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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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GRANDALL LEGAL GROUP,*,梁立新 合伙人律师,目 录,第一节 上市公司并购,一、,上市公司收购相关法规,二、,上市公司收购的原则性规定,(一)上市公司收购的含义,(二)上市公司收购的种类,(三)限制收购的情形,(四)提交文件要求(软约束):,(五)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若需),2,目录,三、上市公司收购流程及规则,(一)权益披露;,(二)要约收购;,(三)协议收购;,(四)间接收购;,(五)豁免申请;,3,第二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一、上市公司重组相关法规,二、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三、重大资产重组应遵循的原则,四、重大资产重组应符合的要求,五、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券的条件,六、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券的业绩模拟计算,目 录,4,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一、上市公司收购相关法规,1、公司法,(2006年修订),2、证券法,(2006年修订),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2006年修订),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5、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5,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6、外国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1)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283号);,(2)商务部、国资委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41号 );,(3)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年第28号),7、国有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81号);,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6,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95号);,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发200122号)。,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7,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二、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若干概念,(一)上市公司收购的含义,1、广义的含义,证券法专设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其中包含了投资者收购5%以上股份的,及时报告和公告义务,可以将广义的收购理解为投资者收购上述上市公司的一种行为,而不涉及具体比例。,2、狭义的含义,收购办法第5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也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及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8,控股股东的定义,公司法,第,217,条第,2,款: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和界定,1,、,公司法,第,217,条第,3,款: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2,、,收购办法,第,84,条列举了认定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五种情形,基本与,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财会字,(1997)21,号)列举的关联关系保持了较为一致的内容:,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9,A、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B、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C、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D、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10,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一致行动及一致行动人的含义,1,、,收购办法,第,83,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该条列举了推定为一致行动人的,12,种情形:,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11,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12,2、如果没有相反证据的,有12种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将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二)上市公司收购的种类,1、证券法第85条: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其他收购方式”为修订后的证券法新增内容,例如国有股权的行政划转、司法裁决、继承、赠与等,均可构成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13,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根据证券法第39、40条,证券交易应当在场内(“场内”包括证券交易所以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形成非法的场外交易。,2 收购办法:对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定向发行、行政划转(合并、变更)、二级市场举牌收购、司法裁决继承、赠与、征集投票权等进行了规定。,14,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三)限制收购的情形,收购办法第6条: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不能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15,(四)提交文件要求(软约束),: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50条(协议收购一章),第五十条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文件:,1、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或者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2、基于收购人的实力和从业经验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的说明,收购人拟修改公司章程、改选公司董事会、改变或者调整公司主营业务的,还应当补充其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说明;,3、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应提供避免同业竞争等利益冲突、保持被收购公司经营独立性的说明;,4、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未变更,的说明;,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16,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5、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收购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提供其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说明;,6、财务顾问关于收购人最近3年的诚信记录、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性、收购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查意见;收购人成立未满3年的,财务顾问还应当提供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诚信记录的核查意见。,境外法人或者境外其他组织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除应当提交第一款第(2)项至第(6)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1)财务顾问出具的收购人符合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条件、具有收购上市公司的能力的核查意见;,(2)收购人接受中国司法、仲裁管辖的声明。,17,(五)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若需),收购办法第4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18,三、上市公司收购流程及规则,(一)权益披露,1、5%以上收购为预警点报告、通知及公告,证券法第86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19,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收购办法第13-15条:就证券法第86条进行细化:,二级市场举牌(第13条),A、持股达到5,事实发生之日(T)起3日内(T+3)报告监管部门、公告、通知上市公司,在此期间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短线交易归入制度,见证券法第195条和第47条),B、持股达到5后,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增持或减持5,在T+3日内报告、公告,在,T+5日,内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注: T+5 日有争议),C、披露的点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5、10、15、20、25(5的整数倍),20,协议转让方式,(行政划转、间接方式、司法裁决、继承、赠与,等,第14、15条),A、持股达到或超过5,事实发生之日(达成协议日T)起3日内(T+3)报告监管部门、公告、通知上市公司,未披露前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B、持股达到5后,增持或减持达到或超过5,在T+3日内报告、公告,未披露前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C、披露的点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5、10、15、20、25(5的整数倍),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21,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二)增持,2、 5-20%简式信息披露(事后监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6条:5%-20%(不包括20%),未成为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若成为,须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3、20-30%须作详式信息披露(事后监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7-19条,要求持股在20-30%(包括30%)之间的,须作详式信息披露。成为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聘请财务顾问核查。,4、30%以上须采取要约方式或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适当的事前监管),(三)减持,持股5以上股东(不做类似增持的区分)减持简式信息披露,22,(二)要约收购,1、要约收购的种类,(1)以是否强行要求为标准,分为强制要约收购与自愿要约收购,a、强制要约收购,证券法第88条第1款、收购办法第24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收购办法第47条涉及,协议收购,的强制要约。,b、自愿要约收购,收购办法第23条: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23,(2)以是否向所有投资者要约为标准,分为全面要约与部分要约,a、全面要约,(I)全面要约的收购方式,收购办法第27条: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II) 终止上市的风险及后续安排,收购办法第29条2款: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充分披露终止上市的风险、终止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成的时间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24,b、部分要约,(I)部分要约的特别约定,证券法第88条第2款: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II)部分要约的最低预定收购比例,收购办法第25条:收购人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2、要约收购的原则,(1)收购办法第26条: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25,(2)收购办法第39条第1款: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3、要约收购的程序,(1) 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2) 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3) 抄报证监局,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告;,(4) 15日内中国证监会有权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内容表示是否无异议;在上述15日内,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内容表示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进行公告;中国证监会发现要约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5)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调查与建议。,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26,4、要约收购的定价及支付方式,(1)定价,收购办法第35条: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2)支付方式,收购办法第36条1款: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说明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27,5、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收购办法第36条2、3、4款:,(1)以现金支付;,(2)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A、,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B、,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支付:,C、,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6、要约收购的收购期限,收购办法第37条:,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28,7、要约收购期间的卖出和买入限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38条: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8、预受要约,收购办法第42条:,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以下简称预受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收购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1)预受的含义:,收购办法第42条2款。,(2)预受股东是否可以撤回预受:,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可以,之内不可以。,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29,9、收购与过户,收购办法第43条: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收购期限届满后3个交易日内,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解除对超过预定收购比例的股票的临时保管;收购人应当公告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30,10、终止上市时股东的出售权,收购办法第44条: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在收购行为完成前,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在收购报告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11、要约收购期届满后的报告义务,收购办法第45条:收购要约期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证监局,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31,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12、收购要约的取消、撤销与变更,(1)收购计划的取消,A、,被迫取消,收购办法28条:证监会有异议的,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办法30条:协议收购改要约收购需要批准而未取得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取消收购计划的,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B,、自行取消,收购办法第31条: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及原因说明,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32,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2)收购要约的撤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37条2款: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3)收购要约的变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40条,),A、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追加相应数量的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33,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B、收购要约条件重大变更的程序,收购办法第32条2款: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做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董事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条件的变更情况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并予以报告、公告。,34,(三)协议收购,1、比照权益披露部分。,2、过渡期的安排,收购办法第52条: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35,3、控股股东的调查义务,收购办法第53条第1款: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4、清欠解保,收购办法第53条第2款:,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及时予以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36,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5、临时保管、存放及款项支付,1、临时保管和存放,证券法第95条,: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收购办法第54条:,协议收购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拟转让股份的临时保管手续,并,可以,将用于支付的现金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2、款项支付及过户,收购办法第55条:,收购报告书公告后,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予以确认后,凭全部转让款项存放于双方认可的银行账户的证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拟协议转让股票的临时保管,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37,6、管理层收购,管理办法第51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权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情形,或者最近3年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收购本公司。,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38,(四)间接收购,1、一般规定见其他条款,2、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不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处理,及后果收购办法第58-60条:,(1)证监会依法查处;,(2)导致上市公司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的,上市公司有权对其起诉;,(3)上市公司自知悉之日起有报告和公告义务;公告后实际控制人仍未披露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向实际控制人和受其支配的股东查询,必要时可以聘请财务顾问进行查询,并将查询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拒不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实际控制人进行查处;上市公司知悉实际控制人发生较大变化而未能将有关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及时予以报告和公告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认定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为不适当人选。,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39,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4)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向董事会提交的提案或者临时议案,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上市公司董事会未拒绝接受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所提出的提案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认定负有责任的董事为不适当人选。,(5)中国证监会责令实际控制人改正,可以认定实际控制人通过受其支配的股东所提名的董事为不适当人选;改正前,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行使其持有股份的表决权。,40,(五)豁免申请,1、一般程序,收购办法第6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41,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3)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4) 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收购人报送的豁免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并且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继续增持股份。,42,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2、简易程序(不再将司法裁决作为明确的豁免情形防止被滥用),收购办法第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1)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3)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43,(4)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5)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6)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7)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以简易程序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请。,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44,第二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一、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规,1、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2008年1月),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4月,证监会53号令),4、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4月),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2008年4月),6、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2008年5月),7、股票上市规则(2008修订),8、证券交易所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9、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2008年5月),45,第二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二、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公司法第105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公司法第122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票上市规则: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例如深交所规则:9.3条。,.法律法规发行上市法规上市公司规范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2008).doc,46,第二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重组管理办法第11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报送申请文件。,47,第二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计算前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重组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法律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0416.doc,48,需要提请重组委审核的重大重组标准:,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第二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49,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报送申请文件。,三、重大资产重组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重组管理办法第11条,.法律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0416.doc,第二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50,四、程序,见办法,第三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法律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0416.doc,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见办法第27条,注意新修订部分。,第二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51,六、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券,重组前的业绩在审核时可以模拟计算的条件:办法47-48条。,.法律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0416.doc,第二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52,第二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一)条件:办法第41条;,(二)发行股份的价格,:,办法第42条;,(三)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限售期:,办法第43条。,53,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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