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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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第一编 民法总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明示口头语言书面文字,默示:,推定形式行为,沉默形式法律特定规定,第五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意义,第一编 民法总论,行为成立 行为有效,人为限制其效力,原因:未来具有不确定性,手段:条件、期限,二、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一概念,二条件的特征条件,以当事人意思表示选定的、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为条件,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的法律行为。,1、尚未发生,2、可能发生,可能不发生,3、法定事实之外的意思表示约定,4、合法,5、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三条件的分类,(1)延缓条件停止条件、生效条件,行为成立效力具备有效条件未成就引而不发未生效,条件成就效力发作,1、延缓条件、解除条件,第一编 民法总论,(2)解除条件终止条件、失效条件,行为成立效力具备有效条件未成就效力发作生效,条件成就效力终止,比较:,延缓条件 解除条件,行为成立:效力具备有效,条件未成就:引而不发未生效,条件成就:效力发作生效,效力发作(生效),效力具备(生效),效力终止(失效),第一编 民法总论,2、积极条件、消极条件,1积极条件:事实发生条件成就,2消极条件:事实不发生条件成就,张某欲买一套设备建塑料加工厂,向刘某借款10万元。张某写了一张“暂借刘某人民币10万元整,工厂开工后第二个月即如数奉还的借条。设备运到,张某此时发现搞塑料制品加工不如倒卖原材料赚钱,于是张某将自己购进的塑料加工设备租给他人,利用刘某的借款去倒卖原材料。半年后,刘某见张某有钱做买卖却迟迟不还借款,便上门索要。张某说借条上写明的条件是开工后第二个月还款,虽有设备却没有开工,要开工后再还。合同性质如何认定?,?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概念,以当事人意思表示选定的、将来必然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的法律行为。,第一编 民法总论,二期限的分类,(1)始期,行为成立效力具备有效期限未至引而不发未生效,期限届至效力发作,(2)终期,行为成立效力具备有效期限未至效力发作生效,期限届至效力终止,1.2004年1月日甲乙约定,2年内甲将使用乙提供的原材料.,2.甲对乙说,当太阳从西边升起,我将把我的房屋送给你.,3.甲乙约定,甲的儿子毕业后如果回本地工作,房屋将不在租给乙.,4.甲对乙说,如果明天下雨,我就把我的雨伞送给你.,5.甲对乙说,你把甲家的牛偷给我,我就借给你1000元钱.,6.甲对乙说下次你过生日的时候我送你一台电脑.,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六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一、效力状态概述,意思表示,效力“引而不发”,“生效”,意思表示,有效、生效,意思表示,有效、未生效,意思表示适法,效力约束的事实,意思表示违法,意思表示,效力瑕疵,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第一编 民法总论,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行 为,目的性,法律事实,法效性,意表行为,目的,法效,行为,目的,在于追求,法效,发生,目的使他人察知,意思表示,法效的,内容,“有效”,适法,有效:“意表与“法效的连接建立;“意表适法其条件,第一编 民法总论,三、法律行为的生效、不生效,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适法,意思表示有效,效力约束的事实,效力“引而不发”,“成立”、“有效”,但不“生效”,终结“效力约束的事实,“生效要件”,1、死亡,死因法律行为,2、延缓条件成就,附延缓条件法律行为,3、始期届满,附始期法律行为,第一编 民法总论,四、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行 为,目的性,法律事实,法效性,意表行为,目的,法效,行为,目的,在于追求,法效,发生,目的使他人察知,意思表示,法效的,内容,“效力瑕疵,适法,效力瑕疵:“意表与“法效的连接无法完全建立;“意表违法为其条件,第一编 民法总论,一确定无效,1、违背“根本性有效要件,2、确定无效:无效之后果,不可挽回,3、当然无效:无效之后果,无须任何人确实认,4、自始无效:无效之后果,始于行为成立之时,1、违反“非根本性有效要件,2、行为成立时,有效,3、在法定期间内,行为人可以撤销该行为的效力,4、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行为自始无效,二可撤销,第一编 民法总论,5、在法定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不得再行撤销,6、法定期间:1年自行为成立之日起?民法通那么?,,或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合同法?。,三效力待定,1、因“权利缺乏所致,2、行为成立时,其效力悬而未决,3、行为人之外的特定第三人决定“追认或者“拒绝,4、假设其追认,行为自始有效,5、假设其拒绝,行为自始无效,第一编 民法总论,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比较:,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成为成立时的效力状况,有效,效力悬而未决,撤销权/决定权人,行为人,行为人之外的特定第三人,行为的最终效力,撤销:自始无效,不撤销:始终有效,追认:自始有效,拒绝:自始无效,第一编 民法总论,五、民事行为的最终效力状况,1、事实判断,民事行为,A、成立,B、不成立,2、价值判断,A、,有效,B、效力瑕疵,a、,确定无效,b、可撤销,c、效力待定,撤 销:行为无效,未撤销:行为有效,拒绝:行为无效,追认:行为有效,3、效力约束,A、,生效,B、不生效,第一编 民法总论,民事行为的最终效力状况的结论:,1、民事行为的有效:,A、有效的民事行为,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权未行使,C、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追认,2、民事行为的无效:,A、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C、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拒绝,后果,法定性后果,与意思表示无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缴财产,第一编 民法总论,六、导致民事行为效力瑕疵的原因,一般成立要件,“主体,“表示,“标的,有效要件,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法、适当、确定,效力瑕疵,主体行为能力瑕疵,意思表示瑕疵,标的瑕疵,行为能力瑕疵,意思表示瑕疵,标的瑕疵,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恶意串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第一编 民法总论,甲厂为清产核资,临时雇请刘某清理库存物资,从中清理出一批不锈钢管。经与乙厂联系、看货,甲厂将这批不锈钢管卖予乙厂,乙厂很快用转帐支票付了款。10日后,乙厂在提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属镀锌管而非不锈钢管不锈钢管的价格高于镀锌管价的5倍,因而拒不提货,要求退款。经甲厂技术人员识别,这批管确属镀锌管,系临时聘用人员刘某识别错误所致。但甲方又认为,事前乙方已经看过货,不能随便退款,同意按镀锌管计价退还多收的货款。乙方不要镀锌管,坚持要甲厂退款。,思考问题,本案应该如何处理?,第一编 民法总论,1、本案属于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2、甲厂临时工刘某误将镀锌管认作不锈钢管,(非甲方成心欺骗乙方)导致甲方误以不锈钢管与乙方签订合同;而乙厂也是在误认为不锈钢管的情况下才同意购置的。,3、此项合同对乙厂不利,故乙厂有撤销合同或变更合同(如按镀锌管计价)的权利,至于撤销合同还是变更合同,乙厂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加以选择。,4、甲方关于维持合同,按镀锌管计价,退还余款的要求,如得不到乙厂的同意,便不能成立。故本案乙厂有权撤销合同和要求甲方退还货款。造成重大误解的原因是甲厂临时工刘某工作上的失误,故甲厂应对乙厂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乙厂已交付货款的10日的银行利息。,第一编 民法总论,甲男与乙女“谈朋友,甲为使乙容许与之结婚,主动购置一枚金戒指相赠。乙果然十分快乐,同意与甲结婚。后二人因故发生矛盾,乙遂决定解除婚约。甲愤而要求乙返还该枚戒指,认为该赠与行为系以与乙同意结婚为条件,婚约解除,赠与自当丧失效力。乙那么认为赠与行为系甲自愿所为,且已履行,当无返还之理。甲为此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乙接受甲赠与的金戒指属于“采礼,具有借婚姻关系索要财物的性质,故乙应予返还。乙不服,提起上诉。,甲、乙之间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第一编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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