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第六章公司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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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六章 公司资本制度,本章分为五节:,第一节 公司资本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 公司资本原则与资本形成制度,第三节 最低资本额制度,第四节 公司资本募集和股份发行,第五节 增加资本和减少资本,第一节 公司资本的概念和意义,本节包含四个问题:,一、公司资本的概念,二、公司资本的不同含义和形式,三、公司资本与相关概念,四、公司资本的法律意义,一、公司资本的概念,()概念,【公司资本】(,capital),,又称股本,是公司,章程规定,并由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总额。,(二)特征,1资本是公司法人财产总额,2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3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4资本是表彰公司原始财产数量的、在观念上确定的货币数额,对于第4个特征如何理解?,表现为货币数额。,资本的本质形式是货币。,在观念上确定的金额。,资本是一静态的概念。公司资本数额不随公司实际资产的数额变化而变化。,表彰公司原始财产数量。,在公司成立时,资本表现为公司所拥有的原始财产数量。,二、资本的不同含义和形式,对资本不同含义和形式的理解,我的归纳是“三个台阶”、“两个视角”:,(图示),实收(实缴),发行(认购),注册资本 待收(待缴),(*名义) 待发行(待认购),1.,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在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一般不使用注册资本的概念,注册资本常被称为名义资本或核准资本。,这里涉及一对概念:,法定资本和授权资本?,法定资本与授权资本?,对比:,法定资本与授权资本制度形成原因对比:,对比事项,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实行国家,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沿革,核准主义,1673年法国商事饬令首创。,特许主义,如英国东印度公司等。,立场视角,以发起人为视角,把出资视为发起人或股东义务,强调保护债权人利益。,以公司为视角,把募集资本视为对公司的授权(权利),强调保护股东的利益。,价值判断,强调安全,有效防止设立欺诈,但成本高(含资本闲置)程序繁琐,较适宜有限公司。,强调效率,便于公司设立和资本有效运转,但易导致欺诈,损害债权人利益,较适宜股份公司。,【法定资本】,是指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必须载明且必须一次发行的资本。,强调发起人或股东出资的义务。,【授权资本】,是指授权公司可以发行的公司全部资本,授权数额须记载于公司章程。,强调公司资本募集的权利。,2.,发行资本和待发行资本,【,发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或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的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与之对应,,【,待发行资本,】,是指注册资本除去已经发行的部分后剩余的部分。所以,公式:,注册资本,=,已发行资本(即发行资本),+,待发行资本,发行资本,=,认购资本,待发行资本,=,待认购资本,3.,实收资本和待收资本,【,实收资本或实缴资本,】,,亦称已缴资本,是指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或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实缴资本是就股东视角而言,在公司视角,实缴资本即为实收资本。,【,待收资本或待缴资本,】,,也称未收资本或催缴资本,是指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的资本。待缴资本是股东的视角,待收资本是公司的视角。,因此,公式:,实收资本,=,实缴资本;待收资本,=,待缴资本,如果公司资本属于一次缴纳,那么:,发行资本,=,认购资本,=,实缴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相等),如果公司资本分期缴纳,那么:,发行资本,=,认购资本,=,实缴资本,+,待缴资本(或实收资本,+,待收资本),需要注意:,发行资本概念主要对授权资本制有意义。,资本发行、资本认购与资本实际缴纳是不同的概念。,公司发行资本、股东认购资本、股东实际缴纳资本是股东投资于公司即资本形成的一系列过程。,对于待缴资本,,一般来讲,公司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向股东催缴(也称催缴资本),实际已经构成公司的财产,视为对公司债务的担保。,4.,保留资本,保留资本,又称储备资本,是指在待缴资本中一般情况下不得向股东催缴,只有在公司破产时才可催缴的部分资本。相当于公司债务的保证金。,【,结论,】,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得出下面的公式:,公司资本,=,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待发行资本,发行资本,=,认购资本,=,实缴资本,+,待缴资本(含保留资本),【说明】,在我国,现行公司法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均需经注册方为有效,并且必须一次发行、全部实际缴纳,因此,资本就是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也就是发行资本、实缴资本,四者为同一概念,不允许有待发行资本、待缴资本和保留资本。,新,公司法,:,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81,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三、公司资本与相关概念,(一)公司资本与资产、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资产是会计学上的概念,与“负债”相对应,是指公司实际占有的财产或权利。,会计学上资产负债表包含着一个公式:,资产 = 负债 + 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净资产)= 资产 - 负债,在这个公式中:,资产是公司实际占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负债是指公司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也称股东权益,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也可以说,所有者权益就是公司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资产负债表,(教材,P398,简化),资 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未交税金等),长期投资:,长期负债:,固定资产:,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投资:,资产总计,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在一般的情况下,公司资产大于净资产,公司的净资产大于资本。,即:,资产净资产资本,【,案例,】,甲乙二人各投资,100,万元成立了一家美风家具有限公司,生产家具。租用甲的一处房产和院落作为公司住所和生产场地,租赁协议规定:租期三年,年租金,10,万元,三年租金一次付清。租用乙的一辆价值,10,万元的卡车用来进货和送货,月租金,2,千元。购进机械设备支付,30,万元。并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入股德美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半年后,吸收丙加入公司,入股,50,万元,并作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在公司成立一年时,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余额,170,万元(不含股权),库存产品价值,20,万元,库存材料价值,80,万元,应付材料款等,20,万元,应收货款,10,万元。问题:此时公司的资本、资产和净资产各为多少?,【,参考答案,】,(,1,)资本:即注册资本,为,250,万元。,(,2,)资产:即公司实际掌握的财产,包括账面,170,万元资金,机械设备(固定资产),30,万元(要减除折旧),材料,80,万元,产品,20,万元,房屋场地使用权(,2,年)价值,20,万元,股权(,100,万元,需评估),债权,10,万元,无形资产(需品牌评估)。租赁的汽车?约为,430,万元。,(,3,)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上述资产要减去银行贷款,100,万元和应付款,20,万元。,(二)公司资本与资金,1.,公司的资金,是一个历史概念。,2.,现在的资金的概念是一个含义宽泛又不确定的概念。,(三)公司资本与投资总额,公司投资总额是指股东或发起人为公司设立和经营而在设立协议或章程中规定的向公司投人的全部财产总额,包括股东出资形成的注册资本和注册资本之外向公司的投人。,四、公司资本的法律意义,()资本是公司设立的一项基本条件,(二)资本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基本物质条件,(三)资本是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基本保障,(四)资本是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界限,第二节 公司资本原则与资本形成制度,本节包括两个问题:,一、公司资本原则,二、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一、公司资本原则,所谓“资本三原则”,是指传统公司法在发展过程中形成并确认的关于公司资本的三项基本原则的统称。,最初形成并体现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中。,英美法国家也不同程度地吸收和采纳了资本三原则。,(一)资本确定原则,1.,概念,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2.,立法意图和利弊分析,弊端:,其一,资本闲置,浪费资源;同时增加公司设立难度,影响效率。,其二,增资程序麻烦。,优点:就是保证公司资本真实,可防止公司设立欺诈和投机,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资本确定原则的意图在于:一方面使公司具备法人要件,一方面要保护第三人的利益。,3.,我国相关制度,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设立时,都必须依法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缴纳全部股款后,公司方能成立。,(二)资本维持原则,1.,概念,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的充实原则,它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2.,立法意图,使资产与资本不要过于偏离,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3.,我国相关制度,股东退股禁止。不得抽回出资。,不得折价发行股份。,限制非货币出资。,依法提取和使用公积金。,亏损先行弥补。,没有盈利,不得分配。“无盈不分” 。,原则上禁止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不得接受以本公司股份提供的担保。,限制转投资,等处置公司财产的行为,。,(三)资本不变原则,1.,概念,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2.,立法意图,资本不变原则的立法意图是防止公司随意减少资本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3.,我国相关制度,公司增减资本制度。,我国公司法中对公司增减资本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必须经股东会议决议通过,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债权人特别保护程序。,公司减少资本时,必须在变更公司登记前,向债权人发出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二、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三种:,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一)法定资本制,1.,概念,法定资本制,也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和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资本形成制度,其主要特点是资本或股份的一次发行。但可以不一次缴纳股款。,我国现行公司法不仅要求股份的一次认足,而且必须一次缴纳。(新的改了),2.,内容,公司设立时,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资本总额;,公司设立时,须将资本一次性全部发行并募足;,资本募足后,各认股人应根据发行的规定缴纳股款。,公司成立后,如需增减资本须履行法定程序。如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等。,3.,评价,利:,强调资本真实,能较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弊:,增加公司设立难度,导致公司设立周期长、成本高;同时为公司成立后的增减资本带来不便。,(二)授权资本制,1.,概念,授权资本制,也称核准资本制或名义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授权资本制的主要特点是资本或股份可以分次发行。,2.,内容,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此点与法定资本制相同。但同时章程亦应载明公司首次发行资本的数额。,公司章程所定的资本总额不必在公司设立时全部发行,而只需认足或募足其中的一部分。,各认股人就其在公司设立时认购的部分,应根据发行的规定缴纳股款。,公司成立后增加资本,仅需在授权资本数额内,由董事会决议发行新股,而无须股东会议变更公司章程。,3.,评价,利:,公司不必一次发行全部资本或股份,减轻了公司设立的难度;,授权董事会自行决定发行资本而无须经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简化了公司增资程序;,避免大量资金在公司中的冻结和闲置,能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益。,弊:,易导致滥设公司或设立欺诈,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三)折衷资本制,分为许可资本制和折衷授权资本制两种类型。,1许可资本制,许可资本制,也称认许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同时,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内,在授权时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范围内,发行新股,增加资本,而无须股东会的特别决议。,2折衷授权资本制,折衷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也要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并只需发行和认足部分资本或股份,公司即可成立,未发行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发行,但授权发行的部分不得超过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我国现行的资本形成制度法定资本制是否需要改革?应该如何改革?,这是我们在理论研究和解决实践问题中存在并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思考的一种思路:,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产生的背景是什么?,是历史传统的延续还是科学理智的选择?,两种资本形成制度的视角和出发点各自存在什么问题?需要进行哪些调整?各自还有哪些方面需要完善?在哪些方面可以互相借鉴?,我国现行的法定资本制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来完善?,讨论:资本信用和资产信用,我们是否应当采用资产信用制度,而废弃资本信用制度?理由?,一个宏大的构思:,有学者提出:从立法、司法乃至整个学理,中国公司法都表现出鲜明的资本信用的理念和相应的制度体系。但事实上,公司资本不过是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一个抽象的数额,而决不是公司任何时候都实际拥有的资产。决定公司信用即公司履行义务和清偿债务的能力的,并不只是公司的资本,公司资产对此起着更重要的作用,从实际的清偿能力而言,公司资本几乎是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参数,以资本为核心所构筑的整个公司信用体系根本不可能胜任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的使命。,第三节 最低资本额制度,一、最低资本额制度的意义,1.,量化公司法人构成的财产条件。,2.,设定市场进入标准。,3.,为债权人提供最低限度的担保。,二、各国最低资本额立法情况,三、我国最低资本额制度,四、最低资本额制度评价,第四节 公司资本募集与股份发行,本节包括:(教材),一、公司资本的募集,二、股份发行分类,三、股份发行原则,四、股份公开发行的条件,五、股份发行程序,一、资本募集与股份发行概念的辨析,公司资本的募集,亦称资本的发行,是指以一定的条件向投资者发行资本,由投资者出资认购并取得股权或股份,公司得以获得相应的资产。,资本也可以称为股份,在本质上与股份并无区别,因此如从广义的股份概念来理解,资本的募集与股份的发行是同一概念。,1.,第一种理解,:,鉴于股份公司具有一定的公众性,因此考虑到公众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于股份公司股份的发行的条件和程序,有着更为严格的规定。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股份的发行”,一般是指狭义上的概念,即专指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或资本的募集,在这个意义上,,资本募集的概念大于股份发行的概念。资本募集既包括有限公司的资本募集,也包括股份公司股份的发行。,2.,第二种理解,:,如果从公司设立方式角度考虑,公司设立的方式有两种: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这里的募集实际上专指社会公开的募集,而不包括发起人的认股行为。如果从狭义的“募集”概念出发,不仅排除了有限公司,而且将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也排除在外了。那么资本募集的概念便是小于股份发行的概念了。,在我国,股份发行一般是按狭义来理解的,通常专指股份公司的股票发行。,二、相关概念,1发起人募集与认股人募集,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投资者有发起人与认股人之分。,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全部资本的,称为发起人募集。,由认股人认购公司部分资本的,称为认股人募集。,2一次募集与分次募集,一次募集是将公司资本通过一次性发行募集完毕,亦即一次性发行。,分次募集是通过分次发行完成公司资本的募集,亦即分次发行。,3内部募集与外部募集,内部募集是在公司现有股东的范围内募集资本。,外部募集是向公司现有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募集资本,,此种募集又被称为接受或吸纳新股东。,4.,设立发行与新股发行,设立发行,是指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发行股份。,新股发行,是指公司在成立之后再次发行股份。,5.,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直接发行,是指公司直接向投资者发行股份,而不由证券机构承销。,间接发行,是指公司委托证券机构发行,股份。,6.,公开发行与不公开发行,公开发行是指面向社会,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行股份。,不公开发行,是指向特定的投资者、采取特定的方式发行股份。,7.,增资发行与非增资发行,增资发行是指公司在增加资本情况下发行股份,即公司章程所定的资本总额全部发行完毕后,为增加资本而再次发行股份。,非增资发行是指在公司资本总额范围内、不增加公司资本而发行股份。,8.,平价发行、折价发行与溢价发行,平价发行,也称面额发行,是指按股份的票面价额发行股份。,折价发行,是指按低于股份票面价额的价格发行股份。,溢价发行,是指按高于股份票面价额的价格发行股份,。,第五节 增加资本与减少资本,本节包含两个问题:,一、增加资本,二、减少资本,公司法中涉及的利益主体(即利益相关者)主要有:,公司,股东(大股东、中小股东;原始股东、后继股东),债权人(公司债券持有者、银行等金融机构、普通债权人),管理者,职工,“利益平衡的理想”,邮件,一、增加资本,(一)增加资本的概念和意义,(二)增资的方式,(三)增资条件和程序,(一)增加资本的概念和意义,1.,概念,【增加资本】,简称增资,是指公司基于筹集资金,扩大经营等目的,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2.,意义,(见教材,P230-231),(二)增资的方式,1.,内部增资与外部增资,内部增资,是由现有股东认购增加的公司资本。,外部增资,是由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认购新增的公司资本。内部增资和外部增资可以同时采用。,2.,同比增资与不同比增资,同比增资,是内部增资时各股东按原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同步增加出资,增资后各股东的股权比例或持股比例不变。,不同比增资,是内部增资时各股东改变原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而增加出资,也可能有的股东不增加出资,增资后各股东的股权比例或持股比例将发生变化。,3.,追加性增资与分配性增资,追加性增资,是通过现有股东或其他投资者对公司的新的投入而增加资本。,分配性增资,是通过将未分配利润用于股东出资缴纳,或把公积金转为资本的方式增加资本。,4.,增加股份数额与增加股份金额,增加股份的数额,即公司在原定股份总数之外发行新的股份。,增加股份金额,即公司在不改变原定股份总数的情况下增加每股股份的金额或面额。,5.,配股增资与送股增资,配股增资,又称增资配股,是指上市公司根据现有公司股东持股的数量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其发售股份。,送股增资,又称送股或送红股,是指上市公司根据现有公司股东持股的数量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其无偿分配股份。,6.,公司债转换增资与债转股增资,(三)增资条件和程序,1.,有限公司的增资条件和程序。,我国公司法第39条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会对增加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否则就会导致公司增资的无效或被撤销。,有限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需要特别议事规则通过,其它事项均可以一般议事规则通过。,新,公司法,:,第,44,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议事规则,【,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即可增资,一般是由董事会事先制订增资的方案,再由股东会决议。最后依法变更登记。(不需要审批),国有独资公司增资的,应报请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案例】,1996年10月,某市食品厂等八家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一直处于赢利状态,为扩大生产规模,公司董事会提出把公司现有注册资本增加到800万元,采用邀请出资的方式,作为公司股东之一的市某食品厂在该方案中被要求认缴60万元。,该方案于1997年2月提交股东会讨论,市某食品厂以本厂经营状况不佳为由反对增资,最后股东会对增资方案进行表决,表决的结果是五家企业赞成增资,市某食品厂等三家企业反对增资,其中赞成增资的五家企业股份总额为32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64,反对增资的三家企业股份总额为18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36。,决议通过以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执行增资决议,市某食品厂拒绝缴纳增资方案中确定由其认缴的60万元,董事会决定暂停食品厂的股金分红,用以抵作出资。市某食品厂不同意公司董事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无效,并按公司的财务状况向其分配利润。,【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1.,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程序问题。由股东会,2/3,以上表决权通过才有效。本案股东会决议无效。,2.,如果决议有效,那么对不同意增资的股东是否具有强制力,这些股东是否必须要按照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增资?增资对于股东是权利还是义务?,【案例】(教材,P237),1996年5月,中方甲、乙、丙三公司与外方丁公司在中国注册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金800万人民币。甲出资200万元,乙、丙各出资60万元,丁出资480万元。,公司成立后,其食品产品销量越来越大,产品品牌的知名度在同类产品中开始居于前列。这样,公司便打算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开发其他食品及饮料。为迅速扩大生产,需增加资金投入,丁提出公司增加资本的方案,将注册资金从800万元提高到 1500万元,各股东按原出资比例增加出资,乙、丙也认为丁的建议不错。,为此,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表决,股东甲委派的董事提出甲方已无力再出资,不同意增资,但其他董事认为不增资则公司的发展速度会上不去,建议吸收公司外部其他投资人出资,补充应由甲增加的出资。对于这一建议,甲方委派的董事认为,此方案实施将降低甲的持股比例,表示也不赞同。最后董事会对这后一种方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董事共5名,4名同意,1人反对,表决结束后董事会做出增资扩股的决议。随后,公司与公司外部人李某签订了出资协议书,重新制作了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书,对股东及其出资金额、持股比例进行了相应的变更。,甲方认为,董事会在甲方派出董事反对的情况下,仍做出增资决议,违反了合资企业法的规定,遂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决议无效。,【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1.,中外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适用问题。,2.,公司增资条件与程序问题。,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并无公司增资问题的规定,因此甲方诉请的依据是错误的。,2.,公司增资问题的决策权归属股东会,董事会无权作出增资的决议。甲可以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决议无效。,3.,就本案而言,公司增资的目的是合法的,但增资的决议须由股东会决议。因此,董事会应提议召开股东会对此增资事项进行议决。如决议增资,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但如甲不同意出资,股东会也可以决议由其他股东认购或吸收新股东认购出资。,4.,增资时原有股东和新股东的权益界定问题。,增资时,公司资产与资本往往是不相符的,因此在吸收新股东的情况下,合理的增资方式应是首先对公司的现有资产进行全面的评估,核实公司的净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新老股东的股权比例。,2.,股份公司的增资新股发行的条件和程序(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发行条件,公司法第137条对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的条件作了如下规定:,(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新,证券法,第,13,条:,第,13,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新股发行程序,A.,发行决议,-,一般程序改为特别程序,新公司法中第,104,条明确规定股份公司股东大会适用特别决议程序的事项是公司修改章程、增资或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需要特别程序,即,2/3,以上表决权通过。,第,134,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原第,138,条,内容未变,如属于公开发行的:,取消行政审批,B.,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申请并得到核准,新,证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股东大会决议;,(,四,),招股说明书;,(,五,),财务会计报告;,(,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C.,公开发行文件,新,公司法,第,135,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本法第,88,条、第,89,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原第,139,条和第,140,条,D.,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第,88,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第,89,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E.,申请变更登记及公告,原第,142,条,内容未变,新,公司法,第,137,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练习】(2000年律考),单选:兴华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增发新股,董事会拟定发行新股的方案,该方案中包含下列事项,请问其中哪一项不符合法律规定?,A,为吸引更多的投资,拟按股票金额的九折发行,B,兴华糖业公司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C,所有新股均为无记名股票,D,所有新股的发行均由一家证券公司包销,答案:,A,本题考增发新股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131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新第,128,条,内容未变,因此,A,项违法,;,二、减少资本,(一)减资的概念和意义,(二)减资的方式,(三)减资的条件和程序,(一)减资的概念和意义,1.,概念,减少资本,简称减资,是指公司基于某种情况或需要,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2.,意义,(教材,P233,归纳为5条),【练习】,(法149条),不定项选择题:( ),禹达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发行了股票,依据法律规定,该公司出于什么目的才可收购本公司的股票?,A,平抑股市,稳定本公司股票价格,B,减少本公司注册资本,C,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D,奖励本公司的员工,增强其主人翁的责任感,第,143,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参考:2004年司考多选:,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已上市,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该公司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方可回购本公司的股票?,A.,平抑股市,扭转本公司股票下跌趋势,B.,减少本公司注册资本,C.,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D.,用于奖励本公司优秀员工和推行职工持股计划,答案:,BC,(二)减资的方式,1同比减资与不同比减资,同比减资,是各股东按原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同步减少出资,减资后各股东的股权比例或持股比例不变。,不同比减资,是各股东改变原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而减少出资,也可能有的股东不减少出资,减资后各股东的股权比例或持股比例将发生变化。,2返还出资的减资、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与销除股权或股份的减资,返还出资的减资,是对已缴足出资额的股权或股份,将部分出资款返还给股东。,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是对尚未缴足出资额的股权或股份,免除股东全部或部分缴纳出资的义务。,销除股权或股份的减资,是在公司因亏损而减资时,直接取消部分股权或股份,或者直接减少每个股份的金额,并抵销本应弥补的公司亏损。,3减少股份数额与减少股份金额,减少股份数额,即每股金额并不减少,而只是减少股份总数。其具体方法又分为销除股份和合并股份。,减少股份金额,即不改变股份总数,只减少每股的金额。,公司可以同时采用两种方式减资,既减少股份的数额,又减少每股的金额。,(三)减资的条件和程序,董事会制订公司减资方案。,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股东(大)会作出减资决议,并相应地对章程进行修改。,公司作出减资决议,适用特别程序,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减资应相应地修改公司章程,且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债权人保护特别程序、,】,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启动债权人保护特别程序。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原:至少公告三次),债务清偿或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原,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新,公司法,第,178,条),办理变更登记。,【,评价,】,相对公司增资条件而言,我国公司法对于减资条件的规定过于宽松。既没有规定公司在什么条件下必须减资,也没规定公司在什么条件下必须以什么方式减资。导致实践中公司想什么时候减资就什么时候减资,想怎样减资就怎样减资。减资成了公司的权利和自由意志。这就极有可能导致公司滥用减资,从而造成债权人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本章重点问题回顾,资本的不同含义及相互关系?,资本与资产、净资产的关系?,资本维持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的体现?,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与折衷资本制?,增资与减资制度中对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论公司资产信用,毫无疑问也非常明显的是,体现公司偿债能力的并非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而是公司的净资产。,如果把公司的偿债能力视为公司的全部信用,那么在理论上,“资产信用”(严格讲是净资产信用)勿庸置疑是成立的。,在这个前提下,我们所应探讨的就是资产信用推行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必要性的问题了。,一、可行性分析,问题:,用“资产信用”代替“资本信用”,在现实上需要解决哪些问题?,会遇到哪些障碍?,是否可行?,1.技术问题立法的问题。,以资产信用的理念,如何来建构我国的具体的法律制度体系?,2.成本问题价值判断。,资产信用的成本到底有多大?,【,结论,】,资产信用的推行成本很高,有一定难度。,二、科学性分析,问题:,资产信用对于债权人是否就是灵丹妙药?,1.,债权人是否通过公司资产判断公司信用?资产是否是判断的标准?是否是惟一标准?,资产的因素在影响公司信用的诸多因素里占多少比例?这个比例可否把握?,2.,债权人能否通过公司资产来判断公司的信用?公司资产能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多大保障?,我们在认定资本信用靠不住的同时,也应认识到资产信用也是靠不住的,其实质相当于以一份公司资产对无数债权人的,重复担保,。这是资产信用者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法律对于公司超过资产额度进行交易是否要限制?,3.,成本效益及其相关性分析,现行资本信用制度危害有多大?资产信用制度的相对效益能有多大,?,资本信用的成本是否就是资产信用的效益?,【,结论,】,资产信用的能力也是有限的,也不完全科学,并不必然能表彰公司的实际信用,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作用仍是十分有限的。,三、必要性分析,是否有必要推行资产信用?,意义有多大?,对于现行资本信用制度存在的弊端,能否在资本信用制度内予以弥补?相对成本如何?,三个候选方案:,1.,建立一种亏本公告制度。,2.,建立一种如实告知制度。,3.,规定资本填补制度和强制减资登记制度。,【结论】,上述三种方法均可以通过加强公司董事的责任而得以实现,在表彰公司信用方面,虽然也不能尽如人意,但不会比资产信用的效果差。其成本可以通过经济分析方法进行具体分析,但可以肯定,与推行资产信用相比,成本较低。,【,最后结论,】,从以上分析可见,单为债权人利益考虑,推行资产信用实无必要,资产信用制度既不十分科学,也不简单易行,因此对现行资本信用制度进行完善便已足够。,事实上,基于单一的交易相对人的视角,担保制度是最为简单有效的信用保障,而这在债法中,早就是现成的了,。,【,反思,】,进一步反思-,(,1,)资本信用制度是否违反公平原则?,公司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因为经营不善或市场因素等原因造成公司的实际资产低于资本,怎么办?是否要否定公司法人资格或撤销公司登记?,资产信用者的观点是:亏损的公司,资产少于资本,而债权人与公司交易中并不知道公司已经亏损,那么以资本信用作为判断如造成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则对债权人就有失公平,甚至社会秩序也会因此而受到影响,所以要废弃资本信用。,那么,如果债权人知道了公司已经亏损而自愿与公司进行交易,那么算不算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是否公平?,债权人的利益损害是否与资产低于资本有直接因果关系,有多大关系?,(,2,)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否是公司法的任务?,在公司法中设置债权人保护制度是必要的,或者说公司信用体系的建立是必要的。,但是应该在多大程度上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是值得考虑的问题,还有,与其他法律制度如何来配合和相互补充,?,(,3,)存在资本信用和资产信用吗?,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事实上决定公司信用的因素不仅仅是公司的资本或资产,保护债权人利益需要公司法诸多制度的合力。,所谓的资产信用与所谓的资本信用一样,都仅是,理念上的存在,。我们真的无需在打破由我们一手打造出来的资本信用神话的同时 ,再造一个,资产信用的神话。,至于选择法定资本制还是授权资本制,其前提也并非是信奉资本信用还是资产信用,与折衷资本制对应的,也不存在一种介于资本与资产之间的折衷信用。,同样,公司法中的最低资本额、出资、增资、减资等制度,与所谓的资本或资产信用,不能说没有联系,但确无必然的因果关系。资产信用者所强调的这些制度的改革,很难讲不是对公司信用的消弱,其本质也并非是资本信用和资产信用的选择,而是安全与效益价值的妥协。,对于增强公司信用而言,我认为财会制度和外部监督制度的完善以及法律责任的强化,才是真正行之有效的途径。,电子邮件:,从此文此事,感觉你是一个现实主义者,这是中国现实的现实要求。,我主张做一个理想的现实主义者,就是不拘泥于局部现实(一时一事)的现实主义者。当理想不能现实时,依然充满理想;而现实不太理想时,仍能现实地面对。马路可以是笔直的,而“人路”必然是曲折的,“理想的现实”便是用艺术家的审美眼光来接纳和欣赏这些“曲线”和“曲美”。,从文章主题,感觉你是一个“悲观”主义者,(仅对文章论题而言)既然要写,当然就不是为它唱赞歌的。,我主张做一个乐观的悲观主义者,就是时刻充满信心的悲观主义者。相信“非典”很快就会过去,相信面包会有的,相信一切制度总会越来越完善,相信“不完美”的动态过程才是伴随我们乃至国家一生的永恒主题,而“完美”往往只会出现在故事结局的静态瞬间。,因此,我们有充足的理由怀着满足的心情对我们所不满足的一切事物进行批判,并在批判中寻求快感。这便是“过程”或者是“推动过程”,同时,批判也是审美和完美的过程,理想的现实过程,乐观的悲观过程。,我从不怀着神圣的心情仰视法,即使在法治社会里,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即便是同法学一样古老一样高度发展的医学,至今所能根治的疾病也是寥寥可数的。社会的“痼疾”较之人的疾病更为复杂,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普遍联系”原理绝非书本上的知识,任何问题的解决或改善,都会牵涉到不同视角、内因外因、千丝万缕、错综复杂的系统关系,仅靠法律的完善是远远不够的。,基于这样的认识,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的任务便是用我们手中的“扳手”紧好它所对应的“螺丝”,但是不能期望这可以解决整个系统的问题。社会科学就是这样一个东东,谁也说不清“真理”到底掌握在谁手里,只有更好,但没有最好。,对论文的判断在于是否言之有理、论之有据,能自圆其说便足够了。至于能否真正解决社会问题,我想恐怕不是靠几声呐喊或呻吟便能够实现的。,因此,对于本文所论及之问题,议事规则问题,?,【,案例,】,某股份公司有董事,10,人,董事长召集董事会拟形成一项决议,但只有,5,人出席,表决中有,4,人同意,,1,人反对,董事长宣布通过决议,后未参加会议的董事主张会议程序违法,决议无效,因此出现争议,应如何解决?,对于此案的处理,,公司法,第,117,条可作为法律之依据。该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问题在于:本条规定中所谓的“全体董事”,是指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还是指公司全部的董事?“,1/2,以上”是大于,12,还是大于等于,12,,是否包括本数?,第一个问题:“全体董事”?,我认为应理解为“全部董事”,既包括出席的,也包括未出席的。,理由:第,106,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相应地,对于有限公司而言,,公司法,第,39,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40,条,,“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两条中的“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也应该理解为公司所有的股东,而不是出席会议的股东。如果以“出席”作为基数的话,法律条文中应该明确。,第二个问题:“,2/3,以上”、“过半数”?,我国,民法通则,第,155,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的规定,也可以作为辅助性参考,“半数以上”、“,2/3,以上”均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但依此理解,公司法第,117,条还有问题 。,第117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92条第3款:,“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106条第2款:,“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法,第,35,条第,2,款:(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此条规定虽然在表决“界限”上是明确的,但其含义却是难以捉摸的。,新,公司法,:,第,91,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新,公司法,:,第,104,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新,公司法,:,第,112,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新,公司法,:(原,35,条),第,72,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演讲完毕,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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