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5)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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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个人独资企业法(5),*,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第五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Contents,Click to add Title,2,Click to add Title,4,Click to add Title,3,3,Click to add Title,3,1,个人独资企业法(5),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法(5),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在其债权得不到清偿时有权要求投资人 其个人财产偿还个人独资企业所欠债务 而不仅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或投资人对企业的出资额为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5),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企业法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法(5),在权利义务上,企业和个人是融为一体的,企业的责任即是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即是投资人的财产。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个人独资企业法(5),法律赋予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表现在:第一可以有自己的名称和字号,并以其名义从事经营。第二可以有自己的财产。投资人投资企业的财产以及所有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取得的财产均为企业的财产 这为个人独资企业独立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一定的保障。第三,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第四拥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但这并不防碍它作为一类独立的市场主体和企业主体从事民事经济活动,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法(5),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独资企业法(5),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法(5),就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包括:,(1),法官,即凡取得法官任职资格、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2),检察官,即凡取得检察官任职资格、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3),人民警察;,(4),国家公务员。,个人独资企业法(5),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登记涉及前置审批业务或企业认为需要的,可以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其它的不需办理。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时应注意以下法律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以下部份依次组成:由行政区划,+,字号(商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个人独资企业法(5),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对出资方式加以规定和限制其意在鼓励设立 各种出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对于用货币 外的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依法需要评估作价的应当由法定机构进行评估核实资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登记机关也有权依法核验。,第二,无论投资人以上述的哪一种方式出资,用以出资的财产和财产权利都应当是自己的或享有独立支配权的合法财产和财产权利。,个人独资企业法(5),个体工商户,(,主要是集贸市场里的摊商中的多数、流动商贩、季节性的个体工商户等,),则采取流动摆摊设点、走街串巷、肩挑手提等方式,井无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个人独资企业法(5),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根据其经营规模,招用必要的从业人员。可以是几个从业人员,也可以是几十甚至更多。个体工商户只能根据经营情况请,1,、,2,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3,、,5,个学徒,但雇工人数不得超过,7,名。,个人独资企业法(5),(二)设立程序,设立申请书作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必备文件,应当能够反映申请设立人的基本情况和真实意愿。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企业的名称和住所;,(,2,)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3,)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4,)经营范围。,个人独资企业法(5),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及权利和义务,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依法申请贷款。,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拒绝摊派权。摊派是指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对于违法强制要求提供财务、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个人独资企业法(5),(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应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独资企业法(5),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投资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对企业资产及运营收益享有完全的所有权;,2,、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完全的决策权、指挥权、管理权;,3,、有将其全部营业及财产转让、赠送、以遗嘱方式处分的权利;,4,、有为扩大其经营规模而收购、并入其他企业的权利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权利。,个人独资企业法(5),(二)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有权选择企业事务管理形式。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己管理独资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任他人管理独资企业的事务,具体管理形式则取决于企业投资人的意愿。,投资人要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委托或聘用合同中应具体明确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的委托事务或授权范围。,个人独资企业法(5),在经营管理中,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应当在委托或授权范围内从事活动。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所称善意第三人,这指本着合法交易的目的,诚实地通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与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建立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法人、非法人团体或者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法(5),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人独资企业法(5),清算:,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企业债务,个人独资企业法(5),Thank Y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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