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 第4-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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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的含义及其范围,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债务人财产,在破产法理论中又称为破产财团。,我国破产法将处于破产程序不同阶段的债务企业法人的财产赋予不同的称呼,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称为“债务人财产” ,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1,债务人财产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如厂房、机器设备、原料燃料等;无形财产,如属于债务人的商标权、专利权、债权、股权、期权等;设定担保权的财产和未设定担保权的财产;位于境内外的财产等。,二是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包括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继续营业的情况下取得营业收益,或是其他途径取得的财产,如债务人接受捐赠,特定财产评估升值等。,2,二、破产撤销权,(一)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破产财产的管理人享有的对于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法定的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二)可撤销的行为,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3,(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4,(三)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我国破产法采用程序判断原则,只要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发生在法定期间内,即构成可撤销行为,我国破产法规定,只要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实施涉及其财产的法定行为,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出现法定情形时,管理人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5,三、债务人的无效行为,破产法中的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所为的有损于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效。,企业破产法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6,四、债务人财产的收回权,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能使管理人有效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应当依法收回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财产的收回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被依法确定后,根据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7,3、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8,五、取回权,(一)取回权的概念和特征,取回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对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其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可依法通过管理人将该财产予以取回的权利。,(1)取回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物行使的返还请求权,或知识产权人取消债务人使用的商标、专利的许可。,(2)取回权只能在破产宣告后才能行使。在破产宣告前,包括重整与和解期间,权利人欲取回其财产,应当依照原合同进行。,(3)取回权人应依法通过管理人取回其财产。,(4)取回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民法“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只限于取回原物。如果原物已经灭失,返还原物请求权即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转化为破产债权。,9,(二)取回权的行使及限制,破产法上的取回权分为:,一般取回权,特别取回权,10,一般取回权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权利人行使取回权,不受财产所有人与债务人约定条件的限制。即使债务人依据合同约定占有所有人的财产,只要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财产权利人就可以行使取回权,取回该财产。,我国企业破产法对财产权利人的取回权也作了适当的限制。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11,特别取回权中出卖人取回权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12,六、破产抵销权及其限制,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理人主张相互抵销的权利。,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14,七、别除权,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担保物权,而得就破产人的特定担保物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企业破产法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行使别除权的权利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权利人。,债权人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15,八、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一)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16,(二)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17,(三)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18,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由债务人的全体债权人组成的自治组织。,一、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法定期间内,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的存在,向破产管理人登记债权,以便参与破产程序的行为。,19,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债权申报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债权申报的规则,1、应在法院酌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2、应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3、应向法定接受人申报。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0,(二)企业破产法对特殊债权申报的具体规定,1、未到期、附利息的债权申报。,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的申报。,企业破产法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3、连带债权的申报。,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条规定,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债权人申报,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据此,全体连带债权人可以推选一名债权人作为代表进行债权申报,也可以由全体债权人就债权总额申报债权。,21,4、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的债权申报。,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5、对连带债务人的债权申报。,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比如,负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和其保证人先后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的管理人申报债权。,22,6、依照破产法解除合同造成损害赔偿的债权申报。,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7、受债务人委托的人的债权申报。,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如果受托人已知该事实,为了债务人的利益(即全体债权人利益),在无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务的紧急情况下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为共益债务。,23,8、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时,其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的债权申报。,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票据的流通安全为法律所首先考虑,票据行为采取无因性,为了维护票据的流通信用,保障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合法权益,其付款或承兑后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应当受到保护。,24,(三)未申报债权的补充,企业破产法 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进行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25,(四)对申报债权的确认,债权人申报之债权需经确认后才能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对债权审查确认的原则是,凡是经过生效法律裁判确认的债权,原则上不需要再进行审查,可直接列入债权表中;凡是未经生效法律裁判文书确认的债权均应进行审查,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第五十七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26,二、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人员及其权利,债权人会议成员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享有求偿权的人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27,1、,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所谓“,债权尚未确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债权已经发生,但具体数额尚未确定;,二是债权为或然债权,如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将来求偿权以及有争议或者诉讼未决的债权,对其是否发生难以确定,因而也就难以计算其所代表的债权额,所以一般不能享有表决权。,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两种不得行使表决权的债权人:,28,债权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权利。,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29,(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职权及决议,1、债权人会议的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30,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及效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入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31,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裁决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32,(四)债权人委员会,1、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债权人委员会是遵循债权人的共同意志,代表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行为以及破产程序的合法、公正进行,处理破产程序中的有关事项的常设监督机构。,2、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33,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收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上述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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