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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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组员:,2006201006(,主讲,),2006201005,孙 兴,2006201007,罗 峰,2006201008,叶 菀,2006201076,2006201079,保险法律责任,保险行政责任,1,保险法律责任,概念:保险法律责任是人们对违反保险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评断和后果。,种类: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刑事责任),2,保险行政责任,概念:违反行政法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处分,:,即保险业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应承担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保险从业人员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应承担的行政处罚。,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 保险欺诈及其处罚,保险法,第,138,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活动,具体包括一下几种形式:“(,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未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变造事故的虚假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4,保险法第,138,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实施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规定,可以有公安机关出以,15,日一下拘留、,5000,元一下罚款。,5,案例,故意纵火烧死生母骗取保险金,1997,年,11,月,13,日下午,2,时,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接到报案,楼房镇小孤山村一户人家着火,女主人陆桂花被烧死。公安局立即抽调警力,迅速赶赴案发现场,经过周密调查,认为故意纵火的可能性极大。火是从炕面上直接烧起来的,铺在炕面上的纤维板有被烟火熏烧的明显痕迹,但却完整的保存下来了。显然不是如死者之子初志刚所说,是因为渍酸菜烧火过多而引起的火灾。,正在此时,太平洋保险公司丹东分公司和中保人寿丹东分公司的有关人员也来到现场,并向警方提供了初志刚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为其母亲投保了巨额保险的线索,这使得案情有了突破性的进展。,公安人员突审了初志刚,初志刚被迫供认了全部的犯罪事实。初志刚,24,岁,初中文化,已婚,有一个,4,个月的女孩。初志刚父亲在丹东市内做装修活计,其母亲开一小杂货店,家庭经济状况在当地尚处中等水平。据初志刚供认,他这样做,是受到其一亲戚的孩子遇车祸,因参加了保险,而获得大笔保险赔款的启发。于是,他就打起了保险的主意,精心研究了有关人寿保险的险种和条款,并多次到几家人寿保险公司以咨询为名,伺机寻找作案的突破口。,1997,年,8,月,8,日,初志刚特意选择了这个“吉祥”的日子,在丹东市太平洋保险公司为其母亲投保了重大疾病和附加意外伤害险,保额为,78,万元,交保费,2,万多元。,10,月,17,日,他又在中保人寿丹东分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保额为,40,万,交保费,4000,元。他在两家公司共计投保,118,万元。,11,月,13,日,初志刚在其父亲、妹妹均不在家的时候,将妻子与孩子也打发回了娘家,趁着其母亲已睡熟,将事先准备好的酒精洒在母亲身上,从窗外扔入了火种,将亲生母亲活活烧死。,11,月,14,日,他便迫不及待地向两家保险公司报案,提出了索赔要求。犯罪嫌疑人初志刚烧死亲生母亲,骗取保险金一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震惊和极大关注。,6,评析,首先应该认定初某与保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初某对其生母具有合法的保险利益。,保险法,第,55,条 第,1,款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可以看出本案符合该条款第,2,项的规定。,但是本案在订立合同时存在一个疑点,即付某投保时是否征得其母亲的同意。按照,保险法,第,5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既然付某为其生母投保是出于恶意,那么可以想象他是不会去征得其母的同意的,所以该保险合同无效,也就根本提不到拒赔是否合理的问题。,7,另外,本案是一个典型的保险欺诈案件,按照,保险法,第,64,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法,第,13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 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情节轻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数额巨大,则依据,刑法,第,198,条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初某的行为极其恶劣,已构成了犯罪,所以不但保险公司不应支付保险金,不退还保费,而且国家检察部门应对初某提起刑事诉讼。,8,结语,违反保险法律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极其恶劣的,它不仅扰乱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更严重的破坏了人们之间的公序良俗,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如何杜绝或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已成为当代中国乃至世界保险市场所面临的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应当以身作则,为我们国家的安定生活做出自己的贡献!,9,谢谢大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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