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与法规-第9章-旅游资源管理法律规定课件

上传人:痛*** 文档编号:241933962 上传时间:2024-08-06 格式:PPT 页数:56 大小:308.3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旅游政策与法规-第9章-旅游资源管理法律规定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56页
旅游政策与法规-第9章-旅游资源管理法律规定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56页
旅游政策与法规-第9章-旅游资源管理法律规定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5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九章第九章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规定旅游资源管理法律规定 第一节第一节 旅游资源概述旅游资源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律制度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律制度第三节第三节 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制度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制度第四节第四节 人文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人文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第五节第五节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 分与评定分与评定第九章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规定 第一节 旅游资源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旅游资源概述旅游资源概述一、旅游资源的概念一、旅游资源的概念旅游资源泛指人们在旅行游览过程中所感兴趣的各种事物,如民族风情、山川风光、历史遗迹、地方特产等。二、旅游资源的分类二、旅游资源的分类(一)自然旅游资源(二)人文旅游资源第一节 旅游资源概述2第二节第二节 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律制度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律制度一、风景名胜区的概念一、风景名胜区的概念19851985年年6 6月月7 7日日国国务务院院发发布布实实施施风风景景名名胜胜区区管管理理暂暂行行条例;条例;20062006年年1212月月1 1日日起起施施行行的的风风景景名名胜胜区区条条例例,标标志志着我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的轨道。着我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具具有有观观赏赏、文文化化和和科科学学价价值值,自自然然景景物物、人人文文景景物物比比较较集集中中,环环境境优优美美,可可供供人人们们游游览览或或进进行行科科学学、文文化化活动的区域为风景名胜区。活动的区域为风景名胜区。第二节 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律制度二、风景名胜区的设立与等级划分二、风景名胜区的设立与等级划分 1、风景名胜区的设立原则:应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不得与自然保护区重合;已设立的重合的,两者的规划应协调。2、风景名胜区的管理部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二、风景名胜区的设立与等级划分 3、风景名胜区分为两级:(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2)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3、风景名胜区分为两级:三、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三、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一)风景名胜区的规划1、规划的编制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国家级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三、风景名胜区的管理2、规划的种类(1)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其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国家级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省级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2、规划的种类(2)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规划内容: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国家级详细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省级详细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2)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3、规划的地位及修改程序一经批准,应向社会公布。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规划的管理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应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3、规划的地位及修改程序(二)风景名胜区的管理1、管理机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二)风景名胜区的管理2、管理机构的职责(1)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2)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2、管理机构的职责(4)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5)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6)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4)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三)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三)风景名胜区的保护1、保护原则: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2、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的活动(1)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2)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3)在景物和设施上刻画、涂污。(4)乱扔垃圾(5)禁止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三)风景名胜区的保护3、应当报批的活动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等。4、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工程的要求应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开展建设活动,施工单位应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3、应当报批的活动(四)破坏风景名胜区的法律责任(四)破坏风景名胜区的法律责任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由风风景景名名胜胜区区管管理理机机构构责责令令停停止止违违法法行行为为,恢恢复复原原状状或或限限期期拆拆除除,没没收收违违法法所所得得,并处并处50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00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1)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破坏景观风貌、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2)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3)在核心景区内建设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这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这一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责任)(四)破坏风景名胜区的法律责任2、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50万元的罚款。3、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4、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5、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活动的,由6、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2)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3)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4)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5)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6)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6、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7、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超过景区容量或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2)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3)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4)将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个人的(5)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企业兼职的(6)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规划的建设活动的(7)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7、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8、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9、对以上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8、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第三节第三节 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制度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制度 一、自然保护区的定义一、自然保护区的定义所谓的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和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水系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第三节 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制度二、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分级二、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分级(一)建立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1、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2、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原。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址。5、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二、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分级(二)分级我国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两类。2、为了更好地对自然保护区实施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又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二)分级3、自然保护区建立的程序(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所在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2)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建立海上自然保护区,须经国务院批准。3、自然保护区建立的程序三、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三、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一)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三、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二)自然保护区的管理1、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条例。2、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设置,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二)自然保护区的管理3、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该辖区内的治安秩序。4、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全国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拟订国家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5、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需要进入该缓冲区内进行工作的须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3、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该辖区内的治安秩序。6、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环境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7、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经批准开展旅游、参观活动时,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8、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时,接待单位应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时,接待单位应报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6、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确因科研需要进入核心区从事活动的,应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因科研需要进入核心区从事活动的,应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第四节第四节 人文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人文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人文旅游资源,是指由于历史发展所产生的各种有形或无形的旧物或文化传统,它包括古代建筑、历史遗迹和民族风情等。第四节 人文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人文旅游资源,是指由于历史发一、了解:人文旅游资源法律制度概况一、了解:人文旅游资源法律制度概况 1、人文旅游资源是指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有形古物或无形的文化传统。2、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是最主要的文物保护法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国家法律中也有许多是保护人文旅游资源的内容。一、了解:人文旅游资源法律制度概况 二、文物及其所有权二、文物及其所有权(一)文物文物是指人们在各个历史时期生产、生活和斗争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遗物和遗迹。概括地说就是人类历史上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遗物。二、文物及其所有权(二)文物的所有权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1、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3、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二)文物的所有权三、文物管理机构和文物保护管理原则三、文物管理机构和文物保护管理原则(一)文物管理机构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三、文物管理机构和文物保护管理原则(二)文物保护管理的原则1、一切文物均受法律保护2、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分级管理3、在保护、开发和利用文物时不得改变文物的原状4、珍贵文物严禁出口,馆藏文物禁止出卖,散存文物依法收藏(二)文物保护管理的原则四、违反四、违反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一)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2、故意或者有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3、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的;4、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5、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6、走私文物的;7、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8、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的。四、违反文物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二)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1、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追缴其非法所得的文物;2、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私自经营文物购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处没收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经营的文物;3、将私人收藏的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并处没收其文物和非法所得。(二)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三)其他责任1、刻画、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三)其他责任第五节第五节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定一、旅游区(点)的概念一、旅游区(点)的概念旅游区(点),是指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该管理区应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包括风景区、文博院管、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景区。第五节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一)条件1、旅游交通。2、游览条件。3、旅游安全。4、卫生。5、邮电服务。6、旅游购物。7、经营管理。8、资源与环境保护。9、旅游资源吸引力。10、市场吸引力。11、年接待海内外游客人次。12、游客抽样调查满意率。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1、原则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2、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3、组织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根据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3、组织4、评定程序各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创建、申请、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5、监督检查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4、评定程序补充:补充: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与评定一、本标准适用于接待海内外旅游者的各种类型的旅游景区,包括以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为主的旅游景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及标志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五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级旅游景区、AAAA级旅游景区、AAA级旅游景区、AA级旅游景区、A级旅游景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统一制定。补充: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三、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依据1、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条件确定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按照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景观质量评分细则的评价得分,并结合游客意见评分细则的得分综合进行。经评定合格的各质量等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向社会统一公告。三、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依据四、等级评定的组织和权限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照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方法及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有关评定细则进行,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1、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按国家和地方两级进行。2、国家旅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分别是全国和地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成立全国和地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3、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4A级旅游景区一年以上方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5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四、等级评定的组织和权限习题:1、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应经申请及论证后,报 批准公布。A.国务院B.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C.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D.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习题:1、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应经申请及论证后,报 2、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规定。A.3个月B.6个月C.1年D.2年 2、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3、自然保护区分为 。A.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B.国家级重点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C.国家级重点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D.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3、自然保护区分为 。4、自 起实施的风景名胜区条例,标志着我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的规道。A.1999年10月1日B.2002年5月1日C.2005年1月1日D.2006年12月1日4、自 起实施的风景名胜区条例,标志着5、为风景名胜区内报批的活动。A.举办大型游乐活动B.开山、采石C.修建储存爆炸性物品的设施D.在景区或设施上刻画、涂污5、为风景名胜区内报批的活动。6、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 核准。A.国务院B.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C.国家旅游局D.省级人民政府6、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7、以下不属于无偿移交的是 。A.海关没收的文物B.人民检察院没收的文物C.银行拣选的文物D.工商行政部门没收的文物7、以下不属于无偿移交的是 。8、某地区经过评定合格的3A级旅游景区,。A.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向社会统一公告B.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向社会统一公告C.由国家旅游局委托景区所在地旅游局予以公告D.由省级旅游局委托县级以上旅游局予以公告8、某地区经过评定合格的3A级旅游景区,9、以下符合文物保护法规定的是 。A.国有企业收藏、保管的文物属于企业所有,但不得出售B.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C.全国重点保护单位不得拆除D.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E.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9、以下符合文物保护法规定的是 。10、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11、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外围划为缓冲区,可以进行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12、国有旅游资源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得分离。()10、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