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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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什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什么? 食品安全标准的概念由食品安全法提出对其定性为“强制执行的标准”且“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部负责组织制定和发布它的内容包括八个部分大致可分为四类:(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1、 基础标准主要由第一、第二和第四部分组成; 2、产品标准主要由第三、第六和第八部分组成; 3、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主要是第七部分; 4、生产经营规范标准主要是第五部分。 基础标准包括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真菌毒素等的限量规定等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以及标签标识等的规定对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食品安全危害和措施进行了规定涉及的食品类别多、范围广标准的通用性较强。比如 GB 2760-20_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制定了近千种添加剂在十几大类的食品中使用规定。还有与消费者关系最密切的 GB 7781-20_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和 GB 28050-20_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等。 产品标准包括食品产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标准各种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以及各类食品包装材料、洗涤剂和消毒剂标准。若这些标准涉及了基础标准已经规定的内容就引用基础标准。由于一些产品有其特殊性可能存在其他的风险就在相应产品标准中制定相应的指标、限量(或措施)和其他必要的技术要求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实施条例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因此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全国政协委员、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称食品安全标准相当于立法食品安全监管相当于执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截至目前我国已制定公布了乳品安全标准、真菌毒素、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通则等429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覆盖了6000余项食品安全指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通过时间20_年9月20日 实施时间20_年12月1日起 常用添加剂 (1)防腐剂(2)抗氧化剂(3)发色剂(4)漂白剂(5)酸味剂(6)凝固剂(7)疏松剂(8)增稠剂(9)消泡剂(10)甜味剂(11)着色剂(12)乳化剂(13)品质改良剂(14)抗结剂(15)增味剂(16)酶制剂(17)被膜剂(18)发泡剂(19)保鲜剂(20)香料(21)营养强化剂(22)其他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_)常见问题解答 1、什么是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10、营养强化剂属于食品添加剂吗?它有哪些使用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中已经明确规定营养强化剂包括在食品添加剂内。其使用应符合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和相关规定。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_)问答(修订版) 十九、关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的名称;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能够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具有明晰产 品本质、区分不同产品的作用。 二十、如何避免商品名称产生的误解当使用的商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果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而易使人误解时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三十六、关于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标示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或原卫生部公告中的名称标示。 三十七、关于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的标示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应按其在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规范标示。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其他配料发挥作用应标示其相应具体名称。如味精(谷氨酸钠)既可作为调味品又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为谷氨酸钠当作为调味品使用时应标示为味精。如核黄素、维生素E、聚葡萄糖等既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又可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应标示其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中规定的名称。 三十九、关于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一是如果在食品标签或说明书上强调含有某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同时标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二是如果在食品标签上强调某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含量较低或无时应同时标示其在终产品中的含量。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_)问答 六、标准的属性本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基础标准旨在规范我国食品生产单位的营养强化行为。本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其强制性体现在一旦生产单位在食品中进行营养强化则必须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要求(包括营养强化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可使用的营养素化合物来源等)但是生产单位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在产品中强化相应的营养素。 十六、关于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指化合物来源中有效成分的使用量因此一些化合物需要通过折算来确定其使用量。例如使用维生素E琥珀酸钙来强化维生素E需折算成维生素E的量来使用。以下列举了部分营养强化剂的换算系数: 十七、关于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和在终产品中的含量本标准规定的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指的是在生产过程中允许的实际添加量该使用量是考虑到所强化食品中营养素的本底含量、人群营养状况及食物消费情况等因素根据风险评估的基本原则而综合确定的。 鉴于不同食品原料本底所含的各种营养素含量差异性较大而且不同营养素在产品生产和货架期的衰减和损失也不尽相同所以强化的营养素在终产品中的实际含量可能高于或低于本标准规定的该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 为保证居民均衡的营养素摄入方便营养调查有效预防营养素摄入不足和过量我国发布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_)特别规定“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因此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_)与本标准配合使用既有利于营养成分的合理强化又保证了终产品中营养素含量的真实信息和消费者的知情权。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_)问答(修订版) 五)营养标签标准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衔接。 营养标签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标准实施后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十六)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如何标示营养信息。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按标准4.1规定标示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素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若强化的营养成分不属于本标准表1所列范围其标示顺序应排列于表1所列营养素之后但对其排列顺序不作要求。 既是营养强化剂又是食品添加剂的物质如维生素C、维生素E、-胡萝卜素、核黄素、碳酸钙等若按照GB14880规定作为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其含量及NRV%(无NRV值的无需标示NRV%);若仅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可不在营养标签中标示。 四、数值分析、产生和核查 (四十八)获得营养成分含量的方法。 1.直接检测:选择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在没有国家标准方法的情况下可选用AOAC的方法或公认的其他方法通过检测产品直接得到营养成分含量数值。 2.间接计算: A. 利用原料的营养成分含量数据根据原料配方计算获得; B. 利用可信赖的食物成分数据库数据根据原料配方计算获得。 对于采用计算法的企业负责计算数值的准确性必要时可用检测数据进行比较和评价。为保证数值的溯源性建议企业保留相关信息以便查询和及时纠正相关问题。 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_)问答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_)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_)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十一、如果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是否允许在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标签标示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解或具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当使用的图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费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 十九、关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的名称;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二十、如何避免商品名称产生的误解当使用的商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果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而易使人误解时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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