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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20/9/14,#,建筑法规概论,第一章绪论,一、建筑的概念:,建筑,是为满足各种不同的社会过程(包括生产、生活、文化等)的需要,而建造的有组织的内部和外部的空间环境。,二、法的概述,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考证,“法”的古体是“灋”。 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这样解析:“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灋”字中的“廌”,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亦作“豸”、“獬豸”),能够分辨当事人有罪还是无罪,对有罪的就“触”,对无罪的则不“触”。,现代意义上法的概念是:法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经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人的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广义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即法律规范的总和。通俗一点讲就是人们在生活中解决纠纷所适用的法条的总和。包括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等。,狭义法律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和法律的区别:,1、法是抽象的,伦理性的。我国多数学者习惯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英语写作“THE LAW”。,2、法律是具体的,应用性的。我国多数学者习惯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英语写作“A LAW”或“LAWS”。,三、建筑法规的概念,:,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建筑活动中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节,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和作用,一、表现形式与效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技术法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二、建筑法规的作用,规范指导建筑行为,保护合法建筑行为,处罚违法建筑行为,第二节建筑法律关系,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和调整的人与人或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建筑法律关系:是指由建筑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筑业管理和建筑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相关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建筑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9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0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11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2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3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一、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这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最大区别。,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实质性要件:,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1依法成立。,二、法人的成立条件,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一、建筑法律关系主体,政府相关部门,业主方,承包方,中介组织,中国建设银行,公民个人,二、建筑法律关系客体,财:建设资金,物:建筑材料,行为: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检查验收,非物质财富:如设计图纸,三、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基于主体双方地位平等基础上的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主体双方地位不平等基础上产生的不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四、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解除,、情形,、原因:建筑法律事实,概念:是建筑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引起建筑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解除的客观现象和客观事实。,类型:事件,社会事件,自然事件,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第三节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及调整对象,一、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二、适用范围,时间效力:建筑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和澳门除外),对人的效力:一切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和各级依法负有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三、调整对象,广义的建筑活动:,建筑活动:,各类房屋建筑:,建筑装修和建筑装饰,特别规定,第四节基本制度,建筑许可制度,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施工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施工许可证无效。正本一份悬挂在施工现场办公地明显处备查,副本n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存档。,案情,2003年9月16日,肖某与没有建筑资质的农民工黄某签订承揽建筑合同,由黄某为其建造一私人住宅。为方便施工,黄某在建筑工地内挖建了一个约60厘米深,面积达20多平方米的石灰池,石灰池周围无任何标志及防护设施。同年10月13日下午,工地对面居民李某5岁的女儿到工地玩耍,不慎掉落装满了石灰膏的池内,后被人发现救起送医院治疗。经诊断,受害人双目受到烧伤,共用去医药费6400多元。事发后,经有关部门调解未果,受害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黄某共同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8726元。,争议,原告诉称,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主要原因是被告肖某将建房工程交由没有建筑从业资质的工匠黄某承揽,且黄某在挖建石灰池时没有在石灰池周围设置防护栏所致,这是肖某与黄某的过错,因此,二人应共同承担过错责任。,二被告对石灰池周围没有设置防护栏、受害人因掉落石灰池致伤并造成经济损失8726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肖某认为,我已将房屋发包给肖某承建,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任何损害与我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本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被告黄某认为,受害人掉落石灰池致伤是其监护人监护不力而造成的,与他人无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要旨,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各方对肖某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黄某、石灰池周围没有设置防护栏、原告因掉落石灰池致伤并造成经济损失8726元的事实无异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致使原告遭此损失主要原因是被告黄某在施工中疏忽大意,没有按规定在石灰池周围设置明显标志及防范设施所致,这与黄某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不懂施工安全规定有关,因此被告黄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肖某将建房工程交由被告黄某承建所签订的建筑合同,其性质是承揽合同。,被告肖某是定作人,被告黄某是承揽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承揽人黄某没有取得相应的建筑工匠从业资格,且被告肖某是房屋的受益人,其在选任承揽人上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是一个只有5岁的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幼童,其监护人应时刻注意履行监护职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但却因疏于管理,监护不力造成原告遭受此伤害,对此损失,其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60%,即5235.6元;被告肖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 20%,即1745.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没有提起上诉。,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村镇建房是否一定要由有建筑从业资格的工匠来承建?这也是本案被告肖某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对此问题,各地法院处理不一,有的认为村镇建房大多是低层建筑,不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不必一定要由有资质的人才可承包,现实中村镇建房真正由有资质的建筑工匠承建的比例也不多,因此应根据国情区别对待。,建筑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质量第一,安全第一”是建筑业的本质要求,承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如何将直接影响到施工的安全和工程的质量。因此,要求所有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是十分必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首先开宗明义地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说明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包括村镇建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必须遵守建筑法。同时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只能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65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五节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立项决策阶段,编制勘察设计文件阶段,施工安装阶段,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基建项目工程建设程序】,一、项目论证及申报,二、项目概算及投资计划落实,三、地质查勘、初步设计,四、施工图设计预算及报批,五、开工前准备,六、组织招标投标,签订合同,七、材料、设备供应,八、施工管理,九、组织竣工验收,十、工程决算的审核与审计,十一、上报年终决算表,十二、组织质量评比,小结,重难点:建筑法律关系、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希望:对重点内容融会贯通,对非重点内容要有自己的记忆。,结束语,当,你尽了自己的最大努力,时,,,失败,也是伟大,的,所以不要放弃,坚持就是正确的。,When You Do Your Best, Failure Is Great, So DonT Give Up, Stick To The,End,谢谢,大家,荣幸,这,一路,与你同行,ItS An Honor To Walk With You All The,Way,演讲人:,XXXXXX,时 间:,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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