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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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本幻灯片第一至五章内容与教材有一定出入,请以教材内容作为复习方向,以幻灯片作为参考。,第一章 国际贸易术语,第一节 贸易术语概述,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第三节 常用的六种贸易术语,第四节 其他贸易术语及贸易术语的选用,第一节 贸易术语概述,贸易术语(,trade terms,),的含义,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用简短的概念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贸易术语,的作用,简化交易手续、缩短洽商时间、节约费用开支,有利于交易的达成,促进贸易的发展。,贸易术语对外贸易的语言,确定交货条件,交货地点?交货方式?,风险转移界限?,双方需交接哪些单据?,采用何种运输方式?,表示价格构成,谁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手续,并负担费用?,谁负责办理通关过境手续,并负担相关费用?,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00),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宗旨,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INCOTERMS的适用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特定的权利义务,6,次修订和补充,贸易方式、贸易手段、运输方式等新情况的出现,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宗旨,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 ,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INCOTERMS的适用范围,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货物(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交货有关的事项。,只涉及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的关系,但不可避免地对其他合同(如运输合同)产生影响。,涉及为当事方设定的若干特定义务、当事双方之间的风险及费用划分。但不涉及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下的免责等。,适用于跨国境的货物销售交付,有时也被用于纯粹国内市场的货物销售合同中 。,修订和补充,国际商会(ICC)于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以后又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现在则是在2000年版本中做出补充和修订,以便使这些规则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修订原因,贸易方式、贸易手段、运输方式等新情况的出现,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一),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二),E,组术语:卖方在商品产地交货。,F,组术语:买方订立运输合同或指定承运人,并负担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费。,C,组术语:卖方订立运输合同,但不承担从装运地启运后所发生的货损或货物灭失的风险以及额外费用。,D,组术语:卖方须承担将货物运往指定的进口国交货地点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第三节 常用的六种贸易术语,在出口国装运港完成交货的三种术语,FOB,指定装运港,CIF,指定目的港,CFR,指定目的港,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术语,FCA,指定地点,CIP,指定目的地,CPT,指定目的地,在出口国装运港完成交货的三种术语,FOB: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CFR: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在出口国装运港完成交货的三种术语,风险划分界限,风险,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灵活理解“船舷为界”,“通则”规定以船舷为界,但并非强制性的。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另行约定或根据港口的习惯作业方法来确定。,以FOB成交要注意船货衔接,买方应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所要求的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以保证卖方备货与买方派船接货互相衔接。,“船等货”或“货等船”造成的空舱费、滞期费、额外增加的仓储费、保险费及利息损失分别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可在合同中具体规定买方应在船到港多少时间前通知卖方。,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不同解释,“定义”关于FOB的解释有六种,即在六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中只有第五种“FOB Vessel ”与“通则”的FOB意思接近。,“FOB Vessel ”术语的出口报关责任及费用承担在买方而非卖方。,在与美国、加拿大等美洲国家以FOB成交时要特别注意FOB的不同含义。,CFR合同中“装船通知”的重要意义,以CFR条件成交,卖方应及时、充分地发出已装船通知。,该已装船通知具有通知买方及时办理保险的作用。如未及时通知,损失由卖方承担。,案例,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案例分析,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卖方是不容置疑的。,因为根据CFR 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可是本案的卖方没有这样做,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故仲裁庭裁决出口方赔偿滞报金给我方。,CIF术语及CIF合同的特点,风险划分点与费用(正常运费及保险费)划分点相分离。,象征性交货方式: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即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的买卖。,装运(离港)合同:卖方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在装运港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货物越过船舷风险转移至买方。,案例,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案例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吸取的教训,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象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FOB、CIF、CFR术语的变形,班轮运输与租船运输,FOB的变形装货费用由谁负担,FOB liner terms(买方)、FOB under tackle(买方)、FOB stowed(卖方)、FOB trimmed(卖方),CIF、CFR的变形卸货费用由谁负担,CIF/CFR liner terms(卖方)、 CIF/CFR ex ships hold(买方)、 CIF/CFR ex tackle(卖方)、 CIF/CFR landed( 卖方),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术语,FCA(named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CIP(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P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这三种术语分别在前三种术语的基础上发展而来。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是相同的。,两类术语的最基本的不同点在于:(1)适合的运输方式不同;(2)交货地点不同;(3)风险划分界限不同。,案例,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案例分析,本案例充分表明了CIF术语在应用于内陆地区出口业务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对运输单据规定的限制致使内陆出口方无法在当地交单,内陆地区使用CIF术语还有一笔额外的运输成本,对于更多采用陆海联运或陆路出口的内陆地区来说,CIP比CIF更合适。,从适用的运输方式看,CIP比CIF更灵活,更适合内陆地区出口。,从出口方责任看,使用CIP术语时,出口方风险与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同步转移,责任可以及早减轻。,从使用的运输单据看,使用CIP术语有利于内陆出口业务在当地交单结汇。,第四节 其他贸易术语及贸易术语的选用,在出口国完成交货的术语,EXW-Ex works(named place):进口方负责出口清关;出口方承担责任最少的术语。,FAS-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出口方完成交货的地点为装运港码头或驳船上靠船边;2000通则的修订;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FAS vessel。,在边境及进口国完成交货的术语,共同点:实际交货方式;到达合同,DAF-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到岸价”,DEQ-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2000通则的修订,DDU-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出口方负责进口清关手续;出口方承担责任最多。,本章总结,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主要内容,常用的六种贸易术语,含义、相同点及区别,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概念及特点,基本概念,国际贸易/对外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Foreign trade),进出口贸易(Import & Export),国际商事交易(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特点,比国内贸易复杂、困难,线长、面广、中间环节多,风险较大、竞争激烈,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法律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念,主要内容,在进出口业务中的地位及作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国内法,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条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定义,一国企业为出售或购买,有形商品,而订立的出口合同或进口合同,统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或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就一方交付货物、另一方支付货款的有关事项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是买卖双方当事人买卖特定货物所涉及的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规定,表现为,合同条款,,即交易条件的具体化。主要包括:,对交易双方名称、地址的说明;,对合同标的的说明:货物名称、质量、数量、包装;,对货物的价格的说明:单价、总值或定价方法;,对卖方义务的说明:交货、交单、移交货物所有权;,对买方义务的说明:支付货款、收取货物;,对争议的预防及处理方法:检验、不可抗力、索赔、仲裁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国际性。所谓,国际性,,可以以营业地、当事人国籍、行为发生地或货物跨越国境等等作为判断标准,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性”是以营业地在不同国家作为判断标准,而不管当事人本身国籍如何。例如,两家营业地分处美国与中国境内的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即使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属中国国籍,该合同也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的标的(物)是指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货物。,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适用法律具有多样性。,法律适用国内法,国内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本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生效的法律。,“法律冲突”,及,冲突规范,关于冲突规范的,国际通行规则,在合同中订明选择法律的条款(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禁止事项),如双方没有在合同中选择,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我国合同法的,126,条对此作了规定),案例,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按CIF香港条件成交。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请分析解决此项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案例分析,应适用于美国法律。,理由:合同与美国关系最密切,因为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分析:在按,CIF,香港条件成交的合同中,出口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所以履约地在美国装运港,而非目的港香港。(有关,CIF,条件的内容参见“贸易术语”),法律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或称国际商业惯例(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practice),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有较为明确和固定内容的贸易习惯和一般做法,通常是由,国际组织或其他权威机构对贸易习惯做法进行编纂和解释而成。,是国际贸易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可以弥补法律的空缺和立法的不足,起到稳定当事人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的作用,对贸易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意思自治”原则,国际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普遍的强制性,其适用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这意味着:,(1)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加以采用时,该惯例才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2)当事人在采用某惯例时,可以对其中的某项或某几项具体内容进行更改或补充。,(3)如果在合同中作了与贸易惯例不同的规定,在解释合同当事人义务时,应以合同规定为准。,法律适用国际条约,“,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即国家缔结或参与的有关国际条约,除国家在缔结时或参加时声明保留的条款以外,优先于国内法,必须遵守。(我国“民法通则”也对此作了相同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制定及其影响,主要内容,我国与“公约”的关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制定及其影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迄今为止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一个最重要的公约,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和总则,合同的订立,货物销售(买卖双方义务、违约及救济),最后条款,我国与“公约”,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是与我国进行货物进出口贸易关系最大,最重要的一项国际公约。,我国对“公约”提出的,两项保留,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第1条1款b项),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第11条),第三章 合同的标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商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是明确规定标的物及相关条件,包括,第一节 货物的名称 及质量,第二节 货物的数量,第三节 货物的包装,第一节 品名及质量(Commodity Name and Specification),品名及质量(规格)条款,也称品质条款,对成交货物的说明,交易双方交接货物时对货物品质界定的主要依据,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交易条件,表示品质的方法实物表示,看货成交,一般由卖方在货物存放地点向买方展示拟出售的货物,经买方现场检验满意后达成交易,一般只适合于古董、工艺品及首饰等贵重物品交易,凭样成交,以样品来说明商品品质并约定以样品作为交接货物的品质依据,通常适用于那些品质难以用文字描述的商品的交易,如服装、玩具及某些轻工业品和矿产品,样品的分类,根据样品提供方不同,可分为,卖方样品,、,买方样品,、,对等样品,(,回样” 或确认样,),根据样品的效力,可分为,标准样品和参考样品,其他类别,复样,、,留样,、,封样,表示品质的方法文字说明表示,凭规格、等级或标准成交,这是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的表示品质的方法,凭牌名或产地名称成交,适用于买主已十分熟悉其品质的轻纺产品或农副产品的买卖,凭说明书成交,适用于结构复杂、材料、设计要求严格的技术密集型产品,卖方对货物品质,承担明示保证责任,凡凭规格、等级、标准等文字说明达成的合同,交付货物的品质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文字说明相符;,如系凭样品达成的合同,则所交货物品质必须与样品相一致;,如既凭文字说明,又凭样品买卖的合同,则两者均需相符;,如合同规定了品质机动幅度,则所交货物品质应在机动范围或品质公差之内。,卖方对货物品质承担,默示,保证责任,卖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在正常商业经营中可以转销的,这也涉及货物的品质问题,默示责任:,1、适合同一规格货物的通常用途,适合通常的用途,是指货物的“可销性”(saleable)或“商销性”(merchantability),2、适合特定的使用目的,其前提是:买方应事先通知;依赖于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来挑选或提供适合特定用途的货物。,(参阅公约第35条,我国合同法第62条 ),订立品质条款应注意的问题,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对某些商品还应注意选择合适的品名,以利降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商品名称应规定明确、具体,适合商品特点,中、译文要一致。,质量条款应尽量订得明确具体,避免含混笼统,质量指标不宜采用“大约”、“左右”及“合理误差”等用语。,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避免双重标准。,要切合国内生产实际,避免订得过高、过低、过繁或过死。,案例,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案例(续),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案例分析,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卖方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样品的管理要严格。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物证。,案例,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合同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合同规定(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诈骗的案例。,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不得有裂纹、气孔等铸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对方的实际目标是25万反保证金。,这类合同的特点:价格诱人,工艺简单;技术标准含糊,并设有陷阱;预收保证金等后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欺诈对象多为合同管理不严、缺乏外贸经验、急功近利的中小企业。,第二节,数量(Quantity),数量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是双方交接货物的数量依据,公约规定卖方必须按合同数量条款规定如数交付货物,否则构成违约。,如果卖方多交,买方可以收取多交部分的全部或部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也可以拒收多交部分。,如果卖方少交(也称短交),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同时买方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计量单位,常见的,计量单位:,重量、个数、长度、面积、体积、容积等。,常见的计重方法 :多以“净重”计,一些低值商品可采用“以毛作净”(Gross weight for net)。,度量衡制度:公制、美制、英制和国际单位制。,我国: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的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不同的度量衡制度,同一计量单位表示的实际数量可能有差别。,计量方法,毛重,净重,公量,回潮率,数量机动幅度,约量(About),没有明确或统一的标准时不宜采用,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允许多装或少装一定百分比的数量条款。,内容:溢短装百分比;溢短装的选择权;溢短装部分的计价;说明溢短装的原因。,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有关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约量:,解释为可有10%的增减。,容差:可有5%的增减,,但要符合三个前提,:,信用证未规定数量不得增减;,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总金额;,货物不是按包装单位或以个数计数。,第三节 包装,( Packing ),包装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一项主要交易条件,提供约定的或通用的商品包装是卖方的基本义务,公约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即构成违约。,按照某些国家法律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未按约定条件包装,或者货物的包装与行业习惯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包装的分类,根据是否加以包装分为:,散装货(BULK CARGO)、裸装货(NUDE CARGO)、包装货(PACKED CARGO ),包装货的分类:,销售包装,(Selling Packing),:美化商品、促销,提高商品附加值。,运输包装,( Transport Packing),:保护商品,方便运输、搬运、仓储、计数、分拨等。,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及定牌、无牌,包装条款的内容,包装材料,如:,木箱(WOODEN CASE)、纸箱(CARTON)、捆包(BUNDLE BALE)、袋(BAG)、桶(DRUM)等。,包装方式,如每个包装单位内所装的商品个数。,总件数,整批货物总的包装件数。,举例,例1,:,每20件装一盒子,10盒子装一纸箱,共500纸箱,。(20 pieces to a box, 10 boxes to an export carton. Total 500 cartons only.),例2:每只包纸,并套塑料袋,每一打装一坚固新木箱,适合长途海运、防湿、防潮、防震、防锈,耐粗暴搬运。,(EACH TO BE WRAPPED WITH PAPER THEN TO A POLYBAG, EVERY DOZEN TO A NEW STRONG WOODEN CASE, SUITABLE FOR LONG VOYAGE AND WELL PROTECTED AGAINST DAMPNESS, MOISTURE, SHOCK, RUST AND ROUGH HANDLING.),包装标志,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作用:运输过程中辨认货物,核对单证,避免错发误运。,内容:主标志(收/发货人名称、简单几何图形、合同号码、定单号等参考号)、目的地、件号。,指示性/警告性标志,搬运、存放时的注意事项、危险品警告。,本章总结,货物的品名及质量,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卖方的品质担保责任,实际业务中订立品质条款应注意的问题,货物的数量,有关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约”量;溢短装条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的有关规定,货物的包装,包装的分类、运输标志,第四章 商品的价格,货物的价格,(Price),是国际货物买卖的主要交易条件,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出口报价及成本核算,第一节 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合同中的价格条款通常包括单价(Unit Price)和总值(Total Amount/ Total Value),商品的单价由计价的数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及贸易术语四部分构成,每公吨,150,美元,CIF纽约,计量单位 金额 计价货币 贸易术语,总值是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佣金(Commission)和折扣(Discount),佣金与折扣的概念,佣金的含义:卖方或买方付给中间商为其对货物的销售或购买提供中介服务的酬金,含佣价:合同价格中包含佣金,净价,(Net Price),:价格中不包含佣金,折扣:卖方按照原价给予买方一定的价格减让,佣金的计算,佣金通常按交易金额的百分比来计算,即无论采用何种贸易术语,一般均以发票总值作为计算佣金的基数。(这种方法操作简便,实践中使用较多),佣金也可按FOB价值计算,即计算佣金时应先扣除运费及/或保险费。(理论上认为这种方法更加合理),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佣金的支付,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佣金一般在卖方收到全部货款之后,再另行付给中间商或代理商。,佣金的支付方法应在代理协议中明确规定,中间商在交易达成后即要求取得佣金,将无法保证日后合同能否得到切实履行,第二节,出口报价及成本核算,出口商品价格构成,出口报价,成本核算,出口商品价格构成,出口商品价格构成:成本、费用和利润,成本(COST):价格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生产成本、加工成本和采购成本三种类型,费用(EXPENSES/CHARGES):主要有包装费、仓储费、国内运输费、认证费、港区港杂费、商检费、税捐、垫款利息、业务费用、银行费用、出口运费、保险费、佣金等,预期利润(EXPECTED PROFIT):对贸易商最为重要,成本核算,主要是采购成本贸易商向供货商购买货物的支出。供货商所报的价格中一般包含税收,即增殖税。,在实施出口退税制度的情况下,出口商在核算价格时,应将含税的采购成本中的税收部分按出口退税率予以扣除,从而得出实际成本。,实际成本的计算,增值税的征、退均根据货物不含税的价格,购货成本=货价,(1+增值税率);,货价=购货成本,(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额=货价,出口退税率;,实际成本=购货成本-出口退税额,举例,SWB32S“火车牌”足球每只的购货成本是165元人民币,其中包括17%的增值税,若足球可以有8%的退税,则每只足球的实际成本是多少?,货价=购货成本,(1+增值税率)=165,1.17=141.03,出口退税额=货价出口退税率=141.03 0.08=11.28,实际成本=购货成本-出口退税额=165-11.28=153.72元,出口税收核算,对出口货物,海关根据我国关税条例和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税率,从价征收关税。,出口货物应纳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货物关税税率,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1+出口税率),运费、保险费、佣金和利润核算,运费(略),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金额=CIF货价,(1+投保加成率),净价=含佣价,(1 - 佣金率);含佣价=净价,(1 - 佣金率),利润核算方法出口商自行决定,案例,荣成贸易公司收到日本一客户求购17吨冷冻水产(计一个20英尺集装箱)的询盘,经了解:该水产每吨进货成本是5600元人民币(含增值税17%);出口包装费每吨500元;国内运杂费共计1200元;出口商检费300元;报关费100元;港区港杂费950元;其他各种计费共计1500元;荣成公司向银行贷款的年利率为8%;预计垫款时间2个月;,案例(续),银行手续费率为0.5%(按成交价格计);出口冷冻水产的退税率为3%;海洋运费从青岛到神户一个20英尺集装箱的包箱费率是2200美元,客户要求按成交价格的110%投保,保险费率0.85%;客户要求报价中包括其3%的佣金;荣成贸易公司的预期利润是10%(以成交金额计算);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为8.25比1。请报出每吨水产出口的FOB、CFR、CIF价格。,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FOB:成本+国内费用+预期利润,CFR:成本+国内费用+出口运费+预期利润,CIF:成本+国内费用+出口运费+出口保险费+预期利润,案例分析,实际成本(扣除出口退税收入)= 5600-5600,(1+17%),3%=5456.4103元 / 吨;,国内费用=500+(1200+300+100+950+1500),17+5600,8%,6=812.902元人民币 / 吨(注:贷款利息通常根据进货成本核算);,银行手续费=报价,0.5%;佣金=报价,3%;,出口保险费=CIF报价,110%,0.85%;,出口运费=2200,17=129.41美元=1067.45元人民币;,利润=报价,10%,案例分析(续),FOB报价(含佣3%)=实际成本+国内费用+客户佣金+银行手续费+预期利润 = 878.52美元 / 吨(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为8.25比1),CFR报价(含佣3%) =实际成本+国内费用+出口运费+客户佣金+银行手续费+预期利润 =1028.13美元 / 吨,CIF报价(含佣3%)= =实际成本+国内费用+出口运费+出口保险费+客户佣金+银行手续费+预期利润 =1039.36美元 / 吨,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反映出口商品盈亏的一项重要指标,是指以某种商品的出口总成本与出口所得的外汇净收入之比,得出用多少人民币换回一美元。,出口商品换汇成本若高于银行外汇牌价,则出口亏损;反之则说明出口有盈利。,出口商品盈亏率,本章总结,合同中的价格条款的内容,佣金与折扣的使用,成本核算,第五章 货物的交付,货物的交付/装运,合同中的装运条款,装运时间,装运地(港)与目的地(港),货物运输方式,装运的附加条件,运输单据,海上货物运输费用,第一节 货物的交付/装运(delivery/shipment),从严格意义上讲,二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交货:通常指出口商将货物交给买方或置于买方控制之下,一般发生在买方所在地。,装运:通常指出口商将货物装上指定的运输工具,一般发生在出口商所在地。,按常用的六种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二者在一定意义上是一致的,在使用FOB、CIF、CFR以及FCA、CIP、CPT术语达成的交易中,往往将“装运”与“交货”当同义词用,“装运时间”也就等于“交货时间”。,第二节 合同中的装运条款,装运时间,装运地(港)与目的地(港),货物运输方式,分批装运与转运,装运通知,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速遣费,装运时间(Time of shipment),规定最迟装运期限,例:Shipment on or before / not later than Oct.5, 2001.,规定一段时期内装运,例:Shipment during Nov. / Dec. 2001.,规定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装运,例:Shipment to be effected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案例,某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于5月23日接到一张国外 开来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为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卖 方),申请人为E贸易有限公司(买方)。信用证对装运期和 议付有效期条款规定:“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not prior to 31st May,1997The Draft must be negotiated not later than 30th June,1997”。,案例(续),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发现信用证装运期太紧,23日收到 信用证,31日装运就到期。所以有关人员即于5月26日(24 日和25日系双休日)按装运期5月31日通知储运部安排装 运。储运部根据信用证分析单上规定的5月31日装运期即 向货运代理公司配船。因装运期太紧,经多方努力才设法商 洽将其他公司已配上的货退载,换上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的货,勉强挤上有效的船期。,案例(续),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经各方努力 终于5月30日装运完毕,并取得5月30日签发的提单。6 月2日备齐所有单据向开证行交单。6月16日开证行来电提出:“提单记载5月30日装运货物,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不同意接受单据”,案例分析,信 用证规定的是“装运必须不得早于1997年5月31日(not prior to 31st May),议付 有效期规定为最迟不得晚于6月30日”,即装运期与议付有效期都是在6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而卖 方却于31日以前装运,所以不符合信用证要求。,一般信 用证对装运期习惯规定为:最迟装运期某月某日,或不得晚于 某月某日装(not later than)。,有关审证人员没有认真地审查信用证条款,误解信用证装运期的规定,装运地(港)与目的地(港),装运地(港):便利货物出口,接近货源。,目的地(港):便利货物使用或转售,接近用户所在地。,例1: Shipment during July 2001 from Shanghai to London.,例2:Port of Loading: Shanghai /Nanjing.,Port of Destination: London /Hamburg.,货物运输方式(一),海洋运输,(sea/ocean transport),是最主要的运输方式,根据船舶营运方式分为班轮和租船运输,班轮(liner):“四固定、一负责”的特点,租船(charter):由租船合同确定有关条件,集装箱运输,(container transport),得到广泛使用,装卸效率高、船舶周转快、装卸费用低、货损货差小,促进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货物运输环节的畅通,货物运输方式(二),国际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指利用各种不同的运输方式来完成某项运输任务,一般是以集装箱为媒介,有利于简化货运手续、加快货运速度、降低运输成本,航空运输(air transport),运送速度快,适合于运送急救物资、精密仪器、贵重物品、易腐鲜活物品和季节性强的商品,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规定方法:,笼统规定允许分批,例:Shipment from Shanghai to London July 2001 with Partial Shipment allowed.,限时、限量、限批次,例:Shipment during June/July/August 2001 in three equal monthly lots.,“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未禁止即允许,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单据表面注明不同的装运时间、不同的装运港,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分批装运中,其中任何一批未按规定装运,则该批及以后各批均不得付款,案例,某国际贸易公司对国外乔治公司出口500吨花生。买方申请开来的信用证规定:“分5个月装运;3月份80吨;4月份120吨;5月140吨;6月份110吨;7月份50吨。每月不许分批装运。装运从中国港口至伦敦。”,国际贸易公司接到信用证后,根据信用证规定于3月15日在青岛港装运了80吨;于4月20日在青岛港装运了120吨,均顺利收回了货款。,国际贸易公司后因货源不足于5月20日在青岛港只装了70.5吨。经联系得知烟台某公司有一部分同样规格的货物,所以国际贸易公司要求“HULIN”轮再驶往烟台港继续装其不足之数。船方考虑目前船舱空载,所以同意在烟台港又装了64.1吨。国际贸易公司向银行提交了两套单据:一套是在青岛于5月20日签发的提单,其货量为70.5吨;另一套是在烟台于5月28日签发的提单,货量为64.1吨。,案例分析,银行认为单据有两处不符点:(1)在青岛和烟台分批装运货物;(2)短量,问题:不符点是否成立?,分析:不成立。理由:,“UCP500”规定的“不视为分批装运的情况”,“UCP500”规定的数量容差,转运,(Transshipment),转运对买卖双方均有影响,办理运输更加主动;转运增加额外费用;转运时可能造成货物损失;转运衔接不当造成运输延迟。,转运的规定方法:,笼统规定,限定中转港以及第二程承运人,例:,Transshipment permitted / prohibited.,Shipment from Dalian to London with Hong Kong by APL Shipment Company.,“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关于转运的规定,“UCP500”对“转运”一词按不同运输方式作了不同的解释,并作了淡化和从宽的处理,“UCP500” 中所谓“禁止转运”,仅指禁止海运港至港除集装箱以外的货物运输的转运,案例,H进出口公司向泰国巴伐利亚有限公司出口一批电器电料,国外开来信用证有关条款规定:“电器电料100箱,从中国港口至曼谷。禁止分批装运和转运。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已付,发货人抬头背书K.T.银行,通知买方。 H公司审证无误后,即装集装箱运输,随后备妥各种单据向银行交单,要求付款。但却遭到开证行拒付。其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联合运输单据”,不符合信用证不许转运的要求。,案例分析,银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接受注明货物将转运的提单(而不论其名称如何),信用证未明确规定禁止转运;,如果信用证禁止转运,但货物是由集装箱运输,而且同一提单包括全程运输;,如果信用证禁止转运,但提单上声明有承运人保留转运权的条款。,(参见722页,UCP500第23条b、c、d款),所以,不符点不成立,装运通知(Advice of Shipment),交易双方承担相互通知的义务,有利于明确双方责任,促使双方互相配合,做好船、货衔接工作,并便于办理货运保险,CFR合同中尤其强调卖方的装船通知义务,装卸时间(,Laytime,Laydays,),装卸时间是指装货和卸货的期限.,一般采用连续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consecutive hours)计算.,装卸时间的起止算法应在合同中订明。一般,收到“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 of readiness, N/R)后经过一定时间起算;,止算时间通常指货物实际装卸完毕的时间。,装卸率及滞期、速遣费,装卸率是指每日装卸货物的数量。其高低 关系到运费水平,进而影响货价。应根据货物品种和有关港口的正常装卸速度来确定。,如果负责装卸的一方未按约定的装卸时间和装卸率完成装卸任务,则需要向船方交纳延误船期的罚款,称为滞期费(Demurrage)。,如果负责装卸的一方在约定的装卸时间内完成装卸任务,有利于加快船舶周转,则可从船方处获得奖金,称为速遣费(Despatch Money)。,按惯例,速遣费为滞期费的一半。,第三节 主要运输单据,海洋运输,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海运单(Air/ocean Waybill ),铁路运输,铁路运单、承运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航空运单(Air Waybill ),集装箱运输的主要单证,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的概念,简称提单,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单证,它体现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货物收据,运输契约的证明,物权凭证代表货物所有权(凭正本提单提货;可转让;可作押汇),海运提单的种类,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根据提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交“清洁提单”(clean B/L)。,根据提单收货人抬头的不同分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 “不记名提单”(bearer B/L)和“指示提单”(order B/L ).,海运提单的种类(续),直达提单与转船提单,班轮提单与租船提单,正本提单与副本提单,过期提单、倒签提单,海运提单的内容,提单正面的内容,分别由托运人和承运人填写,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船名和船籍、装运港、目的港、货物名称、运输标志、件数、重量或体积、运费和其他费用、提单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提单背面的条款,对承运人与货方的权利与义务、责任与豁免的规定,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三个国际公约,案例,我某出口企业同某国A商达成交易一笔,买卖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是即期付款交单。我方按期将货物装出并由B轮船公司承运,并出具转运提单,货物经日本改装其他轮船公司船舶运往目的港。货到目的港后,A公司已宣告破产倒闭。当地C公司伪造假提单向第二程船公司在当地的代理人处提走货物。,我方企业装运货物后,曾委托银行按跟单托收(付款后交单)方式收款,但因收货人已倒闭,货款无着,后又获悉货物已被冒领,遂与B轮船公司交涉,凭其签发的正式提单要求交出承运货物。B公司却借口依照提单第13条规定的“承运人只对第一程负责,对第二程运输不负运输责任”为由,拒不赔偿。于是,诉诸法院。,案例分析,B公司难辞其咎。其拒绝赔偿的理由不成立,因为货物在目的港被C公司提走,并非第二程运输中的“运输责任”所造成的损失。,B公司必须赔偿,这是由海运提单的性质决定的。,O.C.P. 运 输,O.C.P.是OVERLAND COMMON POINTS的缩写,是我国对美国签订贸易合同,在运输条款中经常见到的一个术语。,美国内陆区域,是以落基山脉为界,即除紧临太平洋的美国西部九个州以外,其以东地区均为适用O. C.P.的地区范围。O.C.P.的运输过程就是我出口到美国的货物海运到美国西部港口(旧金山、西雅图)卸货,再通过陆路交通(主要是铁路)向东运至指定的内陆地点。,O.C.P. 运 输条款的意义,凡是经过美国西海岸指定港口转往内陆地区的货物,如果按照该条款运输,,可以享受内陆地区运输的优惠运费率,比当地运费率约低3%-5%,同时可享有比直达美国东海岸港口每尺码吨约低 3.5美元的海运费,内陆转运费、码头费、装卸费等已附含其中。,O.C.P. 运 输条款的条件,O.C.P.运输只适用于美国或加拿大内陆区域。,货物的最终目的地必须属于O.C.P.地区范围,签订贸易合同时应在运输条款中予以明确,同时也要明确是集装箱运输,O.C.P.运输方式,必须经由美国西海岸港口中转,以CFR/CIF美国西岸港口作为价格条款。,本章重点,装运与交货的异同比较,合同中的装运条款,海洋运输方式、集装箱运输方式,分批装运条款的运用及有关规定,海运提单,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海运提单正面记载的内容,海运提单的分类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意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我国海运货物保险险别,合同中的保险条款,海运货物保险实务,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意义,保险(Insurance):,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买方或卖方)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定的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根据一定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后,对于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内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货运保险实际上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办理保险的意义,通过投保,将不定的损失变为固定的费用(即保险费)摊入成本中,若保险标的发生约定范围内的损失,可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办理保险还可以根据保险机构提供的资料及数据,研究货物残损规律、致损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预先采取防护措施,减少损失。,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承保范围:风险、损失、费用,承保范围风险,风险是造成损失的原因,分为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各种风险,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承保范围损失,分为海上风险造成的的损失(海损)和外来风险造成的损失。,海损按损失程度分为全部损失(全损)和部分损失。,全部损失:被保险货物全部遭受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部分损失则指损失未达到全损的程度。,部分损失,共同海损,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五个方面。,共同海损的分摊,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仅属于特定利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该损失仅由各受损者单独承担,。,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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