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辉《民事诉讼法》教学21章 执行程序

上传人:a**** 文档编号:242086799 上传时间:2024-08-12 格式:PPT 页数:45 大小:1.45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高辉《民事诉讼法》教学21章 执行程序_第1页
第1页 / 共45页
高辉《民事诉讼法》教学21章 执行程序_第2页
第2页 / 共45页
高辉《民事诉讼法》教学21章 执行程序_第3页
第3页 / 共4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十一章,执 行 程 序,第一节 民事执行概述,一、民事执行的概念和性质,二、民事执行与民事审判的关系,三、民事执行的根本原那么,四、民事执行的分类,五、民事执行法,概念:,民事执行,又称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特点:,(1),执行主体的特定性;,(2),执行依据的有效性;,(3),执行手段的强制性;,(4),执行过程的法定性。,民事执行的性质:,(1),司法行为说,(2),行政行为说,(3),折中说,(4),司法强制行为,联系,1、原那么、制度,2、最终目的,3、相互交叉,区别,1、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2、适用范围,3、直接目的、价值,4、具体程序不同,5、职能分工,1、执行合法原那么,2、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那么,3、执行适度原那么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4、执行及时原那么,5、执行穷尽原那么,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假设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节 执行主体与执行标的,一、执行主体,1、执行机关,2、执行当事人,3、执行参与人,二、执行标的,1、财产:有形财产有体物、无形财产权,2、行为:可替代的行为、不可替代的行为,执行机关,1执行机构的设置审执分立,2执行机构的组成人员,3执行争议的协调,4 执行监督,执行当事人,1执行当事人的含义,2执行承担,第三节 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一、执行依据,1、含义:执行依据是指由有关机构依法作出的、载明债权人享有一定债权、执行机关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根据,2、种类:,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分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成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二、执行管辖,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局部,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3、执行案件的级别管辖、共同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参照有关诉讼案件的管辖规定确定。,第四节 执行程序通那么,一、,执行开始,二、,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三、,执行和解,四、,不予执行与执行结案,五、,执行中止,六、,执行终结,七、,参与分配,八、,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九、,执行异议,十、,执行回转,十一、,执行措施,一申请执行,、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且有给付内容;,、债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3、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4、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2年提出申请;,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二移送执行,1、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2、民事制裁决定书。,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执行申请,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在该期限内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及时或立即采取执行措施。采取执行措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民诉法修正案草案: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财产的查明,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法院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法院接受询问。,民诉法第217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执行规定?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搜查。,一委托执行,委托执行,是指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对于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案件,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的制度。,委托执行原那么上应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并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妥委托执行手续,改变级别、超过期限委托执行,须经受托法院同意。委托执行后,未经受托法院同意,委托法院不得自行执行。,二协助执行,协助执行,是指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通知有关单位、个人或者请求有关法院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制度。,一执行担保,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或者在暂缓执行期间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执行,也可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二暂缓执行,1、执行担保。,2、委托执行中需委托法院做出裁定的期间中止或终结执行。,3、上级法院决定暂缓执行。3个月或6个月,4、执行法院依申请决定暂缓执行。,概念: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内容: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程序及效力: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局部应当扣除。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止。,不予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成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裁判或者外国仲裁裁决,执行结案,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执行期限: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结案,但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等的期间应当扣除。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执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归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概念: 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债务人的财产缺乏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的执行依据申请参加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各债权人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制度。,条件:,1、债务人须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被执行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2、有多个债权人,且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已经起诉,或者对被执行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3、各债权均为金钱债权。,4、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5、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提出申请。,程序:,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概念: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处理:,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异议,2案外人的异议,民诉法第,202,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204,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概念:执行回转,是指已全部或局部执行完毕后,因原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由执行员根据新的法律文书采取执行措施将被执行的财产返还给被执行人,恢复到未执行前的状态。,程序: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原执行机构应当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复原物。不能退复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查询、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强制被执行人交出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代位执行,10、对被执行人其他特殊财产权的执行,11、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12、继续执行,13、限制出境等其他措施,第,218,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219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局部的收入,但应当保存被执行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220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局部的财产。但应当保存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第221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第222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第223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人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第224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进行搜查。?执行规定?,第,225,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第226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第,227,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228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第,229,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230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归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231,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局部等知识产权。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对前款财产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被执行人在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的性质、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三人对债务局部成认、局部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成认的局部强制执行。,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 > 商业计划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