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外商投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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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4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4.1 概述,4.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4.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4.4 外商独资企业法,一、概念、原则、特点、类别,外商投资企业是依中国法律,设在中国境内,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中,中方投资人不包括自然人。,维护国家主权、遵守国家法律,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参照国际惯例,概念,原则,4.1,概述,特征:,外商投资企业是依据我国法律成立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有外资介入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种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终止和解散,以及解决中外双方争议的各类法律规则的总称,也包括我国与外国政府或WTO成员签订的协议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一些列规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7.1通过,1990、2001分别修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9.20发布,1986、1987、2001分别修订,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4.13通过,2000修订,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9.4通过,外资企业法,1986 .4.12通过,2000修订,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1990.12.12发布,2001修订,公司法、合同法、对外贸易法以及WTO中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签订的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等,外商投资企业种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中国法律,设在中国境内,由中国合营者和外国合营者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产品,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性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Joint Venture),法律特征:,1)合营者的合营资格,中外有别,(个人),2)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3),共,同出资,,共,同经营。,4)按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特征:,1)企业的法律形式可以为法人型,,也可以为非法人型,。,2)出资方式,灵活,。,3)合作企业性质为,契约式,的合营企业。,4)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先行回收投资,(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5)合作企业设,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不同点:,1)、组织形式,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取决于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2)、出资比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受25的限制,3)、组织机构,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4)、损益分配,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企业,合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损益,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损益,5)、投资回收,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资,合作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6)、经营期限,合营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只有某些特殊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必须在合同中订明,7)、董事长的产生方式,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合作企业的董事长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8)、董事的任期,合营企业:4年,合作企业:由企业章程规定,但不得超过3年,9)、董事会的特别决议不同,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并、分立、解散,资产抵押,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3.外资企业,1)投资主体为,外国投资者,,并由其经营。,2),中国国籍,。,3)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4)独立的经济实体和法律实体。一般为,有限公,司,;经批准也可例外采取,其他责任形式,。,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中外投资者,共同设立。,2)外国股东的持股比例占注册资本的,25%以上,。,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3)除个别发起人外,股东均用货币认购股份,并一次缴 齐出资。,4)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等均可以申请转换为此种组织形式。,5.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6.中外合作开发,主要开采,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契约合作,的方式,法律特征,:,1)外国合作者承担相对较大的风险。2)中方合作者是,国家指定的专营机构,。3)外国合作者按照合同的约定从生产的石油中回收投资和费用,并取得报酬。,7.BOT投资方式,BOT,(Build-operate-transfer ),建设-经营-转让,。广义理解,又有多种变换形式。主要包括:,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建设-拥有-经营,;,BRT,(build-rent-transfer),建设-出租-移交,等不同的具体操作方式。,指政府通过,契约,将,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权交给私人企业,并授予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由私人企业自行筹资建设,项目建成后自行运营,通过收费或出售产品偿还贷款、获取收益,当特许权期满后,该基础设施,无偿交给政府所有,的一种投资方式。,法律特征,: 1)主要应用于基础设施领域2)投资规模大,经营时间长3)政府机构一般不对项目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即无风险。,4.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概述:,定义:由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我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一个或几个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共同经营和共负盈亏股权式经营的企业。,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律特点:股权式的合营企业,股权式合影是指对合营各方的所有投资以货币形式进行估价,然后以此折合成股份,并计算出其在整个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再按此股权比例分担企业的收益和风险、盈利和亏损。股权式合营企业通常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属于独立的企业法人,双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合营企业以其财产总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二,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出资额转让严格受限,第三,股东人数较少,不设立股东大会,执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第四,企业属于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二、设立,1、程序:,向审批机构报送有关文件;,审批机构审批,三个月内;,登记,一个月内,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合营企业成立日期。,2、设立条件:,鼓励,允许,技术落后、影响生态、特种矿产开采、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危害利益严重污染大量占有耕地、危害军事运用我国特有工艺。,禁止,限制,农业新技术、高新技术、提高国际竞争力产品、发挥西部优势的。,凡是未列明股利、限制、禁止类项目的,则为允许类项目,三、出资,1、注册资本,注册资本,设立合营企业的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合营各方在合营企业合同中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出资比例:,外方合营者出资不得低于25%,各方按照出资额分担风险,分享收益。合营企业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2、投资总额,投资总额是指企业注册资本与借入资本之和。对于企业经营需要而又未能为投资者认缴的资本部分,允许企业以其名义进行融资取得并作为借入资本存在。借入资本不产生新的股权,只产生债务。,3、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投资总额在300-1000万的,占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1000-3000万,2/5,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3000万以上的,1/3,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例题1】中国某公司拟与德国某公司合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可以约定以下条款:企业总投资额为4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2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150万美元,德方出资70万美元,各方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清。中德双方这一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投资总额(,万美元,),比例,300(含),7/10,300-1000(含),5/10 420以下 210,1000-3000(含),4/10 1250以下 500,3000以上,1/3 3600以下 1200,注册资本的变更与转让:,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可以增加。,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1)合营各方协商一致,(2)由董事会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3)报原审批机关核准,(4)向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出资的,须经合营他方的同意,且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的,不得比向合营一方转让的条件优惠。,4、出资方式:,现金:,(1)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2)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用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中外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需要作价时,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中外合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中外投资者用于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出资限制:,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5、出资期限授权资本制的体现,合营各方应在合同中规定期限。凡规定一次性缴纳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凡规定分期缴纳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缴纳的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额的15%,并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视同合同自动解散。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1)、普通出资期限,(1)一次性缴清: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2)分期出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例题1】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其中外国合营者认缴出资额为300万美元,中国合营者认缴出资额为200万美元。如果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分三期缴付出资,则外国合营者第一期缴付的出资额应不低于( )万美元。,A、45 B、60 C、75 D、100,【答案】A,【例题2】甲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其中,外国合营者认缴的出资额为200万美元。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合营双方分期缴付出资。2006年6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外国合营者缴付出资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该外国合营者可以以美元缴付出资,也可以以人民币缴付出资,B、该外国合营者第一期缴付出资不得低于30万美元,C、该外国合营者应在2006年8月31日之前缴清第一期出资,D、该外国合营者应在2009年5月31日之前缴清全部出资,【答案】BC,2)、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3)、违约责任,各方均违约: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一方违约、一方守约:外商投资企业一方未按期缴付出资的,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出资,逾期仍未缴付出资的,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例题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方合营者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其出资,经中方合营者催告1个月后仍未缴付的,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有( )。,A、视同外方合营者自动退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B、中方合营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中方合营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另找外方合营者,D、外方合营者赔偿中方合营者因其未缴付出资造成的损失,【答案】ABCD,【例题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一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答案】,4)、同步问题,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5)、控股问题,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例题1】国内企业甲由国外投资者乙收购51的股权于1999年10月8日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乙于2000年1月15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50的款项,于2000年3月20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20的款项,于2000年10月5日支付了剩余的购买股权款项。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取得丙控股权的时间是( D )。,A、1999年10月8日 B、2000年1月15日 C、2000年3月20日,D、2000年10月5日,【例题2】甲境内企业由乙国外投资者收购60的股权,并于2006年10月12日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乙于2007年1月5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50的款项,于2007年3月30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30的款项,于2007年9月10日支付了剩余的购买股权款项。乙取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决策权的时间为2007年3月30日。( ),四、组织机构,1、组织形式,所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其组织机构不包括股东会和监事会,对比: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双方的关系为合伙关系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2、组织机构,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不包括股东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的职权:,(1)审议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2)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者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董事会:,董事长为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规模:不得少于3人,任期:4年,会议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应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举行。,议事规则:章程修改、企业终止解散、资本的增加转让、企业的合并分立等,须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同意方可决议。,3、经营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五、出资额的转让,1、出资额的转让条件,(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2)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3)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2、出资额的转让程序,(1)申请出资额转让,(2)董事会审查决定,(3)报审批机构批准,(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六、合营期限,1、一般情况下,合营各方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但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1)服务性行业,(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4)限制类投资项目,2,、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为10-30年,特殊的可达50年,。,3、合营期限届满,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合营企业可以延长合营期限。,七、解散和清算,解散即合营企业的终止,经济主体资格的消失。,解散事由:合营期限届满;企业发生重大亏损,不理继续经营;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时间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4.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定义与特征:,定义:,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以书面合同约定合作条件,并经国家批准的在中国境内共同设立的经济组织。,法律特征:,1)企业的法律形式可以为法人型,,也可以为非法人型,。,2)出资方式,灵活,。,3)合作企业,性质,为,契约式,的合营企业。,4)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先行回收投资,(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5)合作企业设,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二、合作企业的合同和章程,1、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2、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3、合作企业章程的内容与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例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BC )。,A、合作企业合同自审批机关颁发合作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B、合作企业合同的重大变更须经审批机关批准,C、合作企业合同内容与合作企业章程不一致的,应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准,D、合作企业合同中可以订明合作企业期限,也可以不订明合作企业期限,三、设立,条件: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合作企业,,程序:法定审批期限应当是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45日内,合作企业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部门进行申请登记。,四、外商先行回收投资,1、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3)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2、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2008年新增),(1)合作企业申请函,具体说明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3)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的复印件,(4)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合作企业验资报告,(5)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关于本期外商先行回收投资方案的决议、合作企业拟进行回收投资当期经依法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合作企业到期债务说明、合作企业及外国合作者债务承诺函等,财政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合作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财政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的合作企业,五、合作期限,1、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应当在合同中订明,2、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第一天计算,【例题1】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各方在合作期限届满前,经协商同意延长期限,并向审批机关提出延长合作期限申请而获得批准的,延长期限的起算日期是D,A、合作各方达成延长合作期限协议之日,B、审批机关批准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之日,C、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办理变更登记之日,D、合作企业原合作期限届满后的次日,3、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时不再延长。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例题2】下列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的表述中,符合我国法律制度规定的有(ABCD)。,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的行业必须在合同中约定经营期限,有的行业可以在合同中不约定经营期限,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合同中订明,C、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批机关批准,D、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不再延,六、组织管理,组织形式:,法人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非法人型,合伙性质的企业,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人员,三人以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2/3以上出席。,可以任命或聘任总经理负责企业经营管理。,日常管理可以委托一方或第三方负责。,4.4 外商独资企业法,1、定义,又称外商独资企业,由外商拥有全部资本并独立经营的企业。法律特征:,1)投资主体为,外国投资者,,并由其经营。2),中国国籍,。3)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4)独立的经济实体和法律实体。一般为,有限公司,;经批准也可例外采取,其他责任形式,。,2、设立,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3、注册资本,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外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时,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4、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例题】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的工会代表有权列席的本企业会议有( AC )。,A、研究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的会议,B、研究有关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的会议,C、研究有关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问题的会议,D、研究有关企业合并、解散的会议,5、外资企业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累计余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6、外资企业的“破产清算和撤销清算”,应当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7、外资企业的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例题】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依法解散时,清算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 ABD )。,A、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B、债权人代表,C、债务人代表,D、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附录:案例分析1,2008.3.1,,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一家合营企业,的委托,对该企业2007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为其出具审计报告,该会计师事务所指派的注册会计师进驻合营企业后,了解到以下情况:,合营企业,是由,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共同出资并于,2006.9.30,正式注册成立,的公司。合营双方签订的合营企业合同规定:,1),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为,200万美元。,其中:甲出资,11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乙公司出资,9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2),甲公司以,收购,乙公司所属一家全资子公司(丙公司)的资产折合,60万美元,,另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20万美元,出资;乙公司以,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折合,8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10万美元,出资。,3)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分,二期,进行,即自合营企业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合营各方必须将除货币资金之外的其他出资投入合营企业;其它的货币资金则应于,2007.9.30之前,交付完毕。,4)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5)合营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甲、乙公司在签订合营企业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一份收购协议。该协议规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所属丙企业的资产,并将该资产作为其出资投入合,营,企业;收购价款总额,60万美元,,甲公司自合资企业正式注册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24万美元,在,一年内付清,。该协议规定的付款方式已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合营企业成立后,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履行了第一批出资义务。在履行第二期出资义务时,,甲公司则由乙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乙公司则由其母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1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甲公司依照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于,2006.12.28,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收购款尚未支付,。,在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组织机构进行管理,甲公司在合,营,企业中,行使决策权,。截至2007.12.31止合,营,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60万元,。,2008年2月,甲公司受到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经营发生困难,随向乙公司提出将其在合,营,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美国的丁公司,,乙公司已表示同意。,根据以上事实,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合营各方约定分两期缴付出资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款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3)甲公司现时可否在合营企业中行使决策权?为什么?,4)如果对截至2007.12.31止合营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并不考虑加权平均因素,甲公司和乙公司各应分配多少万元?,(,保留小数点后1位数),案例分析,2,中、日两家公司拟在中国设立一合营企业。经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注册资本600万美元,其中,中方投资480万美元(含场地使用权作价100万美元,机器设备作价100万美元,现金280万美元),,日方投资120万美元,(含专利作价25万美元,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的机器设备作价15万美元,现金80万美元);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企业以,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以,总经理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合营企业在以后发展中可以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来筹集扩大再生产所需要的资金;最后,鉴于合营企业是长期项目,因而,不予规定合营期限,。,问:上述合营企业合同有什么法律问题?说明理由?,案例分析,3,某纺织机械公司(下称中方)是一大型国有企业,其生产的A型机床是国内驰名产品,为打开国际市场,2007年7月与加拿大MP公司(下称加方)接洽,准备与之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按规定编制了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对国内外市场、生产规模、建设条件、技术水平等情况作了估算和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转审批机构批准立项后,同加方进行了正式商洽,共同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于2007年12月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在合营合同中,双方关于出资方面达成了如下主要意向:,1.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380万美元,,注册资本拟为,200万美元,,其中加方出资为l02万美元,占总股本的51,中方出资98万美元,占总股本的49。,2.中方拟以其经依法评估和有关机关确认的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有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资金出资(其中办公楼,已为下属企业贷款设定了抵押,),加方拟以机器设备和美元现金出资。,3.从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合营双方分别分两期缴付出资,其中:中方第一次出资为前述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折合为70万美元,在三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货币28万美元,在六个月内缴付;加方第一次出资为货币,12万美元,,在三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机器设备,折合为90万美元,在六个月内缴付。,4.合资企业合营期限为20年,合营期限内一方可自由决定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他方不得干涉,。合营期进入第5年时,合营各方可按各自出资比例,减少30的,注册资本。,合营合同正式签字后,中方于1997年12月按规定向审批机构报送了全部申请文件。,问题,1.,中加双方签订的合营合同中关于出资的约定,是否有违法之处?,2.审批机构能否做出批准合营企业设立的决定?,分析,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比例不符合法律要求,该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380万美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该注册资本总额应为210万美元。如果保持双方出资比例不变,中方出资额应为I02.9万美元,加方出资额应为107.1万美元。,2.中方出资方式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中方出资中包括已为下属企业贷款而作抵押的办公楼,这违反了“不得以其已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为出资”的法律规定。,3.加方分期认缴出资的安排有不当之处。因为第一次出资仅为12万美元,未达到其认缴出资总额15的法定最低限额。,4.合营双方约定在合营期限内可自动转让出资及减少30的注册资本的计划均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鉴于上述原因,审批机构应做出不予批准合营企业设立的决定,中加双方应依法加以修改,否则合营企业无法成立。,演讲完毕,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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