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课件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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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概说,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学理分类,第三节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形式,第四节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概说,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述,一概念,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诉讼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参看课本129页与证据材料的区别,二作用,维权武器;,查明事实的手段;,裁判公信力的根底,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性,一客观性:不是想象、虚构、捏造的;最本质的属性。,二关联性:存在一定的联系,三合法性: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1、收集证据的合法性,2、证据形式的合法性,3、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学理分类,一、本证与反证,本证是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反证是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区分标准是举证人与证明责任的关系。,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联系的不同分类,直接证据是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与待证事实间具有间接联系,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原始事实的证据。,传来证据是由原始证据衍生出的证据,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而形成的证据。,第三节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形式,一、书证,一书证的概念: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二书证的特征:,1、书证是用文字符号记载和表达一定思想内容的物品,而不是一般的物品,2、书证常能直接证明主要事实;,3、书证所反映的思想内容被固定化,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三书证的分类,1、公文书与私文书,2、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3、普通文书与特别文书,4、原本、缮本、正本、副本与节本,二、物证,一物证的概念:但凡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等标志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的,都是物证。,二物证的特征:1、稳定性;2、可靠性。,三物证与书证的区别,1、书证是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那么以它的存在、外形和特性等去证明案件事实。,2、法律对书证的规定,有的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才能够产生某种法律后果;对物证,一般没有这种要求。,3、书证一般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物证一般是有形的物体,不包含人的意思的内容。,4、审查物证时,应当对物证进行鉴定或勘验;书证一般是进行鉴定确定其真伪。,三、证人证言,一概念,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二证人和证人证言的特点,1 证人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形成的联系是特定的,是他人不可替代的。,2 证人只是了解案件的某些情况,他与该案的审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既了解案情,又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就不得为证人,而是诉讼当事人共同诉讼人或第三人。,3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三证人的范围:,但凡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以下人员不能充当证人:,1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2 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不得作为证人。,3 办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检察人员,不能同时是本案的证人。,四证人的诉讼权利: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2、对于自己的证言笔录,有权申请补充或者更正;3、因作证而侮辱、诽谤、殴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击报复时,有权要求法律给予保护;4、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因出庭作证所支付的费用和影响的收入;5、有权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五证人的诉讼义务:1、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2如实作证的义务;3、不得作虚假陈述,不得作伪证;4、遵守法庭秩序。,四、当事人陈述,一概念和分类,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二特点:“两重性,即真实性与虚假性并存。,三证据效力:,1.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证明的效力,2.利己陈述经其他证据印证后具有证据效力,3.利己陈述没得到其他证据证实不具有证据效力,五、鉴定结论,一概念和特点,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所作出的结论。,二鉴定人与证人,(三)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四)鉴定人确实定,可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法院决定,六、勘验笔录,一概念,审判人员对被勘验的现场或物品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所作的记录。由勘验人、记录人、当事人或成年家属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盖章。,二勘验笔录的制作,根据当事人申请或法院在必要时决定制作;必须出示身份证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到场;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三勘验笔录与书证的区别:,第一,书证是制作人主观意志的反映,而勘验笔录的文字和图片是客观内容的反映;,第二,书证一般在案件发生前或者发生过程中制作,在诉讼中不得涂改或者重新制作,而勘验笔录那么是案件发生后在诉讼中制作的,假设记载有漏误,可以重新勘验。,第三,制作主体不同,书证由审判人员以外的人制作;勘验笔录由审判人员制作。,七、视听资料,一概念:利用录音、录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大致有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脑贮存资料等表现形式。,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区分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视听资料的特点:第一,生动逼真;第二,不易制作,便于保管;第三,容易被裁剪或伪造。,三视听资料与书证、物证的区别,书证是以书面文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视听资料的音响、图像、贮存资料等,并不单纯以文字和符号表达思想内容,而是独立地反映了案件的一部或全部的真实情况和法律事实,不仅静态地反映了待证事实,而且动态地说明了待证事实的真实情景,这一点迥异于书证。,物证是以自己的客观实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视听资料是以音色、图像、贮存资料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两者显然不同。,八、电子证据及其立法,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点,电子证据,也叫计算机证据、数据电文证据、网络证据等,它是借助电子技术或者电子设备形成的、作为证据使用的、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材料或其派生物。,电子证据的特点:第一,在保存方式上,电子证据需要借助一定的电子介质;第二,在传播方式上,电子证据可以无限地快速传播;第三,在感知方式上,电子证据必须借助电子设备,而且不能脱离特定的环境系统;第四,平安性高。,二电子证据的属性:,电子证据以前被列为视听资料的一局部,今后有望独立。,三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1、国外电子证据的立法,2、我国电子证据的立法,第四节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一、证据能力,(一)证据能力的概念,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可以被采用为证据的资格。,二我国证据能力的规那么,1证人资格;,2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调解或者和解中的让步不具有证据能力;,4证据或者证人证言须接受讯问、质证。,二、证明力,一证明力的概念,证明力,也称证据价值、证据力,它指的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证明作用的大小。,二判断证据证明力的立法模式,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我国的立法模式:法官自由运用判断为主,法律规定约束力为辅,第五节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一、法院的举证指导义务,?民诉证据假设干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老实地完成举证。,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方式,1、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民诉证据假设干规定?:只有在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时,法院才可以主动收集证据。其情形有:一是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在其他情形下,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申请才能调查证据。,2、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的条件:申请调查收集的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以下证据之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2申请的方式: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根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3申请的时间: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直接调查,委托调查,三、法院对证据的保全,(一)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条件,概念: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固定和保护的制度。,条件:1、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关,即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2、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存在毁损、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3、待保全的证据还没有提交到法院,或当事人无法将该证据提交法院;4、证据保全主要由当事人申请,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5、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就证据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二)证据保全的程序规那么:,1、证据保全的方法;,2、证据保全的效力;,3、证据保全的见证人。,第六节 证明对象,一、证明对象概说,一证明对象: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二确定证明对象的因素,1、法律标准所确定的要件事实;,2、当事人主张和争议的事实。,三确定证明对象的作用,1、可以明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集证据的范围,促使其集中精力围绕证明对象进行证据准备;,2、可以确定当事人举证、申请法院调查证据以及进行质证的范围;,3、可以指引裁判者正确调查收集证据和审查核实证据。,二、证明对象的范围,一事实:,1.实体法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2.程序法事实: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二外国法、地方性法规、习惯,三、无需证明的事实,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推定的事实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七自认的事实,第七节 证明责任,一、证明责任概说,一证明责任的含义,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当事人一方所承担的不利诉讼后果。,1.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所引起的风险,2.在真伪不明时才发挥作用,3.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二证明责任的性质,义务说,权利责任说,败诉风险说,三证明责任的作用,1.引导法院在真伪不明时作出裁判,2.为指导当事人的证明活动提供依据,3.为预测诉讼结果提供依据,(四)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参见课本),二、证明责任的分配,一概念,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败诉风险在双方当事人间进行分配,使原告、被告各自承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1.属于实体法问题;,2.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无关;,3.抽象性。,二相关学说介绍,1.标准说,2.危险领域说,3.盖然性说,4.损害归属说,三、我国现行证明责任分配体系,一一般分配原那么,理论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同时考虑了某些具体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性。,“谁主张,谁举证,即?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假设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缺乏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合同、侵权 等民事案件中一般分配规那么,1、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消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2、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3、一般侵权诉讼案件中,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应当对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事实加以证明。,二证明责任分配的补充规那么,1、证明责任分配的倒置:法律直接规定主张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者不承担证明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第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创造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三,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第四,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五,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2、推定,1法律推定:法律规定以某一事实的存在为根底,并直接根据该事实认定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2事实推定:法院依据某一事实,根据经验法那么,推出诉讼中需要证明的另一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3、法官公平裁量,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那么和老实信用原那么和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第八节 证明标准,一、证明标准概说,证明标准是指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要到达的证明程度。,二、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简述,一英美法系国家“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当某一事实主张被陪审团确信为在证据上具有占优势的盖然性,即存在的可能性要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时,或者说负有法定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其不存在更大时,那么,此项事实主张就被认定为真实。,二大陆法系国家“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是指证明虽然没有到达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确信为绝对真实的程度,但已经相信存在极大可能或非常可能真实的程度,三、法律真实观念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法律真实观与客观真实观,最高法院?民诉证据假设干规定?第63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明确了“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四、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的差异,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盖然性占优势,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应当是到达一种确然的证明程度,一般要求为证明需到达一种使法官确信的状态或者能够排除一切合理疑心,第九节 法院对证据的审核判断,审判人员围绕当事人主张的要件事实和当事人在庭审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鉴别真伪,分析证据之间的关联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确定其真实性和证明力,从而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审核判断证据的原那么: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二、审核判断证据的方法,一逐个审核判断证据,?民诉证据假设干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认定: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二综合审核判断证据,1、审核和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性;,2、审核判断各个证据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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