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事前篇-股权转让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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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1、纳税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人,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情形的纳税申报,按照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的施行时间,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1、纳税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人,问:,亲爱的赖先生是否败诉呢?,并非每次维权都是胜利。,汤先生的纳税申报正确否?,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思考:个人所得税是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问:,2011,年,9,月发放,8,月份工资,3000,元,是按,3500,作为起征点,还是,2000,元作为起征点?,问:,2011,年,9,月补发了,1-7,月份工资,每月工资,3000,元,是按,3500,作为起征点,还是,2000,元作为起征点?,对,1-7,月份税款是合并计算还是分月计算?,第三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二条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情形的纳税人,其纳税申报办法根据具体情形另行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1993,第,012,号)第九条 发文日期:,1993-10-31,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一般应将,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加当月份工资、薪金,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份工资、薪金加上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免予征税。,国税发,1994089,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三条,发文日期:,1994-03-31,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6,号,(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阳春白雪与下里巴人,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引申:,企业所得税,的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11,年,1,月签合同(签订后生效),,2,月份支付了股权转让款,,3,月份办理了股权变更。,A,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时,1,月份,B,收到款项时,2,月份,C,股权变更时,3,月份,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成文日期:,2010-02-22,思考:,法律,上的股权转移时间,(律师会不会同意),会计,上的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时间,(会计确认时间在前,需要纳税调减,会引起税务局的敏感,解释起来很费力),法律分析,一、政策规定,+,法理分析,1,、合同法,2,、物权法,3,、公司法,二、实操层面,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权转让法律上包含二个层面,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股东权属移转,这个区分有什么意义呢?,例子:一房二卖,小驴归谁的官司,一、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逻辑顺序:,1,、成立时生效;,2,、何时成立?,实例:,3,、本协议自双方签盖之日起生效。,4,、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后生效。,二、股权何时发生转移,问题很复杂、很纠结,请看真实案例,被告洪某系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股东。,2006,年,4,月,,洪某和杨某签定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洪某将其,19,的股份转让给原告杨某,,转让金,40,余万元,。协议签订后,杨某支付了部分转让金,但该公司,股东名册未变更,记载,公司也,未向洪某给付出资证明,,且也,没有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杨某便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2006,年,6,月,,被告洪某又与第二被告,朱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的股东名册没有变更记载,也未签发出资证明,但办理了工商股东变更登记。杨某得知这一情况后,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洪某与朱某签订的合同无效,并确认其股东身份,对转让的股权享有所有权。,一女二嫁!股权究竟是谁的?,股权的性质:,1,、所有权说;,2,、债权说;,3,、综合权利说;,4,、独立权利说,结论:众说纷纭,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有限公司的股权的表现形式有三种,一、出资证明书(股东手中),股东维权,二、股东名册(公司手中),股东行使权利的依据,三、公司注册登记文件(工商局手中),对抗第三人,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合同生效转移说,2,、通知转移说,3,、股权实际交付说,4,、工商股东变更登记转移说,5,、股东名册变更记载转移说,6,、区别说,结论:又一个众说纷纭!,实践中:,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照股东名册主张行使权利,”,。,倾向于:第五种。,但春秋战国乱悠悠,并未统一。,思考:,结合税法和法律,你家的股权合同如何签订?,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确定购买日的基本原则是控制权转移的时点。企业在实务操作中,应当结合合并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及其他有关的影响因素,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同时满足了以下条件时,一般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形成,购买日,。有关的条件包括:,1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内部权力机构通过。,2、按照规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3、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交接手续。,4、购买方已支付了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5、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享有相应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会计:艺术? 魔术 ? 科学?,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结论:,企业所得税: 权责发生制(税务修正版),流转税: 收付实现制 (税务修正版),个人所得税:收付实现制,3、申报期限,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第十五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国税发,2006162,号: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一、个人,股权转让办理变更手续前,应该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并凭借完税证明、不征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到工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结论:,汤先生2008年4月收到股权转让款,于2009年11月申报,是否超过了申报期限?,4、纳税义务地点,问题,1,:假设汤先生住所地在北京,其向昆明的一家公司转让了其持有的上海公司的股权,武汉扣缴汤先生的个税向哪个地区税务机关缴纳?北京?昆明?北京?,(,国税函,2009,285,号,),北京汤先生,昆明公司,上海公司,股权受让方,股权转让方,股权变更方,51,为什么?,思考:各个税种中最难征管的是哪个税种?,4、纳税义务地点,问题,2,:美国的一家公司把其持有的北京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昆明一家公司,代扣代缴的所得税向那个税务局缴纳?武汉?北京?,(国税发,20093,号),美国公司,昆明公司,北京公司,股权受让方,股权转让方,股权变更方,53,4、纳税义务地点,问题,3,:北京的一家公司把其持有的上海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昆明一家公司,税款向哪个税务局缴纳?,(国税发,20093,号),北京公司,昆明公司,上海公司,股权受让方,股权转让方,股权变更方,54,4、纳税义务地点,问题,4,:,美国的一家公司把其持有的昆明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日本公司,谁代扣代缴所得税?向哪个税务局缴纳?,(国税发,20093,号),美国公司,日本公司,昆明公司,股权受让方,股权转让方,股权变更方,55,4、纳税义务地点,第十五条,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56,5、法律责任,代扣代缴的法律责任,第一、补税谁来承担?,第二、未代扣代缴是否罚款?如何罚?,第三、未代扣代缴是否有滞纳金?,5、法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三、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6、计税依据,思考:股权转让款包不包括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国税函,2006,第,866,号: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6、计税依据,思考:,对赖先生未代扣代缴税款的行为进行罚款,基数是否包括该部分违约金呢?,又见大浪淘沙!,6、计税依据,假设:如汤某的行为未被举报,风险在哪?,汤先生低价转让股权存在什么样的税务风险?,李老板将肥肥地产的100%的股权转让给王老板,转让价格500万。,李老板将小土豆公司的100%的股权转让给王老板,转让价格500万。,1、肥肥地产和小土豆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股东变了,咋处理账务呢?),借:实收资本 500 李老板,贷:实收资本 500 王老板,2、计算股权转让个税相关的几个指标,1、转让收入,2、转让成本,3、净资产,股权转让涉及的几个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1993,第,012,号)第六条,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一、个人,股权转让办理变更手续前,应该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并凭借,完税证明、不征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到工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三是,如果,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低价或平价转让),则可以按照,净资产份额,核定计税依据缴纳个人所得税。,6、计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三个方面进行界定:,一是,什么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二是,什么是正当理由?,三是,如果确定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去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增值大,咋纳税筹划?,(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房屋转让的纳税筹划,加名税,6、计税依据,如果是无偿赠送股权呢?,捐赠方:,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低到了零!,受赠人:,财税,2009,第,078,号;,国税发,【2006】,第,144,号,6、计税依据,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1993,第,012,号)第二条,6、计税依据,现有的十种其他所得(,ONLY10),(一)银行部门超过国家规定利率支付储户揽储奖金(财税字,1995,第,064,号),(二)中科院院士荣誉奖金(国税函,1995,第,351,号),(三)保险公司支付给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国税函,1998,第,546,号,),(四)个人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国税发,1999,第,058,号),6、计税依据,(五)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费返还应按“其他所得”征税(国税函1999第627号),(六)从其它单位取得礼品适用“其它所得”征个税的规定(国税函2000第057号) (财税201150号),(七)提供担保所得(财税2005第094号),6、计税依据,(八)解除合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国税函,2006,第,865,号),(九)个人无偿受赠房屋(财税,2009,第,078,号)(国税发,【2006】,第,144,号),(十)随机赠送礼品(财税,201150,号),(案例:企业员工生病,企业捐赠款项),粤地税函,2009940,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二)除上述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外,,个人无偿受赠股权的,,以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股权价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函,2009119,号: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对于其他情形的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股权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6、计税依据,引申:企业所得税的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税款的计算,股,东,权,益,税款的计算,股,东,权,益,6、计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税款计算:,收入,300-,实收资本,100-,资本公积,20=180,万,6、计税依据,纳税筹划常用手法,未分配利润:先分股息红利,再转让股权,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税款的计算,股,东,权,益,第二部分,取得的对价为实物,(见视同销售),第三部分,取得的对价为股权,什么是取得的对价是股权?,个人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税文件梳理,一、,2005,年之前,个人所得税法和条例,二、,2005-2008,年,国税函,2005,第,319,号,三、,2008-2010,年,国税函,2008,第,15,号,四、,2011,年至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05,年之前,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疑问:股权投资是转让股权吗?,股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其性质法律界尚有争议!,2005,年,-2008,年,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房地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 2005 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国税函,2005,第,319,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2005,年至,2008,年,国税函,2005,第,319,号,面对征管现状,,纳税必要资金原则,下的抉择,“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税收这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2005年至2008年,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免税政策,财税字,1998,第,061,号,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年月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第,061,号: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2005年至2008年,避税操作,卖股权摇身变成卖股票!,甲把儿子的股权用来认购上市公司股票,把儿子变成孙子,然后卖股票。,用股权投资暂免个税,卖股票暂免个税。,苏宁环球公司向其实际控制人,张桂平及其子张康黎,定向增发购买二人合计持有的南京浦东建设公司,84%,的股权,该股权作价,509,517.74,万元。,什么是取得的对价是股权?,2008,年,国税发,2008115,号,二、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国税发,2008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2008,年,12,月,9,日,2008年至2010年,诡异115之召回门事件!,青岛地税转发,辽宁地税执行,怎一个乱子了得!,1,、富人避税引发财税,【2009】167,号文件,2,、,ETF,避税与财税,【2010】70,号文件,3,、“鹰潭模式”,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5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2005-04-26,国税函,2005319,号,2011,年,115没了,319废了,评估增值的投资,个税咋整呢?,财政部官员:我国65%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来自工薪阶层。,新加坡:占人口总数20%的富人就贡献了全国93%的个人所得税。,美国财经杂志福布斯2009年推出的“全球税负指数排行榜”中,中国仅次于法国,位居全球第二。,问题内容:,针对资产评估增值(含股份制整体改制评估增值中个人股东取得增加股本部份,以及个人资产评估增值对外投资等)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应缴纳,何时缴纳?,回复意见:,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个所得税法规定精神,对于个人资产评估增值后,,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如投资行为、以评估增值部分增加股本的,,,可以判定为应税行为,应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国家税务总局,2011/03/11,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10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11】89,号: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发文日期:,2011,年,2,月,14,日,该文件不对外公开,。,纳税必要资金,PK,反避税原则,拭目以待,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感官:,诘屈聱牙、晦涩难懂,“知其然,知其所以然”。 实际上只要弄明白,59,号文件所蕴含的税收原则,对条款的理解自然会迎刃而解。,“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都云作者痴,,谁解其中味。”,曹雪芹,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一个或几个)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类型,重组交易类型包括以下几种:,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财税,2009 59,号,资产收购,合并,分立,清算 财税,2009 60,号,三、股权收购,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59,号文第二条第(三)款,股权收购中几个易混淆的概念,收购方与被收购方,甲收购乙持有的丙的,100%,股权,甲,乙,小乙,问题一:谁是收购企业,问题二:谁是收购方,问题三:谁是被收购企业,问题四:谁是被收购方,大甲,59,号文的几个易混淆的概念(续),收购方与被收购方,注意,59,号文中以下概念:,收购方,=,收购企业,被收购方,=,被收购企业股东,甲,乙,小乙,大甲,收购方股东,收购企业,/,收购方,被收购方,被收购企业,59,号文的几个易混淆的概念(续),以本企业股权作为支付对价,问题:什么是股权支付?,第三条: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甲,乙,丙,支付对价,转让股权,丙,59,号文的几个易混淆的概念(续),以本企业股权作为支付对价,甲,乙,丙,支付对价,转让股权,丙,甲向乙增发股份,收购丙的股权,收购前后股权结构,乙,甲,丙,重组前,重组后,59,号文的几个易混淆的概念(续),以其控股企业股权作为支付对价,如何理解以,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可口公司,可乐公司,吉祥公司,如意公司,59,号文的几个易混淆的概念(续),以其控股企业股权作为支付对价,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管理规程,(讨论稿),第三条,通知,第二条所称“其控股企业”是指由直接持有或控制,50%,以上本企业股份的企业。,疑问:母公司的股权,为什么呢?,如何理解以母公司股权支付呢?,甲,乙,丙,丁,甲以增发股份支付对价,丙将股权转让给乙,乙,向甲增发股份,丙,甲,乙,丁,问题:,保持权益连续性有何意义?,区分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有何意义?,重组优惠的原理,为啥给予重组税收优惠?,原理一:税收中性原则,原理二:纳税必要资金原则,给予税收优惠的条件,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75%,),(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85%,),(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六条:,“,通知,第二条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59,号文的几个易混淆的概念(续),以,其控股企业,股权作为支付对价,可口公司,可乐公司,吉祥公司,如意公司,给予什么样的税收优惠,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六)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第一、特殊重组而非免税重组,第二、股权支付部分享受待遇,轴研科技与国机集团的股权收购案例,根据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国机集团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本公司,拟向国机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合法持有的,轴研所有限公司,100%,股权。标的资产以评估基准日,2008,年,10,月,31,日的评估值,12,325.93,万元作价,本公司向国机集团发行,1,059,万股股份,差额,9.76,万元,由本公司以现金补足。,摘自,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截至评估基准日,2008,年,10,月,31,日,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中企华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08,)第,425,号,资产评估报告,,轴研所有限公司审计后账面资产总额,20,715.44,万元,总负债为,8,476.77,万元,净资产为,12,238.67,万元;调整后资产总额为,20,715.44,万元,总负债为,8,476.77,万元,净资产为,12,238.67,万元,;评估后总资产为,20,802.70,万元,总负债为,8,476.77,万元,净资产为,12,325.93,万元,,增值,87.26,万元,,增值率,0.71%,。,摘自,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第一步:计算非股权支付比例:,9.76/12325.93=0.08%,第二步:计算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87.26*0.08%=0.07,万元,第三步:确定计税基础,12,238.67 *99.02%+,(,12,238.67*0.08%+0.07,),= 12,238.67+0.07,=12238.74,万元,第三 无偿划转的纳税筹划,无偿划转的税务规划:,甲持有A公司股权,甲将A股权无偿划转给乙。该股权成本1个亿,公允价值3个亿。,儿子变孙子的纳税筹划,子公司股权支付如何确定计税基础?,甲以其持有的,A,公司,50%,股权,收购乙公司持有的,B,公司,100%,股权。具体情况见下表:,计税基础,公允价值,增值,甲,A50%,股权,1,3,2,乙,B100%,股权,2,3,1,方式一:,按,59,号文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甲取得,B,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B,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2,;,乙取得,A,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B,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2,。,方式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无商业实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原则。,甲取得,B,股权的计税基础,以支付对价股权(,A,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1,;,乙取得,A,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B,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2,。,甲以其持有,A,的,50%,股权收购乙持有,B,的,100%,股权,差额由甲向乙定向增发股份。定向增发股票面值为,1,,公允价为,3,。见下表:,计税基础,公允价值,增值,甲,A50%,股权,2,3,1,本企业股份(定向增发),3,乙,B100%,股权,2,6,4,(六)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疑问:(子公司股权+现金)支付对价收购股权,如何计算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如何调整计税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增:转增资本,转增资本,个人股东,公司股东,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征,不征,资本公积,其他,征,征,盈余公积,征,不征,未分配利润,征,不征,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成文日期:,201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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