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至十三章人身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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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人身权概述人身权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点人身权的概念和特点一、人身权的概念一、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二、人身权的特征二、人身权的特征(一)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一)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固有的权利的权利(二)人身权与人身紧密联系且具有不可分性(二)人身权与人身紧密联系且具有不可分性(三)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三)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性权利)(四)人身权具有绝对性、支配性(四)人身权具有绝对性、支配性(控制权、利用权、有限处分权)和专属性和专属性(五)人身权具有法定性(五)人身权具有法定性第十一章 人身权概述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点1第二节人身权的第二节人身权的分类分类一、一、人格权与身份权人格权与身份权 二、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二、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 三、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三、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四、亲属法上的身份权与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四、亲属法上的身份权与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五、基本身份权与派生身份权五、基本身份权与派生身份权六、自然人人身权与非自然人人身权六、自然人人身权与非自然人人身权第二节人身权的分类2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人格权人格权第一节第一节 生命权生命权一、生命权的概念和特点一、生命权的概念和特点 生命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其生命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其特征:(一)生命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二)生命权的基本内容是维护生命活动的延续(三)生命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手段具有独特性二、生命权的内容二、生命权的内容(一)生命安全维护权(包括了自卫权和请求权(一)生命安全维护权(包括了自卫权和请求权)(二)生命利益支配权(二)生命利益支配权 如何对待高危体育竞技运动、献身、安乐死?三、生命权的民法保护三、生命权的民法保护第十二章 人格权3第二节第二节 健康权健康权一、健康权的概念和特点一、健康权的概念和特点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特点:第一,健康权包括两个要素:一是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二是生理功能的完善发挥。(胎儿是否具有健康权?胎儿是否具有健康权?)第二,健康权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二、健康权的内容二、健康权的内容(一)健康维护权(二)劳动能力保有、利用和发展权(三)健康利益支配权第三节第三节 身体权身体权 一、身体权的概念、性质一、身体权的概念、性质 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人。二、身体权的内容二、身体权的内容(一)保持身体完整权(二)身体支配权(身体的组成部分能否转让?身体的组成部分能否转让?)第二节 健康权4三、身体权的民法保护三、身体权的民法保护(一)侵害身体权的违法行为(二)侵害身体权的救济(三)对尸体的法律保护第四节第四节 姓名权和名称权姓名权和名称权一、姓名权一、姓名权二、名称权二、名称权第五节第五节 肖像权肖像权一、肖像权的概念一、肖像权的概念 二、肖像权的内容二、肖像权的内容三、肖像权的民法保护三、肖像权的民法保护三、身体权的民法保护5第六节第六节 名誉权名誉权一、名誉的概念和特点一、名誉的概念和特点 名誉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公众对特定人的人格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外部名誉或者客观名誉;二是指个体对其社会评价的内在感受,即内部名誉或者主观名誉,又称为名誉感。法律意义上的名誉仅指第一种意义,即人格的社会评价,它具有以下特点:社会性、客观性、特定性、时代性。二、名誉权的概念和特点二、名誉权的概念和特点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享有的以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名誉)为客体的人格权。名誉权除了具有法定性、专有性以及与财产关联性等人格权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客体是名誉利益、内容是保有和维护自己的社会评价。三、名誉权的内容三、名誉权的内容-名誉维护权、名誉利益支配权四、名誉权的民法保护四、名誉权的民法保护 五、死者名誉的保护五、死者名誉的保护 有近亲属利益说、法益保护说、延伸保护说第六节 名誉权6第七节第七节 隐私权隐私权 一、隐私权的概念和特点一、隐私权的概念和特点 隐私又称个人秘密,指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所知悉的秘密,包括私生活、日记、照相簿、生活习惯、储蓄及其他财产状况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生活秘密、私人行为自由和私有领域安宁不受非法干扰的一种独立人格权。其法律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2、隐私权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3、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利。二、隐私权的性质与内容二、隐私权的性质与内容 性质上有自由权、一般人格权、独立人格权之说。内容上:个人信息保密权、私人领域安宁权、个人行为秘密权。三、隐私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三、隐私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1、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2、创作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3、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第七节 隐私权7第八节第八节 信用权信用权一、信用权的概念和特点一、信用权的概念和特点 二、信用权的内容二、信用权的内容三、信用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别三、信用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别四、信用权的民法保护四、信用权的民法保护第九节第九节 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点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般人格权是指权利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平等、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一般人格权作为人格权的下位概念,具有人格权的一般属性,但作为具体人格权的对应概念,又有其自身法律特点:普遍性、抽象性、不完全确定性。二、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二、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四、一般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四、一般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主要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救济第八节 信用权8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身份权身份权第一节第一节 配偶权配偶权 一、配偶权的概念和特点一、配偶权的概念和特点 配偶,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配偶权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以配偶身份利益为客体并由夫妻平等专属享有的身份权。配偶权具有以下特点:(一)配偶权的主体是夫妻双方 (二)配偶权的客体是夫妻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 (三)配偶权的内容具有双重性,即权利义务的不可分割性 (四)配偶权的效力具有排他性二、配偶权的内容二、配偶权的内容 1、夫妻姓名权 2、住所决定权 3、同居义务 4、贞操忠实义务 5、日常家事代理权 6、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7、相互扶养的义务第十三章 身份权9第二节第二节 亲权亲权 一、亲权的概念和特点一、亲权的概念和特点 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进行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义务)。其特点有:(一)亲权是基于父母身份而产生的身份权 (二)亲权既为权利又为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综合体 (三)亲权是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 (四)亲权为父母所专有 二、亲权的内容二、亲权的内容人身、财产照护权 三、亲权与相关权利的比较三、亲权与相关权利的比较(一)亲权与监护权(一)亲权与监护权 亲权与监护权在大陆法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在英美法系则不加区别,统称为监护权。具体而言,大陆法系亲权与监护权存在以下不同:(1)亲权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而监护权没有此要求。(2)权利主体不同。亲权的主体范围为父母,而监护权的主体范围则较为广泛。(3)权利的相对人不同。亲权的相对人仅包括未成年人,而监护权的对象不仅包括未成年人,还包括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4)权利内容不同。亲权包括教育与保护之内容,而监护权仅为保护权,没有教育的功能。(5)亲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而法律对监护相当程度上只有义务的规定,无实质的权利规定。(6)立法对亲权的态度采取放任主义,而监护人执行监护事务则受到种种限制。(7)亲权不得索要报酬,而监护权人则可有报酬索取权。第二节 亲权10(二)亲权与亲属权 亲权与亲属权同属身份权,均因亲属之间身份关系产生,但二者还是存在以下区别:(1)权利主体不同。亲权的权利主体为父母,而亲属权的权利主体是除 父母之外的更广泛的亲属,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2)权利主体的相对人不同。亲权的相对人为未成年人,比亲属权权利相对人范围狭小。(3)权利功能不同。亲权主要是起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目的,而亲权则在于解决相互之间的扶养、赡养和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4)亲权是父母的权利,而亲属权是亲属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二)亲权与亲属权11 第三节第三节 荣誉权荣誉权一、荣誉权的概念一、荣誉权的概念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荣誉与名誉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荣誉是由具备一定资格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授予的评价,其来源具有特殊性;而名誉是社会大众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对某一主体的评价,其来源具有普遍性。(2)荣誉总是正面的、积极的评价,而反面的、消极的评价,即使其他方面符合荣誉的特点,也不成其为荣誉;而名誉是社会大众对一定主体的评价,无论这个评价是好是坏,均构成该主体的名誉,因此,有好名誉与坏名誉之分,却无好荣誉与坏荣誉之别。(3)荣誉只是对获得者某个方面的评价,如因某科学家在其所研究的领域内取得的成果而授予其荣誉称号,这是对其科研能力的评价,而不管其他方面评价如何;而名誉是对一定主体的综合性的总体评价,涉及各个方面,具有整体性。(4)荣誉是一定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依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主体给予的评价,具有正式性;而名誉则是一种自由的、随意的评价。同时,荣誉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如荣誉称号、荣誉证书、奖章、奖状等;而名誉则存在于社会大众的心里,没有具体的表现形式。(5)荣誉可以依照一定的程序予以取消,而名誉则无法取消。荣誉是在一定的主体的行为符合一定条件后,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授予,当被授予荣誉的主体不再符合授予荣誉的条件时,也可以由授予该荣誉的组织按照一定的程序予以取消;而名誉则只会随着人们的评价而发生改变,不可能被取消。二、荣誉权的内容二、荣誉权的内容-获得权、保持权、支配权 12固有性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人身权(尤指人格权)与权利主体存在着同期性与权利主体存在着同期性,即人身权是权利主体“与生俱来”的权利。自然人和法人自其具有法律人格时起,直至其死亡或消灭,始终享有人身权。而其他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都不具有这一特性。2.权利主体的无意识性,无意识性,即人身权的存在与权利主体的意志无关,无论其是否意识到,人身权都客观存在着。这一点在自然人身上体现得最为明显。无论自然人在年龄、智力、性别、种族等方面有何差异,无论其是否知晓自己享有某种人身权,均不影响其享有各种人身权。3.人身权的专属性专属性,即与特定的权利主体不可分离,不能让与或放弃。所谓不得让与,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赠与和继承(作为例外,某些人身权脱离权利主体仍有法律意义或者经济价值,因而可以依法转让,如法人名称权的转让和继受);不得放弃,是因为人身权不但体现个人利益,而且是文明社会生活的基础,对此基础的动摇即对社会利益的侵犯,故各国立法均禁止免除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责任。4.人身权的法定性法定性,即人身权的取得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无需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民事主体也不能通过约定或单方行为创设人身权。固有性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3一、人格权与身份权一、人格权与身份权 根据人身权的取得原因,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人格权是权利主体自出生(或产生)取得,终身并专属享有的权利。同类主体的人格权是平等的,并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权利;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独立存在所必需的权利;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人格权是对世权。)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的权利。身份权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紧密相连,是法律为保护一定的身份利益而设立的权利。(身份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主体的非全然性;权利义务的一体性;身份权往往与财产相关联。)人格权与身份权同属人身权,故同样具有专属性、非财产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法律特点。但二者除权利客体不同外,还存在诸多差异。身份权与人格权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单一性。身份权须以一定的身份为基础,而身份专指自然人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故只有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身份权的权利主体自然人才能成为身份权的权利主体(作为例外,法人可成为某些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的主体,如荣誉权)。(2)非必备性。与人格权是权利主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与权利主体须臾不可分离不同,身份权并非权身份权并非权利主体不可或缺的权利,利主体不可或缺的权利,不享有身份权,并不影响其主体资格。(3)非普遍性。身份权不像人格权那样人人平等享有,而是以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存在前提,只有具备该种身份(如配偶、父母)的人才享有相应的身份权只有具备该种身份(如配偶、父母)的人才享有相应的身份权如(配偶权、亲权)。(4)财产关联性。身份权大多含有财产内容,或身份权大多含有财产内容,或与财产权结为一体与财产权结为一体形成一种独立的权利(前者如配偶权、亲权,后者如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二者的关系二者的关系一、人格权与身份权14 二、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二、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 根据人格权的客体范围,人格权可分为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各种具体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例如,以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利益为客体的生命权、健康权,以权利主体的名誉利益为客体的名誉权等,都属于具体人格权。(人格利益指对人的人身和行为自由、精神自由、安全等方面享有的利益)一般人格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一般人格权的概念,是人格权法律保护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标志着人格权保护法的完善和进步。具体人格权的权利内容具有特定性,一般人格权具有不确定性。一般人格权是对具体人格权的高度概括,是具体人格权的基础。一般人格权制度为补充和完善具体人格权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当人们遇到某人格利益遭受侵害,而该人格利益又超出了具体人格权保护范围时,即可依关于一般人格权的法律规定寻求救济。三、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三、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 根据具体人格权的客体范围,人格权可分为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是以物质性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所谓物质性人格利益,是指存在于一定物质载体即人的身体之上的人格利益。精神性人格权是以精神性(非物质性)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的区别,除表现在客体方面外,其主体范围和保护方法也有所不同。例如,物质性人格权为自然人所独有;精神性人格权的保护可适用多种财产损害赔偿以外的责任形式,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二、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15四、亲属法上的身份权与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四、亲属法上的身份权与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根据身份权的法律渊源的不同,身份权可分为亲属法上的身份权与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包括荣誉权、著作身份权等。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而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则不然。五、基本身份权与派生身份权五、基本身份权与派生身份权 根据身份权之间的关系,身份权可分为基本身份权与派生身份权。基本身份权是基于自然人的基本身份地位而确立的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派生身份权又称支分的身份权,是由基本身份权所派生的各种具体权利。例如,由亲权派生的身上照护权,由配偶权派生的住所决定权等。派生的身份权,原则上随基本身份权变动而变动,基本身份权确定,则当然发生派生身份权;基本身份权消灭,派生身份权也随之消灭。六、自然人人身权与非自然人人身权六、自然人人身权与非自然人人身权 根据人身权的权利主体的不同,人身权可分为自然人的人身权与非自然人的人身权。自然人的人身权是以自然人为权利主体的人身权;非自然人人身权是自然人以外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人身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有些人身权专属于自然人,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配偶权等,非自然人不能享有。返回四、亲属法上的身份权与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16人格权与身份权分类人格权与身份权分类17二者的关系二者的关系相同之处相同之处:均为专属权、支配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性。不同之处不同之处:1、身份权与人格权的法律作用不同。人格权旨在维护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法律人格,实现人之所以为人的法律效果;身份权旨在维护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特定血缘、亲属、社会地位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固有的,而是通过一定的行为或事实承得或消灭。3、身份权也不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没有身份权,民事主体依然可以生存,可以从事各种民事活动。4、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而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二者的关系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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