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工作规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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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税收法律、,1,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规范了三个关系:,稽查局和所属税务局关系、下级稽查局和上级稽查局的关系、国地税稽查局的关系。其中特别注意,国地税稽查局联合检查,必须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分别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否则对方复议的时候主体不明确),第三条 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2,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征管法要求的体现),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征管法要求的体现,),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制约、保密、回避都是公平正义的体现和要求,侵犯纳税人权益尽量要小,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3,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条,税务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强化稽查管理和执法监督。,第八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作规程,的法律渊源。,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和基本职责。,第三条:,工作规程,依据的基本原则。,第四条:,规范“三种关系”(,领导、指导、协作,),第五条:,四环节制约基本制度。,第六条:,保密制度。,第七条:,回避制度。,第八条:,强调禁止性工作纪律,防范执法风险。,第九条:,信息化建设势在必行。,第一章总则,5,第二章,管,辖,第十条,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即:属地管辖),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主要是指虚开发票案件,,既可以由虚开发票地查处,也可以由接受虚开发票一方查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比如:区域整治、集中办案),第十一条,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第二章 管 辖,6,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分级分类稽查,应当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7,第十三条,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第十三条 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8,第二章管辖(共,4,条),10,、管辖基本规则。,11,、管辖异议处理方法。,12,、分级分类稽查。,14,、上下级稽查局管辖问题。,第二章管辖(共4条),9,第三章,选,案,第十四条,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选案部门负责对税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这是选案部门的职责),明确:提出案源信息的概念;,集体研究,确定稽查对象,代替原来的专人负责。,选案部门负责查处情况跟踪管理。,第三章 选 案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通过,10,第三章,选,案,第十五条,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征管法要求),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本条是确定总体选案计划的规则),第三章 选 案第十五条 稽查局必须有计,11,第十六条,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提出了案源信息档案的概念),(一)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二)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三)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四)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五)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六)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七)社会公共信息;,(八)其他相关信息。,注意:,不是所有的举报信都能构成案源信息。,第十六条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12,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只有实名检举,才有奖励),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查出税款的,5%,以内,+,罚款的,10%,以内,两项合计不得超过,10,万元),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13,第十八条,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线索清楚的,列入案源信息),(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暂存待办),(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转交相关部门,),(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第十八条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14,第十九条,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案源信息,-,待查对象,立案审批表,-,报稽查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移交检查部门。),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凡是检查对象都在选案环节必须立案),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所有的税收专项检查对象,都应当立案检查),第十九条 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15,第二十条,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第二十条 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16,第三章,选,案,(共,7,条),第十四条:选案职能设定(案源信息概念的提出)。,第十五条:稽查工作计划制定。,第十六条:案源信息档案内容。,第十七条:举报中心及举报奖励设定。,第十八条:检举信息的四种处理方式。,第十九条:待查对象全面立案,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第二十条:,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案件管理台账),选案,流程:,案源信息,待查对象(稽查局长批准),-,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移交检查部门,-,-,跟踪案件进展情况(报告稽查局),。,两个台账:,案源信息管理档案、案件管理台账,举报,处理:,-,四种处理方式,(例如案源信息、暂存待办、转交、转办),第三章 选 案(共7条),17,第四章,检,查,第二十一条,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即:,检查预案阶段,。要充分利用税,务机关各类系统,获取数据进行分析,即:进行案头分析工作,。要对几个简单的比率进行分析:例如增值税税负率、所得税贡献率等,第四章 检 查第二十一条 检查部门,18,第二十二条,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即:一般情况下,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但是也可以突击检查。预先告知,但是告知不等于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60,日内完成,如果需要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过稽查局长批准,这个程序必须要做,否则执法检查很可能认为是问题,从而通不过。),第二十二条 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19,第二十三条,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其实税务机关检查的方式征管法,54,条说的比较详细),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经过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技术手段对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第二十三条 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20,第二十四条,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证据的三性: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程序优于实体”,),21-24,条是税务检查环节的基本规定,以下分述具体规定。,第二十四条 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21,第二十五条,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征管法要求),目前我国有四个不设区的地级市:海南三亚、广东东莞和中山、甘肃嘉峪关,第二十五条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22,第二十六条,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1,、,例如提取经济合同的原件,就需要提取证据专用收据,2,、,统一了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写法,第二十六条 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23,第二十七条,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注意点,1,:,明确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的,不需要送达询问通知书),注意点,2,:,即使拒绝签章的,也应当注明,第二十七条 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24,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当事人如果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还原件,如果翻供,不能将原来的证言收回,以综合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25,第二十九条,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基本上这种证据,在税务稽查中,很少采用),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第二十九条 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26,第三十条,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要注明数据出处,还要注明打印场所,否则证据无效,,如各种电子表格,),,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三个步骤:,第一,,同提供数据个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封存;,第二,,封存包装物注明事项;,第三,,签章。,第三十条 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27,第三十一条,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既要有检查人员签名,也要有当事人签章),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第三十一条 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28,第三十二条,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受托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对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连同相关文书一并作为,协查案卷立卷存档,;同时根据委托地稽查局协查函委托的事项,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文书复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一并移交委托地稽查局。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的,稽查局可以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依照税收协定情报交换程序获取,或者通过我国驻外机构收集有关信息。,第三十二条 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发函委,29,第三十三条,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第三十四条,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第三十三条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30,第三十五条,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采取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出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采取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措施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第三十五条 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31,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一)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二)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三)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四)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应当依法,32,第三十七条,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告知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事宜:,(一)采取冻结存款措施的,应当向冻结存款的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二)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并收回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三)采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并收回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税收保全措施涉及协助执行单位的,应当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相关事项。,第三十七条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解,33,第三十八条,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一)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四)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第三十八条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34,第三十九条,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有关资料的;,(四)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行为的。,本条是对,征管法,第七十条的细化,其实就是,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原文。有以上情形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万元罚款。,第三十九条 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35,第四十条,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第四十一条,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第四十条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36,第四十二条,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检查发现有税收违法事实的,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缺一不可),(一)案件来源;,(二)被查对象基本情况;,(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四)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要详细),(五)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规范性文件全文),(六)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从重处罚依据,(七)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要告知调查事实),(八)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比如征管建议等),(十)检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即使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也要求撰写税务稽查报告),第四十二条 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37,第四十三条,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一)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二)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第四十三条 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38,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终结检查,要经过审理部门审核才可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一)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39,检查环节总结:,21-45,条,共,25,条。是规程的核心章节。,分为五类:,(一)基本规定(共,2,条),(二)取证要求(共,11,条),(三)税务稽查保障(保全与处罚,共,6,条),(四)税务检查结果归纳。(共,4,条),(五)税务检查的中止和终结。(共,2,条),检查环节总结:,40,检查环节总结:,(一)基本规定(共两条),21,条:与选案环节衔接及检查预案。,22,条:检查告知及检查通知书。,(二)取证要求(共,11,条),23,条:稽查取证各种方法(尤其强调电子信息系统检查),24,条:证据的三性及证据基本要求。,25,条:调账时间和程序要求。(账簿凭证是最重要证据),26,条:书证要求。(三种调取模式及“书证签章要求”。,27,条:询问笔录签章要求。,28,条:证人证言与当事人陈述制作及签章要求。,检查环节总结:,41,29,条:录音录像制作及签章要求。,30,条:电子数据取证要求。,31,条: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制作要求。,32,条:异地调查取证的“证据转换”。,33,条:检查存款账要求。,(三)税务稽查保障(保全与处罚,共,6,条),34,条:税收保全的权限。,35,条:税收保全的程序与文书,36,条: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规定。,37,条:接触保全措施的程序与文书。,38,条:保全超过,6,个月以上的审批。,39,条:逃避拒绝税务检查的具体情形列举。,29条:录音录像制作及签章要求。,42,(四)税务检查结果归纳。(共,4,条),40,条:,税务稽查工作底稿,。,41,条:税收违法事实告知被查对象的规定;,42,条:,税务稽查报告,内容。,43,条:证据材料向审理部门的移交。,(五)税务检查的中止和终结。(共,2,条,),44,条:,税务稽查中止,45,条:,税务稽查终结,43,第五章,审,理,第四十六条,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第五章 审 理第四十六条 审理部门接到检,44,第四十七条,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一)被查对象是否准确;,(二)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四个实质性要求),(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程序优于实体,程序错误实体无效),(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六)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七)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第四十七条 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45,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坚决退回,),(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五)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第四十九条,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将税务稽查报,46,第五十条,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第五十条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47,第五十一条,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三)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五)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六)其他相关事项。,注意:,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将送达告知书的职能放在了审理科,值得注意的是,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不要和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放在一起送达,因为对方提起复议后很可能连带处理决定书的内容也随之改变。是行政处罚法的要求。,第五十一条 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48,第五十二条,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第五十三条,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听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明确:,听证主持人应当由审理人员担任,。,第五十二条 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49,第五十四条,审理完毕,审理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审理基本情况;,(二)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三)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四)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五)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六)审理人员、审理日期。,第五十四条 审理完毕,审理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50,第五十五条,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执行,第五十五条 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51,第五十六条,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二),检查范围和内容;,(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主体内容一),(四)处理决定及依据;,(主体内容二),(五)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六)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七)告知被查对象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九)处理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第五十六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52,第五章,审,理,第五十七条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二)检查范围和内容;,(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主要内容一),(四)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主要内容二),(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六)告知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八)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第五章 审 理第五十七条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53,第五十八条,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二)检查范围和内容;,(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四)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第五十八条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54,第五章,审,理,第五十九条,税务稽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二)检查范围和内容;,(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四)检查结论;,(和选案准确率相关),(五)结论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第五章 审 理第五十九条 税务稽查结论,55,第六十条,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三)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并没有说全部证据),(四)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解释:,涉嫌犯罪的案件,是允许处理或处罚的,第六十条 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56,第五章,审,理,(共,14,条),46,条:三级审理的基本规定;,47,条:,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查,48,条:退回检查部门或补充调查;,49,条:另行处理情形;,50,条:审理时间的规定;,51,条:,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52,条:陈述、申辩;,53,条:听证;,第五章 审 理(共14条),57,54,条:,税务稽查审理报告,55,条:审理处理四种情形;,56,条:,税务处理决定书,57,条:,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58,条:,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59,条:,税务稽查结论,60,条:涉嫌犯罪案件移送,58,第六章,执,行,第六十一条,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应当及时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这里的通报途径是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第六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 执 行第六十一条 执行部门接到税,59,六十三条,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确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六十四条,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五条,稽查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六十六条,稽查局采取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及时将有关完税凭证送交被执行人。,六十三条 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确定的期限缴纳,60,第六十七条,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依法进行查封、扣押。,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前,应当拟制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予以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并拟制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附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经稽查局局长审核后,送达被执行人。,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61,第六十八条,被执行人在限期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记明执行过程、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使用的税务文书等内容,由执行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连同执行环节的其他税务文书、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整理归档。,第六十九条,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审理部门,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即使是逃避追缴欠税依然是审理部门移送),对执行部门的移送建议,审理部门依照本规程第六十条处理。,第六十八条 被执行人在限期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稽,62,第七十条,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部门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附有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一)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二)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三)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执行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执行。,第七十条 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部门填制,63,第七十一条,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稽查局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权限和程序,,经税务局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64,第六章:执行(共,11,条),61,条:执行基本职能,62,条:,税务处理决定书,强制执行措施,63,条:纳税担保强制执行措施,64,条:,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65,条:,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66,条:扣缴税收款项程序,67,条:拍卖、变卖程序,68,条:,税务执行报告,69,条:逃避追缴欠税的移送,70,条:中止执行的规定,71,条:终止执行的规定,第六章:执行(共11条),65,第七章,案卷管理,第七十二条,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执行完毕,或者依照本规程第四十五条进行终结检查或者依照第七十一条终结执行的,审理部门应当在,60,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第七章 案卷管理第七十二条 税务处理,66,第七十三条,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被查对象分别立卷,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税务稽查案卷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税务文书等可以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如无不宜公开的内容,可以不立副卷。副卷作为密卷管理。,第七十三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被查对象分别,67,第七十四条,税务稽查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一)案卷内材料原则上按照实际稽查程序依次排列;,(二)证据材料可以按照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等特征分类,每类证据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三)其他材料按照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税务稽查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材料的排列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重要材料在前,其他材料在后;汇总性材料在前,基础性材料在后。,第七十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68,第七十五条,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二)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第七十六条,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第七十五条 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69,查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档案室进行。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整归还。,未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摘抄、复制案卷内容和材料。,第七十七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立卷次年,6,月,30,日前移交所属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异址办公的,可以适当延迟移交,但延迟时间最多不超过,2,年。,查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档案室进行。借阅税务稽查,70,第七章,案卷管理,(共,6,条),第,72,条:审理部门执行完毕,60,日内负责归档,第,73,条:稽查案卷的分类(正卷、副卷、秘卷),第,74,条:稽查案卷材料组合排列,第,75,条:稽查案卷保管期限,第,76,条:查阅或借阅稽查案卷手续,第,77,条:稽查案卷移交,第七章 案卷管理(共6条)第,71,第八章,附,则,第七十八条,本规程相关税务文书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目前正在酝酿),第七十九条,本规程所称签章,区分以下情况确定:,(一)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印章,是指公章,而不是财务章,在这里财务章没有效力),(二)属于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本规程所称以上、日内,包括本数。,第八十条,本规程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2,月,1,日印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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