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贸项下对外付汇的政策解读和实操疑难解答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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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源泉扣缴,2,税收协定,1,税收协定1,3,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情况,1,对外签署,107,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香港、澳门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签署了税收协议,3,个多边税收条约,10,个税收情报交换协定,3,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情况1对外签署107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10,4,税收协定怎么看?,2,税务局网站:,非居民企业在中,9,常设机构的分类及判定依据,2,常设机构,非独立,代理人才构成常设机构,1.,代理人商务活动的自由度,2.,代理人商务活动的风险由谁承担,3.,代理人代表的企业数量,实体型常设机构,代理型常设机构,4.,被代理企业对代理人专业知识的依赖程度,工程作业或劳务,型常设机构,9,常设机构的分类及判定依据2常设机构非独立代理人才构成常设机构,10,工程作业或劳务型常设机构,从事工程作业,的常设机构,2,主要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者安装工程,以及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如果这些活动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就构成常设机构。,10,工程作业或劳务型常设机构 从事工程作业的常设机构2主要是,11,工程作业或劳务型常设机构,从事工程作业,的常设机构(续),2,六个月的起终止时间的确立,一般是按照签订的合同,从实施合同的开始之日起,到作业全部结束交付使用之日止进行计算。,在中国,一个工地,或者,同一个工程,承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作业,1,的时候,应该从第一个项目作业开始到最后完成的项目作业,终止来计算它的连续日期。,三个,如果,停工待料或者季节性变化,导致中途停顿作业的这段时间不,能扣除,也要算连续的时间。,2,3,总承包一个工程同时将工程分包出去,分包商在建筑工地施,工的时间也要算在内。若分包时间在合同实施前就开始进行,,那么要认定时间提前。,11,工程作业或劳务型常设机构 从事工程作业的常设机构(续)2,12,工程作业或劳务型常设机构,劳务型,常设机构,2,缔约国一方企业派其,雇员或其雇佣的其他人员,到缔约对方提供,劳务,,仅以任何十二个月内这些,人员为从事劳务活动在对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12,工程作业或劳务型常设机构 劳务型常设机构2缔约国一方企业,13,工程作业或劳务型常设机构,劳务型,常设机构(续),2,这两种构成情形通常会用到“,183,天,”以及“,六个月,”判定的标准。,若以“月”为计算单位,执行过程中则可不考虑具体天数。即会出现即使在,7,月,31,日入境,当月也算,1,个月的,情况。,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如,:,新加坡,),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如,:,英国,),13,工程作业或劳务型常设机构 劳务型常设机构(续)2这两种,14,工程作业或劳务型常设机构,劳务型,常设机构(续),2,如何掌握对劳务活动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183,天”的算法,雇员离岗无薪的其他天数,抵、离日当日等不足一天的任何天数,从事该项受雇活动之前、期间及以后在中国渡过的假期,假日和周末,14,工程作业或劳务型常设机构 劳务型常设机构(续)2如何掌握,15,关于常设机构的三个常见问题,3,问题一:可不可以通过拆分合同来规避构成常设机构?,问题二:构成常设机构不做非贸付汇是不是就可以不交税?,问题三:母公司派员工到子公司工作会不会构成常设机构?,15,关于常设机构的三个常见问题3问题一:可不可以通过拆分合同来规,16,3,问题一:可不可以通过拆分合同来规避构成常设机构?,不能。,16,3问题一:可不可以通过拆分合同来规避构成常设机构?不能。16,17,3,问题二:构成常设机构不做非贸付汇是不是就可以不交税?,不是。,17,3问题二:构成常设机构不做非贸付汇是不是就可以不交税?不是。,18,3,问题三:母公司派员工到子公司工作会不会构成常设机构?,不一定。,不构成常设机构,构成常设机构,母公司对上述人员的工作拥有指挥权,并,应子公司要求,由母公司派人员到子,承担风险和责任,公司为子公司工作,被派往子公司工作的人员的数量和标准由,这些人员受雇于子公司,子公司对其,V.S.,母公司决定,工作有指挥权,上述人员的工资由母公司负担,工作责任及风险与母公司无关,由子,公司承担,母公司因派人员到子公司从事活动而从子,公司获取利润,18,3问题三:母公司派员工到子公司工作会不会构成常设机构?不一定,19,3,问题三:母公司派员工到子公司工作会不会构成常设机构?,对工作拥有指挥权,1,2,对工作地点进行控制和负责,提供工具和材料,真实雇主的判定因素,3,4,决定派遣人员的数量和标准,5,获取利润,19,3问题三:母公司派员工到子公司工作会不会构成常设机构?对工作,20,合作办学特别规定,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201811,号,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构成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在中国的常设机构。,20,合作办学特别规定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21,核定利润率,3,核定利润率3,22,国税发,201019,号文,1,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谁是纳税人,什么情况要纳税(何为机构场所),1,2,4,非居民企业,中国税法规定的机构、场所,税收协定规定的常设机构,就什么进行纳税,如何确定计算应税所得,3,来源于中国的所得,据实申报,核定征收,22,国税发201019号文1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税收,23,明确在华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1,谁是纳税人非居民企业,前提: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华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类:,类型,税率,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25%,25%,10%,(,20%,减按,10%,税率征),23,明确在华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1谁是纳税人,24,明确在华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1,什么情况需要纳税何为机构、场所,中国税法规定,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规定,税收协定与中国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协定优先,。,24,明确在华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1什么情况需要纳,25,确定与计算归属于其在华设立的机构、场所的应税所得,2,应税,所得,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非贸业务类型,提供劳务,所得来源地,劳务发生地,股息红利,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利息,租金,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特许权使用费,不动产转让,不动产所在地,权益性投资转让,被投资企业所在地,25,确定与计算归属于其在华设立的机构、场所的应税所得2应税 就,26,确定与计算归属于其在华设立的机构、场所的应税所得,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类型,应纳税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全额,转让财产所得,其他所得,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参照前两项规定,26,确定与计算归属于其在华设立的机构、场所的应税所得2在中国境内,27,确定与计算归属于其在华设立的机构、场所的应税所得,2,征税方式,据实征收,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核定征收方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收入总额核定法,成本费用核定法,经费支出换算法,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27,确定与计算归属于其在华设立的机构、场所的应税所得2征税方式,28,确定与计算归属于其在华设立的机构、场所的应税所得,2,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业务类型,核定利润率,15%-30%,30%-50%,不低于,15%,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管理服务,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如果税务机关认为非居民所设机构、场所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还可以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应税所得额。,28,确定与计算归属于其在华设立的机构、场所的应税所得2税务机关可,29,源泉扣缴,4,源泉扣缴4,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37,号,概览,1,国税发【,2009,】,3,号,国税函【,2009,】,698,号,三方面主要内容,国税发【,2009,】,32,号部分条款,简化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程序,优化相,国税发【,2009,】,85,号部分表述,国税发【,2010,】,119,号部分条款,关实体规定,明确非居民直接股权转让和应税财产所,得税务处理规定,3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部分,条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部分,明确税务机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管理、处罚权利,条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部分,表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部分条款,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37,号,概览,1,征管程序方面,实务方面,将对外支付股息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为股息的实际支付日,明确非居民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明确合同中”包税”条款税款计算的扣缴,方法,明确了在几种情况下外币折算的适用汇率,问题,取消合同备案,取消多次付款合同税款清算,简并需报送的资料报表,明确源泉扣缴所涉及的各税务机关之间的,职责分配与协同管理安排,明确了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以不同币种计价,的所得计算口径,明确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扣缴义务人”,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3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主要所得类型,2,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转让财产所得,其他所得(如:跨境,劳务),法规依据:,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3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主要所得类型2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33,非贸付汇,2013,年至今的历史沿革,3,对外支付合同,+,支付备案时期,2013,年,9,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国税发,20093,号文,2013,年第,40,号公告、汇发【,2013,】,30,号文,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合同备案,支付备案,银行支付,国税发【,2009,】,3,号文,33,非贸付汇2013年至今的历史沿革3对外支付合同+支付备案时期,34,非贸付汇,2013,年至今的历史沿革,3,2017,年,12,月,1,日以后,2013,年第,40,号公告、汇发【,2013,】,30,号文,,2017,年,37,号公告,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合同备案,支付备案,银行支付,国税发【,2009,】,3,号文,34,非贸付汇2013年至今的历史沿革32017年12月1日以后2,35,源泉扣缴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处罚示意图,4,是否为扣缴,是,确定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义务人未扣,缴或无法扣,缴的情形,否,否,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责令限期内申,报缴纳税款,收集、查实其他收入项,目相关信息,并向该其,他项目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依照,法定程序追缴欠缴税款,及应缴的滞纳金。,是否按,规定解,缴税款,限期内是,否已申报,缴纳税款,否,是,是,参照,37,号公告,第八至十三条,按照行政处,罚法处罚,完成纳税义务,处罚,完成扣缴义务,35,源泉扣缴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处罚示意图4是否为扣缴是确定扣缴义,36,优化股权及财产转让计税基础,5,股权转让应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净值,转让股权收取的对价:,货币,非货币,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出资成本,受让成本,持有期间的增减值:,应确认并调整,不得扣除:,可能分配的金额,36,优化股权及财产转让计税基础5股权转让应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37,非居民企业多次投资部分转让股权的计算,6,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37,号公告第三条第四款),37,非居民企业多次投资部分转让股权的计算6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38,明确分期支付同一项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算问题,7,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37,号公告第七条第三款),38,明确分期支付同一项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算问题7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39,建议,8,充分与税局沟通,提前准备材料,合理规划股息、红利支付时间,支付前准备除适用汇率外的其他材料,,待获得准确汇率后及时扣缴税款,合同中明确各方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建议8充分与税局沟通,提前准备材料合理规划股息、红利支付时间,40,谢谢!,谢谢!,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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