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讲座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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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讲座2018年6月30日1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讲座 22第一编总则1.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系统运行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安全监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全过程管理、痕迹化管理)3第一编 总则31.2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涵义: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用人单位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第一编总则41.2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涵义: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第二编执法信息来源2.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新安全生产法第59条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5第二编 执法信息来源5第二编执法信息来源2.2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公开通信地址、邮箱、电话健全“12350”特服电话运行机制对实名举报人的告知、反馈举报奖励6第二编 执法信息来源6第二编执法信息来源2.3交办报请移送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重大、疑难案件相关部门移送:不属于本部门的,退回有关部门并记录7第二编 执法信息来源7第二编执法信息来源2.4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执法活动按照部署,事故发生后开展相关执法按照职责,对事故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应当留有书面材料备查8第二编 执法信息来源8第三编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要求书面审查、现场核实委托专家核查、审查评价报告材料真实性、内容真实性9第三编 行政许可93.1一般程序3.2听证3.3变更及延3.4吊销、撤回、撤销及注销3.5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103.1 一般程序10第四编现场检查4.1检查前准备4.1.1了解相关情况4.1.2编制现场检查方案4.1.3证件及法规标准、文书准备4.1.4装备准备4.1.5其他:聘请专家等11第四编 现场检查11第四编现场检查4.2开展现场检查4.2.1一般程序出示证据说明来意现场检查4.2.2检查方式两种方式:计划检查非计划检查计划检查:重点企业检查事中事后检查实施方式:随机抽查定向检查12第四编 现场检查12什么是双随机抽查?“双随机”要求,通过摇号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目前阶段采取人工摇号的方式进行抽查,“随机抽查”电子系统投入使用后一律通过电子摇号的方式进行抽查。13什么是双随机抽查?“双随机”要求,通过摇号等方式,从检查对象什么是定向检查?检查对象因为涉嫌违法(举报、移送或者有其他证据)的检查、违反“双十五日”规定、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发生事故等,安监部门需要检查。随机抽查主要解决的是一个机会公平问题;定向检查主要解决的是一个重点监管的问题。14什么是定向检查?检查对象因为涉嫌违法(举报、移送或者有其他证列入省局年度计划中的三种检查方式1.重点企业监督检查。2.事中事后监督检查。3.业务专项监督检查。15列入省局年度计划中的三种检查方式1.重点企业监督检查。15重点企业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为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突出以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职责的符合性等为重点,采取随机检查的方式。随机抽查主要由监察总队承担。16重点企业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为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业务专项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方面的某些特定事项(如液氨、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检查,煤矿水灾害防治检查,烟花爆竹高温停产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定级的专项检查),突出以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等级管控为重点(专项整治),采取定向检查的方式。业务专项检查根据局安排由有关业务处室或监察总队、应急中心牵头,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邀请专家)进行。17业务专项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方面的某些特定事项(如液不重复检查的实现方式为防止重复检查扰民,安监部门已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全省安监部门在50日内不得重复检查(通过电子系统查询实现),但其他定向检查不在此限制范围;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18不重复检查的实现方式为防止重复检查扰民,安监部门已对检查对象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建立2017年度随机方式检查对象、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象、业务专项检查对象的三个名录库。名录库内的对象应当是安监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对列入省局三个监督检查名录库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工贸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并不排除市县安监部门及乡镇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19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建立2017年度随机方式检查对象、事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包括对行政许可对象的现场核查以及安全生产许可后实施情况、“三同时”实施情况的检查),突出以生产经营单位现有安全生产条件对应行政许可条件的符合性等为重点,采取随机检查的方式。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主要由负责行政许可的有关业务处室承担。20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随机方式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中央驻赣企业和省属企业的省级总部以及省安委会、省安监局督办的企业全部纳入名录库,烟花爆竹企业中的礼花弹、黑火药生产企业全部纳入名录库;高危企业、高风险企业和重大危险源,选择具有样本意义的若干企业纳入名录库。21随机方式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中央驻赣企业和省属企业的省级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延期申请或者已经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对象,选择重点基本与随机方式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一致,可部分重复。22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延期申请或者已经实施安全生产业务专项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根据行业、季节和敏感时段的特点需检查特定事项的对象,以及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定级的对象。23业务专项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根据行业、季节和敏感时段的特点需第四编现场检查4.2.3检查内容与权力清单、随机抽查清单做好衔接24第四编 现场检查2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权力清单,确定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的事项和内容。根据安监总局公布的清单,共有29个检查事项(安全生产17个、职业卫生12个)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2017年随机抽查项目的覆盖率要达到100%,即29个检查项目要全部覆盖;每个抽查项目在总抽查中的比例为206025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权力清单,确定监督检查(随第四编现场检查4.2.4现场处理措施与行政强制措施区分:直接针对场所、设施、设备及其他财物的暂时性控制。有的同志认为,现场处理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错误)省政府权力清单中,作为监督检查权。26第四编 现场检查26现场处理措施种类(安法第62条)(1)当场予以纠正(2)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3)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4)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5)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6)其他27 现场处理措施种类(安法第62条)27第四编现场检查4.2.5转化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28第四编 现场检查28第五编行政处罚5.1一般规定5.1.1行政处罚的8个种类(15号令)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关闭;拘留;其他。29第五编 行政处罚29第五编行政处罚5.1.2管辖-属地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中央企业,设区的市级以上安监部门暂扣、吊销许可证,发证机关关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拘留,公安机关30第五编 行政处罚30第五编行政处罚5.1.3管辖-指定管辖发生争议的,共同的上一级安监部门5.1.4管辖-移送管辖安监系统内部移送31第五编 行政处罚31第五编行政处罚5.2简易程序对公民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警告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亮证、告知、听取陈述申辩、交付决定书、5日内报所属部门备案主要适用职业病防治法中的警告32第五编 行政处罚32第五编行政处罚3.一般程序5.3.1立案确需立即查处的,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5.3.2调查取证5.3.3案件审理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内部)33第五编 行政处罚33第五编行政处罚5.3.4决定告知听取陈述申辩依法听证重大案件集体讨论34第五编 行政处罚34集体讨论(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2)吊销许可证、撤销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35集体讨论35第五编行政处罚5.3.5文书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拍照、录像)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受送达人同意的传真、邮件等其他方式36第五编 行政处罚36第五编行政处罚5.4听证程序5.4.1具体情形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为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为对个人罚款2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5万元以上37第五编 行政处罚37第五编行政处罚5.4.2听证期限及延期、放弃当事人3日内提出申请安监部门收到申请后15日内组织安监部门7日前通知当事人时间、地点当事人可以延期1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38第五编 行政处罚38第五编行政处罚5.4.3基本程序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当事人权利义务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调查人员、当事人出示证据、质证,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听证结束39第五编 行政处罚39第五编行政处罚5.4.4听证中止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场作证的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进行听证的其他情形40第五编 行政处罚40第五编行政处罚5.4.5听证终止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提前退席的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变更,不适用听证程序的其他情形41第五编 行政处罚41第五编行政处罚5.4.6听证报告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42第五编 行政处罚42第五编行政处罚5.5行政处罚的裁量及执行5.5.1行政处罚的裁量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43第五编 行政处罚43基本要求:两个基本相当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适用总局自由裁量标准;各级安监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自由裁量标准的,适用其标准。44基本要求:两个基本相当44第五编行政处罚5.5.2行政处罚的执行5.5.2.1延期(分期)缴纳罚款5.5.2.2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的处理销毁,拍卖5.5.2.3强制执行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加处罚款,拍卖财物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5第五编 行政处罚45第五编行政处罚5.5.3结案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移送司法机关或者其他部门处理的法院已受理强制执行申请或者作出裁定的其他情形46第五编 行政处罚46第五编行政处罚5.5.4备案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10日内报上一级安监部门备案47第五编 行政处罚47第六编行政强制6.1一般规定6.1.1行政强制的概念安全监管部门为预防和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为保证行政决定的履行而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强制行为。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48第六编 行政强制6.1 一般规定48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安全监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49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第六编行政强制6.1.2实施行政强制的原则法定原则适当原则不得滥用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50第六编 行政强制6.1.2 实施行政强制的原则50第六编行政强制6.2行政强制措施6.2.1一般程序由安全监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51第六编 行政强制6.2 行政强制措施51(1)实施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对影响重大的行政强制措施应由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52(1)实施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对影响重大的行政强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53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第六编行政强制6.2.2查封、扣押6.2.2.1条件及情形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采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查封、扣押措施54第六编 行政强制6.2.2 查封、扣押54第六编行政强制6.2.2.2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但应当明确并告知当事人。55第六编 行政强制6.2.2.2 查封、扣押的期限55第六编行政强制6.2.2.3解除查封、扣押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查封的场所与违法行为无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其他情形。56第六编 行政强制6.2.2.3 解除查封、扣押56第六编行政强制6.2.3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对相关材料和设备进行封存按照查封、扣押有关规定执行57第六编 行政强制6.2.3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第六编行政强制6.3行政强制执行6.3.1一般规定安全监管部门依照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可以采取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8第六编 行政强制6.3 行政强制执行58第六编行政强制6.3.2将财物拍卖抵缴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将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财物,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以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剩余款项,应当退还给当事人。拍卖款项处理情况,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59第六编 行政强制6.3.2 将财物拍卖抵缴罚款59第六编行政强制6.3.4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其拒不执行,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向生产经营单位送达决定书。60第六编 行政强制6.3.4 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第六编行政强制报主要负责人审批时应当明确的内容监管执法具体时间,生产经营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作出的停产停业等决定及文号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相关决定的情况建议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措施的具体时间、范围61第六编 行政强制报主要负责人审批时应当明确的内容61第六编行政强制6.3.5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强制执行。62第六编 行政强制6.3.5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2第六编行政强制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强制执行申请书(2)行政决定书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63第六编 行政强制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63第七编案件移送7.1一般案件移送7.1.1概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按程序移交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的行为。64第七编 案件移送7.1 一般案件移送64第七编案件移送7.1.2移送的主要情形涉嫌超层越界开采、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移送国土资源部门。涉嫌非法违法用工的,移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涉嫌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审批部门。涉嫌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特种设备以及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移送质监部门。涉嫌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或者安全出口、防火间距、“三合一”场所以及危化品仓库的耐火等级等不符合消防要求的,应当移送公安消防部门。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其他部门。65第七编 案件移送7.1.2 移送的主要情形65第七编案件移送7.2涉嫌犯罪案件移送7.2.1概念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及相关追诉标准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事故调查中,由调查组移送材料。66第七编 案件移送7.2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66第七编案件移送7.2.2主要罪名(1)重大责任事故罪(2)危险物品肇事罪(3)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5)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6)非法经营罪(7)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8)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9)妨害公务罪(10)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11)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1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67第七编 案件移送7.2.2 主要罪名67第七编案件移送7.2.3移送程序指定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请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不批准移送决定决定批准的,在24小时内进行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将不予批准理由记录在案68第七编 案件移送7.2.3 移送程序68第七编案件移送7.2.3移送处理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处理。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有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处理。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复议或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移送案件之前已经作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69第七编 案件移送7.2.3 移送处理69707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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