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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9/13/2024,1,前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经公布并自,2008,年,9,月,23,日起施行。,该,解释,对于依法惩处非法采供血液等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笔者作为本解释稿的承办人,现对解释的起草情况和相关内容作一些解读和说明。,9/13/2024,2,纲 要,解释的起草背景,解释的主要内容,9/13/2024,3,解释的起草背景,采供血液,活动的社会影响,2005,年我国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的人数已达,7,万人,非法采供血液犯罪活动蔓延,我国是肝病大国,肝炎患者参与献血,9/13/2024,4,解释的起草背景,制定司法解释的必要性,从司法统计看,这类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则非常少见,缺乏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掌握,制定司法解释十分必要,9/13/2024,5,解释的起草背景,“两院”的工作计划,2004,年底 ,专题研讨会,解释初稿拟出,2005,年,初稿征求意见,2005,年,10,月份 ,征集各部委、法院意见,2006,年 ,对,解释,稿相关内容进行论证,2006,年,9,月 ,送审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解释实施,9/13/2024,6,解释的主要内容,关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行为的理解,刑法第,334,条第,1,款的规定,解释,第一条的规定,9/13/2024,7,解释的主要内容,关于“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三)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的。,9/13/2024,8,解释的主要内容,关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因血液传播疾病导致人员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造成五人以上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造成五人以上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9/13/2024,9,解释的主要内容,关于刑法第,334,条第,2,款中“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问题,刑法第,334,条第,2,款 的规定,解释,第五条 中的规定,9/13/2024,10,谢谢!,9/13/20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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