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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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返回,上页,下页,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10,年下半年造价员培训,4,工程量清单计价,本章共,9,节,68,条,是,09,规则,的重中之重。,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到竣工结算办理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全部环节。主要章节如下:,4.1,一般规定,4.6,索赔与现场签证,4.2,招标控制价,4.7,工程价款调整,4.3,投标价,4.8,竣工结算,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4.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4.1,一般规定,本节共,13,条,其中强制性条文,5,条,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各阶段的,共性问题,做了规定。,4.1.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本条文为原有条文,,规定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项目工程造价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序号,内容,计算式,1,分部分项工程费,(,综合单价,工程量),+,可能发生的差价,2,措施项目费,(,综合单价,工程量),+,可能发生的差价,或按“项”“次”计,3,其他项目费,(,综合单价,工程量),+,可能发生的差价,或按“项”“次”计,4,规费,(,1+2+3,),费率,5,工程不含税造价,1+2+3+4,6,税金,5,税率,工程造价,5+6,4.1.2,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见下表:,4.1.3,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按下表组成:,以直接工程费为基础综合单价的组成,项 目,计算式,合价,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分项直接工程费,a+b+c+d,A,a,b,c,d,分项管理费,A,费率,A1,分项利润,(,A+A1,),费率,A2,分项综合单价,A+A1+A2,以人工费为基础综合单价的组成,项 目,计算式,合价,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分项直接工程费,a+b+c+d,A,a,b,c,d,分项管理费,a,费率,A1,分项利润,a,费率,A2,分项综合单价,A+A1+A2,以人工费,+,机械费为基础综合单价的组成,项 目,计算式,合价,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分项直接工程费,a+b+c+d,A,a,b,c,d,分项管理费,(,a+c,),费率,A1,分项利润,(,a+c,),费率,A2,分项综合单价,A+A1+A2,4.1.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量的计量不得违背本规则,3.1.2,条规定。,本条是新增的,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在招标阶段的作用以及在竣工结算阶段的确定原则。,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是一个预计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工程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4.1.5,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本条文为原有条文,做了局部修改。,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的不同计价方式和包含的内容。,4.1.6,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照国家、省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为不可竞争费。,本条为强制条文,本条文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项目费用参与市场竞争。,4.1.7,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则第,4.2.6,、,4.3.6,、,4.8.6,条的规定计价。,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清单的计价内容和要求。,由于其他项目清单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时要求不一样,因此本条具体规定了其在不同实施阶段的计价原则。,4.1.8,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设备暂估价的,其单价可根据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并反映当期市场价格实际水平。提供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按有关计价依据确定。,4.1.9,材料、设备的暂估价应计入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内。,4.1.10,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政府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为不可竞争费。,4.1.1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对工程计价风险实行发包人、承包人合理分担,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计量不准、不全及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风险,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的风险内容、幅度内自主报价的风险。,4.1.12,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工程计价风险应遵循以下原则:,1.,发包人、承包人均不得要求对方承担所有风险、无限风险。,2.,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因市场波动导致的风险,应约定主要材料、设备的种类及其风险内容、幅度。约定内的风险由承包人自主报价、自我承担,约定外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3.,法律、法规及省级或省级以上政策规定的强制性价格调整导致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自主控制的管理费、利润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5.,以上四款原则应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4.1.13,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按差价计列。差价不计入综合单价,只计取规费和税金。,序号,内容,计算式,1,分部分项工程费,(,综合单价,工程量),+,可能发生的差价,2,措施项目费,(,综合单价,工程量),+,可能发生的差价,或按“项”“次”计,3,其他项目费,(,综合单价,工程量),+,可能发生的差价,或按“项”“次”计,4,规费,(,1+2+3,),费率,5,工程不含税造价,1+2+3+4,6,税金,5,税率,工程造价,5+6,4.2,招标最高限价,本节共,9,条,强制条款两条。全部为新增条文,这是此次新规范的最大亮点之一。并且本节对于编制“招标控制价”做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完善,对于编制“招标控制价”做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4.2.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最高限价。招标最高限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或核准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本条为强制条款,规定了编制和使用,招标最高限价,的原则。,4.2.2,招标最高限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招标代理人编制。,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人。,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4.2.3,招标最高限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本规则;,2,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3,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4,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5,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及其他相关计价依据和办法;,6,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7,合理的施工方案。,4.2.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及综合单价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符合该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并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设备,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4.2.5,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则第,4.1.5,、,4.1.6,和,4.2.3,条的规定计价。,4.2.6,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2,暂估价中的材料、设备单价应根据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3,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4.2.7,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则第,4.1.10,条的规定计算。,4.2.8,招标最高限价应在招标时公布,并不得上调或下浮。公布的最高限价,一般应包含总价及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招标人应将招标最高限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此条为强制条款,,,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特点和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因此,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4.2.9,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最高限价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可向招标人提出未按规定编制地具体内容,并可提出更正要求。若招标人不予受理或受理后办理情况投标人不满意的,投标人应按招投标监督机构规定的时限在开标前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4.3,投标价,本节共,8,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其中强制性条文,2,条。对投标报价的编制规定做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完善,对于编制“投标报价”做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4.3.1,除本规则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确定原则:,投标人自主报价,。,同时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的规定,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4.3.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本条为强制条款,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工程量清单,其目的是使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具有共同的竞争平台。,4.3.3,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本规则;,2,企业定额。或参考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计价费率中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3,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5,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6,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7,市场价格信息或参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8,其他的相关资料。,4.3.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及自主确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符合该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并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设备,按暂估价计入综合单价。,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自主报价的材料、设备单价可按当期市场价格水平适当浮动,但不得过低(高)于市场价格水平。,分部分项工程费报价的,最重要依据之一是该项目的特征描述,,,当出现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应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为准;当施工中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投标人在自主决定投标报价时,还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以及相应的风险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时,,综合单价不得变更,工程价款不做调整。,4.3.5,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或调整。,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则第,4.1.5,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本规则第,4.1.6,条的规定确定。,增补或调整的措施项目在报价单中应单列并予以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措施项目费投标报价的原则,。,由于各投标人拥有的施工装备、技术水平和采用的施工方法有所差异,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确定的,没有考虑不同投标人的“个性”,投标人投标时可根据自身编制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措施项目,并可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进行调整。,但是需要通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4.3.6,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材料、设备暂估价按本规则,4.1.9,规定计列;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3,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4.3.7,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则第,4.1.10,条的规定确定。,4.3.8,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投标综合单价应与综合单价分析表相一致,进入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应与“主要材料数量及价格表”中的单价一致。,本条为强制条款,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本节共,5,条,强制条款,2,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对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做了原则性规定,从签订合同起,就将其纳入工程计价规范的内容,保证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法进行。,4.4.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中标总价和综合单价在合同中约定。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发、承包人按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在合同中约定。,本条规定了工程合同中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原则。,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应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约定的依据要求:,招标人向中标人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2,)约定的时限要求,: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3,)约定的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招标文件。,4,)形式要求:,书面形式,4.4.2,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本条为强制条文,规定了实行招标工程的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原则。,在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招标文件应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因此,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4.4.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总价与综合单价相结合以综合单价为主的合同形成。,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及范围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及范围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在合同中约定。,4.4.4,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工程合同价款(包括总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5,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6,承担风险的内容、幅度以及超出约定内容、幅度的调整办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9,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时间及使用情况监督办法;,10,施工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12,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13,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4.4.5,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项目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本条为强制条文,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本节共,8,条,全部为新增条文,规定了工程计量、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以及违约的责任,主要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制定。,4.5.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1.,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应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限:,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起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4.5.2,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和进度支付的方式。,工程量的,正确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和依据。,计量和付款周期可采用分段或按月结算的方式,当采用分段结算方式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工程分段划分,付款周期与计量周期一致。,4.5.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4.5.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4.5.5,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8,应抵扣的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金额;,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4.5.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1.,发包人应在接到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及所附证明文件,7,天内,核对、批准完毕。否则,从,第,8,天起,承包人提交的付款申请视为被批准。,2.,发包人应在批准工程进度款申请的,14,天内,,向承包人按不低于计量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计量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3.,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比例(或金额)扣回工程预付款,。,4.5.7,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要求付款通知送达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4.5.8,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4.6,索赔与现场签证,本节共,7,条,全部为新增条文,使索赔更具有操作性:一是对索赔范围未做限制;二是规定了索赔条件;三是索赔程序。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建设法规中对于索赔所做规定最为明确详细的法规。,4.6.1,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本条规定了索赔的条件。,1,)正当的索赔理由;,2,)有效的索赔证据;,3,)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4.6.2,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1.,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或情况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2.,承包人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3.,在承包人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42,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报告。,4.,发包人在收到索赔报告或对过去索赔的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28,天,内,应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5.,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则该项索赔报告视为已经认可。,4.6.3,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1,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则第,4.6.1,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4.6.4,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4.6.5,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参照,4.6.3,条规定的程序向承包人索赔。,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4.6.6,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零星工作,应在发包人提出要求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签证报告,48,小时,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承包人提出的签证报告视为认可。,4.6.7,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4.7,工程价款调整,本节共,9,条,全部为新增条文,主要对工程价款调整范围做了,7,个方面的规定,并制定了调整原则,规定更加全面,更加明确具体,更加具有操作性。,4.7.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本条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则。,4.7.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由承包人按新的项目特征提出综合单价,发包人确认。,本条规定了当施工中施工图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的原则。,4.7.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发包人确认。,4.7.4,承包人中标的措施项目费为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一般不作调整,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作调整。,1,发包人更改已审定的施工方案(修正错误除外),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增加时予以增加,减少时不予减少。,2,由于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增加时予以增加,减少时予以减少。,3,上述两类情况发生时,承包人原中标价以综合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按本规则,4.7.3,条办理;承包人原中标价以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按原中标系数计算。,4.7.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调整综合单价的工程量增减幅度,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当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仍然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当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若有)均应作调整。,4.7.6,若施工期内材料、设备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合同约定幅度时,其超出部分按差价应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其合同约定价与实际价格之间的全部差价由发包人承担。,4.7.7,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7.8,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1.,调整因素确定后,14,天内,,由受益方向对方提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受益方,在,14,天内,未提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不调整工程价款。,2.,收到调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调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定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4.7.9,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4.8,竣工结算,本节共,15,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其中强制性条文,3,条。,4.8.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4.8.2,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分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总承包人对竣工结算的编制负总责。,4.8.3,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1,本规则;,2,施工合同;,3,投标文件;,4,招标文件;,5,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6,双方确认的工程量;,7,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8,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9,其他依据。,4.8.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4.8.5,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则第,4.1.6,条的规定计算。,4.8.6,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和金额计算;,2,暂估价中的材料、设备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4.8.7,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则第,4.1.10,条的规定计算。,4.8.8,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4.8.9,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承包人也不得要求发包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核对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书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天,4.8.10,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4.8.11,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本条规定了当发包人拒不签收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时,,承包人的权利,即拒交工程;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递交竣工结算时,,发包人的权利,即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4.8.12,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经备案的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要求在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应由,发包人,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以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本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4.8.13,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书确认后,15,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4.8.14,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应按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保修)金,并应在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向承包人返还剩余的金额,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数额预留质量保证(保修)金,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时间扣留剩余的金额。,4.8.15,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本节共,4,条,全部为新增条文。,4.9.1,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4.9.2,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4.9.3,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1,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2,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3,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4.9.4,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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