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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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教材与参考资料,一、教材:,吴汉东、陈小君主编:,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二、参考资料:,教材类,:魏振瀛主编:,民法,(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法规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民法学体系,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二编 物权法,第三编 债法一般原理,第四编 合同法,第五编 侵权责任法,第六编 亲属法,第七编 继承法,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 自然人,第五章 法人,第六章 合伙,第七章 其他非法人组织,第八章 民事权利客体,第九章 法律行为,第十章 代理,第十一章 民法上的时间,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第五节 民法的历史,目的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民法是什么、民法的调整对象有一个基本把握;明确民法的性质、民法的理念和民法的渊源。,重点、难点,民法的概念;,民法本质和理念;,民法的渊源。,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词源,二、我国民法的定义,三、我国民法的体系,四、民法的本质(特征),五、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六、民法与其它法律部门的联系与区别,一、民法的词源,1,、拉丁语,jus civile,2,、日本学者,将其省略地译为,“,民法,”,3,、舶来品:民律 民法,尚书,孔氏传,:“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4,、万民法?市民法?,二、我国民法的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三、我国民法的体系,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2,、民法的基本制度: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合同)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人格权制度、婚姻家庭制度、财产继承制度、民事责任制度。,3,、我国民事立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4,、我国民法典的制定。,5,、民法的体系:,概念:通过概念划分与逻辑组合将民法概念和规范加以组合的方法。,意义:民法规范的最佳表现形式。,罗马式民法体系,法国民法典,。,潘德克顿式民法体系,德国民法典,;我国民法对德国民法的继受。,四、民法的本质,1,、民法是市民社会中的人法,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3,、民法是,私,法,4,、民法是权利法,五、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六、民法与其它法律部门的联系与区别,1,、民法与商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立法模式: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2,、民法与经济法。,3,、民法与劳动法。,4,、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仲裁法。,5,、民法与婚姻法。,6,、民法与宪法。,7,、民法与行政法、刑法。,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概述,二、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三、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一、概述,1,、调整对象,:,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应有自己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法律规范产生作用的客体;,法律的调整对象是一定的社会关系。,2,、社会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律只能对人发生作用(规范人的意志);,社会关系的分类:政治关系、财产关系(经济关系)、人身关系。,3,、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国家。,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如合伙);,国家(特殊情况下)。,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概念,;,2,、,类型,:,财产归属关系,财产利用关系,财产流转关系,3,、,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平等性(私领域),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的含义,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其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人身权。,2,人身关系的类型,人格关系,身份关系,3,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特点):,非财产性,专属性,人格关系的固有性,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案,1990,年,山东某市中学生齐某参加中专考试,被一学校录取为财会专业委培生。齐某所在的中学既未将考试成绩通知齐,也未将录取通知书送给齐某本人,却送给了与齐某同一届的另一名学生陈某。陈某即以齐某的名义读完中专,被分配到金融单位工作,其在人事档案中也一直使用齐某的姓名。此事在多年后东窗事发。,1999,年,齐某以陈某和她的父亲以及原所在学校等数家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据此,最高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法院的请示,于,2001,年,8,月,13,日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陈,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问:受教育权是民事权利吗?,第三节 民法的法源,一、概述,二、制定法,三、非制定法,一、概述,1,、概念:民法的表现形式、渊源。,2,、意义:民法制度借由表现的外形。,3,、类型:制定法与非制定法。,二、制定法,立法法(,2015,),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八)民事基本制度;,(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第七十四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第七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三、非制定法,1,、习惯,2,、政策,3,、判例,4,、法理,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一、民法适用的概念与意义,二、民法适用的范围,三、民法适用的原则,四、民法适用中的解释,一、民法适用的概念与意义,1,、概念:指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范围与程序,将民法规则运用到民事个案中的活动。,2,、目的:通过适用,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民事争议,发挥民法规范与引导人们行为的社会效果。,3,、意义:是民法对其调整对象发挥作用的途径。,4,、步骤:,界定个案事实;,寻找相关法条;,根据法条规定的规则或精神对个案作出裁决。,二、民法适用的范围,1,、概念及意义。,概念:民法效力所涉及的领域。,意义。,2,、对人的适用范围(民通,8-2,):,我国民法对我国公民具有法律效力;,对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何时生效(民通,156,);,何时失效;,有无溯及力(原则上无溯及力),立法法,93,:,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4,、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通,8-1,):,我国民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均具有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不适用我国民法(,1986,年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约定不适用我国民法(民通,145,、合同法,126-1,)。,民法通则,145,:,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126-1,:,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三、民法适用的原则,1,、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立法法,94,:,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立法法,92,:,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3,、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立法法,87,: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88,:,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89,:,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四、民法适用中的解释,1,、概念:以合理方法对民法规则作出说明。,2,、意义:以准确适用民法规则。,3,、目的:,客观解释说:主张是探求规则本身的真意。,主观解释说:主张是探求立法者的真意。,4,、方法:,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比较法解释。,第五节 民法的历史,一、概述,二、远古民法,三、中古民法,四、近代民法,五、现代民法,一、概述,1,、民法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现代民法是远古民法的继承。,2,、阶段:,古代民法:远古民法与中古民法;,近现代民法: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民法历史图例,二、远古民法,1,、民法的产生,2,、远古民法的特点,3,、,汉穆拉比法典,4,、罗马法,民法历史上第一个发展高峰,著名的罗马法典:,十二铜表法,、,国法大全,: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法典、新律,三、中古民法,1,、中世纪的寺院法,2,、伊斯兰教法,3,、罗马法复兴,4,、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民法演进,四、近代民法,1,、法国民法典,2,、德国民法典,3,、苏俄民法典,4,、我国清末立法、中华民国民法的制定,五、现代民法,1,、新法典编纂运动,2,、两大法系的交融,3,、民法制度的创新(人格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侵权责任制度等),4,、新中国民法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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