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课件第三章 国际贸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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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三章 国际贸易支付,第一节 支付工具,第二节支付方式,支付工具图示,支付工具,支付工具,票据,货币,汇票,本票,支票,第一节 支付工具,一,、 国际贸易支付中的票据 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一) 票据的特征与种类,1, 特征,(,1,) 票据设权性,(,2,) 票据要式性,票据的特征与种类,(,3,) 票据文义性,(,4,) 票据债权性,(,5,) 票据流通性,(,6,) 票据无因性,(二) 种类,(,6,) 汇票,(,6,) 本票,(,6,) 支票,(,1,)汇票(,Bill of change,):,出票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其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示,向来人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特征:,1,、委托他人付款的证券,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3,、金额须确定,4,、见票或规定日期付款,汇票的分类:,(,1,)根据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2,)根据付款期限不同:,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A.,即期汇票:见票即付,B.,远期汇票:,票面明确记载付款日期,出票后一定日期付款,见票后一定日期付款,(,3,)是否附有单据:,光单汇票和跟单汇票,(,4,)是否记载收款人,A.,记名汇票,B.,指示汇票,(注意,二者需要背书才能转让),C.,不记名汇票,(注意,仅凭交付即可转让),(,2,)本票,(Promissory Note ),:,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约定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示,向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付款承诺。,(,3,)支票(,Check,):,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注意:,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异同!,(二) 票据行为,1,出票,(issue),:是指出票人制作汇票,并将汇票交付受票人的一种行为。,2.,背书,(endorsement),: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签章转让给他人的行为。,3.,提示,(presentment),:持票人在法定的时间内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4,承兑,(acceptance),: 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到期前,按汇票上记载的事项,对汇票的金额承诺付款的行为。,5.,保证(,guarantee,),:,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做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6.,付款(,payment,):,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付款人或承兑人向持票人付款的行为,;,7.,拒付,(dishonour of bill),:,持票人要求承兑时或要求付款时被拒绝,持票人可以立即向背书人或出票人行使追索权,;,8,追索,(recourse),:,汇票遭拒付时,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以及背书人请求偿还汇票上记载的金额。,票据行为示意图,出票人,A,A,B,C,付款人,出票,转让,再,转,让,提示,付款,受票人,背书人,被背书人,背书人(前手),被背书人,后手,拒付,追索,追索,追索,需要说明,票据法上的票据法律关系,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的基础关系:非基于票据行为、存在于票据关系之外、但却是票据关系产生的事实和前提 、并由民法规定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第二节 支付方式,支付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电汇,信汇,票汇,光票托收,跟单托收,付款交单,承兑交单,一、汇付,(Remittance),(一) 汇付概述,1,概念: 汇款人主动将货款交给银行 , 由银行 根据指示,汇交给收 款人的一种付款方式。,2,当事人:付款人、收款人、汇出行、汇入行,3,汇付的方式:信汇,(T/T),、电汇,(M/T),、票汇,(D/D),信汇和电汇业务流程示图,图一:,付款人,收款人,汇入行,汇出行,(,1,),填写汇款申请书,并交款付费,(,2,),委托,(加押电报或邮寄),(,3,),(,4,),通知,(,5,)取款并填收款收据,(,6,)拨付款项并付手续费,电汇信汇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图一,付款人,收款人,汇出行,汇入行,合同法律关系,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无法律关系,无法律关系,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 Demand Draft,),流程示图,图二:,付款人,汇出行,(,1,)填汇票申请书交款付费,(,2,)开银行即期汇票,汇入行,(,3,)汇票通知书,收款人,(,4,)付款人将汇票寄给收款人,(,5,)提示,(,6,)付款,(,7,)付讫通知,票汇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图二,付款人,汇出行,汇入行,收款人,买卖合同关系,委托代理,票据法律关系,(二)汇付的特征与作用,汇付方式依赖付款人的商业信用,因此出口方的风险很大;若出口方订立合同时要求进口方先汇付一笔预付款,万一出口方届时不交货,进口方将承受损失。,所以,汇付通常仅用于样品费、杂费、预付款等小额费用的结算,或以信用证方式结算方式障碍时作为替代性的支付方式。,二、托收,(Collection),(一) 概念:出口方向进口方开立汇票,委托银行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当事人:委托人(,principal,)、托收银行,(remintting bank),、代收银行,(collecting bank),、付款人,(payee),(二) 托收的种类,1,光票托收:金融单据,2,跟单,(,商业,+,金融,),托收,-,:,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托收业务流程示图,图示:,收款人,付款人,(,1,)合同约定托收,需时代理人,(,2,)发货,托收行,代收行,(,3,)签发汇票并带商业单据办理托收,(,4,)委托买方所在地银行,(,5,)提示,(,6,)付款赎单,提货(,7,),(,8,)划拨款项,(,9,)解付款项,托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图示:,收款人,付款人,托收行,代收行,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委托代理,?,托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观点之一:两个委托代理关系,1.,委托人与托收行订有委托合同,它们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2.,托收行与代收行订有委托合同,它们之间也是委托代理关系。,3.,委托人与代收行没有直接的委托合同,它们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关系;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书行事,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委托人不能根据委托合同对代收行起诉,而只能通过托收行向代收行起诉。,托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观点之一的现实困境:,上海家纺公司曾多次向美国物源公司售货,同时将物权单证通过上海某银行交与美国,F,银行按付款交单方式托收。,F,银行在未向物源公司收妥货款的情况下,将单证交给了物源公司。后物源公司宣告破产,家纺公司因此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新墨西哥管区起诉,F,银行。,美国地区法院首席法官认为,,F,银行在未收货款的情况下将物权凭证交给物源公司,是疏忽行为,由此造成了家纺公司的损失。家纺公司与,F,银行达成和解协议,,F,银行支付了相应款项。,托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观点之一的现实困境:,上海,W,公司多次向美国,L,公司售货,同时指示上海,O,银行,将全套物权单证转寄纽约,C,银行,按付款交单方式托收。但,C,银行误将付款交单作承兑交单处理,致使,L,公司在未付款的情况下,从,C,银行取得了物权单证,,L,公司事后也没有向,W,公司付款。,W,公司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O,银行和,C,银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C,银行向,W,公司偿付相应损失。,托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观点之二:共同代理,在同一托收业务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为委托人的利益服务,因此构成共同代理关系。其法理依据是符合两个以上代理人共同同时代理委托人处理同一(或同类)事务这一法律特征。,托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观点之三:再代理法律关系,1,、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不是由被代理人选任的;,2,、再代理人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再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仍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3,、再代理权是由原代理人转托的,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四),托收统一惯例,URC522,主要关注银行的责任与义务,责任:,()银行只须核实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一致,没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或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权限,概不负责。,(,2,)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其他原因,或对由于罢工或停工致使银行营业间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概不负责。,(,3,)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负责。,(,4,)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否则银行无义务提取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5,)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指示,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义务:,()及时提示的义务,指对即期汇票应毫无延误地进行付款提示;对远期汇票则必须不迟于规定的到期日作付款提示。当远期汇票必须承兑时应毫无延误地作承兑提示。,()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收到的款项和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后必须按照指示书的规定无迟延地解交本人。,()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包括付款、承兑、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等。,(五)对托收的评价,1.,商业信用,2.,不同种类方式的风险性,3.,融资便利,托收行,卖方,出口托收押汇,代收行,买方,进口托收押汇,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一) 信用证概述,1,概念: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签发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人(受益人)付款的一项书面凭证。,(,二,),当事人:,1,、开证申请人 (,applicant or opener,),2,、开证行 (,opening bank,),3,、受益人 (,beneficiary,),4,、通知行 (,advising bank,),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6,、付款行 (,paying bank,),7,、保兑行 (,confirming bank,),信用证业务流程示意图,图示:,买方,卖方,开证行,(,1,)约定信用证支付方式,(,2,)申,请,开,证,转递行,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3,)寄信用证,4,),通,知,转,递,信,用,证,需时代理人,(,5,)发货,6,开跟单汇票办理议付,7,议付汇票,(,8,)寄跟单汇票和商业单据,(,9,)偿付议付行,10,通知,11,付,款,赎,单,(,12,)提货,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图示:,买 方,卖 方,开证行,通知行,转递行,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基于开立信用证协议书和开证申请书,委托代理,议付行,保兑行,合同法律关系,保留追索权,特别代理法律关系,三、,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s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UCP600 ),(,一)信用证独立原则,(二)信用证独立原则的例外,(三)信用证独立原则例外的例外,(四)审单标准,严格相符原则,(五)银行的免责,1,、单据有效性免责,(,1,)单据本身免责。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或特殊性条件,免责。,(,2,)对单据代表的货物免责。银行对任何单据有关货物的描述、数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免责。,(,3,)对单据有关当事人情况免责。银行对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疏忽、清偿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免责。,2,、对文电传递的免责。银行对任何电文、信函或单据在传递中的延误或所造成的后果或任何电讯在传递中发生的延误、残缺或其他差错免责。对专门性术语的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免责。,3,、不可抗力,银行对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恐怖主义或银行本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或对于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中断营业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免责。除非特别授权,银行在恢复营业后,对与在营业中断期间逾期的信用证将不再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4,、对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开证行对中间行的服务免责,即使该中间行是开证行主动选择的。,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向该商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应否付款?,一份信用证规定:,“,数量为,6000,吨,一至六月份分批装船,每月装运,1000,吨。,”,该信用证的收益人在一至三月份,每月装船,1000,吨,银行已经分批凭单付款。第四批货物原订于,4,约,25,日装运出口,但由于台风登陆,第四批货物延迟至,5,月,2,日装船运出。当收益人凭,5,月,2,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拒绝。后来,收益人又以,“,不可抗力,”,为理由要求银行付款,也遭到银行拒绝。,问:银行有无拒绝付款的权利?,美国公司向印尼公司购买香料一批。美国公司通过一家美国银行开出一张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信用证通过一家印尼银行转交给印尼公司。印尼银行把,EXPERTS,出具的品质检验证明书写成,EXPERT,,转递给印尼公司。当印尼公司凭上述单据向印尼银行交单议付时,印尼银行付了货款,并把单据转寄给美国开证行要求付款。美国银行认为单据与信用证不符,拒绝付款。不久货到美国,美国公司发现卖方以次货充好货,拒绝收货。由于美国银行以单据不符拒付,而美国公司又以货物不符拒绝收 货,并拒付货款。事后印尼银行无法向受益人追 回货款,又转向美国银行和美国公司要求 付款,均遭拒绝。,美国公司向印尼公司购买香料一批。美国公司通过一家美国银行开出一张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信用证通过一家印尼银行转交给印尼公司。印尼银行把,EXPERTS,出具的品质检验证明书写成,EXPERT,,转递给印尼公司。当印尼公司凭上述单据向印尼银行交单议付时,印尼银行付了货款,并把单据转寄给美国开证行要求付款。美国银行认为单据与信用证不符,拒绝付款。不久货到美国,美国公司发现卖方以次货充好货,拒绝收货。由于美国银行以单据不符拒付,而美国公司又以货物不符拒绝收货,并拒付货款。事后印尼银行无法向受益人追回货款,又转向美国银行和美国公司要求付款,均遭拒绝,一份,CIF,合同,买卖一批化工原料。合同规定,“,6,月份装船,”,,,“,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卖方向银行提交议付的单据中,包括,6,月,30,日装船的提单。经过银行审核,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内容相符,银行已经接受单据并支付货款。但是买方收到单据后,发现货物是在,7,月,10,日装船,提单的日期是倒签的。因此,买方拒绝收货,并要求退回货款。,问: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并要求退回货款的权利?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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