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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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金融五班 陈玺如,21,Contents,不可抗条款含义、起源与发展,1,2,不可抗条款国际比较,3,参考文献,4,新,保险法,中不可抗条款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对策与缺陷,2,不可抗条款含义,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 ,是指人寿保险合同生效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从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3,起源与发展,从历史上看,不可抗辩条款是为了度过“诚信危机”,重塑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而出现的。在国际保险业的发展初期(,18世纪后期到19世纪初,),并没有不可抗辩条款,只有最大诚信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所作出的任何声明与陈述都成为保证的重要内容,并且在事故发生之后,保险公司常利用投保人的声明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而做出拒赔的决定。并且由于这种情况的普遍存在,使保险公司的信任度大大下降,甚至有了“伟大的拒付者”之称。这使得购买了保险的善意被保险人无法得到预期的经济保障,由此而出现的合同纠纷案层出不穷,与日俱增,这种现象直接导致了保险公司的信任危机,威胁到了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1848,年英国伦敦寿险公司出售的产品中应用了不可抗辩条款。,1930,年,不可抗辩条款首次成为法定条款,由美国纽约州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在该州保险法例中加以规定,要求所有寿险保单必须包含此条款。此后,不可抗辩条款通过立法的形式,成为了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寿险合同中的一条固定条款,在许多国家的保险立法和保险实务中都广泛适用。,可见,不可抗辩条款发端于英国,成型于美国,保险法,对现代各国保险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4,不可抗辩条款实质上,限制了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使得保险公司不得随意以告知不实等为由解除长期人身保险合同,可以保障善意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5,我国,2009.10.1.,新,保险法,6,新实施 的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所享有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 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 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 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 担赔偿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当一份保单生 效后,保险人有两年的时问来调查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的诚信情况,如发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了诚信原则,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 合同。但两年过后,保险人则丧失此权利。因 此,保险合同生效之初的两年内为可抗辩期,两年后,即为不可抗辩期。,不可抗辩条款具 订以下三个特征:,1,、 该条款存在于寿险中,而非存在于所有险种中;,2,、 该条款的生效须经过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3,、 该条款生效后, 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缔约时的过错 主张解 除合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新,保险法,7,运用一个案例进行说明。例如,2005,年,5,月袁章某因患肺气病不能正常工作而办理了病退。同年,12,月袁章某为自己办理了保障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袁保额为,5,万,缴费期,10,年。章某填写健康告知时,在是否患有疾病栏处勾选了“否”。保单承保后袁章某均按时缴纳保费遥,2008,年,3,月,5,日袁章某因心脏病去世袁其妻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在随后的核赔调查中发现章某在投保前已经患有严重疾病,不符合人寿保险的投保要求,属于带病投保,而且其在投保时的健康告知中故意隐瞒健康状况,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按照旧保险法,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可以做出不予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费的理赔决定。如果适用新保险法,本案的理赔结果则完全不同,尽管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但由于保险合同成立时间已超过两年袁超过了新法规定的两年期限,受益人可依据不可抗辩条款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做出全额赔偿。,案例分析,8,不可抗辩条款对寿险业的积极影响,1,、 不可抗辩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防范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可抗辩条款的实施平衡了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之间的利益,增强 了,保险法,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护 。,之前中国保险市场 的经营理念和策略是明显的“宽进严出”即订立保险合同容易,理赔难。保险人在接受保单时并没有尽到严格审查保单信息真实性的责任,对投保人不实告知或隐瞒现象不予及时揭露,而是等到承保风险发生, 将要有承担责任时才声明保单无效,并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甚至不退还投保人所缴保费。在寿险活动中,保险公司这种” 宽进严出” 的方式和潜在的道德风险,形成了大量告知义务的问题保单,引发众多的保险纠纷,导致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得不到应得的赔偿或保险金,使投保人不再信任保险公司,降低了保险公司的信誉,最终对整个保险行业产生不利的影响。,新,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和防范了保险人发生此类道德风险。不可抗辩条款首先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限制在两年之内,即当合同成立时间超过两年时,保险人不在拥有合同解除权 ,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其次,不可抗辩条款还对保险人得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需要解除合 同的时间进行了限制即”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再次,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通过这些法令的实施,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障权益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9,2,、 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促使其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 在核保过程 中更加谨慎。一是它将促使保险公司引进或开发更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手段,采用更加严格的方式审核投保人提出的投保申请,从而降低承保风险袁进一步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整个保险业的核保核赔呈现严进宽出的趋势。二是促使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获得更多公众的认知和强化遥 只要保险合同成立两年以上,保险公司将不得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在充分保障投保人利益,保险理赔争议案件大大减少的同时袁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得以重塑袁从而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代理人营销是我国寿险营销的主要渠道,代理人作为保险公司的代表直接与投保人接触,保险人素质的高低和工作的责任心对保单的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然而, 在代理人寿险营销模式下,代理人工资报酬的多少主要取决于业绩量的多少 ,为能更多地招揽业务, 增加工作业绩, 往往在客户投保时给予较大的便利,甚至故意地误导投保人签署保单而无视保单信息的真实性,这成为问题保 流入保险公司的源头,为公司的经营带来 了许多不必要的风险。自从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人应对问题保单的法宝,-,合同解除权” 已经丧失,保险公司必须改变” 宽进严出” 的模式,实行” 严进宽出” 管理,严格核保。同时,寿险公司开始重视提高保险代理人队伍的学历和素质等问题,保险公司加强了销售人员的资质管理,保险公司要求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符合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并显现出代理人营销模式 向职员制营销模式转化的趋势,这与保险公司发展的长期战略相一致。,10,3,、 不可抗辩条款规范了保险市场,使人们恢复了对保险的信任与信心,促进保险业良性健康发展,.,保险人的信誉越高,保险消费者参加保险的积极性也就越高,保险人的竞争性也就越强。否则保险消费者就会存在一种不安全感,不愿参加保险。而不可抗辩条款从法律上保障了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投保人对保险业的信心,对提高投保率,降低退保率有积极的作用 。保险消费者 越多, 保险的大数法则就越能发挥作用 ,保险的经营也就越稳定,而且在不可抗辩条款的影响下,保险公司会不断强化经营管理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这样还能进一 步带动保险业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11,消极影响,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难度加大。,除了投保人和保险代理人的投机心理作祟外,国内医疗机构严格透明公开医疗信息管理体系的缺失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也导致保险公司承保时面临更大风险。例如袁在我国许多医疗机构尚未采用门诊实名制,投保人自行到医院体检时,一般不需要提供身份证明资料,保险公司很难掌握更多和投保人有关的真实全面的医疗信息。,二是经营成本提高,为控制承保风险,保险公司必须提高核保要求,采用更严格的核保程序。,例如降低生存契约调查的保额标准,将更多的投保申请列入契约调查范围,提高体检保额和年龄要求,使更多的投保申请纳入到体检范围等。这些都将导致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大幅提高。,12,保险公司应对策略,不可抗辩条款的增修,在积极推动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充分体现保险产品“社会稳定器”作用的同时,也给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保险行业的监管带来一些困难和挑战。针对不可抗辩条款在实施中的问题和风险,建议保险公司和行业监管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以防控。,1,、修改投保单填写内容,对投保单的科学设计是有效防范投保人投机风险和自身经营风险的关键手段之一。首先要优化设计投保单各项询问告知的内容。例如延长既往健康状况的考察年限,扩大对家族亲友调查对象和内容的范围等。其次,可针对不同险种及潜在风险点设计询问重点。例如对高保额件(保额超过,50,万的投保申请)的核保,重点了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收入情况、资产负债状况、甚至婚史记录等。第三,明示保险合同的严肃性。例如,请投保人抄写重要告知事项,既强调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又降低投保人的道德风险。,13,2,、调整核保规则和流程,调整核保规则和流程是保险公司防范投保人投机风险和自身经营风险的另一必要举措。第一,可适度提高契约调查和体检核保比例,或适当调整投保规则中体检的保额和年龄要求。第二,可通过加大契约调查样本数量等方式来降低投保人逆选择发生的可能性。第三,在核保程序上,可针对不同险种的主要风险点对关键流程节点进行差异化。例如对高保额件,可按照野“填写预审单,初审,分保,核保,收取保费,承保,签发保险合同“的作业流程进行严格操作,以减少风险的发生概率。,14,3,、建立保险代理人契约品质评级制度,保险代理人契约品质评级制度以”出险率“、“核保通过率”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依据考核结果对代理人进行分级管理,从而有效降低保险代理人投机风险概率和保险公司管理风险损失。对出险率较低,核保通过率较高的代理人, 对之招揽的保险业务给予较宽松的核保核赔服务。例如快速核保,小额赔款快速通道等服务;对出险率较高,核保通过率较低的代理人,限制其可代理险种范围,并重点核保其招揽的保险业务。同时,保险公司定期公布代理人考核结果,对优异者给予适当表彰袁鼓励其招揽良质契约,以建立更好的业务品质氛围。,15,4,、建立投保人信息数据库,由于不可抗辩条款带来的风险主要是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的信息掌握程度不对称所造成,如果由具有政府公信力的第三方要要 要保险监管机构出面,建立各个保险公司可实时查询和共享的投保人信息数据库,将能在某种程度上对该风险进行有效规避或减损。该数据库至少包含三类信息袁保险监管机构向各家公共医疗机构收集的投保人就诊及住院信息,向金融机构收集的投保人资产信息,和向各保险公司收集的投保人历史核保核赔信息。当保险公司受理投保申请并发现可疑契约时,可登录信息数据库进行查询对比,一旦发现投保人隐瞒重要告知事项,便可提前规避。该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的筹集来源应多元化,例如可考虑向各保险公司收取查询费用,并提取一定比例资金支付给相关公共医疗机构和金融机构,以提高其提供真实数据的积极性。,16,新,保险法,缺陷,首先,作为人寿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并不适用于所有保险。,新,保险法,将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置于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可以理解为是承认所有保险合同都适用于不可抗辩条款。这与国际保险业的一般惯例不符。比如说,不可抗辩条款就不适用于财产保险。其不适用之原因大致为:其一,财产保险多为短期保险,保险期限达不到不可抗辩条款要求的两年;其二,财产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的举证较之人身保险更为容易;其三,不可抗辩条款设置的目的,在于保护人之生存价值,使被保险人之亲属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生活不致没有着落。,17,第二,不可抗辩条款两年期限的起算日期不应当为保险合同成立之日。,保险合同成立的日期,虽然,保险法,明定为保险人承诺承保之时,但实务中这个日期并不容易确定。特别是,当人身保险合同须经体检等核保程序时,这个承诺日更是难以确定,以这个日期作为两年不可抗辩期限的起算期,乃是通过立法人为制造纠纷。另外,从不可抗辩条款的起源国美国的实践来看,主流观点认为,不可抗辩两年的起算期,应当是保单签发日期。,18,第三,只要保险合同经过两年之后,保险人就不能解除合同的立法观点恐怕太过笼统。,按上文提到的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理解,其传达的含义是:两年时间经过,不管被保险人在两年期限内是否死亡,保险人都不能解除合同。但是,台湾地区发生了这样的案例,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违反告知义务,并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两年期限内死亡,等到两年期限经过后,马上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由于保险公司拒赔,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台湾地区著名保险法学者江朝国先生对这样的案例进行研究以后认为:如果被保险人在两年期限内死亡,保险人不应赔付。美国多个州的保险实践也表明,只有两年期限届满,被保险人仍然存活,此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不区分被保险人在两年期限内死亡还是存活,统统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情形值得商榷。,19,第四,新,保险法,未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例外。,在国外,尤其在美国,不可抗辩条款有多种例外。最典型的例外是,如果被保险人没有缴纳保险费,不能适用不可抗辩条款。此外,国外不可抗辩条款最起码还有下面四个方面的例外:,(1),承保范围之争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2),保险合同不成立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3),特别严重的欺诈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4),未满足保险人提出的某些条件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而新,保险法,却没有相关的规定。,20,我国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与国外的差别,许多国家的保险法律都有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基本原理大体相同。我国新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的增修,代表着中国保险法制进程的一大进步。我国的不可抗辩条款虽援引至国外,但与国外不可抗辩条款相比,在以下方面仍有很大区别。,1.,适用例外不同。,国外不可抗辩条款中都明确提出了适用例外,如投保人恶意或故意不如实告知,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但我国的不可抗辩条款没有规定例外情况,投保人不论在投保时是否存在不如实告知等行为,只要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都可以适用不可抗辩条款。,2.,适用范围不同。,国外不可抗辩条款仅适用于人身保险袁而国内没作出明确规定。既包括人身保险也包括财产保险遥由于财产保险合同期限一般较短,往往达不到不可抗辩规定的两年期限,不可抗辩条款对财产保险合同没有现实约束效力。,3.,抗辩期计算开始时间不同。,国外保险的不可抗辩期是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开始计算,国内是从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但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合同成立日往往滞后于保险合同生效日。由于保险合同的生效日与成立日并不是同一天,也为未来确定不可抗辩期限留下争议。,21,参考文献,1,保险欺诈博弈研究,边文霞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出版社,2006.2,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肖和保著,法律出版社,2007.3,最新保险法适用与案例精解,许崇苗、李利著, 法律出版社,2009.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2,月,28,日修订,.,5 ,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风险影响与应对策略,程 琦、夏 黎著,武汉金融,2010,年第三期,.,6 ,不可抗辩条款对我国寿险业的影响,付仲 夷著,,2011,年,9,月刊,.,7 ,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对寿险经营可能产生的影 响及核保对策分析,文新 夏庆收 王海燕 程珂著,中国保险学会首届学术年会入选论文集,22,谢谢观赏!,One for all, all for 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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