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皮书国际组织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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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红皮书国际组织法,*,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第九章 国际组织法,本章教学目的和要求,要求学生掌握国际组织的概念、产生与发展及其对国际法的影响、国际组织法的概念、渊源及其制度。着重掌握联合国各机关的职权、特别是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职能以及联合国与其专门机构、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关系。以达到全面理解国际组织法的目的。,红皮书国际组织法,第一节 概述,一、国际组织概述,(一)国际组织的概念与类型,国际组织是指,由两个以上国家的政府或民间团体、或人民基于特定目的的依据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按其成员可分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按其宗旨与职能可分为一般性国际组织和专门性国际组织,按地域可分为普遍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按是否向其他国家开放可分为开放性国际组织和封闭性国际组织。本章限于政府间国际组织研究和介绍。,(二)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组织产生于19世纪中叶以后,一战前,出现的是一些政府间的行政性国际组织及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一战后,出现了世界上第一个普遍的一般性国际组织国际联盟。二战后,又出现了联合国这样一般性和普遍性国际组织及大批其他国际组织。,(三)国际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对国际法主体的影响,即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确立。,红皮书国际组织法,第一节 概述,2、对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的影响。国际组织设立的基本文件、国际组织宣示一般法律规范的决议、宣言对国际法的原则、规则的形成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们及国际司法机关的判决被视为国际法的辅助渊源和国际习惯法的证据,国际组织对国际法编纂有助于国际法的系统化、成文化。,3、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发展使国际法产生了一个新领域国际组织法。,二、国际组织法,(一)国际组织法的概念,国际组织法是规定国际组织的创立、法律地位、组织内部机制及其对外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二)国际组织法的渊源,国际组织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国际条约,包括国际组织设立的基本文件及规定国际组织与国家间的国际条约。除此之外,国际习惯、国际组织处理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的决议,也被认为是国际组织法的渊源,而国际司法机关的判决和咨询意见具有辅助资料的作用。,红皮书国际组织法,第二节 国际组织制度,一、国际组织的成员,国际组织的成员分为完全成员、部分成员、联系成员和观察员。,国际组织的成员资格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参与制定并表示同意受基本文件的拘束而取得,称为创始成员。另一种是加入既存国际组织而取得,称为纳入成员。国际组织成员资格可因成员的退出、被开除等原因而丧失。,国际组织成员的权利有代表权、发言权、表决权及组织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而有合作义务、财政义务及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红皮书国际组织法,第二节 国际组织制度,二、国际组织的主要机关,(一)决策机关,决策机关由全体成员组成。有权讨论、审议其职权范围内的任何事项,并作出决定。通称为“大会”、“首脑会议”或“部长会议”等。,(二)执行机关,执行机关由通过选举等方式产生的少数成员组成。执行决策机关的决定,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并对决策机关休会期间所发生的问题作出决定。通称为“执行局”或“理事会”等。,(三)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由不代表任何国家的专职工作人员组成,是国际组织处理日常工作的常设机关。通称为“秘书处”。其行政长官被称为“秘书长”或“总干事”。,红皮书国际组织法,第二节 国际组织制度,三、国际组织的决策,国际组织的决策可通过表决和协商作出。表决作出决议包括:全体一致表决和多数表决。全体一致表决指需要参加表决的全体成员的同意,决议或决定才能通过。多数表决分为简单多数和特定多数。,协商一致是指经过协商,无须投票表决,只要在有关协商问题的基本点上达成一致,而 非基本点上即使有分歧,如成员国不提出反对,决议或决定即可通过。,红皮书国际组织法,第三节 联合国(United Nations),一、概述,(一)联合国的建立,联合国依据联合国宪章于,1945年10月24日,成立。,(二)联合国的成员国,联合国宪章第二章规定了联合国成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截至日前,联合国共有,191,个正式成员国,其中,51,个为创始会员国,其余为接纳会员国。此外还有部分成员和观察员资格者。,(三)联合国的宗旨与原则,宪章第1条规定了联合国的4项宗旨,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促成国际合作; 成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红皮书国际组织法,第三节 联合国(United Nations),宪章第2条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7项原则,即:,主权平等;,履行宪章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集体协助;,非会员国的协助义务;,不干涉内政。,红皮书国际组织法,第三节 联合国(United Nations),二、联合国的主要机关,(一)大会,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其职权侧重于促进各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促进国际法的编纂和发展,促进人权的实现。大会在组织监督方面和内部行政方面也有重要职权。大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根据宪章规定,主要是协助安理会进行工作,可以请求安理会注意足以危及国际和理与安全的情势,也可以讨论安理会、会员国和非会员国向他提出的有关国际和理与安全的任何问题。大会采取一国一票的表决制,,一般事项的表决由简单多数通过,,,重要问题由2/3多数通过,。,红皮书国际组织法,第三节 联合国(United Nations),(二)安全理事会,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理与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其职权主要表现为: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有权对争端进行调查,并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以危及国际和理与安全。促请争端当事国和平解决争端,并为争端的解决提出适当的建议。在维持和理与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对和理的威胁、破坏和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并促请当事国遵守安理会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临时措施,安理会可采取非武力的措施,但认为不足时,也可以采取必要的军事行动,以维持和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安理会为制止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侵略行所作的决定对当事国和所有会员国有拘束力,必须予以执行。,另外,安理会在拟定军备管制方案、托管、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和联大秘书长以及建议中止会员国的权利和开除会员国等方面有广泛的职权。,安理会的表决为,程序事项由9票通过,;,非程序事项由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票通过,,即大国一致原则。,红皮书国际组织法,第三节 联合国(United Nations),(三)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由54个理事国组成。其职权主要有:就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人权等事项提出建议。拟订公约草案和召开国际会议,专门机构建立关系并协调其工作等。,(四)托管理事会,托管理事会是联合国负责监督非战略地区托管领土行政管理的机关。但1994年随着托管协定全部终止,托管理事会已完成其使命。,(五)国际法院,(六)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助理等组成,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其职权是监督联合国行政人员的工作,执行联合国各机关委托的任务,并可将其认为可能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事件提请安理会注意。,红皮书国际组织法,联合国人权理事会,2006年3月15日,第60届联合国大会以170票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一项决议,决定设立共有47个席位的人权理事会,以取代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人权委员会。,美国、以色列、马绍尔群岛和帕劳投了反对票,委内瑞拉、伊朗和白俄罗斯在表决中弃权。联大共有191个成员国,但7个成员国因拖欠联合国会费被取消了表决权,另有几个成员国未参加投票。,决议规定,人权理事会是联大的下属机构,联大将在年后对该理事会的地位进行审查。人权理事会的47个席位按公平地域原则分配。其中,亚洲和非洲各有13个席位,拉美将得到8个席位,西欧和东欧将分别获得7个和6个席位。,决议还规定,人权理事会成员由联大直接投票产生,须得到半数以上联大成员国的支持。在选举理事会成员时,联大应考虑候选国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所作的贡献。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年,最多可连任一次。经三分之二成员国同意,联大可中止严重违反人权国家的人权理事会成员国资格。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2006年6月16日废除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于2006年6月20日举行首次会议。,红皮书国际组织法,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人权理事会与人权委员会相比有如下主要区别,一、人权理事会是联合国大会的下属机构;人权委员会则归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管辖。,二、人权理事会由个成员组成,成员构成以公平地域分配为基础,其中非洲席,亚洲席,东欧席,拉美和加勒比席,西欧和其他国家席(包括北美和大洋洲);人权委员会则由个成员组成,成员构成按区域分配原则产生,其中非洲席、亚洲席、东欧席、拉美和加勒比席、西欧和其他国家席。,三、人权理事会成员由联大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产生,当选成员必须获得联大个成员国半数以上票支持,即至少票,对于严重并有计划侵犯人权的理事会成员,联大可经三分之二成员国同意中止其成员资格;人权委员会则由各地区组织推荐,并经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批准产生。,四、人权理事会成员任期年,在连续任后不能连任;人权委员会成员任期虽同为年,但可多次连选连任。,五、人权理事会每年举行会议不少于次,总会期不少于周,并可召开特别会议;人权委员会则在每年春季举行为期周的会议。,六、人权理事会负责对联合国所有成员国作出阶段性人权状况回顾报告,理事会成员在任期内必须接受定期普遍审查机制的审查;人权委员会则没有这类规定。,红皮书国际组织法,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首届47个成员名单,第60届联合国大会于2006年5月9日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了新成立的人权理事会首届个成员。根据联大有关决议,人权理事会席位按公平地域分配原则在联合国的个地区组之间分配,联大每年改选三分之一左右的理事会成员。人权理事会个当选成员的名单如下:,非洲地区组13席:阿尔及利亚、摩洛哥、南非和突尼斯(任期均为年);加纳、加蓬、马里和赞比亚(任期均为年);塞内加尔、毛里求斯、吉布提、喀麦隆、尼日利亚(任期均为年)。,亚洲地区组13席:印度、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巴林(任期均为年);巴基斯坦、日本、斯里兰卡和韩国(任期均为年);孟加拉国、马来西亚、中国、约旦、沙特(任期均为年)。,东欧地区组6席:波兰、捷克(任期均为年);罗马尼亚、乌克兰(任期均为年);阿塞拜疆、俄罗斯(任期均为年)。,拉美及加勒比地区组8席:阿根廷、厄瓜多尔(任期均为年);巴西、秘鲁、危地马拉(任期均为年);墨西哥、乌拉圭、古巴(任期均为年)。,西欧及其他发达国家地区组7席:芬兰、荷兰(任期均为年);英国、法国(任期均为年);瑞士、德国、加拿大(任期均为年)。,红皮书国际组织法,第三节 联合国(United Nations),三、联合国的维持和平与安全制度,(一)集体安全保障制度,集体安全保障制度是指包括对立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相互承诺不使用武力,如果一国违反其承诺侵略他国时,其他国家将可共同反击侵略国,以保障被侵略国的安全。这一制度最早源于国际联盟规约(第16条),联合国宪章(第2(4)、39、41、42、49及25条)对此作了详细规定。但由于战后美苏的对抗,影响了这一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二)维持和平行动,维持和平行动是在上述背景下,在联合国的实践中出现的,即为缓和紧张局势和防止敌对进行为的进一步升级,联合国向冲突地区派遣观察、监督组织和紧急部队,监督停火、撤军以促进和平。但维持和平行动应遵循同意、中立、自卫三原则。维和行动已发展到监督选举、维持治安方面。,红皮书国际组织法,第四节 联合国专门机构,一、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概念,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协定成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责任,并难过协定与联合国建立合作关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通过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订立协定,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的16个,而原子能机构是与联合国大会订立协定,并向大会和安理会提交报告。,世界贸易组织则虽无明文规定,但其法律地位与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并无区别,通常也被认为是联合国专门机构,。,联合国通过经社理事会与专门机构协商,向专门机构提出建议,协调彼此的合作,并要求专门机构向经社理事会提交报告。但联合国专门机构并非联合国的附属组织,而具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它们有,自己的组织章程、机构、成员和预算,等。,二、联合国专门机构简介,红皮书国际组织法,第五节 区域性国际组织,一、概述,(一),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概念,区域性国际组织是指特定地域内的国家或不属于该地域但以维持区域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二),区域性国际组织与联合国的关系,区域性国际组织与联合国解决国际和理与安全问题方面有着特殊的关系。联合国可在与其宗旨和目的的相符的情况下,利用区域组织应解决有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问题;而参加区域组织的联合国会员国,在将地区争端提交安理会间,应先力求以区域组织解决;安理会应鼓励以区域组织解决国际和理与安全问题,安理会可利用区域组织实施执行行动;但在没有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区域组织不得采取执行行动,而以采取或正在考虑的维持国际和理与安全的行动应向安理会充分报告。但区域性国际组织不构成联合国的组成部分,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们有自己的组织章程、机构、成员和预算等。,二、区域性国际组织简介,红皮书国际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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