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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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11/7/2009,#,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物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前言,现,结合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16年7月1日实施以来所遇到的具体问题,给大家作一次关于“物业服务法律法规知识”的讲解。,物业服务的法律定义,:,物业服务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概论部分,物业服务应遵循的(,六,个)基本法律原则,:,公平、公开、合理;,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基础,,物业管理权利,与,业主物业财产权利,相对应;,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业主自治自律,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服务,相结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上述规定将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维权诉讼提供法律依据,避免了物业企业与业主的直接对立冲突,体现了业主自治自律原则。,保证物业正常运作与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比如,不同物业所有权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时,应尊重他人的相邻权,不得妨碍他人的安全和便利。又如,所有权人在共同享有对过道、楼梯、停车场、屋顶等公共场所和共用设施的权利时,其行使所有权的方式要注意对他方利益的影响。,政府的适度干预与推动引动。譬如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保障性住房,、,房改房,、,国家规定的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概论部分,物业服务中的主要法律主体,业主(房屋所有权人;通过买卖且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人,即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人)。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组成),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的企业。,建设单位:即有关物业的开发单位。,概论部分,物业服务中的几个关键文件,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具有过渡性),。,管理规约,(业主共同制定的规范、区分其享有所有权的建筑物或者建筑区划内业主权利、义务、责任的法律文件)或,临时管理规约,(,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管理规约,)。,其他管理规定或约定(如装修管理规定)。,概论部分,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例:李先生住在某小区一幢高层公寓的三楼。由于楼层低,李先生平时极少乘电梯,可电梯费却要照交不误。李先生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自己以后不再使用电梯,也不要交电梯费,物业公司予以拒绝。李先生有些想不通:我不乘坐电梯,就不会产生费用,为什么还必须缴纳电梯费。,点评: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电梯费不仅仅是乘坐电梯的费用,还包括因日常维护等产生的费用,李先生作为业主之一,对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必须承担对共有财产养护的义务。以“不乘坐电梯”这种放弃权利的形式,不履行交费义务,是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判定物业服务合同或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5,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主体不合法(如物业服务企业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如:同一小区、同一类型物业、同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同)、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合同无效情形(如: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且损害国家利益)。,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3,方面),(一)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 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三)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附: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范围:1、物业管理费 或 物业服务费;2、装修管理费;3、装修押金(需退还);4、装修垃圾清运费;5、公共设备设施能源公摊(指未计算在物业费中的设备设施能源费);6、特约服务费(一般指为住户修理户内自用的设备设施,如疏通下水,维修水龙头、更换电灯泡等等)7、代理服务费(如代业主出租房屋、代业主聘请小时工等等);8、机动车停放管理费;9、机动车车位租金(非业主公共产权的机动车停车位,如地下车库、专用停车楼等等)10、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费(必须有专门的停放非机动车的场地,且有专人看守)11、其它服务费(指不属于物业公共服务业务之内,由物业公司和业主自行约定的其它服务,比如业主室内保洁开荒等),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在进行物业服务时应注意:,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一)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二)设置营业摊点;,(三)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宣传、经营活动;,(四)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五)提高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位停车费标准;,(六)其他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业主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2,个方面),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催缴物业服务费的方式:,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经书面催交,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公示或者提交社会征信机关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等方式,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催交。对无正当理由经催交仍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总结:,1,、书面催交;,2,、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公示;,3提交社会征信机关记入个人诚信档案,;,4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注:物业不能采取断水、断电的方式催缴物业服务费。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在业主欠缴物业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可以以停水停电为惩罚手段,在合同法上属于涉他条款,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这种条款应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否则,为无效条款,业主反而可以追究物业管理公司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物业公司擅自停水停电给供水、供电公司造成损失,供水供电公司也可以向物业公司索赔。,物业公司的等级:,根据国家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公司分三个等级:,一级资质的物业公司可以承接各类物业管理项目;,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03,年,11,月,13,日,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总结:业主是否交纳物业费以物业是否交付给业主为前提,而不是以业主是否入住为前提。,思考,空置房物业服务费的交纳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承租人、借用人及其他物业使用人的法律效力,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服务行为的有效性,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总结:物业费以物业服务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不是以提供物业服务为前提。,物业服务合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定义,建筑物专有部分范围:房屋、车位、摊位、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专有部分具备三个特点:构造上的独立性、利用上的独立性、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建筑物共有部分:除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三种情形外,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均属于业主共有。实践中,还包括小区的排水系统、配电房、天然气管道、小区出入口、路灯、沟渠、围墙、电梯、水箱等,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和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都认定为业主共有。,探讨:目前很多小区的走廊外墙、电梯间均刊登了广告,这部分收益如何处理?,走廊外墙及电梯间的部分属于业主共有,占用共有部分所得的收益应当归业主所有,如果业主与开发商或者物业管理公司协商不成,我们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例如本案例,业主还可以请求物业管理公司扣除了合理的管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基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一)占有;,(二)使用;,(三)收益;,(四)处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行使权利的合法性规定,:,物权法,71,条: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住改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并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业主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含开网店),不得将住宅出租用于经营性活动(含开网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向前述两种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经营活动颁发营业执照。,临街住户,,需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备案。,新司法解释: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如:,在屋顶上安装太阳能的行为则是为了满足对其住宅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但如果管理规约已禁止此行为,则业主应遵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权,的行使:,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二)侵占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三)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四)损害、占用、堵塞、封闭燃气管道及其他管道设施,影响公共安全;,(五)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六)违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间;,(七)擅自占用绿地,损毁树木、绿化设施;,(八)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污水、废旧家具和杂物,往楼下抛弃物品;,(九)将住宅合租作为员工宿舍供多人居住,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卫生和居民的正常生活;,(十)违反有关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饲养动物,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卫生和居民的正常生活;,(十一)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十二)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十三)损坏消防设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消防场地;,(十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例分析,甲乙分别购买某商品楼的一楼和二楼。甲为在一楼开便利店而将厨房挪至阳台处,同时将上下水和煤气管道进行改造。乙见到后认为不妥,甲不予理睬。后甲装修完毕,并在二楼外墙装一灯箱招牌醒目。商店开业后,由于管道问题,二楼下水堵塞,并且灯箱影响二楼休息。,问题:甲是否可以随意改造管道和安装灯箱?,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三)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建筑物的外墙面属于共有部分,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 (二)设置营业摊点; (三)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宣传、经营活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小区停车位的产权(收益权)到底归谁(,3,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停车场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停车场的房屋所有权(俗称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业主购买此类停车位享有该停车位的专有权。,小区停车位的产权(收益权)到底归谁( 3种情形)?,第二种情形:,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从法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决定该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的使用权。,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可以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经营性用房进行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该项收益可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或者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小区停车位的产权(收益权)到底归谁( 3种情形),第三种情形:,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但开发商也无权出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防工程改建为停车场的收益权归谁?(两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则明确规定“谁投资谁收益”原则。城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开始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相应的经营管理及收益自然应归开发商享有。但当小区住宅完成出售并向业主交付使用后,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的收益权归属则取决于其建设成本是否已摊入出卖的房价之中而随房屋转移。,根据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住宅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一)成本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因此,一般情况下,小区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作为小区的基础设施与配套公共建筑,其投资即建设成本已经纳入住宅销售价格之中,由小区业主实际承担并成为投资者。由此,在小区房产全部出售后,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的收益权人也应该由开发商变为小区全体业主。,当然,如果开发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明确约定小区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没有纳入住宅销售价格,其建设成本也由开发商承担,则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的收益权自然就归开发商所有。,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对车位的其他规定:,第四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预售或者现售房屋时公布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产权、数量及出售、出租等方式。开发建设单位用于销售的车库、车位,应当与房屋同步销售,但按照规划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库、车位除外。,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使用需要。,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可以向业主出售车位、车库。拟出售的车位、车库数量等于或低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车位、车库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个人。但是,每次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四十四条: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以及相关收费和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不得收费。,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结语,以上是物业服务所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基本要求。所以,学习法律知识将贯穿我们工作的整个过程。如果大家在工作有需要了解和掌握的法律知识可以随时向律师反馈,我会及时准备相关材料和案例和大家进行交流和沟通!,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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