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2012第6-1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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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十一章 行政征收,第一节 行政征收概述,一、行政立法的概念、特征,(一)概念,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二)特征,1、,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单方具体行政行为,。,1,2、,行政征收的实质在于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3、,行政征收的实施必须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二、,行政征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主要在于:,1,、,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结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2,、,从行为的标的看,行政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行政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2,3,、,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行政征收是无偿的,而行政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二),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二者在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上是相同的,都表现为以强制方式取得相对方财产的所有权,而且最终表现为实际取得了相对方财产的所有权。,二者区别在于:,1,、,两者发生的依据不同。,行政征收是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条件,而行政没收只能以相对方违反行政法的有关规定为条件。,2,、,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行政征收属于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而没收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一种。,3,3,、,两者所依据的法律程序不同。,行政征收依据的是专门的行政程序,而没收依据的则是行政处罚程序。,4、,两者在行为的连续性上不同。对行政征收来说,只要据以征收的事实存在,行政征收行为就可以一直延续下去,其行为往往具有连续性,而对没收来讲,对某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性没收处罚。,(三),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行政征购,是指行政主体以合同方式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行政方式,行政征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二者,区别,如下,:,1,、,行为的性质不同。行政征收是单方行政行为,而行政征购是属于行政合同行为。,2,、,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行政征收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是显然不对等的,行政主体依法享有征收权,而相对方依法负有缴纳义务。,在行政征购中,当征购合同成立后,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是基本对等的,行政主体在取得相对方财产的同时必须依约定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4,三,、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一),行政征收的内容,1、税收征收,是行政征收中最主要的方面。包括对内税收征收和涉外税收征收。,2、资源费征收。,3、建设资金征收。,4、排污费征收。,5、管理费征收。,6、滞纳金征收。,(二)行政征收的分类,1、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如资源费、建设资金的征收。,2、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如税收、管理费的征收。,3、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如排污费、滞纳金征收。,5,三、,行政征收的方式与程序,(一),行政征收的方式,行政征收的方式包括行政征收的行为方式与计算方式。,1、行政征收的行为方式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代征、代扣、代缴等。,2、行政征收的计算方式是征收额的尺度,它是行政征收的核心要素。一般来说,行政征收的计算方式大多为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二)行政征收的程序,行政征收的程序是指行政征收行为应采取何种步骤,按照何种程序进行。,行政征收按其实现方式不同,可分为相对方自愿缴纳和行政主体强制征收两种。,6,第二节 行政征税,一、行政征税的概念,指税务行政机关行使征收职权,依法以强制、无偿的方式征收纳税义务人税款的行为。,二、行政征税的特征,(一)强制性,(二)无偿性,(三)法定性,三、行政征税的原则,(一)征税法定原则,(二)公平原则,(三)效率原则,(四)财政原则,(五)保障与救济相对人权益原则,7,四、行政征税的程序,(一)税务登记,(二)账簿、凭证管理,(三)缴纳申报,(四)征收,1、自觉缴纳,2、强制执行,3、开具凭证,4、缴入国库,8,第三节 行政收费,一、行政收费的概念与特征,(一)行政收费的概念,指行政主体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在国家行政活动中特定受益人的特定受益依法强制收取相应对价,或者为提高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率而依法向使用者强制收取一定费用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收费的特征,1、强制性,2、无偿性,3、法定性,(三)行政收费与行政征税的转换费改税,9,二、行政收费的原则,(一)收费法定原则,(二)公平原则,(三)效率原则,(四)相对人权益保护原则,三、行政收费的基础理论,(一)现有行政收费的基础理论及评价,1、“弥补财政收入的不足”理论,2、“准公共产品”价格理论,3、“特别支出补偿”理论,4、国有资源产权界定理论,5、“受益者、原因者、损伤者负担”理论,(二)公平与效率价值的行政收费基础理论,10,四、行政收费的范围与标准,(一)行政收费的范围,(二)行政收费的标准,五、行政收费的设定权,(一)我国行政收费设定的现状,(二)行政收费设定权的立法建议,六、行政收费的程序,11,案例:行政征收,案情介绍,昌亚啤酒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该公司所属的A生产区原为洪河啤酒厂,二十年前建厂时未建环保设施,以后在技术改造中也未执行有关环保三同时的规定。1999年10月,原洪河啤酒厂与昌亚公司合并,成为该公司的A生产区。,2000年5月10日,昌亚公司所在地的金山开发区环保局受省环保局的委托,按照排污收费标准,向昌亚公司下达了A生产区2000年排污费51000元的征缴任务。7月、12月份该公司将排污费足额交到金山开发区环保局指定的帐户上,完成2000年排污费的缴纳任务。,2000年8月17日,省环境所属环境监理总队根据昌亚公司申报的A生产区排污数据,核定A生产区每年超标排污费137725元,加征三倍413175元;二氧化硫排污费19580元,共计570480元。,12,2000年8月29日,昌亚公司收到省环保监理总队的核定数据通知后,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诉,要求重新核定A生产区的排污费,省环保局驳回该申诉;,9月20日又向省环保局提出要求“免征”A生产区加倍征收的超标排污费,省环保局考虑到申请人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将原加征三倍的排污费改为二倍,并于2000年10月26日下发文件,核定申请人A生产区2000年度污水超标排污费137725元,加倍征收二倍的费用275450元,二氧化硫排污费2414元,共计415587元。,2000年12月,昌亚公司在再次向省环保局提出减免要求未被采纳后,以省环保局为被申请人向省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认为:被申请人省环保局的派出机构金山开发区环保局已在2000年上半年核定A生产区全年排污费51000元,下达了任务书,昌亚公司也缴纳了费用,省环保局不应推翻其派出机构金山开发区环保局核定的排污费征收任务,重新核定申请人A生产区排污费任务,。,13,法律问题,金山开发区环保局按照排污收费标准,向昌亚公司征缴2000年排污费的行为属何性质的行政行为?,法理分析,属行政征收行为(行政收费)。,行政收费是目前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主要是以对管理相对人收取一定的费用来限制某种特定的行为或者活动,以达到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目的,对排污企业征收排污费就是其中的一种法定收费行为。行政收费应当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不得重复收费,这也是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要求。在本案中,被申请人省环保局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对一个企业的同一事项先后两次作出收费决定,特别是在该企业已经缴纳了当年的排污费后又确定并要求企业再次缴费,这显然是没有道理的。,14,案例:张某等诉黔县碧阳镇人民政府教育费附加行政征收案,案情介绍,黔县碧阳镇人民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改善教学条件,弥补教育投入留下的资金缺口,于1999年8月12日以文件形式,作出了碧政字(1999)44号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若干规定:自1999年起,各小学、幼儿园(班)按在校学生人数,每人每学年征收教育费附加60元。在新学期开始时,由各班一次性征收。根据这项规定,1999年秋季开学时,张某、胡某等所在的黔县碧阳实验小学分别向3人收取了教育费附加人民币60元,并代镇政府财政所出具了号码分别为0012535、0012641、0012656的黔县教育事业费附加收款收据。张某等人为,碧阳镇人民政府向小学生和幼儿开征教育附加费的行为完全是越权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其任意自定收费标准,扩大征收对象范,15,围,直接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国家和省有关明令禁止乱收费的规定,要求法院予以撤销。,法律问题,黔县碧阳镇人民政府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行为是否违法?,法理分析,行政征收必须符合法定原则。在现代法治社会,国际依据其政治权力进行行政征收,必须以全体人民的整体意志国家法律予以确定。征收的具体执行机关及征收对象、数额、程序等,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换言之,行政征收的整个过程都应当是国家意志的具体体现,而不是某个行政机关或者某个行政官员的个体意志所能够左右的。行政征收法定原则包括:,1、,行政征收的主体法定。行政征收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但是,在具体的行政征收中,哪一个行政机关成为某一特定行政征收主体,则由法律予以规定。本案中,黔县碧阳镇人民政府不具有征收教育费附加,16,的主体资格。根据教育法第57条第2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199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新开征了城镇基本建设教育附加、广告费教育附加、旅客住宿费教育附加等。显然,有权开征教育费附加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黔县碧阳镇人民政府不享有教育费附加的行政征收权。,2、,行政征收的依据和程序法定。行政征收的主体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一定程序实施行政征收。本案中,碧阳镇人民政府征收教育费附加依据的是该政府自己制定的碧政字(1999)44号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若干规定,这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国家正式的法律渊源,因而其征收依据违法。,3、,行政征收的缴纳主体法定。在行政征收法律关系中,与行政征收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是缴纳主体,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负有缴纳税款或者其他款项义务的公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每一项,17,具体征收的税、费,都有具体的缴纳义务主体,相对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具有依法缴纳税、费的义务。本案中,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有义务缴纳教育费附加的是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的单位和个人,且应由税务机关收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实施,黔县人民政府制定的(1996)07号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增加教育投入的若干规定中并未规定小学生为征收对象,其作为改革试点镇无权与国家命令禁止乱收费的规定相违背。,综上所述,碧阳镇人民政府在无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情况下向张某等3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行为,实属超越法定职权的违法行为,应予撤销,其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予退还。,18,第四节 公益征收征用,一、公益征收征用的概念,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正当补偿的前提下,依法以强制方式取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的行为。,二、公益征收征收的范围“公益”的界定,三、公益征收征用的补偿,(一)补偿原则,(二)补偿的范围,(三)补偿的标准,19,四、公益征收征用的程序,(一)征地公告,(二)补偿登记,(三)听取意见,(四)批准后组织实施,(五)争议的解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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