建造的房屋可以抵押,正在建造中的船舶可以抵押,以将来的财产办理登记的,原那么上有效,只要在一审辩论终结前补办手续,可以有效;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以农作物抵押的,不及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二 抵押登记的效力,应当登记的而没有登记,抵押合同有效,不能取得抵押权。,我国采取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主,以登记对抗主义为辅的原那么。,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2,、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飞行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进行动产抵押的,应当向动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一般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登记与否,由当事人决定。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效力,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权都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三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物权法?首次规定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和应收账款也可以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特点主要有:,1必须是财产权,2必须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权,3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以下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 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 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 他财产权利,质押生效条件,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发生效力。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四留置权,?物权法?首次规定了企业之间留的不要求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扩大了企业的留置权范围。,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的条件:,1,、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2,、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依照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按照 约定。,留置的效力,1、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2、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领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3、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4、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5、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局部归债务人所有,缺乏局部由债务人清偿。 6、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7、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六、物权法的实施政府准备好了吗?,谢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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