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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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讲 自然人,第四讲 自然人,目 录,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四节 监护,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1,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概念,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四讲 自然人,因自然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二、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特征:,1、平等性,2、抽象性,3、与主体不可分离性,自然人=公民?,思考题: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何在?,2,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二)胎儿利益的保护,(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四讲 自然人,一般规定:始于出生,出:,与母体分离;,生:,保有生命,特殊规定:,出生后经历一段时间获得,如:结婚,1、胎儿利益保护之场合继承、接受赠与和遗赠、侵权损害赔偿,2、胎儿利益保护依据之争论,胎儿具有权利能力,胎儿以出生为条件,溯及胎儿时期,具有权利能力,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保护胎儿利益,旨在保护未来民事主体的利益,终于死亡,死亡:,自然死亡;宣告死亡,(四)死者人格的保护,1、保护之场合名誉、遗体,2、保护之依据,死者近亲属之保护,社会公共秩序之保护,3,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界定:,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二、民事行为能力设定标准,:,1、年龄;2、精神(智力)状态。,三、类型,(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范围,(1)18周岁、精神健康智力正常的自然人;,(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2、法律意义:可独立实施任何法律上的行为。,4,(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四、行为能力宣告,(一)对象,:,精神病人,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四讲 自然人,1、范围,(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法律意义:,可以实施与之识别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三)无民事行为能力,1、范围,(1),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法律意义:,不得实施任何法律上的“行为”,(二)申请:,利害关系人法院,(三)宣告依据:,司法鉴定医院诊断群众公认,(四)宣告撤销:,利害关系人(或本人)法院,5,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四讲 自然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主体,义务,缺位,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限于停滞,法律关系不稳定,一、宣告失踪,(一)概念,自然人离开住所,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设置财产代管人的制度。,6,(二)条件与程序,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四讲 自然人,1、离开住所,,持续地,下落不明,满2年,起算点:,(1)最后得知音讯之日的次日,(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战争结束后之日,2、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1)亲属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财产关系债权人、债务人,3、法院受理、公告与宣告,受理:,被宣告人住所地,基层法院,公告:,寻找失踪人,3个月,宣告:,公告期满,仍无音信,作出失踪宣告判决,7,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四讲 自然人,(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2、财产代管人以失踪人的财产,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四)宣告失踪的撤销,1、条件:失踪人出现,2、程序: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3、后果:代管人撤销,财产、利益的交还与报告,二、宣告死亡,(一)概念,自然人离开住所,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注意:,1、不以宣告失踪为条件,2、对事实的拟制,8,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四讲 自然人,(二)条件与程序,1、离开住所,,持续地,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件,满2年;,有关机关证明,不受2年限制,起算点:,(1)最后得知音讯之日的次日,(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战争结束之日,2、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1)亲属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财产关系债权人、债务人,3、法院受理、公告与宣告,受理:,被宣告人住所地,基层法院,公告:,寻找失踪人,1年;意外事件,3个月,宣告:,公告期满,仍无音信,作出死亡宣告判决,注意:,申请人具有顺序性,9,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四讲 自然人,(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权利能力消灭,2、继承开始,(四)宣告死亡的撤销,1、条件:失踪人出现或确知其下落,2、程序: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3、后果:(1)权利能力回复,(2)财产的返还与适当补偿,(3)关于婚姻关系,(4)关于宣告期间的子女送养,3、婚姻关系终止,注意:,死亡宣告与事实不一致,以事实为准,10,第四节 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目的和性质,(一)概念,(二)目的,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四讲 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设置监督、保护人的制度,1、监督、保护,2、法定代理,法律,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规定的权利,特定人需要享有的权利,行为,权利能力无法实现,以监护人完整的行为能力,补足之,行为能力,不足,(三)性质,“监护人”是一种法律地位以,“职责”,为内容,11,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四讲 自然人,二、监护的设立,(一)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立,当然监护人,近亲属,其他亲友,有关组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亲友,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当然监护,法定监护义务,双方同意,最后补充,1.法定监护人,2.指定监护人,3.其他监护人,12,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四讲 自然人,(二)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立,1、近亲属间协商确定,2、协商不成,“有关组织”指定,3、“有关组织”指定不服,法院指定顺序性,5、无近亲属、其他亲友担任,有关组织监护,设置程序,近亲属,其他亲友,有关组织,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亲友,本人所在单位、本人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法定监护义务,双方同意,最后补充,4、其他亲属、朋友担任,需双方同意,13,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四讲 自然人,三、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2、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3、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进行诉讼,思考题:父母离婚后的监护责任如何分担?,14,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四讲 自然人,四、监护的终止,1、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2、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监护人被人民法院剥夺监护人资格,4、监护人有正当理由辞去指定监护,15,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一、概念和意义,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四讲 自然人,住所,,具有法律意义的空间场所,人的空间归属,民法,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债务履行地等,诉讼法,管辖确定、送达,二、,住所的确定,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迁入前,原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符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常住意思,1年以上,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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