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保责任与环保法律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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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企业环保责任与环保法律法规,企业环保责任与环保法律法规,概 述,长期以来,由于人类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导致地球出现了大气污染、温室效应、水资源污染及干涸等环境问题,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过去出现的环境问题变得更加突出。,概 述 长期以来,由于人类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和对,地球的危机实际上就是人类的危机。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重大威胁。,不仅要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环境问题,加强环境管理,而且还要求每个企业要提高自律性、增强社会责任感,坚定地走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发展之路。,地球的危机实际上就是人类的危机。日益严重的,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提出,我市“十二五”期间核心任务是“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这对于企业来说意味着挑战,更意味着机遇,企业如何提高环保意识、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实现企业绿色管理是企业化挑战为机遇的关键。,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提出,我市“十二五”期间,近期工作重点,(一)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二)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三)加强重污染行业整治。,(四)加快工业锅炉整治。,(五)加快重污染行业园区建设。,近期工作重点(一)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企业的环保责任,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强调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企业的环保责任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三个层次态度,第一个层次是遵守环境保护法规,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这是责任底线;,第二个层次是自觉保护环境、注重节约资源,这是责任中线;,第三个层次是发展环保经济,实施清洁生产,预防污染,保护生态,通过主动履行环境责任来优化企业形象,赢得发展机遇,这是责任高线。,三个层次态度第一个层次是遵守环境保护法规,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一)环境影响评价责任,所有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一)环境影响评价责任所有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二)“三同时”责任,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二)“三同时”责任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排污许可责任,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都必须先向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经环保部门批准并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污。,(三)排污许可责任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都必须先向环保,(四)排污申报责任,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排放水污染物的总类、数量和浓度。,(四)排污申报责任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五)达标排放责任,企业必须全面加强环保治理设施的维护、运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监测化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五)达标排放责任企业必须全面加强环保治理设施的维护、运行管,(六)污染治理台账管理责任,企业要建立排污台账管理制度,对环保治理设施的日常维护、运行情况进行定时记录、管理和维护。,(六)污染治理台账管理责任企业要建立排污台账管理制度,对环保,(七)排污缴费责任,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标准缴纳费用。,(七)排污缴费责任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向环境排放污,(八)危险废物规范处置责任,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或者非法转移处置。,(八)危险废物规范处置责任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九)在线监控(测)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九)在线监控(测)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十)清洁生产责任,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十)清洁生产责任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四、企业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四、企业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第一类,,环保审批、验收手续未完备,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这一类违法行为占得比例非常大,一方面是因为经营者对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认识不到位,另一方面也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对于这一类违法行为,我们在依法查处的同时,也希望企业能提高认识、尽快完善相关环保审批、验收手续,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第一类,环保审批、验收手续未完备,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这一,第二类,,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执法实践中发现不少企业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不正常使用或闲置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现行环保法律法规对这一类违法行为有明确的规定,罚款额度也比较高,例如,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这类违法行为按照应缴排污费数额的倍数进行处罚,最高可罚应缴排污费的,5,倍。对于企业而言,如果污染防治设施偶然发生损坏导致无法正常运转的,一定要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第二类,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执法实践中,第三类,,私设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水污染防治法,在修订中对这类违法行为设置了很高的罚则,法律规定对这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第三类,私设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水污染防治法在修订中对,第四类,,涉及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很多企业在生产中都会涉及到危险废物,例如,蚀刻废液、含油墨的废抹布、废油漆桶等,但由于企业对,“,危险废物,”,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识不到位、不够重视而导致违法行为发生。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未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情况、未在危险废物堆放场所设立标识、未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将危险废物转移给无资质的单位处理或擅自转移出市、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等等。,第四类,涉及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很多企业在生产中都会涉及到,(二)常用处罚依据解读,(二)常用处罚依据解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将危险,(三)最新法律法规动向,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正在修订中,是一次“大刀阔斧”的修订。,(三)最新法律法规动向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环境保护法(修改建议稿第四稿),环境保护法(修改建议稿第四稿),对该法提出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意见,近年来环境保护的发展理念、环保单行法律制定和修改的成果在该,修改稿,中基本都得到了体现。其中,关于政策和规划环评、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公益诉讼、排污许可、总量控制和交易制度、环境目标责任制、环境经济政策、环境行政强制、环境按日计罚等方面的规定,都是极具创新性和前瞻性的。其中关于按日计罚、赋予环保部门查封和扣押的权力以及对公益诉讼的规定都集中体现出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的立法意图。,环境保护法(修改建议稿第四稿)环境保护法(修改建议稿第,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将以原,条例,总体框架为基础,遵循法律主体立法体例,主要按照政府、企业和公众三类环境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权力)义务划分章节,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加大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创设政策环评制度、强化环境监管措施、拓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渠道、建立若干环境保护经济政策、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加大处罚力度等内容。在“加大处罚力度”部分,一是对,修改草案建议稿,内的禁止性条款均设定罚则,提高了罚款额度的上限;二是针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增加有关按日处罚的规定,这是对行政处罚计罚方式的创新;三是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查封或者扣押的权力。,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将以原条例总体框架为基础,遵循,企业责任,从政府部门的角度:,一方面,大力鼓励支持企业转变发展观念和方式,大力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少、无污染的产品和工艺,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生产方式落后、产品质量低劣、污染严重和耗能高的落后工艺和产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整顿和关停,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企业责任从政府部门的角度:,我们目标,希望在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付出最小的环境代价,这需要政府的科学部署和有力监管,更需要每一个企业提高环保意识、加强绿色管理、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环保责任。,我们目标希望在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付出最小的环境代价,这需要政,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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