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11物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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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民 法 学,(,2-2,),Civil Law,民 法 学(2-2),本学期学习的民法内容,一、物权,(一)物权概述,(六)占有,(五)担保物权,(四)用益物权,(二)所有权,(三)共有,本学期学习的民法内容一、物权(六)占有(五)担保物,二、债权,(一)债权总论,债的概述,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移转和消灭,(二)不当得利之债,(三)无因管理之债,二、债权(二)不当得利之债(三)无因管理之债,三、人身权,(三)身份权,(一)人身权概述,(二)人格权,三、人身权(三)身份权(一)人身权概述 (二)人格权,第一编 物权,第一编 物权,第一编 物权,物权(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一、所有权(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一)国家所有权(国家对矿产资源、水资源、城市土地等享有的权利),(二)集体所有权(城镇或农村集体对自己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三)私人所有权(公民个人对合法取得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高层建筑内的住户对居室、走廊、电梯、小区会所、绿地、车库等附属设施、所享有的不同权限的权利),二、用益物权(在他人的物上依法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规定的权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国家、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厂、盖房、修路等方面的权利),(物权法规定的权利),(三)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规定的权利),(四)地役权(利用他人修的道路通行或限制他人的建筑物加高以开阔自己的视线等方面的权利) (,物权法规定的权利),(五)典权(不想把自己的房屋出卖,但为了融资把住房交给典权人使用、收益的权利),(物权法未规定的权利),(六)居住权(因各种原因,为家庭成员以外的人设立的长期居住的权利,不包括房屋租赁等情形),(物权法未规定的权利),二、用益物权(在他人的物上依法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三、担保物权(就他人的担保物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一)抵押权,(二)质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三)留置权,四、占有,即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三、担保物权(就他人的担保物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章 物权概述,第一章 物,第一章 物权概述,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第五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第一章 物权概述,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一、物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一)物的概念,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一、物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一)物的概念,(二)物的法律特征:,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例 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A,电子;,B,电力;,C,阳光;,D,人身,(二)物的法律特征: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 2、物能满足人们的,(三)物的分类,1,、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1,)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某些物在性质上能够移动,但因价值较高,且在交易习惯上转让程序较为慎重,在法律上亦具有不动产的某些特征,在学理上称为“准不动产”,例如船舶及民用航空器等。,(三)物的分类 1、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2,) 不动产,土地,地上定着物,定着物是指持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易移动,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的构成部分,而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2) 不动产 土地 地上定着物 定着物是,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2,)物权类型不同。,(,3,)诉讼管辖不同。,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2,、 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根据物的流通性,物可以分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又称融通物和限制融通物。,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2、 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根据物的流通性,物可以分为流通物和限,限制流通物主要有:,(,2,),非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主要是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或依法授予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地固定资产。这些财产虽交由公民和法人经营管理或承包经营,但非依法定方式不能转让。,(,1,),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如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设施。这类财产专属于国家,公民和法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才能合法地使用这些财产,并不得买卖、出租和抵押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转让。,限制流通物主要有: (2)非专属国家所有的,(,3,)军用武器、弹药、毒品、麻醉药品等。,这些物地生产、流通、使用均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自由流通,以维护公共安全。,(,4,),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任何公民和单位不得私自据为己有;属于个人所有的文物,可相互交换或依法出售。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3)军用武器、弹药、毒品、麻醉药品等。 (,(,5,)走私物品,特许减免税物品。,走私物品如前所述是属于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进出国境的货物。购买走私品是违法的。特许减免税物品是国家依法准许对一些进出口货物予以优待,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货物。由于一般有特殊用途,因此限定销售对象或禁止销售范围,不能自由买卖。,(,6,)黄色淫秽的书刊、磁带、录像带等,国家禁止这类物品的流通转让。,(5)走私物品,特许减免税物品。,区分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的意义在于:,(1),规定限制流通物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违反有关限制流通物规定的民事活动是非法的,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区分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的意义,3,、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可将物分为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3、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指,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1),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灭失的,权利人不能要求义务人实际履行,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义务人实际履行。,(2),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或标的物,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有些法律关系即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为特定物,如买卖法律关系。,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依照物能否分割,以及分割是否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特点,物可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物。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将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物。,区分可分物和不可分物的意义在于:,(1),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对不可分物不能进行实物分割;,(2),以不可分物为标的的债,是不可分之债。,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依照物能否分割,以及分割是否损害其用途,5,、主物与从物,从物是相对于主物而言的。在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两个独立的物中,起主要效用的为主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是从物。,5、主物与从物从物是相对于主物而言的。在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从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从物之使用目的须具有永久性;,(2),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3),从物须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部分;,(4),在使用价值上存在依附关系;(,5,)须交易上视为从物。,从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在法律没有相反规定或当事人没相反约定时,及于主物之效力同样及于从物。,从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从物之使用目的须具有永久性,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哪些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A.,锁与钥匙,B.,上衣与裤子,C.,电视机与遥控器,D.,房屋与窗户,下列选项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的是(),A.,上衣和它配套的裤子,B.,船和桨,C.,钥匙和锁,D.,电脑和鼠标,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哪些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5,、原物与孳息,孳息是指因物或权益而生的收益。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的对称是原物。,5、原物与孳息孳息是指因物或权益而生的收益。孳息可分为天然孳,天然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又称直接孳息。,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又称间接孳息。法定孳息必须因他人使用而发生。,天然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又称直,原物与孳息的关系,:(,1,)互相独立,如果是物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不成立原物与孳息的关系;(,2,)在生产上具有“出产”关系,即依据自然规律或法律规定或游戏规则。,例如: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C,动物腹中的胎儿,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原物与孳息的关系:(1)互相独立,如果是物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孳息的取得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例如:,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自然孳息的所有权?,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B,采矿权人,C,典权人,D,质权人,孳息的取得问题,立新学校委托其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王某到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好该公司举行有奖销售,规定购买商品若干元可得奖券,1,张。王某代购电教器材得到了,5,张奖券,他自己把这几张奖券收了起来。后百货公司抽奖,这几张奖券中的,1,张中了头奖,可得彩色电视机,1,台,该电视机应当( )。,A,、归立新学校所有,B,、归立新学校所有,但应给王某以适当补偿,C,、归王某所有,D,、归立新学校与王某共有,立新学校委托其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7,、有主物与无主物,根据物在一定时期内是否有所有人划分。无主物(抛弃物、无人继承的物)没有所有人的物。,6,、消耗物与非消耗物,根据物经使用后的形态变化进行划分。消耗物是经一次使用就归于消灭或改变原有形态性质的物。消耗物只能作为消费借贷或移转所有权等债的标的物。,7、有主物与无主物 6、消耗物与,8,、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根据物是由一个或多个独立物构成划分。,单一物是独立成一体的物。,合成物由数个单一物构成的,具体单一形态的,物。如房屋、汽车。合成物的构成部分虽然没有完全丧失其个性,但形体上已经成为统一体,所以,合成物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单一物没有区别。,集合物是由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聚合而成的,在法律或交易观念上视为一物的物的总体。如一群马、一个运输企业的全部汽车。,8、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根据物是由一个或多个独立物构成划分,9,、,货币,货币在民法上属于种类物,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种类物,具有一般等价物的特征,以货币金额计算其价值。在民法上,货币不仅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且还是许多民事法律关系对价的支付手段。,其特点:货币所有权与占有权合二为一;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货币不发生返还请求权与占有回复诉权问题;,9、货币 货币在民法上属于种类物,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种类物,,讨论案例,甲乙二人在街上逛街,看到前面一个人掉下一个钱包,甲上去捡起来,发现里面有,50,元现金,二人决定均分。由于当时两人都没有零钱,说好在甲回家后再分。两人在回家的路上,看到一个福利彩票销售点在发售福利彩票。甲即用捡到的,50,元钱买了,5,注,乙没有阻止。在开奖后,甲所买的福利彩票中了,100000,元的奖金,乙要求均分奖金,遭甲拒绝,两人发生争吵。福利彩票工作人员得知原委后,以购买奖券的,50,元钱是甲非法所得为由拒付奖金。甲便以福彩中心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福彩中心给付奖金。乙则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请求均分奖金。,讨论案例,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捡的,50,元钱属于什么性质?对这,50,元钱应该如何处理?,2,甲对乙许诺均分,50,元钱是一种什么行为?是否对甲产生约束力?,3,甲和福彩中心之间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福彩中心拒付奖金是否有理?,4,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5,设甲某为一,14,岁少年,则福彩中心能否以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彩票的行为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奖金?理由何在?,请回答下列问题:,10,、,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凭证。具有下列特点:,(1),有价证券券面所表示的权利与证券不可分离,即要权利证券化;,(2),有价证券是一种虚拟资本。证券义务人见券始行付款,而且义务人履行义务后,不问持券人确否为权利人,其义务即行免除。,10、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取得一定财产权利,从性质上说,有价证券是有别于货币和借据的一种特殊类型的物。,有价证券与货币的主要区别在于:货币持有者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实现其票面价值,而有价证券持有者只能依据证券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有价证券与借据的区别主要在于:借据只是债权的证明,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而有价证券则不仅有证明作用,而且具有财产价值,因而借据遗失后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原债权,而有价证券遗失或损毁后其财产价值就随之丧失。,从性质上说,有价证券是有别于货币和借据的一种特殊类型的物。,民法学11物权课件,民法学11物权课件,民法学11物权课件,根据有价证券的转移方式,可将其分为:,(1),记名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记载着该证券的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这种证券的转让必须按照一般债权转移的方式进行,否则受让人即使出示证券,证券义务人亦可拒绝履行。,(2),无记名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没有记载该证券的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证券,这种证券的权利人就是证券的持有人。不记名有价证券可以自由转让。,根据有价证券的转移方式,可将其分为:,(3),指示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指明第一个取得证券权利的人的姓名的证券。,这种有价证券转让时,需要采取转让人签名背书及指定下一个取得人的姓名的方式,每转让一次,在证券背面签名指示一次。,典型的证券有:票据、债券、股票、提单等。,(3)指示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指明第一个取得证券权利的人的,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2.,物权是绝对权,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4.,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5.,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应具备以下条件:须为特定物;须为独立物;不限于有体物;须存在于人体外部。,例: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物权是绝对权,B.,物权是对世权,C.,物权是对人权,C.,物权是支配权,4.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5.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应,三、,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计,247,条。,(一)概念,是调整民事主体对于物的占有支配关系,规定各种物权的法律规范总和。,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调整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与债权法不同,强调归属,而非流转。,(二)调整对象,财产的占有关系,包括归属和利用关系。以保护财产归属的法律秩序为目的。,三、物权法,(三)物权法的特征,1,、强行性的规范;,2,、固有法性。物权制度和一国的经济体制密切相关,重点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特别是土地物权具有强烈的本国法的色彩,而债权法则差别不大。,3,、公益法性。在承认并保障所有权不可侵犯的情况下,国家还在公法上通过征收,适当的行政管理来限制其不受侵犯性。,(三)物权法的特征,(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即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变动方式以及效力等,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是在罗马法时就已经确定的原则。,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是在罗马法时就已经确定的原则。,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1,)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2,)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当事人如果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其行为一般不发生物权效力。,(,3,)物权的变动方式及效力不得创设。,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3,、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包括如下内容:,(,1,)一项物权的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一物;尚未与物之整体分离的物之组成部分之上,不能单独设立物权;,(,2,)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并存两个以上所有权;,但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为多人;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根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但份额本身并非单独的所有权。,(,3,)一物之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但不相抵触的数个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3、一物一权原则,4,、公示公信原则,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这是因为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其变动常有排他的效果,如果没有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将其变动表现出来,就会给第三人带来不测的损害,影响交易的安全。,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此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4、公示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公信原则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公信力的含义:,(,1,)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律要求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进行一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权亦受保护。,(,2,)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3,)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进行公示,则其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一、民法上物权的种类,(1),所有权,(2),用益物权,(3),担保物权,(4),占有,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他物权,准物权,一、民法上物权的种类(1) 所有权(2) 用益物权(,二、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一,),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所有权。,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二、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一,(,二,),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或定限物权),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完全物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又称不完全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二) 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或定限物权)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根据设立的目的不同,他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的实现为目的所设立的物权。,(三)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根据设立的目的不同,他物权又分为用,(,四,),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的种类所作的区别。,(,五,),意定物权、法定物权,根据物权的成立原因,物权可分为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四)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六,),主物权和从物权,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六) 主物权和从物权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七,),本权与占有,占有是对物直接进行掌握控制的事实。,相对于占有而言,所有权、他物权皆为本权。,(七)本权与占有占有是对物直接进行掌握控制的事实。相对于占有,(,八,),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普通物权是民事基本法规定的物权,。,特别物权是由特别法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如采矿权、捕捞权、养殖权。,(八) 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普通物权是民事基本法规定的物,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人基于对物的支配而产生的特殊作用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人基于对物的支配而产生的特殊,一、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内容相同的物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具体体现为:,(,1,)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所权。,(,2,)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设立两个用益物权。,一、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同一标的物上可存在的两个物权的情况包括:,(,1,)所有权与定限物权,如,所有权与抵押权;,(,2,)担保物权,如,同一抵押物上可设定多个抵押权;,(,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如,设定用益物权以后可就同一标的物再设定抵押权等。,同一标的物上可存在的两个物权的情况包括:,二、物权的优先效力,基本含义是相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二、物权的优先效力基本含义是相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并非不能并存,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1),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则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1)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则物权有优先于债,例外:,(1),租赁权优先于物权的情形。“买卖不破租赁” 。,(2),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规定某些物权不得享有优先于债权的情形。如先设定的抵押权不得优先于船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的给付请求权;依据,破产法,规定,工人工资债权优于设定在先的抵押权。,(2),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例外:(1)租赁权优先于物权的情形。“买卖不破租赁” 。(2,3.,物权对于一般人的优先效力,优先购买权,财产所有人在出卖其共有财产时,就该项财产与财产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另外,还有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3. 物权对于一般人的优先效力优先购买权,财产所有人在出卖其,三、追及效力,追及效力,物权成立以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到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如,不动产所有人设定抵押权后,可将不动产让与他人,但抵押权的实现可追及该不动产,申请法院拍卖。,例外:,1,、善意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受即时取得制度和时效取得制度的保护。,三、追及效力追及效力,物权成立以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到何,2,、物权未按法定方式公示者,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3,、物权登记错误,与登记名义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受登记公信力的法律保护,真权利人对善意第三人无追索力。,甲以自有的一批布匹作抵押向乙借款,未办理登记。在抵押期间,甲未通知乙,便将该批布匹卖给了丙,并已交货付款完毕。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A,、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B,、丙无权取得对该批布匹的所有权,C,、乙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D,、乙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2、物权未按法定方式公示者,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四、物上请求权效力,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妨害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妨碍预防请求权。,四、物上请求权效力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对此定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1),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2),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3),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对此定性可以从以,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分,:,(,1,)物权请求权以恢复物权的完美状态为目的,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而产生的一种防卫性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一种索求性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来自于物权的支配内容,是一种从属性的内容,物权请求权不能转让;而债权请求权可以转让。,(,3,)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优于债权请求权的效力。,(,4,)物权请求权不考虑相对人是否有过错,只需证明相对人已实施了侵害物权的行为便可;而债权请求权中,债权人一般应对债务人负过错的举证责任。,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分:,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依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依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后,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依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依意思表示,1,、下列请求权中属于物权请求权的是,A,、损害赔偿请求权,B,、消除危险请求权,C,、返还原物请求权,D,、确认父子关系请求权,2,、下列物权中只能是动产物权的是,A.,所有权,B.,抵押权,C.,留置权,D.,用益物权,3,、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B,、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C,、一间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D,、一间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抵押权,1、下列请求权中属于物权请求权的是,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一、物权的变动的概念,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总称。,(一)物权的取得(发生),即物权人取得了物权,它在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形成了物权法律关系,并使特定的物与物权人相结合。,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一、物权的变动的概念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指非依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1,)劳动生产: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以是否给予他人的权利与意识为标准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指非依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以,(,2,)收益。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收益。,(,3,)添附(添加依附)。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下列行为中,属于民法上的添附的是( )。,A,、甲在自家的平房三间上加盖三间楼房,B,、乙将甲的茅台酒与自己的墨水混合在一起,C,、丙误将乙的宝石当作自己的宝石镶在自己的戒指上,D,、丁村的河滩地因洪水改道与丙村的河滩地挤压相连,(2)收益。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4,)国家通过税收、国有化、征收、没收等取得财产。,(,5,)国家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6,)通过先占、取得实效、即时取得等取得物权。,(4)国家通过税收、国有化、征收、没收等取得财产。,2,、继受取得,指依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如,基于买卖、赠与而受让的所有权、设定担保物权等等。,分类:移转取得,原物权人的物权完整移转给新物权人;创设取得,指对于他人权利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2、继受取得,指依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如,基于买卖、,(三)物权的消灭,即物权的丧失,可以分为绝对的消灭与相对消灭。严格的说,物权的相对消灭并非物权消灭的问题,而是应当属于物权的继受取得或主体变更的问题。,(二)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内容或客体的变更。通常指物权内容和客体的变更。,(三)物权的消灭(二)物权的变更,二、物权的变动的原则,(,一,),公示原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以占有和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第一章,二、物权的变动的原则 (一)公示原则公示原,(,二,),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这就是公信原则的基本要求。,(二) 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当,物权变动公信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动产占有人以公示方式取得动产物权,受让人不知道也无义务知道处分人无处分权的,其有效取得物权,原所有人只能通过向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获得救济。只有受让人为恶意或具有重大过失时,其才不受公信原则的保护。, 受让人不知道也无义务知道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有瑕疵而经变更登记受让该不动产物权的,有效取得该不动产物权,原所有人只能要求出让人或登记机构承担相应责任。,物权变动公信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受让人的善意,仅指不知道也无义务知道出让人无相应处分权利。对于出让人无处分权利以外的其他影响处分效力的事项,如出让人欠缺行为能力等情形,受让人不受公信原则的保护。,公信原则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的秩序与安全。因此,对于与交易无关的对物的处分,也不适用公信原则。,受让人的善意,仅指不知道也无义务知道出让人无相应处分权利。,三、物权变动的原因,(,一,),物权取得原因,1.,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物权。包括生产、时效、先占等,3.,某些公法行为。,三、物权变动的原因(一)物权取得原因1. 民事法律行为2.,(,二,),物权的消灭,1.,民事法律行为,(1),抛弃,(2),合同,(3),撤销权的行使,(二)物权的消灭1. 民事法律行为(1) 抛弃(2) 合同(,2.,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1),标的物灭失,(2),法定期间的届满,2. 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1) 标的物灭失(2) 法定期,四、物权的公示,(一)物权的公示方法及其效力,物权的公示方法即物权公示采取的手段或模式;物权的公示效力是指物权公示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其公示方法及其效力如何,国际上有三种不同的立法主义:,1,、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又称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除了当事人的债权意思之外,物权变动无须其他要件的物权变动模式。以买卖合同为例,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以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根据,纯粹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既不需要交付或登记行为,也不需要独立于买卖合同的物权行为。,四、物权的公示,2,、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1,) 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变动中的债权契约只能发生债权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欲发生物权变动,还必须借助于独立于债权契约而存在的物权契约。这即是所谓的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仅有独立于债权意思的物权合意尚不足以引起物权变动,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方可最终引起物权变动。其中,不动产须有登记,动产须有交付。如果没有登记或交付行为,即使有债权契约与物权合意,也不能发生物权变动。,该模式以德国民法、台湾民法为代表。,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或称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债权行为(买卖合同),仅产生使双方当事人享有债权和负担债务的效力,即只是产生债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却不直接发生物权的变动;物权行为,使物权发生变动,必须有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旨在使物权发生变动的物权行为。,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物权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2、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2,)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又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的物权变动模式,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间除有债权合意外,尚需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发生,并非法律行为这一单一民事法律事实的作用,而是以债权合同这一法律行为与交付或登记这一事实行为的相互结合为根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2)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3,、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1,)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当事人之间除债权合意外,还应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2,)不承认独立的物权行为,而是将物权行为包含在债权合同中,当事人之间为一定的债权行为,并完成公示原则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交付法定形式,就可以发生物权变动;,(,3,)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债权行为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内在动力和根本原因,是物权变动的主要生效要件,当债权行为无效时,物权的变动当然不发生。,3、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1)债,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法律另有规定的包括,“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同时,物权法,第,15,条规定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即区分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手段,与此相对应,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本身具有动产的属性,其物权变动并不是在登记时发生效力。其所有权转移一般在交付时发生效力,其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法律对船舶、航空器和汽车等动产规定有登记制度,其物权的变动如果未在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就不产生社会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就是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物权发生了变动的物权关系相对人。,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手段,与此相对应,动,(,二,),动产交付及其法律效果,交付即移转占有。,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起移转,即是说交付的法律效力是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移转。,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 动产交付及其法律效果交付即移转占有。 根据民法通,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交付通常是指,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一种将对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的物权变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与拟制交付相对应,是所有交付中的最常态。,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1,、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2,、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3,、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2),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4),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支付。,变通的交付方法,这些方法主要有:,(1),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2) 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讨论案例,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买之。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对此,乙得请求甲承担何种责任?,讨论案例,讨论案例,某甲和某乙是同村农民,因某甲家里盖房的需要,某甲向某乙提出欲收购其所有的三根木料。双方约定,某甲以,600,元价款买某乙所有的三根木料。某甲当场向某乙支会了,300,元,并说明,等到第二天将余款,300,元带来付清并将三根木料拉走。天有不测风云,当天晚上山洪暴发,将存放于某乙院内的三根木料冲走。第二天,某甲带着,300,元到某乙家中要求其交出木料。某乙则说,昨天买卖已经成交了,而且你已经给了,300,元,木料已归你了。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某甲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乙交付木料。,讨论案例,问题:,1,、本案中木料的所有权是否已经发生转移?,2,、本案中木料损失的风险应由谁负担?,问题:,新疆兴都公司将五百包长绒棉通过铁路运至郑州准备出售,委托郑州的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当地仓库,并约定在棉花出售后按售价比例给伏牛公司提成。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郑州北营仓库,并将仓单的复印件、发票等凭证寄回给兴都公司。半月后,兴都公司找到买家某纺织厂,双方签订了五百包长绒棉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过了首付款的约定期限多日,兴都公司仍未收到纺织厂的首付款,却打听到一个消息,该纺织厂因严重,新疆兴都公司将五百包长绒棉通过铁路运至郑州准备出售,委托郑州,亏损将被其他企业收购。兴都公司立即致电伏牛公司,没有兴都公司的书面确认通知书,不得将棉花的仓单交给任何人。数日后纺织厂派人到伏牛公司取棉花仓单,并出示了与兴都公司的买卖合同和由某银行签发的付款保证书。伏牛公司见到合同及付款保证书,就将仓单背书给纺织厂,在纺织厂取完货给了回执后,就急急向兴都公司要提成。兴都公司立即回了个电传:没发给你们书面确认书怎么就随便放货,他们首付的钱还没给呢,如果这笔钱要不回来就要你们赔偿!,亏损将被其他企业收购。兴都公司立即致电伏牛公司,没有兴都公司,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1,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哪种类型的交付,所交付棉花所有权从什么时候起转移,?,2,在纺织厂提交付款保证书并请求交付时,兴都公司有何理由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3,伏牛公司未经兴都公司同意向纺织厂交付仓单要承担什么责任,?,4,纺织厂在取得仓单但未付款以前对棉花有没有所有权,?,为什么,?,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三,),登记及其法律效果,1,登记的概念,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登载于特定国家机关的簿册上,,并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系采取债权形式主义,同时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三) 登记及其法律效果1 登记的概念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法律另有规定的包括,“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同时,物权法,第,15,条规定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即区分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2,登记的分类,(,1,)初始登记,(,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4,)它项权利登记,(,5,)更正登记,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2登记的分类,(,6,)异议登记,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7,)预告登记,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他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预告登记与一般的不动产登记区别表现在:一般的不动产登记都是指不动产物权在已经完成的状态下所进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则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而进行的一种登记。,预告登记作出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效力,以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结果。因此,预告登记是与异议登记同时构成不动产登记中的重要内容。,(7)预告登记,3.,登记机构,(,1,)登记机构的概念,是依法将不动产记载于登记簿的机构。,我国,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3.登记机构,(,2,)登记机构的职责,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2)登记机构的职责,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4.,登记的法律效果,(,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4. 登记的法律效果,(,3,)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3)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四)其他物权的公示情形,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四)其他物权的公示情形,王某与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商品房一套,并向登记机关办理了预告登记。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将王某选的房子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张某,并且与张某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请问:该房的所有权应当归谁?,王甲在其遗嘱中将其财产中的,5000,美元赠与侄女乙,王乙表示接受。王甲去世后,,5000,美金因故一直未支付。之后王乙与黎兵登记结婚,婚后第六个月接到王甲的遗嘱,5000,美金。问:该项钱款应当归谁所有?,王某与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商品房一套,并,某市某镇居民吴某于,1993,年,7,月申请到一块宅基地,决定建造一栋三层共,180m2,的楼房,同年,8,月,吴某向有关部门申请到了准建证和施工许可证。同年,9,月,吴某四处借款未果,遂找到邻居张某借款,双方经协商订立一份书面合同。合同规定,张某借给吴某,5,万元建房,一年后如吴某不能归还本金和利息,5000,元,则房屋为双方共有,各人得一半房屋。该房建成后,吴某要留出几间给张某堆放杂物。,1994,年,3,月该房建成:吴某将第三层的三间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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