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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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十六章 期间、送达,第一节 期间,一、期间的概念,期间,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完成诉讼行为的时间限制。,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期日,是指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诉讼活动的时间。审判实务中常见的期日有庭审日、调解日、宣判日、证据交换日等。,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所谓法定期间,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法定期间通常因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而开始,以法律规定的时间而结束,因此法定期间原那么上为不变期间,法院不得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变更,但法律明文规定的允许变动的除外。所谓指定期间,是指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依职权指定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间。指定期间是一种可变期间。,二、期间的计算,1、期间以时、日、月、年为计算单位。2、以时、日为单位计算期间的,开始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而是以下一个小时、次日起计算。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节假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公共休息日,如国庆节、周末等。4、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如通过邮寄方式上诉的,上诉状只要在法定期间届满前交邮,即使法院收到时已逾上诉期间,也不能认为逾期上诉。,三、期间的耽误和顺延。,申请顺延期间的条件是:,一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造成期间耽误。,二当事人应当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顺延。,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节 送达,一、概念,是指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的主体是法院,送达行为的对象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送达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二、送达的方式,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有以下六种: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法院指派本院的工作人员将诉讼文书直接面交受送达人。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带有一定的强制性。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产生同等的法律效力,适用时应注意: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说明当事人已反悔,不能将调解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时,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通过邮局将诉讼文书挂号寄交受送达人。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五转交送达,转交送达,是指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由单位转交受送达人。转交送达的适用范围:,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2、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3、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六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公告方式将诉讼文书内容公之于众,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采用公告送达。2.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公告。3.公告期为60日。法院发出公告后,应保管好应送达的诉讼文书,以备受送达人随时领取。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法院应在案卷中记明公告原因和公告经过,附卷备查。4.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辩论期限及逾期不辩论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三、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是指法院制作的,用以证明完成送达行为并返回法院的凭证。除公告送达外,其他方式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法院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诉讼文件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送达行为完成后,送达回证返回法院附卷备查。送达回证是对法院送达行为的证明,是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和方式完成送达行为的凭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四、送达效力,送达效力,是指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总体而言,送达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程序效力。程序效力是指诉讼文书送达后对诉讼程序产生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影响作用。2.实体效力。实体效力是指诉讼文书送达后在实体上产生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在对当事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影响作用。,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408,案例分析,一甲诉乙离婚一案,经A县法院审理并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1997年5月6日,当判决书送达后,乙因无法忍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而重病住院。入院20天后,其病情稍稍稳定,并于1997年5月27日向法院提起上诉。问题:对于乙的上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二甲诉乙离婚一案,1998年7月4日经A市B县人民法院审理当庭作出离婚判决。B县法院于1998年7月12日将判决书送达原告,7月15日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乙不服一审判决并于1998年7月28日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乙的上诉已经超过上诉期限,因此裁定驳回乙的上诉。问题:此案的上诉期限何时届满?,三甲住A县,其妻乙住B县。1993年3月29日甲以双方无共同语言、无法生活在一起为由,向B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经B县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B县法院于6月12日向甲送达调解书,甲签收。B县法院于6月14日向乙送达调解书时,乙恰巧出差不在家,法院便将调解书交由乙的父亲代为签收。两个月后,乙出差回来,其父告知其签收调解书一事。乙当即去B县法院表示未经其同意,其父代签调解书的行为应属无效,并反悔与甲达成的离婚协议。问题:1、此案中法院对调解书的送达行为是否有效?2、法院如何处理乙的要求?,第十七章 诉讼调解制度,第一节 调解概述,一、法院调解的概念,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其民事纠纷的活动。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形式。是一种诉讼活动。,法院调解特点,第一,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第二,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一方面,法院调解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另一方面,法院调解还必须以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为前提和根底。,第三,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通过法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后,经法院审查认可,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从而终结诉讼程序。,不同于诉讼外调解,诉讼中的和解,第二节 调解的原那么,1.自愿原那么。自愿原那么,是指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根底上进行,包括调解活动的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1程序上的自愿,是指是否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人民法院不能未经当事人同意自行依职权调解或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调解的申请或由审判人员征得当事人同意而进入调解程序;,2实体上的自愿,是指经过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当事人协商后形成的协议,也可以是法院提供解决方案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协议。,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那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那么,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应当是在事实清楚、是非清楚的根底上进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既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调解的一种制度要求,也是调解成败的关键。,3.合法原那么,合法原那么,是指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依法进行,调解的过程和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1程序上的合法,是指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调解的开始、调解的方式、步骤、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协议的形成以及调解书的送达等,都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次是实体上的合法。,2实体上的合法,是指经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内容合法。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应当理解为调解协议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为合法。这就是说,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并不是以严格适用实体法的规定为要件,这一点与判决内容的合法性的要求有所不同。,第三节 调解的效力,一、调解书,是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1、具有法定的形式,2、具有法定的内容,二、调解书的效力,1、在程序上结束诉讼,2、在实体上,确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3、具有强制执行力,4、对调解书不得上诉,三、调解发生效力的时间,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必须采用直接送达方式.,不能当庭送达的,应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作为其生效的日期.,第十八章 保全制度,第一节 财产保全,一、财产保全的含义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开始前,因具备法定事由,为了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案件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权益不受损失。,二、财产保全的种类,财产保全有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 是指法院在案件受理后,判决作出前,为了保证判决得到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诉讼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诉讼财产保全,一般根据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而开始法院也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讼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是否责令提供担保由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一旦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驳回申请。,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应当尽快作出裁定,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财产保全的裁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诉前财产保全,所谓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尚未起诉,为了及时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对争议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诉前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情况紧急。如果等到法院受理案件以后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第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的人,诉前保全强调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利害关系人应当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第三,必须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是发生在诉讼开始之前,申请人是否提起诉讼,是否真正享有实体权利,都是处于不确定状态,为了防止诉前保全可能出现错误,法律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那么,法院应当驳回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财产保全的范围以申请人的请求为限。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应限定在诉讼请求的范围之内。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被保全的财物是本案的争议标的物或者与争议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例如,请求返还木材价款之诉,被告已将木材加工为家具,家具就是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但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措施。,一查封 查封是指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或者易地封存的一种措施。查封的本意是检查以后,贴上封条,禁止动用。法院对财产查封后,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法院都不得动用该项财产。,二扣押 扣押是指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转移到一定场所予以扣留,使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三冻结 冻结是指法院通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被申请人的存款或其他款项阻止流动、变动的一种措施。法院裁定冻结款项的,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款项的权利人。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撤销冻结。占有和动用的一种措施。,四其他方法,财产保全的解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2、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的。诉前保全措施的有效性,以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起诉为条件,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裁定解除财产保全。3、有解除财产保全其他情形的。如,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原告申请撤诉等。,财产保全结束时,因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予赔偿。因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或者错误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失的,由法院依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法律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判决执行时为止。,第二节 先予执行,一、先予执行概述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在作出判决前,为了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急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制度。一先予执行的条件 先予执行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是:第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先予执行实质上是在判决确定前实现未来判决中的局部实体权利,因此先予执行必须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前提。第二,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确实困难,迫切需要先予执行,否那么就会影响其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第三,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先予执行要求义务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客观上以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为根底。如果被申请人没有给付能力,即使裁定先予执行,也没有实际意义。,先予执行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法院对以下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先予执行的程序,一先予执行的开始。先予执行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如果当事人不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二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可以责令的含义是,提供担保不是必经程序,是否责令由法院视具体情况而定。三先予执行的裁定。法院对当事人先予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先予执行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对于复议申请,法院应当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判决执行止,判决发生确定效力后,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自行终止。法院应将先予执行的内容在判决主文中载明。先予执行裁定错误的,法院应裁定撤销原裁定,申请人应当将先予执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拒不返还的,由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申请人还应当赔偿损失,第十九章 诉讼费用,第一节 诉讼费用概述,诉讼费用,又称为裁判费用或审判费用,是指当事人因进行诉讼而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一减少国家财政开支,进而消除少数人进行诉讼费用却由全社会负担的不合理现象。二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三有利于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履行民事义务。四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第二节 诉讼费用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费方法?以下简称?收费方法?的规定,诉讼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一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按照有关规定应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分为三大类:一是财产案件的受理费,二是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三是程序申请费。二其他诉讼费用 其他诉讼费用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其他诉讼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第一,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第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或法律文书的费用。第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支出的费用。第四,先予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第五,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规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三执行费用 执行费用,是指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所应交纳的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诉讼费用的计算,一财产案件受理费的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收费方法?的规定,对财产案件,案件受理费是以诉讼标的金额的大小,按依率递减的原那么加以收取的。财产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是:财产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法是:以超额递减率对诉讼标的额分段计算,然后将各段结果相加,其总数即为应收取案件受理费的数额。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的计算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是适用按件计征原那么,涉及财产的局部依不同情况分别收取。三程序申请费的计算 程序申请费按照计件方式收取。四其他诉讼费用的计算 其他诉讼费用作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第一,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第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或法律文书,按实际本钱收费。第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支出的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第四,先予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第五,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规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第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当事人应当交纳的金额。五执行费用的计算 执行费用包括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第三节 诉讼费用的负担,一、诉讼费用的预交负担1.案件受理费的预交。第一审案件的受理费,由原告预交。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或虽提出缓交申请,但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上诉案件的受理费,由上诉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7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申请费的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3.其他诉讼费用的预交。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预交的方式和金额。,二、诉讼费用负担确实定,1.一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根据?收费方法?规定,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按以下原那么负担:1败诉人负担。2按比例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按当事人在案件中各自责任的大小,决定双方分担诉讼费用的比例。按比例负担实际上是败诉人负担原那么的表达。3人民法院决定负担。这一原那么适用于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4原告负担。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5协商负担。这一原那么适用于调解结案的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决定。6自行负担。由于当事人不当行为所支出费用的,不管实施不当行为的当事人诉讼结束后是否败诉,都应当由该当事人负担。7申请人负担。这一原那么适用于四种情况:第一,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其所需要的实际本钱费应由申请人负担;第二,在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第三,在催促程序中,催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第四,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请费和公告费由申请人负担。,2.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按第一审案件收取诉讼费用的范围和标准,要求当事人负担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根据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不同结果,上诉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有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一方不服原判,提起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说明上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败诉,因此,第二审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2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诉讼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分担。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之后,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了改判的,除应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的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在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其中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局部当然也应视为撤销。因此,对第一审和第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双方当事人一并协商解决负担问题;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作出决定。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上诉人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重审后,人民法院应根据重审结果,依照?收费方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并在法律文书上注明。,第四节 诉讼费用的缓、减、免,诉讼费用的缓、减、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交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因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负担或者暂时无力交付时,经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缓交、减交、免交的制度。当事人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用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另外,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制度只适用于自然人,而不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二免交诉讼费用的几类案件,根据?收费方法?第28条规定,以下案件免交诉讼费用:1.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属于非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没有明确的被告,难以确定胜诉方或败诉方,也无法贯彻败诉人负担诉讼费用的原那么,因此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诉讼费用。2.局部再审案件。对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局部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案例分析,一南国风家具厂承租顺发商贸城商用房约600平方米。商贸城在家具厂销售过程中提供销售发票并代缴税款,每年收取租金24万元。合同约定:租金每月前5日交付;一次交清半年租金,优惠3%;一次交清一年租金,优惠5%。年初,家具厂与商贸城签订了一年期的租赁合同并一次付清了半年租金。6月25日,商贸城风闻家具厂将退租,扣留了尚未售出的局部家具。8月15日,原告南国风家具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顺发商贸城返还所扣货物。原告于8月26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原告又于9月17日以家具时价浮动,影响其销售利润和资金周转为由,申请先予执行。分析提示:本案例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即1本案能否裁定财产保全?为什么?2原告申请先予执行是否符合条件?为什么?,二金某与骆某是邻居。1999年3月,金某家扩建其住房。骆某认为,假设金某的房子修好后,必定会使自己家房子的采光受到影响,并且金某建房时打地基已经危及了骆某家房子的平安。骆某屡次要求金某停止施工无果。1999年4月22日,骆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金某停止施工,排除阻碍。在诉讼中,金某仍坚持施工,并已使骆某的房子出现裂痕。问题:为防止更大的损害发生,骆某是否可以申请先予执行?,1、某法院对齐某诉黄某借款一案作出判决,黄某提起上诉。在一审法院将诉讼材料报送二审法院前,齐某发现黄某转移财产。以下关于本案财产保全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B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法院可以指令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C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一审法院将申请报送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D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2、诉前保全申请人,在法院采取财产保安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A.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B.应当驳回申请,C.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D.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3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以下哪一种民事裁定、决定,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复议?A关于先予执行的裁定B关于回避问题的决定C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D关于罚款的决定,4、孙某收到一份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其送达日期为以下哪个日期?A法院发出判决书之日期 B邮递员送到达孙某家之日期 C孙某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 D法院收到送达回证之日期,5李某与赵某是夫妻。1999年7月,李某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审理该案的书记员两次到李某家送达判决书李某均拒绝接收。对此,应当如何处理?A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的邻居王某转交B书记员将该判决书留置李某的住所C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某所在地居委会转交D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某所在地派出所转交,6根据我国诉讼费用制度的有关规定,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状告同事侵犯其名誉权,法院因甲主张的事实证据缺乏,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法院应退还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B乙因一起债务纠纷案,二审败诉,想申请再审,某律师告诉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一律不需要交纳受理费 C丙向法院起诉与丁离婚。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而结案,法院应当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D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受理费、申请费应退还给当事人,7、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以下哪些事项可以不经当事人申请而作出处理?,A诉讼中裁定财产保全,B决定回避,C裁定移送管辖,D裁定先予执行,8、以下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说法中正确的选项是 。,A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B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C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D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9关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诉前保全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方可作出保全裁定 B.财产保全申请确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C.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D.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10、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约定以下哪些事项?,A约定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B约定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C约定举证时限,D约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10、甲诉乙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跑马县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于202年9月3日作出了调解书。后法院于同年9月7日将调解书送达给甲签收;次日将调解书送达给乙签收。本案调解书生效日期为?A2002年9月3日2002年9月8日C2002年9月9日D2002年9月7日,11甲向乙借款20万元,后未能按期还本付息,乙诉甲还款。在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丙为该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但在法院送达调解书时,丙拒不签收。关于丙拒签行为对调解书效力的影响,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但其中担保的约定不产生效力 B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丙不履行调解书时,乙可诉丙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C调解书不发生效力,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D不影响调解书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的条件成就时,乙可以申请法院依法执行,12甲起诉与丈夫乙离婚,同时主张抚养小孩、分割房屋和存款。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以下调解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甲抚养小孩并分得房屋;乙分得存款及双方共同经营的杂货店;共同债务2000元由甲承担。以下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调解协议的内容超出诉讼请求范围,法院不应批准 B除杂货店的分割,协议的其他内容法院应当批准 C调解协议将债务约定由一人承担违法,法院不应批准 D除债务承担局部,协议的其他内容法院应当批准,13对以下哪些案件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民事调解书?A.被告拖欠原告贷款10万元,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在1个月内付清,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期间的贷款利息 B.赔偿案件中的被告人在国外,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同意在2个月内赔付 C.赡养案件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愿意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200元,原告申请撤诉 D.收养案件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维持收养关系,14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那么进行调解。对此,以下哪些理解是错误的?A.人民法院只能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调解 B.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人民法院可以制作调解书结案 C.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D.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对案件事实的自愿认可,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判决认定事实的根据,15甲公司根据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开始后,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将80万元债务减少为70万,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还清。协议生效1个月后,乙公司并未履行协议的约定。以下做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甲就乙违反协议的行为,向乙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B由法院执行和解协议C由法院依职权恢复原判决的执行D甲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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