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张嘉军) 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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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目录,第一节 共同诉讼,第二节 诉讼第三人,第三节 诉讼代表人,作业,预习,第一节 共同诉讼 colitigation,一、案例,二、共同诉讼的含义,三、必要共同诉讼,四、普通共同诉讼,五、案例分析,案例,案例1,:薛某等5人订立书面协议,共同承包该村一鱼塘,约定每人出资2万元,薛某为代表人,每年向村委会缴纳上一年承包费5万元。一年后,薛某等5人未能及时向村委会缴纳上一年度的鱼塘承包费,村委会与薛某等即产生矛盾,村委会向法庭起诉薛某,要求及时还款。薛某认为应追加其余4人为当事人,共同应诉。但法院只列薛某一人为被告,理由是村委会只起诉薛某,判决后薛某可另行起诉其余4人。后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薛某在一定期限内还清原告承包费5万元。,问,:本案是否属于共同诉讼?法庭的做法是否正确?,案例,2,:姜某驾驶自己的车去集市购物,由于前来购物的行人很多,结果将站在路边选购商品的黄某和出售小商品的贾某撞倒。黄某花医疗费3000元。贾某花医药费2000元。二人出院后共同起诉了姜某。法院将本案合并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姜某与贾某达成和解,赔偿贾某1800元。由于黄某提出的赔偿数额为2万元,姜某认为过高,黄某又不妥协,最终未能达成协议,法院判决姜某赔偿黄某1万元。,问,:本案属于何种诉讼?,二、共同诉讼的含义,原告或被告或双方均是多数的诉讼形态,就是共同诉讼。我国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和非必要的普通共同诉讼。我国民诉法第53条规定了共同诉讼的两种类型。,意义价值:在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省诉讼时间和费用,并防止法院在同一案件的处理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二、必要共同诉讼litigation,1、含义,2、类型,3、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4、必要共同诉讼人之追加,1、含义,必要共同诉讼系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要共同诉讼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未一同起诉或者应诉的,应予以追加,法院必须合并审理,且作出合一判决。,2、类型,1权利义务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一是,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财产所有人对同一财产的共有等。二是,共同诉讼人之间因为有连带债权或债务关系的。,2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形成的。本来当事人之间并无什么权利义务关系,只是因为某一事实或者法律上关系,才使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了共同的权利义务。如数人共同侵权。,3、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存在两面关系:一是外部关系;一是内部关系。内部关系具有很强的同一性和牵连性。同一性表现在:对于必要共同诉讼应合一判决,该判决对各共同诉讼人产生同一结果,即共同诉讼人或者一同胜诉,或者一同败诉,不可能出现一局部共同诉讼人胜诉,另一局部败诉的裁判。牵连性表现在:必要共同诉讼中的一人的行为,有利于全体的,其效力及于全体共同诉讼人;不利于共同诉讼人全体的,对全体不发生效力。当然是否有利的判断标准只能由法官来自由衡量了,只能是形式上而非实质上的。,4、必要共同诉讼人之追加,1根本原那么: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者一同应诉。必要共同诉讼人没有独立的诉讼实施权,不能单独行使诉权,如果其中一局部人起诉,在理论上就被认为起诉的共同诉讼人不适格。,2具体处理方法:法院在受理起诉的案件时,发现有共同诉讼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就应当依职权通知未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即当事人的追加。如果追加的共同诉讼人是被告,而该被告又不愿意参加诉讼,且又不适用拘传的,可缺席判决;如果追加的共同当事人为原告,而该原告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作为原告处理。,思考:该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如何处理?,四,、普通共同诉讼Ordinary joint action,1、含义与特征,2、普通共同诉讼人间的关系,1、含义与特征,1含义.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法院将其合并审理的诉讼。所谓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是指各个共诉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相同,即他们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属于同一类型的。,2特征,1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2存在两个以上的诉;,3对普通的共同诉讼法院应分别作出判决。,2、普通共同诉讼人间的关系,1独立性。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独立之诉。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具有独立性。表现在:共同诉讼人只对自己实施的诉讼行为负责,其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只对自己发生效力。例如共同诉讼人其中一人撤诉,只对自己发生效力。,2联系性。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表现在:共同诉讼人中一人在诉讼中的作为或不作为对法院在认定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请求或辩论内容具有证明作用。,五、案例评析,案例1,案例2,back,第二节 诉讼第三人 Third Party in Litigation,一、案例,二、第三人概念与特征,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四、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五、案例分析,一、案例,案例1:甲、乙为夫妻。甲系丙之子。甲乙婚后与丙共同生活,并在村里开办了小吃部,共同经营。此后,他们以乙的名义办理了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并用银行贷款建房4间。其后,丙去外地的女人家帮助照看小孩。2年后,甲乙因为家庭琐事不断发生争执,乙起诉离婚,并主张小吃部和4间房子的产权。甲那么出示小吃部的营业执照证明自己为“业主,请求法院将房产判归自己所有。丙正好从外地回家,发现甲乙的离婚和财产分割诉讼正在进行,为保护自己的权益,他准备参加诉讼,但不知应以何种身份参加诉讼。,问题之提出:丙如进入诉讼,那么其为何种身份?,案例2:1998年2月,某种子站从某原种场购置“湘花一号早稻种子10080公斤,分别销售给505户村民。用种户按照原种场随种提供的技术资料,对种植在1344亩责任田中的早稻实施田间管理,结果出现了抽穗不齐和早熟现象。经某市农业局技术鉴定;用种户的早稻亩产量只能到达240.7公斤,比原种场的技术资料中提供的最低亩产量数据少209.3公斤,减产损失达18万余元。经调查,某原种场提供给种子站的10080公斤“湘花一号稻种,是小区域试种品系,未经某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505户村民以种子站为被告诉至法院。,问题之提出:如果某原种场进入诉讼,请问其是共同被告?证人?还是第三人?,go on,案例续,案例3:家住上海的王甲继承其父遗产房屋三间,后将其改为铺面经营小商品。在北京工作的王乙王甲之弟知道此事后,认为自己并没有放弃继承权,与王甲交涉。王甲不予理睬,王乙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李某向法院主张自己作为被继承人的养子,拥有继承权,并通过法定程序参加了诉讼。诉讼中,李某认为自己与王氏两兄弟关系不错,担忧打官司会伤了和气,便退出了诉讼。不久,李某认为退出不妥,又向法院要求参加诉讼。,问:1、李某参加什么是何种身份?2、李某在撤诉后能否再次参加诉讼?,案例4:甲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买甲的一块地,乙支付了甲局部欠款,剩余局部一直未支付。乙与丙公司系同一老板,但是两个独立公司。甲起诉乙要求还款。之后甲又追加丙为第二被告。诉讼过程中,甲申请对丙进行财产保全。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工程承揽合同。法院对丁公司进行财产保全。,问:本案中丙是被告还是第三人?,二、第三人概念与特征,1、含义,。,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2、特征,第一,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既区别于共同诉讼人,也有别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入人。,第二,第三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1、含义,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形成的诉讼构造,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之区别,5、本案分析,1、含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在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就诉讼标的的全部或者一部提出独立诉讼请求,从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第三人。,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一是对未决案件诉讼标的的全部或一部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二是主张由于诉讼结果而使自己权利受到损害而独立参加诉讼,称为“诈害防止参加。主要是日本。例如甲向乙提起请求给付10万元的诉讼,丙认为甲乙共谋提起诉讼,意图使乙的财产减少,诈害丙对乙的债权,因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甲乙之间的10万元债权不存在。,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形成的诉讼构造,1传统。一般认为系两面构造,即第三人与原告和被告之对抗。,2例外。第三人既可能反对原告也有可能反对被告的主张,但这并不影响原被告之间的对抗。,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之区别,1争议的标的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共同享有权利或共同承担义务。第三人提起的诉讼标的与本诉并不是共同的,与本案当事人也不具有共同的权利与义务。,2争议的主体对象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只能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第三人那么与本诉的双方当事人都发生争议。,3诉讼地位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既可能处于原告地位也可能处于被告地位;而第三人只能处于原告地位。,4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5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为不可分之诉,没有参加者法院通知参加。而第三人之诉可与本诉分开而独立提起,也可以在本诉审结后另行提起。,案例分析,back,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含义,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依据,三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问题,一含义,是指虽没有就原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的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依据,依据是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的法律上利害关系,一般认为系指第三人与当事人一方有民事上的法律关系,如果该方当事人败诉,第三人就可能负有某种法律上的责任,即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将受到影响,如权利义务的有无、增加或减少。这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如下特点:,首先,这种利害关系往往表现为一种牵连关系。,其次,这种利害关系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同于事实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系指依某种法律关系而享有权利或义务关系。而事实上的利害关系那么意味着在情感上、经济上或声誉上等会受到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并非一定会承担义务或享有权利。,最后,这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主要有两种类型:其一是义务性利害关系,即案件的处理结果使第三人承担义务。这是最常见的。其二是权利性利害关系。如甲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又与技术站签订技术效劳合同,合同履行中,村委会因故提出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甲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此时,技术站就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赔偿责任。,三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问题与国外的第三人制度,1、我国存在的问题,2、国外第三人制度,1、我国存在的问题,第一,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之间的矛盾。,第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方式与不告不理原那么的矛盾与冲突。,第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诉理由的模糊性所导致的矛盾。,第四、从诉讼法律地位来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法成为当事人。,第五、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最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有悖司法公正。,2、国外第三人制度,1大陆的辅佐参加人,2英美追加第三人制度,1大陆的辅佐参加人,第一,含义。辅助参加是指在他人进行的诉讼中,对诉讼的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辅助一方当事人,而参加该诉讼的情形。其中参加他人诉讼的第三人称为辅助参加人,第三人辅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被参加人。,第二,特征,其一,辅助参加人在诉讼中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被参加人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对辅助参加人直接提出诉讼请求,辅助参加人也不能对被参加人的对方当事人提出独立的抗辩与反驳。,其二,在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的辅助参加既不是当事人合并制度的内容,也不属于诉的客观合并制度的范畴,诉讼的辅助参加是一项独立的诉讼制度。辅助参加人在诉讼中享有很多诉讼权利,可以实施被参加人胜诉所需要的一切必要的诉讼行为。法院不仅不能直接判决辅助参加人承担民事责任,而且法院判决的既判力的范围不及于辅助参加人。法院的判决对辅助参加人仅具有参加的效力,这种效力的产生以辅助参加人充分地实施诉讼行为为前提,以被参加人败诉为条件。,2英美追加第三人制度,第一,第三人是诉讼的当事人,享有当事人所享有的一切诉讼权利。英美法系国家的第三人一般不主动申请参加诉讼,而是由原诉中的被告对第三人提出第三人之诉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第三当事人在被引入的诉讼中居于被告的诉讼地位,被称为第三当事人被告,而引入该第三当事人的原诉被告,在被引入的诉讼中居于原告的诉讼地位,因而第三人享有当事人所享有的一切诉讼权利。,第二,英美法系国家的追加第三人程序由原诉被告启动,被告如果认为其可能向原告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全部或一部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那么他可以向第三人提出诉讼。追加第三人的主动权掌握在当事人手中,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依职权追加第三人。但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将追加第三人分为强制追加和任意追加。,back,第三节 诉讼代表人,representative of litigation,一、含义,二、条件,三、诉讼代表人的产生,四、代表人权限,五、诉讼判决的扩张性,六、我国代表人诉讼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七、我国群体诉讼制度存在问题与前瞻,一、含义,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人进行的诉讼。集共同诉讼与诉讼代理制度优势于一身。,二、条件,1当事人人数众多。,2诉讼标的相同或者属于同一种类。,3诉讼代表人适格。要能公平合理的维护整体利益。,三、诉讼代表人的产生,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局部当事人推选各自的代表人。,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由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推选代表人,推选不出时,法院可以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四、代表人权限,代表人如果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成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那么必须经被代表的群体成员同意。,五、诉讼判决的扩张性,主要指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而言,且只对在公告期未进行权利登记,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起诉的人适用。此时,由法院作出裁定适用代表人诉讼判决。,六、我国代表人诉讼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一美国的集团诉讼,二日本和台湾地区的选定当事人诉讼,三德国的团体诉讼,一美国的集团诉讼,1、含义,2、特征,1、含义,集团诉讼是指在法律上允许一人或数人代表其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人提起诉讼,判决对所有共同利益人有效。,2、特征,1集团存在的拟制性。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非法人团体在实体法中没有取得与法人一样的独立的权利主体资格,所以在该团体成员众多时,只有采用集团诉讼的形式,不过人数众多而成为一个集团是出于诉讼程序技术上的考虑,它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诉讼权利能力自代表人以集团名义起诉时被法院认可而存在,同时将随程序的终结而自动消亡。集团虽经司法程序拟制,但判决只对集团的成员生效,对集团本身并不存在生效。,2集团成员利益实现的间接性。集团诉讼是由代表人进行诉讼,集团其他成员不能直接参加诉讼,而是间接地参加诉讼,这也是拟制集团的目的所在。,3判决效力的扩张性,诉讼代表人与集团其他成员都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判决的效力既及于他本人,也及于被代表的他人。,二日本和台湾地区的选定当事人诉讼,1、含义,2、特征,3、选定当事人与集团诉讼之比较,1、含义,选定当事人是从具有共同利益的多数人中选出为全体共同利益人作为进行诉讼的原告或被告。,2、特征,1被选定的当事人由有共同利益的全体当事人选定。一经选定的当事人就具有起诉或被诉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的资格,其他当事人那么自然退出诉讼,只接受判决结果的拘束。,2它是共同诉讼的延伸。选定当事人诉讼是多数人诉讼的一种形式,以有共同利益的多数人存在为前提,只是在一方人数众多时和为防止诉讼拖延之目的,才可采用选定当事人制度。,3、选定当事人与集团诉讼之比较,1与共同诉讼制度的关系不同。选定当事人是作为多数人行使诉讼实施权的一种方式,因而实务上某些共同诉讼也可用选定的当事人的方式进行,而集团诉讼是一种独立的诉讼形式,从外型到内容不再是共同诉讼。,2代表人的条件不同。选定的当事人除由当事人全体一致选定之外,还在实体上要求选定当事人全体有共同利益关系,而集团诉讼的成员间有共同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即可成立集团诉讼,不一定存在共同利益关系,条件更宽泛。,3功能目的不同。尤其在损害赔偿方面,集团诉讼制度已成为驱动个人利益来实现一定公共目的和公共政策的手段,这恰恰表达了美国集团诉讼的政策功能,而选定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要以特定的受害者和具体权利内容为要件,故而无法实现从保护个人利益迈向公共利益的跨越。,三德国的团体诉讼,1、团体诉讼的特点,2、团体诉讼与群体诉讼的区别,1、团体诉讼的特点,德国的团体诉讼是通过立法赋予一定领域中具有法人资格的某些团体享有当事人资格,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1团体诉讼的目的在于行使权利保护的预防功能。,2团体的诉权由实体法规定,团体据此行使诉讼实施权。为了防止团体诉讼被滥用,各类经济法还明确了团体成立的具体条件,只有具备条件者才可直接享有诉权。,3团体诉讼效力扩张的局限性。团体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性表现在,对胜诉判决,团体会员可以引用,据以主张判决对其有拘束力,反之,团体会员那么不予理会。同时如果其他团体未参加诉讼,那么判决无论是否有利,一律对其不发生效力。,2、团体诉讼与群体诉讼的区别,1团体的诉权由实体法授予,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诉讼,而群体诉讼代表人由诉讼法许可,并由团体成员选任。,2判决效力的扩张性不同,群体诉讼的代表人可直接扩张于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但团体诉讼判决的扩张是间接的,有选择性的。,3适用范围和目的不同。团体诉讼的范围特定并限于少数领域,其目的在于预防保护,损害赔偿那么由成员个人实现。而群体诉讼的适用范围广泛,同时兼具预防和损害赔偿的双重功能。,七、我国群体诉讼制度存在问题与前瞻,一存在问题,二原因,三改革,一存在问题,1、相当多群体性纠纷被分案受理单独立案,这些案件要么是单独审判要么是合并审判。,2、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代表人诉讼制度运用较少,而其中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实践中更是形同虚设。如广东省汕头市达濠区人民法院的一宗案由为教育保障金纠纷的群体性诉讼,起诉时人数并不确定,涉案人数至少为1000人以上,对于这样的人数不确定的群体性诉讼,法院并不以代表人诉讼形式受理,相反却是全局部案处理。,二原因,1、是国家关于稳定优先政策在司法领域落实之结果。,2、是法院案件指标管理功利化之必然。,3、代表人诉讼制度本身设计上的缺乏所致。,三改革,1、完善现有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第一,通过充实完善审前程序,将群体性纠纷的争点问题在审前予以确定,同时在审前阶段进行证据交换,使双方当事人明了各自证据的缺乏积极准备证据,这样就可大大节省群体性纠纷审理的期限;,第二,鉴于群体性纠纷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可以考虑为群体性纠纷设立较长的审限,从而根本性缓解群体性纠纷案件审限的压力。,2、引进团体诉讼制度。,3、引进示范诉讼制度。在众多同类纠纷中,法院可直接指定,或者由当事人选定其中某一宗或数宗案件作为示范案件,示范案件的判决结果可以作为其他同类纠纷的处理依据。至于示范诉讼的诉讼费用问题,对于由法院直接指定者,法院可以视情况让当事人缓交或者减免诉讼费用;而对于由当事人协议确定者,可由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如何分摊。,back,作业,1、论述共同诉讼。,2、论述第三人。,3、论述代表人诉讼。,go on,预习,第七章 主管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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