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于飞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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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0,绪论,第一节 民法的意义,一、民法与民法学,(一)、民法的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二)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事关系,2,、财产关系,3,、人身关系,第1页/共135页,绪论 第一节 民法的意义第1页/共1,1,(三)民法的分类,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以是否仅表现为民法典为标准。,2,、狭义民法与广义民法,以一国的私法体制为标准。,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以适用层次不同为标准。,第2页/共135页,(三)民法的分类第2页/共135页,2,二、民法的历史沿革,(一)西方民法的历史沿革,1,、罗马民法,(,1,)十二铜表法,(,2,)民法大全,(,3,)罗马法复兴,第3页/共135页,二、民法的历史沿革第3页/共135页,3,2,、近代民法,(,1,)近代民法的法典化,(,2,)近代民法模式:,A,、抽象平等的人格,B,、私的所有,C,、私法自治,D,、自己责任,3,、现代民法,(,1,)具体的人格:(,2,)私的所有受限制:,(,3,)意思自治受限制(,4,)无过错责任:,第4页/共135页,2、近代民法第4页/共135页,4,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1,)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成文法系。,(,2,)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第5页/共135页,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第5页/共135页,5,(二)中国民法的历史沿革,1,、古代中国无实质上的民法,2,、清未修律:,3,、民国民法:,4,、建国以后的民法编纂:,第6页/共135页,(二)中国民法的历史沿革第6页/共135页,6,三、民法的体系,(一)法国式,法学阶梯式,(二)德国式,学说汇纂式,潘德克吞式,第7页/共135页,三、民法的体系第7页/共135页,7,四、民法的本质和本位,(一)民法的本质,1,、民法是市民社会之法,2,、民法是私法,(,1,)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2,)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意义,A,、实践意义:,B,、认识意义:,C,、私法优位主义与公法优位主义:,D,、私法自治是民法基本原理:,3,、民法是权利法,4,、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第8页/共135页,四、民法的本质和本位第8页/共135页,8,(二)民法的本位,1,、义务本位:,2,、权利本位,3,、社会本位,4,、中国民法之本位,第9页/共135页,(二)民法的本位第9页/共135页,9,五、民法的渊源,(一)民法的渊源,指民法的表现形式。,(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中不同的渊源,(三)成文法的局限性与克服,(四)我国民法的渊源,1,、直接渊源:,(,1,)绝对效力的直接渊源,(,2,)相对效力的直接渊源,2,、间接渊源,第10页/共135页,五、民法的渊源第10页/共135页,10,六、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的效力,1,、时间效力,(,1,)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新法废除旧法原则,2,、对人效力,3,、对地效力,(二)适用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4,、无具体规定可适用原则性条文,第11页/共135页,六、民法的适用范围第11页/共135页,11,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一、概念与作用,(一)概念,(二)作用,1,、立法指导原则,2,、主体行为准则,3,、解释法律的准则,4,、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工具,第12页/共135页,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一、概念与作用第12页/共135页,12,二、民法基本原则,(一)权利神圣原则:,(二)身份平等原则:,(三)意思自治原则:,(四)公平原则:,第13页/共135页,二、民法基本原则第13页/共135页,13,5,、诚实信用原则:,(,1,)诚实信用的含义,(,2,)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发展,A,、罗马法,B,、法国民法典,C,、德国、旧中国民法典,D,、日本修订民法典、台湾地区民法典,(,3,)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4,)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5,)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第14页/共135页,5、诚实信用原则:第14页/共135页,14,6,、公序良俗原则:,(,1,)功能:同样是对法官的授权规范,(,2,)效果:法律行为无效。,(,3,)目的:弥补法律禁止性规定之不足。,7,、禁止权利滥用原则:,(,1,)要件,(,2,)功能,(,3,)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第15页/共135页,6、公序良俗原则: 第15页/共135页,15,第一编 民事权利与义务,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概念,(,二,),特征,(,三,),要素,1,、主体,2,、客体,3,、内容,第16页/共135页,第一编 民事权利与义务一、民事法律关系 第16页/共135,16,二、民事权利,(,一,),权利的概念,权利,是得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二,),权利的本质,1,、关于权利本质的学说,(1),意思说:温特夏德,(2),利益说: 耶林,(3),法力说:梅克尔,第17页/共135页,二、民事权利第17页/共135页,17,2,、权限与权能,(1),权限,是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范围。,(2),权能,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也即权利的内容。,(,三,),权利的分类,(,依权利客体不同,),1,、财产权、人身权,(1),财产权:有经济价值,权利可转移。,(2),人身权:无直接经济价值,权利不可转移。,(3),处于两者之间的权利:继承权、社员权。,第18页/共135页,2、权限与权能第18页/共135页,18,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权利的作用,),(1),支配权,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2),请求权,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A,、请求权的基础权利:,B,、请求权基础:,(3),抗辩权: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4),形成权: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变动法律关系的权利。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第19页/共135页,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权利的作用) 第19,19,3,、绝对权、相对权,(,以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1,)绝对权:得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2,)相对权:仅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4,、主权利、从权利,(,权利的相互关系,能否独立存在,),(,1,)主权利: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其它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2,)从权利:以主权利存在为前提的权利是从权利。,第20页/共135页,3、绝对权、相对权(以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第20页/共13,20,5,、既得权、期待权,(,是否已具备全部要件,),(,1,)既得权指已具备全部要件而具备现实性的权利。,(,2,)期待权指未具备全部要件,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6,、专属权、非专属权,(,权利是否可与主体分离,),(,1,)专属权:专属于权利人本人的权利。,(,2,)非专属权:如财产权。,第21页/共135页,5、既得权、期待权(是否已具备全部要件)第21页/共135,21,7,、原权、救济权,(,依权利的原生与派生关系,),(,1,)原权:基础权利。,(,2,)救济权:基础权利受侵害或有被侵害危险时产生的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四,),为权利而斗争,第22页/共135页,7、原权、救济权(依权利的原生与派生关系)第22页/共13,22,三、民事义务,(,一,),概念:法律所加于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拘束。,(,二,),义务与权利的关系,(,三,),义务的分类,1,、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2,、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四,),民事责任,1,、何为责任:不履行法律义务因而应受的法律制裁。,第23页/共135页,三、民事义务第23页/共135页,23,2,、责任的功能,(1),民事责任使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上之力,(2),民事责任是联系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之中介,(3),民事责任是一种特别债,A,、此特殊的债的关系是法定,而非意定。,B,、此特殊的债的关系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C,、此特殊的债的关系以不履行为延缓条件,D,、此特殊的债的内容与普通之债不同,E,、,此特殊的债,由国家公权力保障其实现,3,、中国民事责任法的统一,第24页/共135页,第24页/共135页,24,四、民事权利的变动,(一)民事权利变动的分类,1,、权利取得,(1),原始取得:指不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的情形。,(2),继受取得:指由前手权利人取得既存权利的情形。,移转型继受取得与创设型继受取得,第25页/共135页,四、民事权利的变动第25页/共135页,25,2,、权利变更,(1),权利主体的变更,(2),权利内容的变更,A,、量的变更,B,、部分质变,(3),权利效力的变更,3,、权利消灭,(1),绝对消灭,(2),相对消灭,第26页/共135页,2、权利变更第26页/共135页,26,(,二,),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人的有意识的行为之外的民事法律事实。,2,、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依照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2),事实行为:不包含意思表示,依照法律规定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3),违法行为:违反民法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第27页/共135页,(二)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第27页/共135页,27,五、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一,),民事权利的行使: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内容的正当行为。,权利限制的方法:内部限制与外部限制,(,二,),民事权利的保护,1,、自助行为,指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加以限制的行为。,(1),为保护自己权利,(2),情况紧迫不及请求公力救济,(3),不超过必要限度,(4),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处置,第28页/共135页,五、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第28页/共135页,28,2,、自卫行为,指自己或他人的权利或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或紧急危险时,所实行的防卫或避险行为。,(1),正当防卫,A,、有现实侵害的发生,B,、为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或公共利益,C,、不超过必要限度,第29页/共135页,2、自卫行为第29页/共135页,29,(2),紧急避险,A,、有急迫的危险,B,、为避免急迫的危险而为避险行为,C,、避险行为不超过必要限度,第30页/共135页,(2)紧急避险第30页/共135页,30,第二编 民事主体,第一章 自然人,一、概念:指自然规律使之产生的人。,二、与公民的区别:,第一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概述,(,一,),概念: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第31页/共135页,第二编 民事主体 第,31,(,二,),平等原则与不得转让原则,1,、平等原则:,(1),表现,(2),含义,其一、参与机会人人平等,其二、权利能力人人完全,2,、不得转让原则,第32页/共135页,(二)平等原则与不得转让原则第32页/共135页,32,二、取得,(,一,),出生,1,、出生的含义,2,、出生时间的确定,3,、出生的证明,(,二,),胎儿利益保护,1,、概括保护主义,2,、列举保护主义,3,、人格否认主义,第33页/共135页,二、取得第33页/共135页,33,三、终止,(,一,),死亡的确定:,1,、死亡的法律意义,2,、死亡的判断标准,(,二,),死亡时间的推定,(,三,),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第34页/共135页,三、终止第34页/共135页,34,第二节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概念,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能力。,二、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意思能力,也即一种心智成熟状态,其一是年龄;其二是精神状况,第35页/共135页,第二节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一、概念 第35页/共135页,35,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18,岁以上成年人,(,二,),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劳动成年者,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两类:,1,、年满,10,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二,),何为限制?,1,、可为的行为有限制,2,、不可为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第36页/共135页,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36页/共135页,36,(,三,),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范围所为行为的效力,效力待定,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为有效。,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一,),两类,1,、,10,岁以下未成年人,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二,),例外,1,、纯粹获益行为有效;,2,、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可理解的处分零花钱的行为效力,如何理解?,第37页/共135页,(三)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范围所为行为的效力第37页,37,六、精神病人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一,),要件: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二,),性质,确认一个法律事实,第38页/共135页,六、精神病人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第38页/共135页,38,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一,),概念和要件,1,、宣告失踪的概念: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2,、要件:,(1),自然人处于下落不明状态,第39页/共135页,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第39页/共135页,39,(2),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3),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4),法院宣告:经,3,个月的公告期。,(,二,),法律后果,1,、为失踪人设置财产代管人,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三,),撤销,1,、失踪者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2,、法院查证后撤销宣告失踪判决。,第40页/共135页,(2)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 第40页/共135页,40,二、宣告死亡,(,一,),宣告死亡的概念与要件,1,、概念:指自然人失踪达一定期间后,由送给 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2,、要件:,(1),自然人处于下落不明状态达到一定期限:,A,、下落不明满,4,年;,B,、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第41页/共135页,二、宣告死亡第41页/共135页,41,(2),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顺序:(民意第,25,条),A,、配偶,B,、父母、子女,C,、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D,、其他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3,)法院公告,A,、,1,年,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不可能生存的,,3,个月。,第42页/共135页,第42页/共135页,42,(,4,)以判决宣告死亡,判决宣告之日即死亡日,(,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婚姻关系解除:,(,2,)子女可以单方送养;,(,3,)财产发生继承:,(,4,)被宣告死亡人未死亡的,所为法律行为仍然有效。,第43页/共135页,第43页/共135页,43,(,三,),死亡宣告的撤销,(,1,)撤销,(,2,)宣告死亡撤销的效力,A,、婚姻关系,B,、收养关系,C,、财产关系,其一、依继承取得财产的,应返还原物;,其二、原物不存在的,应,“,适当,”,补偿;,其三、原物已为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无返还义务。而原继承人须返还原物或适当补偿。,第44页/共135页,(三)死亡宣告的撤销第44页/共135页,44,第四节 监护,一、概述,(,一,),概念,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二,),目的,其一,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其二,代理被监护人为法律行为,第45页/共135页,第四节 监护一、概述第45页/共135页,45,(,三,),性质,1,、权利说,2,、义务说,3,、权限说,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1,、法定监护人:,(1),第一次序:父母,(2),第二次序:祖父母、外祖父母,(3),第三次序:成年兄姐,(,4,)第四次序: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第46页/共135页,(三)性质第46页/共135页,46,(,5,)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及民政部门。,2,、指定监护人,(1),有关组织指定,(2),人民法院指定,3,、委托监护人,三、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监护人的次序:,1,、第一次序:配偶;,2,、第二次序:父母;,3,、第三次序:成年子女;,4,、第四次序:其他近亲属,第47页/共135页,(5)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47,5,、第五次序: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6,、第六次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四、监护人的职责,(,一,)6,大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第48页/共135页,5、第五次序: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 第48页/共135页,48,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二,),违反监护人职责的法律后果,1,、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2,、有关人员与有关单位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其监护资格,第49页/共135页,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第49页/共135页,49,五、监护的终止,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的行为能力;,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3,、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4,、监护人辞职;经指定机关同意,5,、监护人被撤职,6,、委托监护因委托关系消灭而终止,第50页/共135页,五、监护的终止第50页/共135页,50,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一、住所的概念,经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长期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二、住所的法律意义,1,、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空间判断标准;,2,、债务履行地,3,、民事诉讼管辖地,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准据法的标准。,第51页/共135页,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一、住所的概念第51页/共135页,51,三、住所的确定,(,1,)户籍所在地;,(,2,)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3,)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在户籍迁入他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第52页/共135页,三、住所的确定第52页/共135页,52,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一、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指以个人或家族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并在法定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的特殊形式。,1,、申请人须有城镇户口。,2,、须经登记。,3,、 责任承担,第53页/共135页,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一、个体工商户第53页/,53,二、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特种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一种自然人的特殊形式。,1,、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须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3,、责任承担。,第54页/共135页,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54页/共135页,54,第二章 法人,第一节 法人概述 概念、特征、本质,(,一,),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者,团体人格也。,第55页/共135页,第二章 法人第一节 法人概述 概念、特征、本质 第55,55,(,二,),特征,1,、独立人格,2,、独立财产,3,、独立责任,(,三,),法人的本质,1,、法人拟制说,2,、法人否认说,(1),目的财产说,(2),受益人主体说,(3),管理人主体说,第56页/共135页,(二)特征第56页/共135页,56,3,、法人实在说,(1),有机体说,(2),组织体说,第57页/共135页,3、法人实在说第57页/共135页,57,第二节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一,),法人名称,(,二,),组织机构,1,、决策机构,2,、执行机构,3,、监督机构,第58页/共135页,第二节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成立第58页/共135页,58,(,三,),场所,1,、指法人从事业务活动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处所。,2,、法人可有多个场所,但只有一个住所。,3,、法人住所的确定,:,法人以他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59页/共135页,(三)场所第59页/共135页,59,第三节 法人的类型,一、公法人与私法人,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三、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1,、公益,指社会一般利益,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2,、所谓营利,指取得利润并分配于成员。,3,、中间法人问题,四、企业法人,五、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第60页/共135页,第三节 法人的类型 一、公法人与私法人第60页/共135页,60,第四节法人的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性质的限制,(二)法律的限制,(三)目的的限制,超出目的限制的法人行为性质如何 ?,1,、权利能力限制说,2,、行为能力限制说,3,、内部责任说,4,、代表权限制说,第61页/共135页,第四节法人的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第61页/共135页,61,二、民事行为能力,(一)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性质,(二)法人行为能力与自然人行为能力之区别,(三)法人的代表人,1,、概念:代法人为法律行为的人,称为法人的代表人。,2,、关于法人代表人的学说,(,1,)代表说,(,2,)代理说,(,3,)两者的区别,(,4,)我国民法采代表说,第62页/共135页,二、民事行为能力第62页/共135页,62,三、民事责任能力,(一)概念: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二)法人有无责任能力?,(三)法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1,、有加害他人的侵权行为。,2,、因法人的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3,、侵权行为系因执行职务的行为而发生,第63页/共135页,三、民事责任能力第63页/共135页,63,第五节法人的成立,一、设立与成立,(一)法人成立,指法人开始取得法人资格。,(二)成立与设立的区别:,二、法人设立的原则,(一)放任主义,(二)特许主义,(三)准则主义,(四)许可主义,(五)强制设立,第64页/共135页,第五节法人的成立一、设立与成立第64页/共135页,64,三、中国各种法人设立的原则,(一)企业法人:,1,、公司法人:,(1),有限公司:准则主义。,例外,涉及外资的公司,许可主义。,(2),股份公司:许可主义。,2,、非公司法人:许可主义。,(二)非企业法人,1,、机关法人:特许主义。,第65页/共135页,三、中国各种法人设立的原则第65页/共135页,65,2,、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1),不需要登记的,特许主义,(2),需要登记的,许可主义。,第66页/共135页,2、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66页/共135页,66,第六节法人的机关,一、概述,(一)价值: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行为。,(二)种类:,二、中国法人的机关,(一)企业法人,(二)非企业法人,第67页/共135页,第六节法人的机关一、概述第67页/共135页,67,第七节法人的变更与终止,一、法人的变更,(一)组织机构的变更,1,、合并:吸收式合并,新设式合并;,2,、分立:存续性分立,新设式分立;,二、法人的终止,(一)解散:法人终止的起点,1,、解散与法人资格终止,第68页/共135页,第七节法人的变更与终止一、法人的变更 第68页/共13,68,(,1,)清算法人说,(,2,)同一法人说,(,3,)拟制存续说,2,、解散原因,(,1,)强制解散,(,2,)自愿解散,(,3,)破产解散,(二)清算,1,、清算目的:了结现有法律关系,第69页/共135页,(1)清算法人说第69页/共135页,69,2,、清算人,3,、清算人职责,(1),了结现务;,(2),收取债权;,(3),清偿债务;,(4),移交剩余财产;,(5),代表法人诉讼,4,、清算终结,第70页/共135页,2、清算人第70页/共135页,70,第三章合伙,一、非法人团体,(一)概念: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组织体。,(二)特征,1,、由多数人组成的人合组织体。,2,、须具有自己的目的:,3,、须有自己的财产或经费:,4,、须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5,、以团体名义为行为:,第71页/共135页,第三章合伙一、非法人团体第71页/共135页,71,(三)我国非法人团体的类型,二、合伙的主体地位问题,对合伙本质的两种不同的学说:,(,一,),契约说,(,二,),主体说,三、合伙的特征,(一)从契约角度观察,1,、合伙是基于合伙协议成立的。,2,、合伙人之间有强烈的人身信赖关系。,3,、合伙有强烈的人合性质。,第72页/共135页,(三)我国非法人团体的类型 第72页/共135页,72,4,、合伙人之间要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5,、合伙人之间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从组织组织体角度观察,1,、合伙得以登记的商号进行经营和诉讼活动。,2,、合伙可以推举代表人经营。,3,、某些合伙人也得承担有限责任。,4,、合伙有一定的延续性。,第73页/共135页,4、合伙人之间要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第73页/共1,73,四、合伙的分类,(一)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二)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三)隐名合伙与显名合伙,(四)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五、合伙协议,(一)出资方式、数额、缴纳期限。,(二)财产关系:,(三)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办法,第74页/共135页,四、合伙的分类第74页/共135页,74,(四)合伙事务的执行,(五)入伙、退伙,六、合伙债务的清偿,(一)原则: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双重优先权,第75页/共135页,(四)合伙事务的执行第75页/共135页,75,第三编 民事权利的客体,一、概述,民法权利客体依权利种类不同而各个不同。,二、物的意义,(一)物的概念:指除人的身体以外,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与自然力。,第76页/共135页,第三编 民事权利的客体一、概述第76页/共135页,76,(二)要件:,1,、须可为权利客体,2,、须为有体,3,、须为人力所能支配,4,、须独立为一体,(三)物的观念的扩张,1,、自然力:,2,、人力尚不能支配的物。,3,、活人的器官。,4,、空间。,第77页/共135页,(二)要件:第77页/共135页,77,三、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1,、区分标准:,是否能移动且不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2,、区分意义:,(,1,)公示方法不同,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占有,(,2,)物权变动方法不同,不动产为变更登记,动产为交付,第78页/共135页,三、物的分类第78页/共135页,78,(二)主物与从物,1,、何为从物:须非主物之成分,须助主物之效用,须与主物同属一人。,2,、意义:主物处分及于从物。但可依当事人约定排除。,(三)融通物与不可融通物,1,、区分标准:是否可为交易的标的。,2,、不可融通物:,3,、不可融通物的交易当然无效,第79页/共135页,(二)主物与从物第79页/共135页,79,(四)代替物与不可代替物,1,、区分标准:是否得依同品种同数量的物相互替代。,2,、区分意义:能否成立消费借贷。,(五)特定物与不特定物,1,、特定物指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之物;,2,、区分意义:是否构成合同法中的违约,第80页/共135页,(四)代替物与不可代替物第80页/共135页,80,(六)单一物,结合物,集合物,1,、概念:单一物指形态上独立成为一体之物。,结合物,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之物,构成部分虽未失其个性,但形体上已成为一体。,集合物,多数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之物。,2,、意义: 权利的范围,第81页/共135页,(六)单一物,结合物,集合物第81页/共135页,81,(七)原物与孳息,1,、何为孳息:物所生之收益;产生孳息的物为原物。,2,、分类:天然孳息,法定孳息,3,、区分意义,:,原物所有人有收取孳息之权。,四、几种特殊的物,(一)货币,1,、货币为典型的以消费为目的的代替物。,第82页/共135页,(七)原物与孳息第82页/共135页,82,2,、占有即所有,3,、货币之债不发生履行不能,(二)有价证券,1,、不记名有价证券与货币一样。,2,、物权证券:仓单,提单:,(三)动物,:,动物是不是物?,(四)财产,1,、概念:指具有经济价值,依一定的目的而结合的权利义务的总体。,2,、意义:法律上的便利,第83页/共135页,2、占有即所有第83页/共135页,83,第四编 法律行为与代理,第一章法律行为,第一节法律行为概述,一、私法自治与法律行为,二、法律行为的概念,(一)概念: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依照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二)合法性问题:,第84页/共135页,第四编 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一,84,三、法律行为与其它行为的区别,(一)与事实行为:,(二)与准法律行为:,四、法律行为的意义,(一)实质意义:民法意定调整的统一化,(二)形式意义:民法典总则编的形成,(三)缺点:加大了法律与生活的距离,第85页/共135页,三、法律行为与其它行为的区别第85页/共135页,85,第二节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一)单方行为: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成立的法律行为。,(二)双方行为:指由两个意思表示的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三)多方行为:指由多个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构成的法律行为。,二、财产行为、身份行为,三、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四、生前行为、死因行为,第86页/共135页,第二节法律行为的分类第86页/共135页,86,五、要物行为(实践行为)、不要物行为(诺成行为),六、有偿行为、无偿行为,七、 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一,),区分标准,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同。,以债权债务的发生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为债权行为。,以物权的设定、移转为直接内容的法律行为为物权行为。,(二)区分意义,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关系,第87页/共135页,五、要物行为(实践行为)、不要物行为(诺成行为) 第87页/,87,(,三,),两种立法模式,1,、否定说:法、日,2,、肯定说:德国、台湾,(,四,),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八、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一,),区分标准:,以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为标准,(二)意义:,将原因从行为中排除,增强交易安全。,(,三,),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第88页/共135页,(三)两种立法模式第88页/共135页,88,九、主行为与从行为,十、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负担行为指发生债权债务的行为,又称为债权行为。,处分行为指使某特定权利直接发生得丧变更的行为。,第89页/共135页,九、主行为与从行为第89页/共135页,89,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要件,一、成立要件,(,一,),一般成立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所谓标的,指法律行为的内容。,(,二,),特别成立要件:要式行为之要式,要物行为之要物,二、生效要件,(,一,),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第90页/共135页,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要件一、成立要件第90页/共135页,90,(,二,),一般生效要件,1,、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标的合法、可能、确定;,(1),标的合法:指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2),标的可能: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可能实现,(3),标的确定:指法律行为的内容自始确定,或可得而确定,(,三,),特别生效要件,第91页/共135页,(二)一般生效要件第91页/共135页,91,三、标的不能的分类,(一)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不能的原因),(二)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不能的时间),(三)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不能的原因),(四)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不能的范围),第92页/共135页,三、标的不能的分类 第92页/共135页,92,第四节 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构造,(,一,),概念: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二,),意思表示的成立过程:,1,、动机:,2,、效果意思,即意思欲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3,、表示意思,有将该意思向外部公开的意识:,4,、表示行为,向外部发表效果意思的行为:,第93页/共135页,第四节 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构造第93页/共135页,93,二、 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上的效果意思,三、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四、意思表示效力的发生,(,一,),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1,、对话的意思表示,2,、非对话的意思表示,第94页/共135页,二、 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上的效果意思第94页/共135页,94,第五节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一、故意的不一致,(,一,),真意保留,1,、概念: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又称单独虚伪表示。,2,、要件:,(1),须有意思表示;,(2),须表示与真意不符;,(3),须表意人明知其表示与真意不符。,第95页/共135页,第五节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一、故意的不一致第95页/共1,95,3,、效力:有效,但相对人明知不一致时除外。,(,二,),虚伪表示,1,、概念: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的虚假的意思表示。,2,、要件:,(1),须有意思表示;,(2),须表示与真意不符;,(3),须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3,、效力:无效,但当事人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第96页/共135页,3、效力:有效,但相对人明知不一致时除外。 第96页/共13,96,4,、虚伪表示中的隐藏行为,隐藏行为,指隐藏于虚伪表示中依其真意所欲发生的法律行为。,二、无意的不一致,(,一,),错误,1,、概念: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致其表示与意思不一致。,2,、错误的分类:,(1),当事人、标的物、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第97页/共135页,4、虚伪表示中的隐藏行为第97页/共135页,97,(2),关于价格、数量、履行地、履行期的错误:,(3),动机错误:,3,、错误的效力,(,二,),误传,1,、概念:指因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误致意思与表示不符。,2,、效力:误传与错误效力相同。,(,三,),我国民法上的重大误解,1,、错误与误解,第98页/共135页,(2)关于价格、数量、履行地、履行期的错误:第98页/共13,98,(1),主体不同:错误指表意人非故意的表示与意思不一致。误解指相对人对意思表示内容了解的错误。,(2),效力不同:对于错误,表意人可撤销或可主张无效;对于误解,原则上不允许相对人以误解为由主张效力瑕疵。,2,、我国的所谓重大误解,把错误和误解合称为误解,并以在交易上有重大意义为限,可要求撤销。,第99页/共135页,(1)主体不同:错误指表意人非故意的表示与意思不一致。误解指,99,第六节 意思表示不自由,一、欺诈,(,一,),概念: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二,),要件,1,、欺诈故意:,2,、欺诈行为:,3,、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判断;,第100页/共135页,第六节 意思表示不自由 一、欺诈第100页/共135页,100,4,、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三,),效力,1,、欺诈人为当事人之一方,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2,、欺诈人非为当事人之一方,(1),无相对人时,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2),有相对人时,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表意人受欺诈时,表意人可撤销,否则,为有效。,(,四,),我国民法上的欺诈,第101页/共135页,4、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第101页/共135页,101,二、胁迫,(,一,),概念:指以不法加害威胁他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该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二,),要件:,1,、胁迫故意:,2,、胁迫行为:,3,、被胁迫人由于胁迫而陷入恐惧,并基于恐惧而为意思表示:,4,、胁迫为不法:,(,三,),效力,:,表意人均得请求撤销。,第102页/共135页,二、胁迫第102页/共135页,102,第七节 条件与期限,一、条件,(,一,),条件,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二,),条件的分类,1,、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3,、非真正条件,第103页/共135页,第七节 条件与期限一、条件第103页/共135页,103,(1),法定条件,(2),不法条件,(3),确定条件,(4),矛盾条件,(,三,),条件的拟制,1,、条件成就的拟制,2,、条件不成就的拟制,(,四,),附条件利益的保护:期待权,(,五,),不得附条件的行为,第104页/共135页,(1)法定条件第104页/共135页,104,二、期限,(,一,),概念,期限,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二,),期限的分类,1,、始期与终期,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三,),期待权的保护,第105页/共135页,二、期限 第105页/共135页,105,第八节 法律行为的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一、无效法律行为,(,一,),无效的意义,1,、完全无效:,2,、自始无效:,3,、当然无效:,4,、确定无效:,(,二,),全部无效与一部无效,第106页/共135页,第八节 法律行为的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一、无效法律行为第,106,(,三,),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四,),我国无效的法律行为,1,、无效法律行为之一,-,违反主体要件的,(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2,、无效法律行为之二,违反意思表示要件:,(,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第107页/共135页,(三)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第107页/共135页,107,(,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3,、无效法律行为之三,违反合法性要件:,(,1,)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二、可撤销法律行为,(,一,),撤销的含义,第108页/共135页,(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第108页/,108,(,二,),我国可撤销法律行为的范围,1,、欺诈,2,、胁迫,3,、乘人之危,(,1,)一方处于危难处境;,(,2,)另一方故意利用的危难处境;,(,3,)一方出于危难而订立合同;,(,4,)合同显失公平;,第109页/共135页,(二)我国可撤销法律行为的范围第109页/共135页,109,4,、重大误解,5,、显失公平,(,1,)一方由于缺乏经验或紧迫而订立合同;,(,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3,)一方获利利益超过必要限度;,(,三,),撤销权,1,、性质:形成权,2,、效力:溯及地使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第110页/共135页,4、重大误解第110页/共135页,110,3,、行使方式,4,、消灭,(1),除斥期间的经过,(2),撤销权的抛弃,(,四,),撤销与变更,1,、当事人只要求变更的,法院不得撤销。,2,、当事人只要求撤销的,法院可以选择撤销和变更。,第111页/共135页,3、行使方式 第111页/共135页,111,三、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一,),概念,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指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其确定的法律行为。,(,二,),我国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种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范围签订的合同,(1),追认权:,(2),相对人利益的保护,第112页/共135页,三、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第112页/共135页,112,2,、无权代理的行为,3,、无权处分的行为,(,1,)含义:,(,2,)无权处分合同的生效方法:,1,、权利人的追认,2,、处分人事后取得权利;,第113页/共135页,2、无权代理的行为第113页/共135页,113,第二章 代理,第一节 代理概述,一、代理的概念,(,一,),代理,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向第三人作出或受领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直接对本人发生的法律制度。,(,二,),代理制度的功能,私法自治的扩张与补充,第114页/共135页,第二章 代理 第一节,114,二、代理的适用范围,(,一,),违法行为不适用代理,(,二,),事实行为不适用代理,(,三,),法律行为原则上适用代理,三、代理与类似概念的区别,(一)与代表的区别:,(二)与行纪的区别:,(三)与传达的区别,(,四,),与居间的区别,(,五,),与经销商的区别,第115页/共135页,二、代理的适用范围第115页/共135页,115,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一、民法上的代理与诉讼法上的代理,二、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三、概括代理、限定代理,四、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意定代理,五、有权代理、无权代理:,六、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七、本代理与复代理,第116页/共135页,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 一、民法上的代理与诉讼法上的代理第1,116,第三节 代理权,一、代理权的性质,(,一,),权利说,(,二,),否认说,(,三,),权力说,(,四,),能力说,(,五,),地位说,第117页/共135页,第三节 代理权一、代理权的性质第117页/共135页,117,二、代理权的发生原因,(,一,),依法律规定当然发生,(,二,),依法院或其它有关机关指定发生,(,三,),依本人授权行为发生,(,四,),依,“,外表授权,”,而发生,(,五,),依紧急情况而发生,三、授权行为,(,一,),授权行为的独立性,(,二,),授权行为为单方行为,(,三,),授权行为的有因与无因,第118页/共135页,二、代理权的发生原因第118页/共135页,118,第四节 代理行为,一、代理行为的性质,(,一,),本人行为说,(,二,),共同行为说,(,三,),代理人行为说,二、代理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一,),成立要件,1,、是否以本人名义,2,、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119页/共135页,第四节 代理行为一、代理行为的性质第119页/共135页,119,(,二,),生效要件,1,、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2,、有本人存在,本人死亡,代理消灭,但意定代理中有例外。,3,、代理人有代理权,第120页/共135页,(二)生效要件第120页/共135页,120,第五节 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二、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一,),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二,),本人的追认权,(,三,),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三、无权代理行为的责任,(,一,),无权代理人的责任:,(,二,),恶意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的连带责任,(,三,),委托书授权不明时本人与代理人的连带责任,第121页/共135页,第五节 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第121页/共13,121,第六节 表见代理,一、表见代理的概念与功能,(,一,),概念,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外观,致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法律行为,法律使相对人得主张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的制度。,(,二,),制度功能,维护代理制度的生命,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第122页/共135页,第六节 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与功能第122页/共,122,二、要件,(,一,),代理人无代理权,(,二,),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观,(,三,),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四,),相对人基于此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三、效力,(,一,),相对人得主张发生有权代理的后果,(,二,),相对人亦得主张狭义无权代理的后果,第123页/共135页,二、要件第123页/共135页,123,第五编 诉讼时效,第一节 时效概述,一、时效的概念,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的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二、时效制度的功能,(,一,),稳定法律秩序功能,(,二,),证据替代功能,(,三,),督促权利行使功能,第124页/共135页,第五编 诉讼时效 第一节,124,三、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一,),两种时效的异同,(,二,),两种时效的立法例,1,、统一主义,2,、各别主义,3,、单一主义,四、诉讼时效的特征,(,与除斥期间、取得时效的区别),(,一,),与取得时效的区别,1,、历史渊源不同:取得时效起源于,12,表法前的习惯规则;消灭时效起源于大法官法的出诉期限。,第125页/共135页,三、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第125页/共135页,125,2,、构成要件不同:以物之占有为要件,以权利不行使为要件。,3,、法律效果不同:取得时效为权利取得之根据,消灭时效为权利消灭之原因。,(二)与除斥期间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2,、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为消灭诉权,除斥期间为消灭实体权。,3,、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没有。,第126页/共135页,2、构成要件不同:以物之占有为要件,以权利不行使为要件。第1,126,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效力,一、关于诉讼时效效力的立法主义,(,一,),实体权消灭主义,(,二,),诉权消灭主义,(,三,),抗辩权发生主义,(,四,),我国的立法例,胜诉权消灭主义,二、时效届满的种种效果,(,一,),权利人胜诉权消灭,权利沦为自然债,(,二,),义务人自愿履行仍有效,(,三,),时效届满后义务人承认的效力,第127页/共135页,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效力 一、关于诉讼时效效力的立法主义第1,127,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一、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请求权,二、债权请求权:全部适用,三、物权请求权:一般不适用,返还原物 为例外,.,四、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一般不适用,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财产权 为例外,.,五、基于共有的请求权,六、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第128页/共135页,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一、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第128页/共,128,第四节 诉讼时效的期间,一、概说,二、我国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一,),普通时效:,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二,),特别时效:,1,、,1,年: (民通,136,条),2,、,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环保法,42,条),3,、,4,年,国际货物买卖、技术进出口合同(合同法,129,条),第129页/共135页,第四节 诉讼时效的期间 一、概说第129页/共135页,129,(,三,),长期诉讼时效,,20,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有明确履行期的,自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2,、未约定履行期的,自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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