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结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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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制度,1,本章主要内容,结婚的要件,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欠缺结婚要件的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2,一、结婚制度概述,第三讲 结婚制度,3,(一)婚姻的成立,结婚的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2,、结婚行为的目的是建立婚姻关系。,3,、结婚行为是一种社会行为,具有社会意义。,4,、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4,(二)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1,、古代结婚制度,(,1,)个体婚形成初期的掠夺婚,掠夺婚:(也称抢婚),是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姻,5,(,2,)古代社会通行的包办婚,有偿婚:以男子向女子或父母某种代价为成婚条件的婚姻。,聘娶婚:男子向女子或其父母纳送一定数量的聘金、聘礼为成婚 的必要条件的婚姻。等。,6,聘娶婚:六礼,“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纳彩,问名,纳吉,纳征,中心环节,请期,亲迎,庙见,7,纳彩,8,2,、近现代社会结婚制度,(,1,)自由婚,荷兰率先采用选择民事婚制度,结婚方式的改革,宗教势力对结婚制度的影响进一步削弱,趋于简化,(,2,)中国近代结婚制度的演变,(,3,)社会主义结婚制度的确立和发展,9,二、结婚的要件,第三讲 结婚制度,10,(一)结婚要件的概念及分类,结婚要件是指,国家从当事人和子女后代及社会利益和需要出发,对公民结婚所做的必要的限制。,1,、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2,、必要要件与禁止要件,3,、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11,(二)婚约,婚约,又称为订婚或者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对婚约的合意行为。,法律对婚约的态度:,既不提倡,也不禁止;,订婚不是结婚的必备要件和必须程序;,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完全履行的前提是双方自愿,婚约得因任何一方通知对方而取消,12,对因婚约引起的民事纠纷的处理,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13,题目,甲乙二人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一年后,甲找到自己的知心爱人,遂通知乙解除婚约,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A,若甲乙二人已经共同生活半年,则甲的工资,2,万元为二人共有,B,若甲已经依照婚约给乙的父母彩礼,2,万元,则乙父母应予返还,C,若甲乙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则甲已经依照婚约给乙父母的,2,万元彩礼无须返还,D,若甲乙已经登记结婚,但没有举办婚礼开始共同生活,则甲依据婚约给付乙父母的彩礼,2,万元亦无须返还,E,若甲为表爱意,赠送乙一块罗西尼手表,则此表应当返还,14,(三) 结婚的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双方须为异性男女,须有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须同时具有婚姻行为能力,结婚合意的表达须符合法律规定,15,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法定结婚年龄,即法律上规定男女结婚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子,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16,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男女双方必须在均无配偶,即婚姻当事人只有在各自未婚、离婚或丧偶的情况下才能结婚。婚姻法在结婚一章中对此虽未作专条规定,但在总则中已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因此在审查结婚申请时,必须掌握这个条件,避免发生重婚。,17,(三)结婚的禁止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拟制血亲?直系姻亲?,禁止患特定疾病的人结婚,18,中国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示意图,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表、堂兄弟姐妹,己身,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姑、叔、伯,表兄弟姐妹,姨、舅,19,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一般为两类:,一是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偏执性精神病、重度智力低下的先天性痴呆症等重型精神病人;,二是身体方面的足以危害对方和下一代健康的重大不治且有传染性和遗传性的疾病;,例如艾滋病、甲肝、开放性肺炎等,不能人道者是否禁止结婚?,20,案例:,继父母与子女能否结婚?,苏某出生后不久其生父死亡,母亲刘某独自抚养苏某到十岁时,与同厂的何某结婚。何某比刘某小,5,岁,性情温和,很喜欢小孩,对继女苏某非常疼爱。何某不但与刘某一起供养、照料苏某的生活,还经常给继女苏某辅导功课,苏某也非常喜欢继父,一家三口生活幸福平静。,刘某在苏某,16,岁时被确诊乳腺癌晚期,三个月后就去世了。刘某在去世前将已经渐渐长大懂事的女儿苏某托付给何某,何某承诺要将苏某抚养成年。,苏某此后一直与何某共同生活,相依为命,父女俩的感情也很好。亲友给苏某介绍男友,均遭拒绝。在她的心中,继父是选择男友的唯一标准,苏某希望能够一辈子跟继父一起生活,或者嫁给继父。,请问:苏某和何某是否能结婚?,21,案例:,表叔与表侄女可以结婚吗?,吴某的儿子李某,也与吴某大姐的孙女小枚同岁。虽然两家人住在不同的村里,但是李某与小枚经常在一起玩耍,而且在学校里也是同班的同学。虽然李某名义上是小枚的长辈,但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高中毕业后,两人都没有考上大学,于是相约一起到外地打工。过年回家的时候,两人就分别向父母提出要与对方结婚。双方的父母都极力地反对,认为长辈与晚辈之间不能通婚,由于李某与小枚没有到法定婚龄而暂时作罢。达到法定婚龄后两人再次提出结婚,并到村委会开出了婚姻状况证明,随即亲自到乡政府申请结婚登记。,请问:民政部门可以给两人登记结婚吗?,22,三、结婚形式要件,程序,第三讲 结婚制度,23,(一)概述,结婚程序,是指结婚成立的法定手续,又称婚姻的形式要件,是婚姻取得社会承认的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公示公信性。,结婚登记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24,结婚程序的历史分类,宗教仪式:罗马共食婚,基督教婚礼,仪式制 世俗仪式:聘娶婚。六礼,法律仪式:政府身份官员主持,登记制:必须到法定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与仪式结合制:,婚姻法,第,8,条规定 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25,(二),结婚的程序,申请,审查,登记,26,1,、申请,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27,结婚登记机关,农村,城市,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28,2,、审查,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29,3,、登记,条例,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30,31,32,33,34,35,36,37,38,39,民国结婚证,40,41,案例:,夫妻身份从什么时候开始?,2007,年,离异男子韩某经人介绍,与邻县丧偶妇女侯某认识。往来一段时间之后,相互都比较满意。婚期将近,两人抽出时间办理各种相关手续,最后前往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书和婚检合格证书都带上了,结婚申请表也填好了,镇政府的工作人员经过审查认为他们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准予结婚。结婚证书都填好了,才发现没有带照片。工作人员只好遗憾地告诉他们今天办不了,明天把照片带来贴上才可以领结婚证。,42,因为修房子和筹备婚礼酒席等事情,韩某和侯某忙都忙不过来,又想反正已经去登记了,晚些去领结婚证也没什么,所以就迟迟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补交照片。再后来,房子修好了,婚礼也结束了,两人就把补照片的事情忘记了。,一年后韩某去城里进货,遭遇车祸死亡。安葬韩某后,侯某接到通知去领取赔偿金,却被告之韩某的父母已经将,5,万余元赔偿金领走。回家后发现韩某的父母已经关闭了杂货店,并叫来了韩某家的亲属辱骂侯某是丧门星,克夫的白虎精,勒令侯某当日搬走。韩某家的亲属有人知道他们因为忘带照片而没有领回结婚证的事情,就要求她拿出结婚证。拿不出结婚证的侯某被韩某的亲属赶出了家门。,请问:侯某是韩某的合法配偶吗?,43,四、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44,广义、狭义,特征:,1,、 从主体看,当事人是没有配偶的男女。如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2,、从内容看,当事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为群众所公认,它和其他形式的不正当两性关系有着明显的区别。,3,、从程序看,当事人未进行结婚登记。这是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主要区别。,45,我国政策、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46,1986年3月15日,1994年2月1日,2001年4月28日,1994年2月1日,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对于双方当事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须补办登记手续,同居时,起诉时,不承认,47,第一阶段:,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48,第二阶段:,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如起诉时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实施婚姻关系。,1986,年,3,月,15,日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法定条件,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为非法同居关系,49,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照非法同居关系对待,50,第三阶段:,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法解释(一),第,4,、,5,条规定,(,1,)男女双方依据第,8,条的规定补办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例如:,2001,年,1,月,1,日以夫妻名义同居,男方,20,岁,女方,20,岁,男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2004,年,1,月,1,日痊愈,,2008,年,2,月,14,日登记结婚。,51,(,2,)未按照,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都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作补办登记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52,案例分析,1,1990,年春天安徽某地农村,雷正国与李琼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宴请宾客的方式举行婚礼,随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雷正国与李琼同居后一直与父母和兄弟同住。因李琼不会做家务,又有些小性子,这使得雷正国的母亲对儿媳妇很不满意。结婚后两年多,李琼生了一个女儿后不久就与父母分了家。,为了偿还建房时的欠款,雷正国到广东打工。经老乡介绍,在一家酒店当保安。,2002,年,8,月,雷正国在酒店值夜班时发现有人偷盗,在与小偷的搏斗中被小偷刺死。老乡带信给雷正国的家人,李琼带着女儿跟公婆一起到广东处理后事。,53,酒店转交了雷正国的遗物和他,8000,元钱工资存款,并给了,5,万元的抚恤金,某报社还转交了社会各界对忠于职守的雷正国近亲属的捐款约,10,万元。雷正国的父母领走了全部款项,李琼要求分割,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李琼以自己的名义并代理女儿要求分割丈夫遗产。,法院查明:,1990,年,3,月,雷正国与李琼举行婚礼时,因为李琼只有,18,岁,不到,20,周岁的法定婚龄,所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举行婚礼后,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没有补办结婚证。雷正国,2002,年,8,月死亡时,夫妻俩共有财物价值约,3,万元,雷正国的工资存款,80000,元。,请问:本案如何处理?,54,案例分析,2,网友刘安问:我父亲在,1986,年和一个女人好上并同居(当时没有以夫妻名义),,1987,年和母亲离婚后,和那女人以夫妻名义住进我家,后生有一女,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我父亲,1998,年不幸死亡,在我父亲死的时候,那女的因为和父亲吵架带着父亲的部分财产已经离开父亲一年多,知道我父亲死了的消息后,在父亲死后的第三天就来到我家,要求以夫妻名义分割父亲的财产。请问那女的和我父亲是否构成事实婚姻,是否有权利分父亲的遗产?,55,甲男和乙女,1986,年,1,月,1,日以夫妻名义同居,当时男方,17,岁,女方,15,岁。二人同居后感情很好,生育一子一女。,请回答以下问题:,1,、若二人婚后财产较多,但甲对乙的感情逐渐淡漠,乙女欲通过离婚分得不菲财产,以利将来生活,何时提起为宜?,2,、若甲于,1993,年起诉离婚,该如何处理?,案例分析,3,56,3,、若,1990,年男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此后一直求医治病,于,2004,年,1,月,1,日痊愈。后双方于,2002,年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如何处理?,4,、,若,1990,年男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并于,2002,年补办结婚登记,而甲之病于,2004,年,1,月,1,日痊愈。双方关系如何认定?,57,五、,婚姻的无效与撤销,(一)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了婚姻登记手续的合法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婚姻无效。,58,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9,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前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具体表现在:一是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二是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民法上的重婚与刑法上的重婚之区别:,刑法上的重婚主体包括了明知的无配偶者,60,重婚的后果,结婚的禁止条件,婚姻无效,是重婚者的配偶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因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是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的根据,犯重婚罪须追究刑事责任,有配偶者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61,重婚的处理,对于重婚应当作实质意义上的理解,应当将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们不以夫妻关系的婚外同居行为加以区别,62,无效婚姻的效力,婚姻法,第,12,条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解释(一),第,13,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保护,。,身份行为的特殊性,第,15,条规定 被宣告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重婚的处理后果可能涉及第三人。第,16,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63,确认无效婚姻的法律程序,1,、请求权人:,解释一,第,11,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重婚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未达法定婚龄的,为未达者的近亲属,(三)有禁婚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解释(二),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64,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65,实例演习,2,、,A,女已有家庭,其夫为,X,,生有一子,XA,。但,A,欲享受新生活,遂找到,B,男,曰自己为大龄剩女,市场营销浪迹江湖,渴求爱情,,B,男欣然,二人于,2005,年在后桃花结婚登记,生活于某村。,B,父一直不同意此门婚事,婚后断绝来往。,后,A,又奔至如意河,认识技校某小男生,C,,,19,岁,,C,缺少母爱,欣然同意与其结婚,二人遂收买登记员而结婚,居住于一家村。房东发现,欲告之。,A,又奔至金川,发现某摊贩威武,遂吸引之,成功后,二人在金川同居生活,并宣誓领取了结婚证。居委会发现欲告之。,3,、大学生,D,与,E,相爱,无奈,E,属于麻风病患者。二人遂奔至清水河登记结婚。,D,父母发现欲诉之?,66,确认无效婚姻的法律程序,2,、确认程序:对无效婚姻的确认应当按照诉讼程序进行,由主张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婚姻无效之诉。该婚姻是否有效,由法院判决。,解释一,第,9,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效益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现行的登记条例取消了依行政程序确认无效的制度,67,确认无效婚姻须注意的问题,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应当以判决的方式结案,不应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解释一,第,9,条,处理有权婚姻效力的纠纷时,在利害关系人提起请求确认无效的诉讼时,当事人双方均应处于被申请人的诉讼地位,解释二,第,6,条,夫妻一方死亡或者双方死亡后的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解释二,第,5,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解释二,第,7,条,68,确认无效婚姻须注意的问题,人民法院在宣告婚姻无效时,应同时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一并处理。与婚姻效力的问题不同,子女和财产等问题的处理既可以采用判决的方式,也可以采用调解的方式,解释二,第,4,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无效婚姻时应当依职权确认其无效,并在有关判决中宣告,解释二,第,2,条,69,实例演习,3,、,A,女已有家庭,其夫为,X,,生有一子,XA,。但,A,欲享受新生活,遂找到,B,男,曰自己为大龄剩女,市场营销浪迹江湖,渴求爱情,,B,男欣然,二人于,2005,年在后桃花村结婚登记,生活于某村。,B,父一直不同意此门婚事,婚后断绝来往。,问题:,1,、若,X,怕家丑外扬,找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宣告,AB,婚姻无效,可否?,2,、若,AB,反目而诉到人民法院离婚,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AX,婚姻在先,如何处理?,3,、设,A,年薪,10,万元,而,B,无甚收入,现欲分割二人同居期间购买的一个口琴,法院如何处理?,70,4,、,B,父发现隐情,诉至法院要求宣告二人婚姻无效?法院如何处理?如受理,诉讼当事人如何开列?,5,、若,A,浪迹过程中飞机失事,遗产均在,B,处,,X,应如何处置?,6,、若,B,诉,A,离婚,而,B,父诉,AB,婚姻无效,同一法院受理二诉讼,该如何处置?,7,、若,B,父诉,AB,婚姻无效案审理过程中,刚刚得知该消息的,X,难以承受,遂一气身亡,则该案如何处理?,71,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请求撤销时限,:,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72,73,(二)可撤销婚姻,1,、原因:,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解释一,第,10,条 婚姻法第是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74,(二)可撤销婚姻,2,、程序:,解释一,第,10,条第二款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第,11,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解释(三),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75,登记条例,第,9,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第,11,条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76,(二)可撤销婚姻,2,、后果,同无效婚姻,77,实例演习,甲在小黑河校园内偶见乙女,被迷住,遂多方追求,但屡受到,1,分钱。甲大怒,遂在乙家某处放置烈性炸药若干,威胁下乙女从之,遂于,2006,年与其结婚,为防乙报案,婚后一直将乙藏于少管所某处,雇佣强壮女佣看管之。,1,、设,2010,年,3,月,1,日邮递员发现,事发。乙住院,乙父母欲诉撤销婚姻,可否?,2,、设,2011,年,2,月,28,日,乙欲到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该登记,可否?,3,、设甲对乙言到,其为发改委负责人的侄子,能为乙解决理想工作,因而成婚,但后发现甲全家五代均为小商贩,可否撤销该婚姻,抑或申请宣告无效?,78,案例:,刘某,(,女,),,当年被人贩子骗卖到河北作人妻。男方从邻村为刘某开了假证明,与刘领了结婚证。刘某在河北忍辱生活了,8,年,并生下一儿一女。,1988,年末,刘某给男方留下一个,6,岁儿子,抱着女儿逃回贵州老家。,1997,年,刘某想到河北与男方离婚,又怕男方纠缠不离,想再婚,又怕犯重婚罪。此案如何处理?,79,问题?,民法中的无效民事行为与婚姻法中之无效婚姻区别有哪些?,民法中的可撤销民事行为与婚姻法中之可撤销婚姻有何区别?,80,司考真题,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C,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D,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81,案例:王某与陈某事实上为叔嫂关系。,2004,年,6,月,28,日,原告王某与陈某的哥哥在当地登记结婚,因陈某的哥哥当时没有身份证,故借用陈某的身份证与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结婚证上的身份信息是陈某的,但照片是哥哥的)。在得知该行为违法后,王某于,2008,年,1,月,28,日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王某与陈某离婚。,本案的争议点:如何认定王某与陈某及其哥哥的关系?如何解决此纠纷?,82,审理本案时的四种意见,1,、本案中的婚姻登记错误是民政部门未尽审查义务所致,应当经过民政部门的预先处理:即先由三方当事人一套如是要求民政部门撤销错误婚姻登记,进行变更,补正瑕疵。民政部门拒绝受理或者构成行政不作为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王某陈某之间的婚姻系无效婚姻。依法做出无效的判决。因为本案中双方显然欠缺成立婚姻的合意,也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共同生活。,83,3,、本案系可撤销婚姻诉讼,人民法院有权做出撤销的判决。基于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婚姻登记机关应为错误的婚姻登记进行瑕疵补正,从而解决争议。,4,、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和登记错误的婚姻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因登记错误而主张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不能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随意确认婚姻的效力。本案性质上不属于民事诉讼而应当为行政诉讼。,84,相似案例,浙江案例:结婚时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但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多年并且生育子女。由于丈夫突遭车祸身亡。为了争夺遗产,婆婆诉到法院申请宣告儿子与儿媳的婚姻无效或者撤销登记,所持的理由就是儿子结婚登记时并未亲自到场,当时系走后门办理的结婚登记。,85,恶意宣告配偶死亡之后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如何认定?,杨男与王女于,1993,年登记结婚,,1994,年杨男被单位公派网日本进行劳务工作,限期,2,年。,1996,年期满后,杨男滞留日本未归。在杨男留日期间,与王女通信至,1997,年,3,月,给王女汇款自,1996,年,7,月至,2000,年,9,月,王女均予以查收。,2001,年,11,月王女以其已于,1996,年,5,月起与杨男失去联系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告杨男死亡。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公告,1,年后,于,2002,年,12,月,10,日宣告杨男死亡。,86,2002,年,12,月份,杨男被遣返回国。回国后,杨男便当电话联系王女并到王女父母家中寻找王女未果。,2003,年,3,月,3,日杨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王女于,2003,年,3,月,10,日于胡某登记结婚。,2003,年,3,月,27,日法院判决杨男与王女离婚,并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王女不符一审判决,理由是,2002,年,12,月,10,日杨男已经被宣告死亡。法院遂撤消了离婚判决,并于,2003,年,7,月,7,日撤消了关于宣告杨男死亡的判决。,杨男向另一法院起诉,诉称王女于自己离婚诉讼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构成重婚罪,要求追究王女的刑事责任。,87,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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