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电子邮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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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1,世纪通用法学系列教材,(经管、理工等专业适用),主编 屈茂辉 郭哲,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1,世纪通用法学系列教材,(经管、理工等专业适用),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思考题,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案例分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推荐阅读书目,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主 编 谷春德 史彤彪,西方法律思想史第四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章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意义及方法,3,第一节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欧洲和北美主要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家的政治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及其产生、开展和演变的规律。,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内容由两大局部构成。,第一局部内容是政治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第二局部内容是法律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3,4,第二节西方法律思想史与相关学科的关系,一、西方法律思想史与西方政治思想史的关系,西方法律思想史同西方政治思想史有着密切联系,前者是在后者的根底上创立的。,法律思想史侧重研究和讲授各种法学流派,政治思想史侧重研究和讲授各种政治学流派,当然有时二者的内容也有一定的交叉。,二、西方法律思想史与外国法制史的关系,二者联系主要表现为都研究外国或西方的法律问题。,二者区别在于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思想史、理论史、学说史,属于理论法学范畴。而外国法制史是法律制度史,属于历史法学范畴。,三、西方法律思想史与西方哲学史的关系,哲学史属于哲学的范畴,哲学与法学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4,5,第二节西方法律思想史与相关学科的关系,西方法律思想家绝大局部是哲学家,他们的政治法律思想绝大局部也包含在他们的哲学思想之中。,四、西方法律思想史与西方法哲学法理学的关系,西方法哲学法理学是从哲学的角度研究法律和法学的一般原理,是以横的理论为线索来说明法学的根本问题的。而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纵的历史为线索和人物来说明这些问题的。,5,6,第三节 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及方法,一、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意义,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有助于正确认识和把握西方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开展规律,扩充知识面。,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有助于繁荣法学事业。,二、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原那么和方法,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应当坚持“洋为中用、“古为今用、“厚今薄古的原那么。,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必须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联系这些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产生、存在和开展的当时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来考察、分析和探索。,6,7,1、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2、西方法律思想史同政治思想史、外国法制史、西方哲学史、西方法哲学有哪些联系和区别?,3、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有何重要意义?,7,第二章 古代西方法律思想概述,9,第一节古希腊罗马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和开展,一、古希腊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和开展,一古希腊奴隶制国家产生和开展的三个历史时期,1、氏族制度的解体和奴隶制国家产生时期,随着奴隶制国家确实立和成文法典的制定和实施,这个时期开始出现了哲学思想、伦理思想和政治法律思想。,2、奴隶制国家开展和鼎盛时期,时间约公元前5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雅典城邦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特别是民主制的建立和开展,极大地促进了哲学思想、伦理思想和政治法律思想的繁荣和开展,涌现了一批智者、哲学家和政治法律思想家及著作。,9,10,第一节古希腊罗马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和开展,3、奴隶制国家衰落和希腊化时期,随着古希腊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危机和衰落,古希腊文明包括其哲学思想、伦理思想和政治法律思想也开始出现了危机和衰落。这个时期古希腊文明包括其哲学思想、伦理思想和政治法律思想就还继续有所开展且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古希腊文化在欧洲乃至世界继续发生影响。,二古希腊的雅典和斯巴达,二、古罗马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和开展,一王政时代,时间约为公元前754年或公元前753年至公元前510年或公元前509年。这是古罗马王政时代或氏族制度解体、国家逐步形成时期。,10,11,第一节古希腊罗马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和开展,随着王政时代的结束、罗马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和成文法的制定,古希腊的政治法律思想也开始在罗马国家广为传播。,二共和国时期,时间约为公元前509年到公元前27年。,公元前450年制定和公布了?十二表法?。该法是罗马早期习惯法的聚集,既有程序法又有实体法,既有民法、刑法又有宗教法的内容,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之一。进一步肯定了平民的政治地位,扩大了平民的政治权利。随着政治经济的逐渐强大,罗马走上扩张主义道路。,三帝国时期,时间约为公元前27年至公元476年。,11,12,第一节古希腊罗马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和开展,屋大维统治时,罗马的社会稳定,经济开展,贸易畅通,交通兴旺。但是,由于继续推行向外扩张的政策,致使罗马的政治、经济、法律都由极盛走向衰落。,公元212年?卡拉卡拉敕令?的公布,使市民法与万民法统一;公元129年?犹利安敕令?的公布,宣告了万民法的终结;公元426年?瓦伦丁尼安引证法?的公布,结束了罗马法学争鸣开展的历史。,12,13,第二节古希腊罗马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一、古希腊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一)浓厚的城邦主义色彩,二显著的自然主义倾向,三相当程度的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四较大的依附性,总之,古希腊的政治法律思想是相当丰富的,是人类珍贵的法律文化遗产。在形式上,虽然它们有贵族政治和民主政治、人治和法治之争,但本质上都是奴隶主阶级意志的集中反映,都是为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稳固奴隶主阶级政治、经济统治效劳的。,13,14,第二节古希腊罗马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二、古罗马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一实践性突出,二理论上开展,三个人主义和世界主义倾向强化,四专制主义倾向强烈,五神权政治的出现,14,15,第三节古希腊前期智者和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一、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一哲学观点,一般来说,智者派成认物质世界的存在,对传统事物倾向于疑心否认,不成认普遍真理的存在,否认抽象的正义原那么,以个人的感觉作为判断事物的标准,导致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二政治观点,在智者派中,有的普罗塔哥拉主张民主制,有的卡里克利斯主张贵族制。他们公开鼓吹“弱肉强食的逻辑。,三国家和法律观点,智者派多主张自然法思想,希比亚把自然与法律对立起来,认为自然事物的本性、自然的规律是真正的自然法,与错误的、人造的世俗法律人定法是对立的,因为根据自然同胞是相互亲近的,而法律那么统治人们,强迫许多人反对自然。,15,16,第三节古希腊前期智者和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普罗塔哥拉强调对于人们不重视公益、胡作非为的行为必须实行强制,而国家和法律在这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他还认为,城邦、法律和正义观念具有相对性,但由于这种观念是正确的,以及人人都能够接受,所以,这种观念又具有客观的性质。,二、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一哲学观点,真理应该有客观标准。美德就是知识,有知识就有美德。最高、最大的美德是政治美德。政治美德是管理城邦事务艺术,正是借助于这种艺术,人们才能成为优秀的政治家、首长、家长,对自己、对国家都有益处。,苏格拉底鼓吹神是衡量万物的尺度,鼓吹灵魂不死和灵魂转回。,16,17,第三节古希腊前期智者和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他第一次提出辩证法的概念,认为知识、行为、学问、道德、理论以及实践应是统一结合的,反映了他的朴素、原始、粗糙和简单的辩证法思想。,二政治观点,苏格拉底从自然神论出发论述国家的产生。他认为城邦是适应人的生活产生的,是神的安排,是神方案的世界秩序。他主张城邦应由“知识贵族来统治。,苏格拉底坚决反对民主制,认为当时的雅典民主制已经衰落。统治不是享乐而是善行;统治的目的不在于满足统治者个人的古怪嗜好和任性要求,而是为整个城邦造福。依靠知识来管理城邦事务,是到达普遍幸福的唯一可靠的途径。而知识必须经过学习和训练才能获得,自动掌握是根本不可能的。,17,18,第三节古希腊前期智者和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三法律观点,苏格拉底认为,法律同城邦一样,都来源于神,是神定的原那么。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法与城邦关系密切,是城邦自身的基石。法律没有城邦不可能存在,城邦生活的道德组织也不可能没有法律,法律与城邦内部是统一的。,苏格拉底把法分为自然法与人定法。自然法也就是自然规律,是神的意志,具有普遍性。人定法是国家政权公布的法律、条例、规定,具有易变性。无论是自然法还是人定法,都是正义的表现。正义既是立法的标准,也是立法的共同本质。无论是自然法还是人定法,人们都要坚决服从,严格遵守。苏格拉底以自己的行动以身殉法,证明服从法律的必要性。,18,19,第四节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一、伊壁鸠鲁学派的法律思想,一哲学观点,伊壁鸠鲁反对唯心论、有神论,主张唯物论、无神论。他继承并开展了德谟克利特的无神论和原子论,主张不可分割的、绝对充实的原子,既有大小、形状的不同,又有重量的不同;由于内部的原因,原子在空间不仅有直线的,也有倾斜的运动。,自然是按照自在规律开展变化的,无须神的干预。人应当从神和宗教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强调感性认识的作用,认为感觉本身是可信的。错误只在于人们对感觉所作的解释和判断。,二伦理学观点,根本原那么就是主张个人的快乐。,19,20,第四节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快乐绝非什么肉体的享受,而是理智的人,特别是贤哲们可以到达的善。快乐、善、幸福都是个人自觉努力的结果,是个人思想和行为方式获得的成果。,三政治观点,主张国家起源于契约。人们订立契约、成立国家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人们相互间的平安,克服相互间的恐惧,防止相互间的损害。,四法律观点,法律同国家一样,也是人们相互约定的产物。法律就是宣布正义。每一个地方和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的正义,都有关于正义的自然观念。这种“正义的自然观念就是自然法,它是随着人们相互交往的需求的不断变化而不断变化的。,20,21,第四节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重视法律的遵守。但凡符合正义的法律大家都必须遵守;违反和破坏法律就是违反和破坏正义;为了摆脱恐惧以到达灵魂安宁与生活快乐,人们就必须遵守法律,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一哲学观点,自然界没有任何东西是偶然发生的,自然界的全部开展过程都是被理性和普遍的自然规律决定着的。没有任何自然现象本身是独一无二的,现在发生的事情过去曾发生过,将来还会发生,一切物体是由火、气、水、土四种元素构成。物体之所以有差异,是由于在元素的混合上和在火所起的作用上有不同。,二伦理学观点,21,22,第四节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人的本性是整个自然和宇宙的一局部,要求人们按照自然生活,即按照理性、按照宇宙的自然法生活,过老实的、道德高尚的生活。要用理性抑制欲念到达寡欲,这是道德高尚生活绝对必要的因素,要节衣缩食,安其所乐,三政治观点,人们相互间的自然吸引和自然联系是公共生活的根底,国家是自然的联合体,而不是人为的、约定的契约组织。,四海之内皆兄弟,一切人都是统一的世界国家的公民,而每一个人那么是宇宙公民,大家都是同胞。在政治体制上,芝诺主张建立混合式的世界国家和世界法律,贬低单个城邦和法律的意义和作用,主张实行公妻制,反对家庭和个人婚姻。,22,23,第四节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四法律观点,自然规律是普遍的、通行的正义的表达,对人们的行为起着标准和准那么的作用。自然法是一切法律的来源,是判断一切法律好坏的唯一标准,它高于其他一切法律。,23,24,1、古希腊法律思想有哪些主要特点?,2、古罗马法律思想有哪些主要特点?,3、苏格拉底的政治法律观点是什么?,4、伊壁鸠鲁学派的政治法律观点是什么?,5、斯多葛学派的政治法律观点是什么?,24,第三章 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26,第一节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一、国家与法律的伦理根底正义论,正义论是柏拉图国家和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伦理学和政治法律学是包含在哲学之中的,正义论应该是国家和法律的最高原那么。当理性支配意志和欲望时,人们便获得了正义的德性。,在一个理想的国家当中,应该具备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这四种美德,这些美德分别属于不同阶级的人所享有,人是上帝用不同的质料分别制造的,柏拉图认为,国家正义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局部间的和谐关系之中,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维护法律就是维护正义,遵守法律就是服从了正义。因为正义应该在法律中获得表达,比方选拔司法官,26,27,第一节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二、哲学王统治,从维护正义的思想出发,柏拉图认为,一个最理想的国家就是“哲学王统治的国家。,但凡酷爱各种知识,求之不厌而永不自足者,当称之为哲学家。哲学王更不能以搞权术为要务。只有那种为知识而知识的哲学家成为统治者,掌管和制定法律,这个国家才是最符合正义的国家。,柏拉图关于哲学王统治与中国古代的贤人治国,虽然最终都导向人治,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三、理想国与政体理论,在他看来,理想国或者城邦根源于人的需要,每个人无论是正义的还是不正义的,都有多方面的需要,理想国恰恰是为了满足人们最根本的需要,即肉体的需要。,27,28,第一节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人们需要的满足要靠每个人都掌握一门技艺,每个人都靠自己的技艺为他人劳动,而他人也为自己劳动。,柏拉图成认,现实中可能出现四种变态政体,依照优劣次序分别是:其一,军阀政体,其二,富豪政体,其三,平民政体。,到了后来的?法律篇?中,柏拉图进而主张采取混合政体论,即采取吸收三种正常政体所长而构成的混合政体。,“共产、共妻、共子制度,教育制度,柏拉图设计的上述理想国方案,曾两次去叙拉古进行实验,结果都以失败告终,28,29,第一节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四、?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柏拉图在法治与人治关系问题上,前期和后期主张是不同的。总的说来,前期?理想国?中更倾向于人治,而中后期的?政治家篇?和?法律篇?,特别是后期的?法律篇?更多地强调法治。,柏拉图经过亲自改革的失败和多半生的研究思考,认识到他的最优方案不可能在现实中真正得以实施,于是在?法律篇?中开始寻求次优方案,思想倾向也从人治向法治转化。柏拉图法治论有如下几个方面内容:,第一,关于法治的必要性。,第二,重视研究法律的概念问题,第三,重视立法工作,第四,关于守法问题。柏拉图特别强调官吏守法。,29,30,第二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一、正义论的法律观,他首先认为,人是城邦的政治动物,家庭、城邦的形成出自人类自然合群的本性。从伦理的角度来看,作为人应该具有善、美德和正义三种品质,其中,善是最根本的,美德和正义是围绕着善而展开的,正义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首先,正义可以分为“自然的政治正义和“习惯的政治正义。其次,正义更重要的是可以被分为普遍正义和个别正义两大类。其中,个别的正义又可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平均的正义两种。,所谓分配的正义,就是求得比例的相称,即根据每个人的功绩、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等,它是以成认人天生的体力和智力的不平等性为前提的。,30,31,第二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所谓矫正的平均的正义,反映的是人们之间的绝对平等关系,它以人的等价性为依据,它所强调的重心不在于前提、资格、时机等纯形式方面的平等,而在于通过这种形式到达事实上的价值和利益的合理分配。而矫正正义有时又被称为交换正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法律作用的大小、法律变革与否、政体的选择都要以是否符合正义为转移,因为法律本身是从社会的政治正义演化而来的,正义的原那么必须寓于法律之中。,二、法律的定义和特性,法律是正义的化身和表达,其一,平等性与普遍性,其二,可变性与稳定性,其三,正义性与权威性,31,32,第二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三、法的分类,其一,根本法与非根本法,其二,自然法与人定法,其三,良法与恶法,其四,习惯法与成文法,四、国家城邦的起源及其特征,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国家自然起源说。他认为,国家是自然开展的产物,“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人类在本性上应是一个政治动物,人的结合有两种形式:一是两性的结合,二是命令和服从的结合,即自然的统治者和自然的服从者的结合,而家庭是这两种结合的最原始形式。,32,33,第二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国家城邦这个至善的社会团体的根本特征:一是国家城邦比其他社会团体家庭和村坊的规模大、级别高,它是“高级的、“完备的、“至善的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开展的终点。二是国家城邦在性质上本性上同其他社会团体有原那么的区别。三是国家城邦的最大特征在于它的完全独立性、自我满足性和自我生存性。,五、政体分类及其主张,1、政体的概念,“政体可以说是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由以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也由以订立城邦及其全体分子所祈求的目的。,2、政体划分标准,第一,根据执政者人数的多少;第二,根据统治所趋向的目的。,33,34,第二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据此,亚里士多德首先把政体分为正常政体和变态政体。所谓正常政体,指不问统治者人数,只要该政体是为城邦整体共同的善而组成并有效能的政体。它包括统治者为一人的君主政体、统治者为少数人的贵族政体,以及统治者为多数人的共和政体。变态政体又称不正常政体或腐败政体,它包括为君主私人利益而凌驾于人民之上的僭主政体,为富有者利益而凌驾于平民之上的寡头政体,以及为平民利益而对富有者进行限制的平民政体。,3、政体主张,人的一切行为都有过度、不及和适中三种状态,过度和不及是恶性的表达,而适中那么是美德的特性。与之相联系,任何城邦都有极富、极贫和中产阶级三个等级。应该实行中产阶级治国,34,35,第二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4、政体演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主要原因是人们对平等的理解和要求不同亚里士多保护各种政体和维持各种政体的主要方法,六、理想的国家制度,一国家的目的,人们建立国家城邦的目的在于利益,在于保证城邦全体人的幸福生活,而这种幸福生活的内容是,每个人都能共有适量的财富、强健的体魄和高尚的道德。,二国家的规模,国家的规模必须是中等规模,一个理想的国家城邦应有良好的地理环境、适当的气候、丰富的资源、适当的人口、优美的民族性格。,35,36,第二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三国家的职能,理想的国家城邦其根本职能是满足人们的六种需要,即食物、艺术、军队、财政、宗教管理以及裁判公共利益。,四政体的要素,亚里士多德提出任何政体都是由三个要素构成的,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司法机能。,五财产管理制度,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既是公民的组合,又是财产的组合,所以,必须建立适合的财产管理制度。城邦在财产上的组合有三种方式:或者归公,或者不归公,或者局部归公。,36,37,第二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七、法治的概念、理论根底,“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根本内核,其中,“良法是前提,“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到达的一种状态,第一,亚里士多德法治理论的人性论根底人类普遍存在恶性,第二,亚里士多德法治理论的认识论根底众人智慧优越于一人智慧。,37,38,1、简述柏拉图政体分类及哲学王统治思想。,2、简述柏拉图?法律篇?中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3、简述柏拉图“次优国家方案的历史意义。,4、简述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定义与特性的理论。5、简述亚里士多德法的分类思想。,6、简述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主要内容和理论根底。,38,第四章 古罗马波利比、西塞罗和罗马法学家的法律思想,40,第一节 波利比的政治法律思想,一、政体的起源及循环,波利比继承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理论,把政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纯粹政体,包括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另一类是腐败政体,包括暴君政体、寡头政体和暴民政体。他认为,各种政体都是自然的产物,都是按照自然本身的规律循环往复的。,二、混合政体,波利比认为,为确保政治的安定,防止政体的变动,防止政体变动中所带来的损害,就必须把三种纯粹政体(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共和制)所包含的长处结合起来。,40,41,第一节 波利比的政治法律思想,波利比所谓的混合政体论实际上就是贵族主义政体论。,三、国家机关之间相互制约平衡,波利比理想的混合政体中的三种构成成分,实际上是同一个国家的三种职能机关,每个国家职能机关彼此密切联系,又都具有对其他机关的某种牵制和限制,都不能行使排他的专制和越权的职能。,41,42,第二节西塞罗的法律思想,一、国家的定义和起源,一国家的定义和特点,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国家具有四个特点:1国家乃是共同结合起来的集体,是一法人团体,而不是任何其他的集团;2国家权力来自人民,而不是来自上帝或其他神;3国家乃人民的事业,国家应依法对人民进行统治;4国家的目的有二,精神目的就是维护正义,物质目的就是保护公共的利益。,二国家的起源,根据西塞罗的分析,国家起源于人们的协定。他说过,人民共同体即国家是基于人们的共同需要、共同利益和共同法律认识而订立的一项协定。,42,43,第二节西塞罗的法律思想,西塞罗还详细分析了人们的这种共同需要和相互联系、结合的过程。,二、政体形式,西塞罗从上述国家概念出发,详细分析了历史上三种传统的政体形式及其各自的缺陷。,这三种国家体制又是经常“轮回和“循环变更的。只有这三种国家体制适当地混合而成的第四种国家体制特别值得称赞。,三、罗马共和国的国家机构,一执政官(官员),西塞罗在?论共和国 论法律?中十分强调设立执政官(官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法律要写上公民不仅要服从、听命于官员,而且要尊重、热爱官员;官员也要热爱、尊重公民。,43,44,第二节西塞罗的法律思想,官员的职责在于领导和发布正确的、有意义的与法律相一致的政令。执政官要依法对人民进行统治,并给予人民正当有益的指导。官员权力的行使不能超过人民授权的范围。,二元老院,元老院由所有官员组成,它有占卜、立法之权,它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它有权任命官员、派遣使节、发布作战命令。元老院要受监察官和护民官的限制。,三人民大会,人民大会是罗马国家的权力机构,四护民官,护民官由平民自己推举出10人组成,他们作出的决定和提出的法案对平民均应有效。,44,45,第二节西塞罗的法律思想,五监察官,西塞罗提出罗马共和国除设立上述五种国家机构外,还应设立裁判官、财政官、市政官、审判官和指挥官,等等。由上述五种机构加上这些官职组成和谐、严密的罗马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它们之间要相互牵制、限制,保持平衡,四、法律的起源及定义,西塞罗认为法律源于自然。西塞罗把法律同人的本性、理性和神明的灵智统一了起来,把法律看做是“最高理性和“神明灵智,法律代表公正,不公正不能成为法律。,五、自然法与制定法,45,46,第二节西塞罗的法律思想,一自然法,是最高的法律,不可改变,它适用于所有时代,产生于任何成文法和任何国家形成之前。主要特点是:普遍性,永久不变性,不能取消,不能废止。,自然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二制定法,西塞罗心目中的真正法律必须是:与自然相符合的法律;能够区分正义与非正义界限的法律;对善良的事能够予以保卫的法律。,一个国家没有法律,就必然变得毫无意义。西塞罗还指出,制定法的开展有一个过程,最初是把民族惯例用文字表达出来,就像古代的?十二表法?和圣法那样。,三自然法与制定法的关系,46,47,第二节西塞罗的法律思想,自然法是最高的法律,制定法必须接受自然法的指导,其合法与否要依自然法判断。,四宗教法(祭司法),六、法律原那么,一平等原那么,法律对所有的人都是公平的、平等的,否那么就是违反自然法,而自然法又是不可违反的,二公开原那么,西塞罗主张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应该公开,竭力主张取消表决秘密的法律。,三罪刑相适应原那么,西塞罗在论述官员收受贿赂应受惩罚时,提出应坚持罪刑相适应原那么。,47,48,第三节罗马法学家的法律思想,一、罗马法学家集团的形成及其地位,罗马法学家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显示了自己的特殊作用,公元426年东罗马皇帝公布?引证法?,使法学家对法的解释正式成为罗马法的组成局部。,公元426年,东罗马皇帝正式任命五大法学家,是公元426年由东罗马皇帝在?引证法?中任命的,他们是:盖尤斯,主要著作有?法学阶梯?;保罗;乌尔比安,曾任罗马皇帝的司法大臣,著有?罗马法学注释?;帕比尼安,曾任司法大臣;莫德斯蒂努斯。,?法学总论?(亦称?法学阶梯?)是以盖尤斯的同名著作为蓝本,依照?查士丁尼新律?精神,参酌其他法学家著作改编而成,于公元533年问世。它被查士丁尼钦定为罗马私法的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48,49,第三节罗马法学家的法律思想,二、法的概念,罗马法学家都是斯多葛派追随者,他们不仅把制定法与自然法相混淆,而且把道德与法相混淆,认为“法是正义、公平、公正的表现。,三、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一自然法,?法学总论?时,自然法的定义就更加全面和系统。该书明确指出:“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二万民法,指罗马人与其他所有民族共有的法。按照罗马法学家的定义,万民法是“罗马人与古代文明民族共有的或在同他们的关系中逐渐创立的标准总和。,49,50,第三节罗马法学家的法律思想,三市民法,市民法是纯粹为罗马人所特有的法律制度总和,是调整罗马公民个人关系的法,四、公法和私法,这是罗马法学家对法所作的另一种分类。,公法是保护公共的利益的,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宗教法、刑法等;私法是保护私人利益的,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五、法的渊源,在盖尤斯看来,罗马法的渊源主要有:法律、平民会决议、元老院决议、君主谕令、有权发布告示者发布的告示、法学家的解答。,50,51,第三节罗马法学家的法律思想,第一,法律是由人民批准和制定的。平民会决议是由平民批准和制定的。,第二,元老院决议是由元老院批准和制定的,它具有法律的效力,第三,君主谕令是由皇帝通过裁决、告示或诏书制定的。,第四,告示是那些拥有裁决权的人制定的标准。罗马共和国的执政官拥有这种权力。,第五,法学家解答是那些被允许对法加以整理的人的意见和见解,六、私法理论,一人法,罗马法学家们都提出并论述了人法,即私法主体理论。,51,52,第三节罗马法学家的法律思想,二物法,罗马法学家所说的物法,是指权利的客体,所有权的取得、变更和区分,以及继承、债务等内容。,取得个人所有的方式,所有权,是指物的所有人对其权利标的物直接行使的权利。,三诉讼程序法,“一切诉讼由审判员或裁判员受理。诉讼可分为“对物的诉讼和对人的诉讼 对人的诉讼是以请求给予某物或做某事为标的诉讼,叫做请求给付之诉。有些既是为了追回其物又是为了取得罚金的诉讼,叫做混合诉讼。除此之外,还有公诉,这种诉讼是历代罗马皇帝制定的法律规定的,用于一切图谋危害皇帝和国家的人。公诉,一般说来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提起。,52,53,思考题:,1、简述西塞罗关于法的定义和自然法思想。,2、简述罗马法学家集团的形成及其地位。,3、罗马法学家是怎样论述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的?,4、罗马法学家是怎样区分公法与私法的?,5、罗马法学家的私法理论的主要内容是什么?,6、波利比的政治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53,第二篇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第五章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概述,56,第一节中世纪欧洲封建制国家的产生和开展,一、欧洲封建制国家的产生和开展,一中世纪早期,这是封建制度和封建国家产生和形成时期,时间大约是公元5世纪至10世纪。“神圣罗马帝国仅是形式,实权仍掌握在各封建领主手中。这个“帝国没有统一的集权政府和成文法律,习惯法起着重要作用。,二中世纪中期,这是封建制度和封建国家的开展时期,时间大约从10世纪至14世纪。欧洲封建化的过程已经彻底完成,封建的政治、经济得到相当大的开展。在政治上表现的主要特点是:封建割据,领主间相互是附庸和纳贡效忠的契约关系。正是通过这种关系与最高领主国王发生关系。,56,57,第一节中世纪欧洲封建制国家的产生和开展,公元13世纪末14世纪初,以英国国会的召开和法国三级会议的召开为标志,欧洲便进入等级代议君主制阶段。,三中世纪晚期,这是中世纪欧洲的衰落时期,时间大约是从14世纪到英国1640年资产阶级革命以前生产力的开展要求冲破封建生产关系的束缚,用新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代替旧的封建的生产关系,以促使生产力的更大开展。在政治上,封建主阶级为了挽救即将灭亡的命运,必然加强统治,加强对农民的镇压和盘剥,加强封建政权的集权化和专制统治,专制君主制代替了等级代议君主制,二、欧洲封建社会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在长达一千余年的欧洲封建社会中,神学主义的政治法律观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是通过教父学、君权神授、神法等理论来表现的,57,58,第一节中世纪欧洲封建制国家的产生和开展,一教父学,公元2世纪至8世纪由一批基督教父如奥古斯丁等创立的。它的主要内容是创立和阐述基督教义,1、三位一体说。,2、创世说。,3、原罪说。,4、天国报应说,亦称末日审判说。,二君权神授论,国王的权力来自上帝的授予,因此,王权不受教权的支配。,三神法,自然法和人为法都是神法的派生,都要服从神法。这里所说的“神法实际上就是基督教圣经。,15世纪、16世纪发生的宗教改革运动,其性质是反封建运动,并未完全冲破神学政治法律观的迷网。,58,59,第二节基督教和?圣经?,一、基督教,基督教是指崇奉耶稣基督为救世主之各教派的统称。基督教包括天主教、东正教、新教以及其他一些小的宗教派别。,罗马统治者起初对基督教采取镇压措施。公元313年,罗马帝国君士坦丁公布“米兰敕令,成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公元1054年,东西教会分裂,东部“正教亦称“东正教以君士坦丁堡为中心,教权根本上附属于东罗马帝国;西部“公教亦称“天主教以罗马教廷为中心。教权与王权进行了长期斗争。伴随着资产阶级兴起和民族国家的形成,基督教中产生了许多支派。近代以来,基督教势力在西方国家逐渐扩大。,59,60,第二节基督教和?圣经?,二、?圣经?,一?圣经?宣传不重今世、注重来世,轻视富人,扶弱助贫,二?圣经?宣传政治权力是上帝批准的,三?圣经?宣传人人在上帝面前平等,四?圣经?宣传财产公有,五?圣经?宣传守法,60,61,第三节宗教改革运动中的政治法律思想,一、欧洲宗教改革运动的产生和开展,欧洲宗教改革运动是16世纪资产阶级在宗教改革的旗帜下发动的一次大规模反封建的社会政治运动,表现形式是对以罗马教皇为首的天主教会发动猛烈冲击。,以路德为首的一派建立了适应君主专制的新的教会与教义,得到市民上层和一局部德国诸侯的支持。以法国人加尔文为首的另一派在日内瓦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式的长老制教会。宗教改革运动推动了农民反封建斗争,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开展。,61,62,第三节宗教改革运动中的政治法律思想,二、路德和加尔文的政治法律思想,一路德的政治法律思想,1、对罗马教皇“救赎理论的批判和对封建教会的统治和特权的抨击。,2、确认世俗权力高于教会权力。,3、反封建的不彻底性,二加尔文的政治法律思想,1、政治统治权的绝对必要性。,2、教政关系。加尔文认为,教会和政府都需要,因为它们都是上帝所建。教会要同政府联系,要为政府效劳。,3、政体。加尔文倾向资产阶级的但又带有浓厚封建色彩的贵族主义共和制度,即日内瓦式的共和制度。,62,63,1、欧洲中世纪政治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是什么?,2、?圣经?中有哪些政治法律思想?,3、路德有哪些政治法律思想?,4、加尔文有哪些政治法律思想?,63,第六章 奥古斯丁、阿奎那和马西利的法律思想,65,第一节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一、神权政治论,奥古斯丁在?忏悔录?中提出:“神是最高的主宰,“神是万物之源,“神是最高的实在,最高的善,最高的爱,最高的美,“不仅是真理的表达者,而且是真理本身。,他提出了“神恩说。这些就是他的教父学的体系、神权政治论的纲要。,二、对“原罪说的发挥,人生来就有社会性,上帝造人的时候本来是要使他们彼此平等和自由的,但由于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违背神意犯下了罪孽之后,本性遭到破坏。人类从其祖先那里继承了一种堕落的本性,人生来就是有罪的。因此,人类社会存在着不平等和奴役,这是人类罪有应得。,65,66,第一节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基督教为人们追求神的至善提供了条件,只有信仰上帝的人方能得到救赎。奴隶地位是由法律规定的,奴隶今世是不能得救的,只有“忍耐把解救的希望寄托于来世,即使是基督徒成了奴隶,他也要服从奴隶制,要以爱心伺候他的主人,通过上帝的恩典可以获得最终的精神自由。,三、“神国与“俗国,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中提出并阐释“神国即“上帝之城与“俗国即“地上之城的对立,这是他的神学政治法律思想的主题和核心。,他从人类历史存在着两个相互竞争的社会出发,认为存在两座城,而这两座城的兴起,是本于两种爱好。地上之城起于爱自己,而藐视上帝;上帝之城起于爱上帝,而藐视自己。前者求自己的荣耀;后者那么求上帝的荣耀。,66,67,第一节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奥古斯丁还从国家的目的对二者进行了区分。国家的目的是提供现世生活所需的利益,如健康、平安、友谊及和平。由此,我们可以将“上帝之城理解为人们的精神生活世界,“地上之城可以理解为人们的物质生活世界。在奥古斯丁看来,国家乃是惩罚及救济罪犯的一种社会制度。在原始社会,人是平等的,遵守理智和正义,但后来人那么趋势于堕落,有犯罪和不正当行为,必须置于他人管制之下。世俗国家为世俗目的效劳,没有真理可言;只有上帝之国拥有真理,在上帝之国完全代替世俗国家之前,上帝之国应在教会中得到实现,因此,教会权力应大于世俗国权力、国王权力,一“神国,“神国也就是“上帝之国、“上帝之城,生活在“神国的人,除神和天使以外,还有上帝的选民。但凡死后经过“末日审判升到神国的灵魂便可以得到永生,到达至善。,67,68,第一节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奥古斯丁所说的“神国就是基督教王国,最初表达在希伯来民族身上,后来表达于教会和基督教化的帝国上面,二“俗国,“俗国也叫“世俗国家、“地上之城。奥古斯丁认为,“俗国是建立在人的低级本质的、世俗的、饮食的和占有的冲动之上的,是一个由于社会交往而联合起来的人群,是由家庭开展而来的。但凡不能升到天国而在人间受罪的人,只能生活在俗国,即使将来可以进入天国的人,也要先在人间接受锻炼和考验。,奥古斯丁所说的“俗国实际是指撒旦王国,它的历史起源于天使们不服从,这一王国在亚述和罗马这两个异教帝国得到表达。但是“俗国不能等同于现存的人类各种体制,也不能等同于邪恶的势力。相反,“俗国乃是上帝指定的纠正罪恶的暴力手段。,68,69,第一节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三“神国与“俗国的关系,“神国与“俗国又是不可分的,相互联系的,对今世和来世的人们是共有的,只有在末日审判时,“神国与“俗国才能完全分开。奥古斯丁倾向认为,教会代表神国,他给予教会以特大的权力,把拯救人类进入神国的责任赋予教会。,四、“神法与“人法,一“神法或“永恒法或“自然法,奥古斯丁所说“神法即“永恒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天主的法律一成不变,不随时间空间而更改,但随时代地区的不同而形成各时代各地区的风俗习惯,“要为每一时代制定相应的法令,“神法的主要特点,“神法的根本要求,69,70,第一节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二“人法,“人法也叫“现世法,是“神法的派生物,它必须服从“神法的要求。人法的产生也是人类原罪的产物,“人法是维护和平和秩序的一种手段,它通过对犯罪的惩罚来维护和平与秩序。,人法的主要特点,五、战争与和平,“盼望和平是人的天性。为对抗压迫、对抗侵略、进行复仇而战是正义战争。,70,71,第二节阿奎那的法律思想,一、人类的天然不平等和统治与服从关系,阿奎那的政治法律思想的根本出发点是建筑在自然界和上帝相和谐一致的根底之上。他认为,根据上帝的安排,自然秩序中不平等是普遍现象,社会中也是不平等的。,在社会中有三种服从:一是无罪状态下的服从,二是为赎罪而服从;三是宗教的服从,这是最高、最终的服从。“地位较高的人,必须依靠上帝所规定的权能来向地位较低的人贯彻自己的主张。只有才智杰出者才享有支配权、统治权;才智低下、体力较强的人天生适合当奴仆,服从统治。,阿奎那将人的天然不平等和服从的政治关系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奴隶式的,在这种情况下,主人为了自己的便利而使用仆人。其次还有另一种服从的形式,主人依靠这种形式统治着那些为他们自身的福利而对他服从的人们。这种服从是在犯罪以前便存在的。,71,72,第二节阿奎那的法律思想,二、神权政治论,神权政治正是阿奎那的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他认为,上帝主宰一切,一切归结为上帝。世俗的秩序必须符合上天的秩序,尘世生活必须依附于精神的生活,政治必须隶属于宗教,国家必须服从教会,皇帝必须服从教皇,人法必须服从神法。,三、国家的起源和目的,阿奎那因袭并发挥了亚里士多德的家庭制起源说的许多观点,认为国家起源于人的天然的“合群性。阿奎那强调国家的目的是伦理性的,是为了谋求人的“公共幸福,就是过一种有德性的生活,以到达享受上帝的快乐的目的。,阿奎那还强调,国家要提供条件保证公共幸福,而这些条件就是,促使社会团结一致,丰富的物质条件,坚持以行善为目标,其中物质条件是最重要的。,72,73,第二节阿奎那的法律思想,四、正义统治与不正义统治,阿奎那继承并发挥了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理论,认为人类社会应由政治统治这种控制力量来维护秩序。他按照政治统治的目的不同,将政治统治分为正义统治与不正义统治。,正义统治有三,即平民政治、贵族政治和君主政治。,不正义统治也有三,即暴民政治、寡头政治和暴君政治。,阿奎那认为,君主制是最好的政体。,阿奎那认为,正义的政权所凭借的统一的规模愈大,这种政权就愈加有益;在非正义的政权下,情况恰恰相反,如何防止君主制蜕化为暴君政治,五、法的产生、性质、特点和目的,73,74,第二节阿奎那的法律思想,一法律的产生,法律产生于自然,是对习惯确实定和认可,法律有自己独立的产生和开展的过程和历史。,二法和法律的性质和定义,“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作其他一些行动的准那么或尺度。法这个名词由拘束一词而来,因为人们受法的拘束而不得不采取某种行径。就是说,法是行为的准那么、是非的尺度。,“法律不外乎是由那统治一个完整社会的君王所表达的实践理性的某项命令;“法律不外乎是对于种种有关公共幸福的事项的合理安排,由任何负有管理社会之责的人予以公布。这就是说,法律是后天的产物,是在人类社会中产生和存在的。,三法律的根本特点,74,75,第二节阿奎那的法律思想,“法律有两个根本的特点:第一个是指导人类行动的规那么的特点;第二个是强制力量的特点。,法律的具体特点,四法律的目的,“法就必须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为其真正的目标,六、法的类型,一永恒法,永恒法就是上帝的理性,这种法律具有两层含义:一是神或上帝的理想,起源于神的智慧;二是上帝的施政方案,对宇宙万事万物的合理安排。,二自然法,自然法是永恒法对理性动物的关系,也就是永恒法在人类社会的表达,是人类社会的法。,自然法的内容,75,76,第二节阿奎那的法律思想,自然法的最主要特点,一是它的普遍性;二是它的不变性,三人法,人法也就是人定法,国家制定的法律。它是按照自然法箴规对人类世俗事物的具体安排。,人法的必要性,法与自然法的关系,人法的根本特点,根据不同的标准对人法进行了区分,强调人法在适用时必须对它进行解释。一个君主的地位是超过法律的,然而按照上帝的要求,君主还是要受法律特别是神法、永恒法、自然法的指导和约束的。,76,77,第二节阿奎那的法律思想,四神法,“神法就是“神衹法,实际指的是基督教圣经,包括新、旧约全书。它是自然法的增益、神恩的礼物,自然法和人法的补充,是禁止各项罪恶的安排,是用来指导人类精神生活的。,神法所以必要的理由,七、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要遵循的原那么,重视法律的实施和遵守,77,78,第三节马西利的政治法律思想,一、国家的起源和目的,马西利继承了亚里士多德关于国家起源和目的的思想,认为国家是在家庭的根底上发生的。国家包含着世俗的、宗教的各种内容,是实现人类生活的各种机能的“活生生的存在。,二、人民主权,在马西利的政治法律思想中有比较明显的人民主权观点。他认为,在每一个共和国中,最根本的政治权威并不是政府,而是人类的立法者,而人类立法者就是人民、全体公民。政府必须严格遵照法律来进行统治,而如果它胆敢违背法律,就该受到全体公民的惩罚三、政体形式,马西利的政体思想也是因袭亚里士多德的。,78,79,第三节马西利的政治法律思想,马西利强调,统治者最重要的品质在于深谋远虑,就是实用智慧,它与道德上的德行乃是不可分割的。一个完美或文明的共和国,是由一群深谋远虑的人进行统治,也就是贵族政体,比民选的君主政体更为妥当。君主政体是一种在家庭中比在完美的文明社会中更适宜的政权类型,而贵族政体只是在最有利的条件下才成为可能,四、法律的概念及分类,法律是由人民制定的,法律反映的是人民的意志。他强调法律乃是掌握权力的人所制定的,包含有惩罚的两项要点,一是命令和制裁,二是立法者的意志及执行这种意志的权力。,马西利把法律分为两类。一类是神法。另一类是人类法。,他否认存在着一种真正名副其实的自然法,因为理性除了人类之外不知道有任何其他的立法者,因而所有名副其实的法律都只能是人类法。,79,80,第三节马西利的政治法律思想,五、立法权与行政权,马西利非常重视立法权,并将它置于其他国家权力之上。,制定法律的人必须是市民自己。全体市民决定什么事情应该做,什么事情不应该做,并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马西利把人类立法者的权力,不是简单地归于全体公民,而是归于“全体公民或者它的最强大或最优秀的一局部人,同时主张人类立法者赋予统治者的立法权应有一定的限度,统治者应该将自己意志归于“人类立法者或任何其他人的意志。,行政权力以属于少数人为佳,坚决主张将立法权与行政权分开,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80,81,第三节马西利的政治法律思想,六、教会与教会法,马西利是作为宗教自由的保卫者而闻名于世的。他认为,强制异教徒或不信宗教者是不允许的,是不妥当的。,教会法不是真正的法律,它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它只能对教会内部事务、对僧侣教士信徒具有拘束力,尘世中的事务要靠人类法来解决,人类法对全体公民具有拘束力。,81,82,1、奥古斯丁是怎样论述上帝之城与地上之城的?,2、奥古斯丁是怎样论述神法与人法的?,3、阿奎那是怎样论述正义统治与不正义统治的?,4、阿奎那是怎样论述法的定义和特点的?,5、阿奎那将法分为哪几种类型?,6、马西利是怎样论述人民主权的?,7、马西利主张建立什么样的政体?,8、马西利是怎样分析神法与人类法的?,82,第七章 马基雅维里和布丹的政治法律思想,84,第一节马基雅维里的政治法律思想,一、人性,马基雅维里认为,现世的人是不合人情、自私的动物,这种人只注意权力、名誉、功利和平安。他完全否认了道德和宗教的作用。他认为获得成功、取得权力和名誉是人生的首要目的,善只不过是到达这一目的的工具。,二、权力,政治手段和军事手段是他关心的唯一课题。在?君主论?中,马基雅维里开始就把政治学同神学、伦理学割断,他认为宗教也只不过是政治的工具。要实现意大利统一完全要靠暴力,要以残忍的手段进行欺骗甚至背信弃义。,马基雅维里政治学的根本内容就是权力,政治就是权力、权术。,84,85,第一节马基雅维里的政治法律思想,获得权力要么是依靠他人武力或君主自己的武力,要么就是由于幸运或者能力。君主依靠什么维持自己的权力呢?一是靠法律,二是靠军队。,三、政体,马基雅维里同古代学者一样历数了六种政体形式,其中君主的、贵族的、共和的是好的,而暴君政治、寡头政治和民主政治三种是不好的。,以上六种形式是按照一定的顺序改变的。,马基雅维里在?论提图斯李维的前十卷?中推崇共和制,但由于意大利人的“德行缺乏,现在还不能实行共和国制,而只能实行君主制。,马基雅维里把君主国分为世袭的君主国、全新的君主国、市民的君主国、教会的君主国。,85,86,第一节马基雅维里的政治法律思想,四、军队与法律,法律与军队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极端重要的,是国家的主要根底和有效统治方法。,首先,马基雅维里认为,法律是人类独有的统治方法,其次,马基雅维里认为,武力是另一种统治方法。,再次,马基雅维里虽然认为法律与军队是两种必要的统治方法,但比较起来,他对军队更为看重一些,因为军队更起决定性的作用,五、统治权术,统治权术是马基雅维里政治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讲统治权术问题时,是从“人性恶出发的。“一个君主要保持自己的地位,就必须知道怎样做不良好的事情,并且必须知道视情况的需要与否使用这一手或者不使用这一手,86,87,第一节马基雅维里的政治法律思想,一赞扬和责难,二慷慨和吝啬,三仁慈和残酷,四爱戴和畏惧,五守信和无信,马基雅维里还告诉君主要懂得,世界上有两种斗争方法,一种方法是运用法律,这是人类特有的;另一种方法是运用武力,这是属于野兽的,而君主要特别善于运用野兽的方法,他就应当同时效法狐狸和狮子。运用政治手腕的方法和范围尽可不同,但目的是同一的,即新君的安定,国家的稳固。国家只应问什么是有效或有害的,而不应当问什么是正当或不正当的。,87,88,第二节布丹的政治法律思想,一、地理环境对政治的影响,他认为,气候、水量、雨量、土地、财产以及星宿等同政治制度有紧密的因果性,是政治制度的“母胎。,法国的孟德斯鸠就深受布丹这种思想的影响,并将其发挥为地理环境决定论。,二、国家起源及定义,布丹认为,家庭是人类社会联系的首要和关键的形式,国家最终是从家庭产生的,家庭有两个特点:一是它以私有财产为根底,二是家庭表达了合法权威和政府的完美的原型,国家的产生带有家庭的特点。“国家是由多数家族的人员和共同财产组成的合法政府,并被以拥有最高权力及理智所支配的团体。,88,89,第二节布丹的政治法律思想,三、国家的政体,布丹认为,国家的政体有三种: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布丹认为,划分国家的政体的标准只能根据主权者人权的多少来定,主权者是一个人即为君主制,主权者是少数人即为贵族制,主权者是多数人或全体民众即为民主制。,他还认为,不存在单一的最高权力,就不存在秩序井然的国家。,他认为,法国国王是政治组织首脑,议会只不过是国王的参谋。,四、主权理论主权,主权理论是布丹最早独立作出的,是布丹对政治学的最大奉献。,89,90,第二节布丹的政治法律思想,一主权的概念和特点,布丹强调,主权是国家问题的核心,主权与国家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主权的性质和特点是:第一,它是最高权力、绝对的权力、它可以绝对地和完全地支配人们的财富、生命以及整个国家的权力。第二,它不受法律限制,因为主权者是立法者,所以不能受法律限制。第三,它是永恒的,不受时间限制,终身有最高权力的人才是真正主权者。第四,它是不能转让的权力。,二主权的内容,第一,立法权,第二,宣布战争、缔结媾和条约的权力。,第三,官吏任命权。,90,91,第二节布丹的政治法律思想,第四,最高裁判权。,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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