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产生基本原则物权概念效力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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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民法分论,梅 伟,博士、副教授,民法分论梅 伟,1,课程安排,总则,物权法 占有、所有权,30,学时,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概述,总则,债权法,合同法、侵权法,12,学时,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课程安排 总则,2,名家与参考资料,王泽鉴、梁慧星,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物权法研究,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陈华彬、常鹏翱,物权法条文;,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版,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版,【,台,】,王泽鉴:,民法物权,,中政大版,名家与参考资料王泽鉴、梁慧星,3,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争论的问题:,1.,是制定物权法还是财产法?,2.,物权法是否违宪?,3.,物权法与中国传统制度:典权的存废?,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争论的问题:,4,一、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历程,物权法的制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它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从,1993,年启动,至,2007,年,3,月,16,日通过,长达,14,年。,1998,年,3,月法工委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梁慧星、孙宪忠等专家起草物权法草案。法学所专家于,1999,年,10,月拿出了草案,大量借鉴采纳了国外先进物权法制度。但法工委不很满意。,一、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历程物权法的制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它,5,梁慧星先生对物权法起草的感慨!,“更何况国家立法之权柄,操在立法机关,所谓委托学者起草,不过是为立法机关提供一个参考方案而已。我和课题组全体同志,岂敢奢望此建议草案中所有建议均为立法机关采纳?!”,物权法建议草案稿,梁慧星先生对物权法起草的感慨!“更何况国家立法之权柄,操在立,6,王利明教授草案,法工委又委托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起草,中国人民大学于,2000,年也拿出了草案,比较现实(也就是保守),迎合了立法者的要求。,法工委综合两个草案的基础之上,制定了物权法草案。,王利明教授草案 法工委又委托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起草,,7,2002,年,12,月上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这是一审,焦点是物权的概念和加强物权的保护。,2004,年,10,月法工委举行了二审,讨论物权法的基本思想和走向;,2005,年,6,月物权法进行了三审,,2005,年,7,月,10,日至,8,月,20,日,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共收到,1,万多件群众意见 。这是中国立法史上比较罕见的。,2002年12月上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这是一审,焦点,8,2005,年夏发生了北大,龚献田,教授提出的物权法违宪的争议。掀起全民的大讨论。焦点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权的平等保护。,2005,年,10,月物权法进行了四审,讨论物权法所有权平等保护问题。“我国宪法规定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物权法将国有财产与私人财产置于同等地位,违宪吗?”,2006,年,8,月、,10,月物权法经过了五审、六审,,12,月进行了七审,加强了私人财产的保护;,2007,年,3,月,16,日人大颁布。,2005年夏发生了北大龚献田教授提出的物权法违宪的争议。掀起,9,二、物权法的立法目的,1.,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市场经济交易秩序。(,讨论法的功能?),2.,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商鞅曰:“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分未定。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也。故,治天下及天,在乎定分而矣。”,民营企业的“原罪”说。,3.,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尤其是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二、物权法的立法目的1.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市场经济交,10,三、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第,2,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一)物的归属关系,归属指物的,所有,,目的,“定纷止争”,。,所有权即反映此法律关系。,不动产的归属登记。,动产的归属交付。,三、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第2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11,(二)物的利用关系,依合同关系使用:出租,使用价值,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 农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交换价值,担保物权 质权,以房屋的利用为例,留置权,(二)物的利用关系 依合同关系使用:出租,12,自主利用与他主利用,1.,自主利用。,所有人对物的直接使用、收益、处分。(包含于物的归属关系),2.,他主利用。,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将物交付他人有限利用。充分创造物的价值。,这有那些形式呢?,自主利用与他主利用1.自主利用。,13,四、物权法的基本内容,第一编 总则,第二编 占有 不动产所有权,第三编 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编 用益物权 农地使用权,地役权,第五编 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四、物权法的基本内容第一编 总则,14,五、物权法的性质,1,、物权法是私法,物权法主要规定的是私人对财物支配而享受其利益的法律。,2,、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以规范人对财产的支配关系(归属与利用)为内容的法律。,五、物权法的性质1、物权法是私法,15,3,、物权法多为强行法,物权关系多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故其规定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变更。,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41,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3、物权法多为强行法,16,4,、物权法具有本土法,物权法与各国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与一国的传统习俗唇齿相依,具有鲜明地域特色。如典权、农地承包经营权(永佃权)、宅基地使用权。,5,、物权法具有公共性,物权法第,7,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如国家对土地、房屋的限制。,4、物权法具有本土法,17,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立法的指导思想,贯彻物权法的始终,是法院裁判物权案件的基本准则。,1.,物权法定原则,2.,一物一权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4.,区分原则,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立法的指导思想,贯彻,18,第一目 物权法定原则,一、概念,指物权的,种类、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二、法律规范,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第一目 物权法定原则一、概念,19,我国物权法确立的物权种类,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我国物权法确立的物权种类 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20,三、含义,1.,类型强制,: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设立“居住权”、“永租权”案例,】,【,任意设立过路权案例,】,2.,内容固定,:物权的内容和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任何人确定的物权内容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抵触。,3.,变动强制。,【,约定合同代替登记案例,】,三、含义1.类型强制: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21,四、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1.,不发生创设物权的后果,2.,导致他人损害的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取得遗失物所有权,】,【,设立违规没收权案例,】,四、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 1.不发生创设物权的后果,22,五、物权法定的理由,1.,整理旧物权,保障国家经济制度。,2.,有利维护交易秩序与安全。,由法律统一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确立物权公示的方法,才能为商品交易提供便捷的条件。,3.,有助于发挥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益。,五、物权法定的理由1.整理旧物权,保障国家经济制度。,23,第二目 一物一权原则,一、概念,【,大陆法系奉行,】,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的立法原则。,二、注意:,1.,英美法系不遵守。,2.,一个独立的物,=,一个所有权,3.,一个物上可以有多个所有权人,。,第二目 一物一权原则一、概念 【大陆法系奉行】,24,第三目 公示公信原则,一、公示,公信,公示与公信两者密不可分,是一项统一的物权法原则。此原则贯穿于物权变动制度之中。,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三目 公示公信原则一、公示公信,25,二、物权公示,指物权的存在和变动应当具有法定的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形式。,静态公示形式 动产:占有,不动产:登记记载,动态公示形式 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二、物权公示指物权的存在和变动应当具有法定的向社会公众公开的,26,三、为什么要公示?,1.,物权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应受到他人的尊重;,2.,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应具有识别性,并能被他人知悉;,3.,物权依法公示才具有社会公信力,才能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三、为什么要公示?1.物权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应受到他人的尊,27,四、公信力,不动产指登记;动产指占有。,指物权登记机关在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各种登记记载,具有使社会公众相信其正确、全面的效力。,【,第,16,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即使登记记载错误,与登记名义人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也受到法律保护。,四、公信力不动产指登记;动产指占有。,28,【,例,1】,郑州张某发现孙某骑的摩托车是他的。,【,例,2】,南京季某买房登记于假意结婚者刁女名下,后刘某出售该房产案。,【,例,3】,北京吴老头,92,年获得福利房,由其儿子出钱,12,万并一直居住,但房登记于吴老头名下,后吴老头找个李婆婆,将房出售案例。,【例1】郑州张某发现孙某骑的摩托车是他的。,29,登记公信力的法律构造,1.,登记错误的存在;,【,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不一致,】,2.,经交易行为受让不动产;,3.,第三人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善意,:指第三人不知登记错误的存在。,4.,第三人已办理登记;,登记公信力的法律构造1.登记错误的存在;,30,第四目 区分原则,一、含义:交易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的效力相互区分。,【,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四目 区分原则一、含义:交易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的效力相,31,二、区分原则的基本精神,1.,债权合同的成立与有效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登记为条件。,2.,交付或登记是动产或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要件。,3.,交付或登记也是交易的履行行为。,二、区分原则的基本精神1.债权合同的成立与有效不以标的物的交,32,第三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2,条),物权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英美法系采用财产权。,第三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33,物权的理解,1.,物权是近代民法的重要概念,。“物权”是由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创造,是注释法学派对罗马法规定的所有权、役权等具体财产权予以抽象的结果。,2,.,物权是,人对人的权利,而,不是人对物,的权利。,【,清华学子向狗熊泼硫酸案件,】,物权的理解1.物权是近代民法的重要概念。“物权”是由中世纪注,34,3.,物权与债权共同构成近现代民法财产权体系。,物权法在民法典中的体系编排。,两种立法例:,第一种立法例:物权法置于债法之前。法国、日本、韩国民法典为代表。,第二种立法例:物权法置于债法之后。 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3.物权与债权共同构成近现代民法财产权体系。物权法在民法典,35,二、物权的特征,(一)物权的客体为物,1.,须为特定物。,“特定”:具体指定之物或被特定化的种类物。,2.,须为独立物。,独立物:依社会经济上的观念,此物与彼物可依人为划分,而独自存在之物。,理解:土地与房屋;鹿与鹿茸。,二、物权的特征(一)物权的客体为物,36,3.,原则上须为,有体物,。,有体物,指可以感觉触知的物,包括为人力控制的光、电、热、气等自然力。,有体物不等于有形物。,对应的,无体物,包括债权、役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无体物、有体物是罗马法中的概念。无体物已被淘汰。,3.原则上须为有体物。,37,(二)物权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直接支配”,指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介入,就可管领处分标的物,实现其权利内容的特性。(王泽鉴)它包括:,1.,直接占有的支配;,2.,间接占有的支配。,分析房屋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间接支配为何呢?如股东汽车的出资。,(二)物权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直接支配”,指物权人得依,38,(三)物权以享受物之利益为目的,物权人享受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三种形式:,1.,自己享有物的使用、收益、处分;,2.,供他人利用,收取对价;,3.,提供担保,获取信用、金钱,。,注意:物的利用包括债法上物的使用;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三)物权以享受物之利益为目的 物权人享受物的使用价值和交,39,(四)物权具有绝对性,物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表现为两点:,1.,对世权。在物权人支配物的范围内,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妨碍或干涉的义务。,2.,物权须公示。,(五)物权具有排他性,在物权的效力中讲解。,(四)物权具有绝对性物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40,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直接支配力,优先效力,排他效力,追及力,物上请求权,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直接支配力,41,一、支配效力,指权利人对标的物的管领、控制,不需他人干涉的法力。,一个物只有一个所有权;,可以有多个所有权人;,可以有多个不相容的物权;,可以有多个直接支配力。,【,分析,】,村民小李发财回乡,在歌乐山上自己的,承包地,盖起了一栋别墅。,一、支配效力 指权利人对标的物的管领、控制,不需他人干,42,二、优先效力,1.,物权优先于债权。,典型为:一物二卖。,【,例,】,甲以六千元将一套进口音响卖给乙,约定三天后交付。两天后,甲以八千元将该音响卖给丙,当即交付。,甲,乙(债权人),丙(所有人),二、优先效力1.物权优先于债权。,43,一物多卖,甲与乙约定以六千元出卖其进口音响,随后,甲又答应以八千元出卖给丙,不久,甲以一万元将卖给丁。,甲,乙,一万, ,丙 丁,一物多卖甲与乙约定以六千元出卖其进口音响,随后,甲又答应以八,44,2.,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物权担保的债权。,前提知识:债权的平等性;债权的担保,破产;别除权,3.,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例,】,龙湖公司先将其一栋楼房抵押给重庆银行,担保债务,5,千万之后,又抵押给招商银行,担保债务,4,千万,该栋房产价值,1,个亿。谁先受偿?,2.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物权担保的债权。前提知识:债权的,45,买卖不破租赁,原因:租赁权具有物权性质(教材),【,例,】,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结婚之用,租期两年,一年后甲将该房屋卖给丙。丙可否继续租赁该房,为何?,讨论:为什么承租人的享有的租赁权可对抗买受人的所有权?,买卖不破租赁原因:租赁权具有物权性质(教材),46,4.,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共有人,】,张某于,2003,年,11,月将其两房一厅出租给刘某,租期两年。,2004,年,12,月,张某将该房屋以,30,万出售给赵某,并办理了登记。刘某得知后,提出张某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他可以,30,万优先购买该房。,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共有人】张某于2003年11月将其,47,三、排他效力,源于物权的排他性。表现两方面:,排斥他人侵害、干涉;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二个以上内容、性质互不相容的物权。,1.,同一物上不能存在两个所有权。,【,一物一权,】,2.,用益物权不能存在两个性质相同的物权,如土地使用权。,三、排他效力源于物权的排他性。表现两方面:,48,性质和内容不同的物权可以并存。,主要有:,1.,他物权可与所有权在同一物上并存。,如所有权与抵押权(房屋的抵押),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可以并存。,如土地使用权与抵押权。,3.,同一物上得设立多个抵押权。,性质和内容不同的物权可以并存。,49,四、物上请求权,(一)概念,指当物权的受到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恢复支配物的圆满状态,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性质:依附物的支配权的附从权利。,服务物的支配权。,四、物上请求权(一)概念,50,(二)物上请求权的种类,1.,返还原物请求权,非法占有的;合法占有的返还原物,2.,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请求权,注意物权法中没有“排除妨碍”表述。,3.,恢复原状请求权,(二)物上请求权的种类,51,(三)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关系,联系:都是权利人有权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区别:,P334,1.,发生的根据不同。,2.,两者的目的不同。,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三)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关系 联系:都是权利人有权请求,52,五、追及效力,指物权人的标的物,无论其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都可追及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效力。,(一)类型,1.,对于侵占、偷盗之物,2.,对于遗失物。,五、追及效力指物权人的标的物,无论其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53,3.,对于无权处分之物,【,例,】,甲出国将其一副古画交给朋友乙保管,画家丙看到该画,决定以,20,万购买该画。乙见利忘义,将画卖掉,并交给丙。(试题),甲回国后,非常气愤,向丙索要其画,可否?,4.,对于擅自转让的抵押物(担保物权内容),3.对于无权处分之物,54,(二)追及效力的阻却,1.,善意取得制度(登记公信力),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第三人即时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不能向第三人追及。,2.,国家征收或没收,(二)追及效力的阻却1.善意取得制度(登记公信力),55,第五节 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4.,本物权与类物权,5.,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6.,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第五节 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56,(一)所有权与他物权,1,、自主物权与他主物权,2,、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3,、原始物权与派生物权,4,、无期物权与有期物权,5,、,是否具有弹力性和回归性,6,、是否为独占权、他物权人不能独占物之利益,(一)所有权与他物权1、自主物权与他主物权,57,(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1,、可设置的物权类型:,【,不动产,】,用益物权、抵押权、地役权、土地使用权;,【,动产,】,质权、抵押权。,2,、物权变动和公示方法:成立条件、取得方法不同。,3,、所受限制程度:不动产价值较大,且攸关社会公益,故对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均设较多限制,如土地。,(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1、可设置的物权类型:,58,(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区别,1,、利用的价值侧面:用益物权原则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重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只重交换价值。,2,、是否具有独立性,3,、是否以标的物之占有为必要,4,、是否具物上代位性,5,、是否以不动产为限,(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区别1、利用的价值侧面:用益物权原则,59,(四)本物权与类物权,本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类物权:占有,(五)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有期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地役权等。,无期物权:所有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四)本物权与类物权本物权:所有权、他物权,60,(六)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1,、普通物权,指由民事基本法,即民法典或者民法通则等形式民事普通法规定的物权。,2,、特别物权,又称准物权,指由特别民法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如森林采伐权、探矿权、采矿权、水产养殖权、水产资源捕捞权即是准物权。,(六)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1、普通物权,指由民事基本法,即民法,61,特别物权的物权性质体现在:,(,1,)针对一定物质资料的利益而发生;,(,2,)是对一定物质资料的支配权。,特殊性,:,(,1,)准物权一般按特别法规定的特许程序取得。,(,2,)准物权受较强的行政干预。,(,3,)准物权在法律适用上,优先适用特别法,只有对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问题,才准用形式民法的规定。,特别物权的物权性质体现在:,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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