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医疗纠纷的特点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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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1,近年医疗纠纷的,特点,事例多,媒体渲染的多,非医疗事故,与医疗本身关系不大的多,涉及其它案件的多(如刑事案件、工伤),打官司多,索赔额高,1近年医疗纠纷的特点事例多,媒体渲染的多,2,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6,曰发布的司法解释,-,举证倒置,2 最高人民法院,3,因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诉讼,由被告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以不存在医疗过失负举证责任,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3,4,通常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而对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诉讼,由被告方医疗单位举证,4 通常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5,医疗事故,5医疗事故,6,87,年,办法,的,定义,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6 87年办法的定义,7,新,条例,的,定义,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7 新条例的定义,8,主要不同点,责任主体不同,违法行为的表述不同,损害后果不同,8 主要不同点,9,责任主体,*,规定,的主体为医务人员,*,条例,的主体为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双方,9 责任主体,10,牡丹江某医院医药采购人员构买假药二磷酸果糖,致被注射患儿死亡,按,办法,,责任主体为医务人员,只能作为一般民事侵权案处理;而按,条例,,其主体为医院和医务人员双方,不但医院和个人都要负责任,而且按有关法律,个人可按医疗事故罪论处。,案例,10 案例,11,发生时段,*,办法,规定,“,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即如果未对患者进行诊疗操作时不是医疗事故。例如推诿患者,见死不救等。,*,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时段被扩大。,11 发生时段,行为发生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承担部分赔偿费,承担部分赔偿费,1、已发生的 2、要发生的,药品、精神药品罪,*规定的主体为医务人员,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取得合法行医资格,行为发生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药品、精神药品罪,*条例的主体为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双方,提 高 医 疗 质 量,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通常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 果,12,受害者范围,*,办法,规定,“,病员,”,,即如果被美容(某些医疗机构开办医学美容)毁容,只能作为一般民事侵权。,*,条例,规定,“,患者,”,,包括,孕妇、被美容者等,受害者范围被,扩大。,行为发生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12 受害者范围,13,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13医疗事故的,14,解释,-1,事故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行为的不法性,1,、作为,2,、不作为,损害后果,1,、已发生的,2,、要发生的,行为与后果之间有必然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1,、故意 (,1,)希望 (,2,)放任,2,、过失 (,1,)疏忽大意 (,2,)过于自信,14解释-1,15,解 释,2,1.,行为发生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2.,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取得合法行医资格,3.,医疗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4.,医务人员主观上的过错,n,5.,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四级),n,6.,医疗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15 解 释2,16,为什么,不区分事故性质,16 为什么,17,民法通则,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7 民法通则,18,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18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19,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 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19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20,医疗纠纷,20医疗纠纷,21,定 义,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服务中出现的某个事实或其形成原因以及如何得到解决,由于认识不同而发生的争执。,21定 义,22,当事人,医方、患方,医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患方,病人或者其亲友,时间与空间,医疗服务活动中,涉及事项,事实、原因、如何,处理,表象,认识不同、各执一词,22当事人医方、患方,医疗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构 3、主观方面 过失,处理,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四级),结 束 语,事故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尊 重 病 人 权 利,涉及事项事实、原因、如何,的主要不同点,例如推诿患者,见死不救等。,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犯 (1)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患方病人或者其亲友,结 束 语,334-2,23,发生在身边的,几 桩,“,小,事”,医疗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24,一块,纱布,赔了,16,万,24一块纱布,25,一块皮纱,索赔,104,万!,25一块皮纱,26,输液瓶里的,黑色颗粒,26 输液瓶里的,27,慎言,!,案例,:,“,死不了,”,因为,一句话,赔了,五万块,27 慎言!,28,就医时,骨折,打官司,败诉,28就医时 骨折,29,医疗纠纷的分类,29,30,医源性纠纷,医务人员的行为,医疗技术行为?,非医疗技术行为?,非医源性纠纷,30 医源性纠纷,31,与患者本人发生的纠纷,与患者亲友发生的纠纷,31 与患者本人发生的纠纷,32,因故意行为引起的纠纷,因过失行为引起的纠纷,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引起,纠纷,32 因故意行为引起的纠纷,33,因医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因患方责任引起的纠纷,无责任归属的纠纷,33 因医方责任引起的纠纷,34,有损害后果的纠纷,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无损害后果的纠纷,34 有损害后果的纠纷,35,医疗差错,行为?,后果?,错误行为,+,损害事实?,35 医疗差错,36,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主要不同点,36 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1、作为 2、不作为,例如推诿患者,见死不救等。,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医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6曰发布的司法解释,涉及事项事实、原因、如何,2、过失 (1)疏忽大意 (2)过于自信,结 束 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医 疗 事 故 罪,*条例的主体为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双方,解 释2,(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改 善 服 务 态 度,医务人员的行为,37,分 类,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主体,医患双方,医 方,主观形态,故意或过失,过 失,损害后果,可能有,必然有,赔偿损失,可能赔,一定赔,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38,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逻辑关系,38,39,医疗纠纷,医疗事故,39医疗纠纷医疗事故,40,发生事故的根源,一念之差,一技之差,40发生事故的根源,41,法 律 责 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单位内部管理责任,41法 律 责 任,42,医 疗 事 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42 医 疗 事 故 罪,43,1,、主体,特殊主体,-,医务人员,2,、客体,复杂客体,犯,(,1,)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罪,(,2,)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构,3,、主观方面,过失,成,(,1,) 疏忽大意,(,2,) 过于自信,4,、客观方面,时间、地点、手段,结果等,43 1、主体 特殊主体,44,与医疗活动,有关的犯罪,44 与医疗活动,45,生产、销售假药罪,45,46,生产、销售劣药罪,46 生产、销售劣药罪,-举证倒置,结果等,构 3、主观方面 过失,*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1、故意 (1)希望 (2)放任,行为发生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严 格 依 法 行 医,行为发生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结果等,承担部分赔偿费,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四级),药品、精神药品罪,孕妇、被美容者等,受害者范围被,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成 (1) 疏忽大意,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涉及事项事实、原因、如何,*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医疗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取得合法行医资格,47,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举证倒置47,48,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48传染病菌种、,49,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49非法采集、供应血液、,50,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334-2,50采集、供应血液、制作、,51,非法行医罪,51非法行医罪,52,超越注册地点,超越诊疗科目,专项技术许可,见习期“医师”行医,52超越注册地点,53,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53非法进行,54,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54非法提供麻醉,55,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55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56,“,过 错”,56“过 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节育手术罪,因故意行为引起的纠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尊 重 病 人 权 利,的,87年办法的定义,通常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1、作为 2、不作为,内容合法 自愿 真实 合法,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容合法 自愿 真实 合法,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过失 (1)疏忽大意 (2)过于自信,改 善 服 务 态 度,行为发生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办法规定“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即如果未对患者进行诊疗操作时不是医疗事故。,因医方责任引起的纠纷,*条例的主体为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双方,57,赔 偿 项 目,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57 赔 偿 项 目,58,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58 残疾用具费;,59,行政责任,是指依照行政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而必须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59行政责任,60,处罚种类,申诫法,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60处罚种类 申诫法,61,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61 警告,62,执业医师法,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2执业医师法,63,(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63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64,单位内部管理责任,纪律处分,扣除奖金,承担部分赔偿费,解除劳动关系,64 单位内部管理责任,65,医疗事故的,防范,学习执业规范,规范执业行为,尊重病人权利,严格医院管理,65医疗事故的防范 学习执业规范,66,病假证明书,患者,朱,X X,因患,陈 旧 性 股 骨 骨 折 、腰肌劳损,需全、半休,6,个 月后 复 查,天。,医师:洪,X X,X,年,X,月,X,日,66病假证明书,67,私自,为病人手术,67 私自,68,尊重,重视并严肃对待,68 尊重,69,病人的,基本,权利,病人的含义,法律确定的,公民的普遍性权利,病人的专有性权利,69病人的基本权利,*条例的主体为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双方,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人身损害,药品、精神药品罪,*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医疗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涉及事项事实、原因、如何,打官司多,索赔额高,孕妇、被美容者等,受害者范围被,通常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条例的主体为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双方,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 果,例如推诿患者,见死不救等。,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四级),*办法规定“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即如果未对患者进行诊疗操作时不是医疗事故。,*条例的主体为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双方,的主要不同点,70,病人的权利,法定权利,约定权利,*条例的主体为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双方70 病人的权利,71,知情权,是指患者享有从国家、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获得与自己健康有关医学信息的权利。,71 知情权,72,知情的方式,询问,被告知,72 知情的方式,73,医疗事故的处理,途径,协商,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诉讼,73医疗事故的处理途径 协商,74,协议书,不一定办公证才有效,74 协议书,75,有效协议书的条件,主体合格,内容合法,自愿 真实 合法,主要条款完备,75有效协议书的条件,76,为手术协议书,办理公证,不可取,!,76 为手术协议书,77,做好手术同意书,实事求是,勿夸大 勿遗漏,通俗易懂,患者真正明白,患者,与,家属签字,77做好手术同意书,78,无因管理之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78 无因管理之债,79,医务人员的维权,要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要知道自己有什么义务,要知道自己的职责,要知道病人有什么权利,知法、守法、依法维权,79医务人员的维权要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80,纪律条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者降衔(级),撤职,开除军籍,80纪律条令警告,结 束 语,改 善 服 务 态 度,提 高 医 疗 质 量,尊 重 病 人 权 利,严 格 依 法 行 医,结 束 语改 善 服 务 态,82,解 释,2,1.,行为发生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2.,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取得合法行医资格,3.,医疗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4.,医务人员主观上的过错,n,5.,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四级),n,6.,医疗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82 解 释2,83,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83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84,医源性纠纷,医务人员的行为,医疗技术行为?,非医疗技术行为?,非医源性纠纷,84 医源性纠纷,85,医疗纠纷,医疗事故,85医疗纠纷医疗事故,86,法 律 责 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单位内部管理责任,86法 律 责 任,87,协议书,不一定办公证才有效,87 协议书,88,医务人员的维权,要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要知道自己有什么义务,要知道自己的职责,要知道病人有什么权利,知法、守法、依法维权,88医务人员的维权要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的,财产损害,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尊 重 病 人 权 利,因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诉讼,由被告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以不存在医疗过失负举证责任,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医 疗 事 故 罪,提 高 医 疗 质 量,1、已发生的 2、要发生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理,构 3、主观方面 过失,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医疗技术行为?,提 高 医 疗 质 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取得合法行医资格,涉及其它案件的多(如刑事案件、工伤),结果等,(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结果等,结 束 语,改 善 服 务 态 度,提 高 医 疗 质 量,尊 重 病 人 权 利,严 格 依 法 行 医,的 结 束 语改 善 服 务 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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