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法导论第五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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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共3节第五章 网络侵害隐私权总共3节第五章 网络侵害隐私权1目录第一节 基本概念第二节 通信隐私第三节 数据隐私CONTENTS目录CONTENTS第第一一节节 基本概念基本概念第一节 基本概念3一、隐私权的起源基本上没有隐私权的概念隐私作为一种私权常常受到排斥和贬低古代古代新中国改革开放后新中国改革开放后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1890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一篇叫做论隐私权的文章,首次使用了隐私权的概念。提出隐私权概念是指一种“不被了解的权利”首个有关隐私权的案例出现在1902年“罗伯森诉罗彻斯特折叠盒生产公司案”首个正式承认隐私权的案例,即1905年“派维斯奇诉新英格兰人寿保险公司案”西方不少学者认为隐私权是一种支配权,权利人可以决定是否以及怎样公开、利用自己的隐私。隐私权的概念已经从一种被动的权利向一种积极的权利发展在西在西方的方的起源起源在中在中国的国的发展发展隐私权被纳入法律并受法律保护与立法上的进步相比,中国民众的隐私意识相对比较滞后。另一方面,人们的隐私权意识在增强一、隐私权的起源基本上没有隐私权的概念古代新中国改革开放后美二、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何谓隐私权:隐私权指的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隐私权的权利主体仅限于活着的自然人;隐私权所保护的对象是私人生活秘密;对隐私权的侵犯主要有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形式隐私权的内容1.私人信息私人信息私人信息指的是有关个人的一切信息资料,比如身高、体重、基因、电话号码、家庭地址、健康状况、财产状况、宗教信仰、档案材料等2.私人活动私人活动私人活动属于一种动态的隐私,比如社会交往、夫妻性生活、婚外恋、同性恋、个人在工作之余的休闲活动、个人的通信活动等3.私人空间私人空间私人空间也可看作是私人领域,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私人住宅。即便在公共空间,如果某些区域存在人们对隐私的合理期待,也不排除这些公共场所具有相对私人空间的性质二、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何谓隐私权:隐私权的内容1.私人信息25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从世界范围来看,对隐私权进行法律保护,其目的主要在于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因此隐私权常被归入人格权隐私权保护的对象主要是个人私生活秘密,具有特殊的内涵,因而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2009年我国颁布实侵权责任法首次从民事基本法的角度对隐私权进行公开承认。然而只是规定了隐私权的概念,其目的主要在于宣示隐私权应受到侵权法保护,但这不意味着就可以替代人格权法对其的规定隐私权的可支配性隐私权的可支配性指的是权利主体有权依据自己的意愿处理其隐私权隐私权的可支配性其实也符合现代法学者从另一个角度对隐私权的定义,即“控制自己隐私的权利”,标志着隐私权的内涵从被动的“私生活不受干扰”向主动的“控制自己的信息”的转变隐私权的可克减性隐私权不是绝对的,当个人隐私和公共利益发生的时候,往往要优先保护公共利益,这就是隐私权的可克减性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在和国家安全以及知情权的冲突方面隐私权的克减也不是绝对的,只要该隐私没有涉及到公共利益,其他人就不应以知情权的名义对其进行侵犯三、隐私权的性质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从世界范围来看,对隐私权进行法律保护讨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区别 隐私权和名誉权同属人格权,区别在于:权利主体不同权利客体不同侵害方式不同抗辩手段不同讨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区别7四、网络空间的隐私权1、互联网时代,隐私权的保护形势严峻2、网络空间隐私权弱化3、网络侵犯隐私权保护从传统的物理空间延伸到时下的虚拟空间、正反3、4、网络传播对隐私权的理论和实践均提出重大挑战5、到目前为止,世界各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还处于探索和完善当中四、网络空间的隐私权1、互联网时代,隐私权的保护形势严峻2、8第第二二节节 通信隐私通信隐私第二节 通信隐私9通信隐私的含义:通讯隐私指公民有权运用各种通讯手段与外界进行正当交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开拆或窃听网络通信的含义:网络通讯指的是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协议进行的各类数据传输,包括电子邮件、短信、语音通讯、视频通讯等应用手段通信隐私的含义:网络通信的含义:10美国关于新技术对隐私权侵犯的规制判例奥姆斯特德诉合众国案卡兹诉合众国案基洛诉合众国案立法1934年联邦通讯法1968年综合防止犯罪与街道安全法一、新技术和隐私这三个案例基本上都是围绕宪法第四修正案而展开的。第四修正案规定:“任何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查封,没有合理事实依据,不能签发搜查令和逮捕令,搜查令必须清楚描述要搜查的地点、需要搜查和查封的具体文件和物品,逮捕令必须清楚描述要逮捕的人”。该修正案旨在限制政府,防止政府在搜查/逮捕公民时滥用权力,但对其的诠释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该法第605条规定:未经发送者授权,任何人不得对通讯进行窃听,不得将窃听的存在、内容、物体、主旨、结果和意义向任何人泄露或发布根据该法案,如果没有获得法院授权,截获通过听觉或线路传播的通讯将构成刑事犯罪。该法律在1986年和1994年两次得到修改,以应对包括网络传播在内的新技术所带来的挑战美国关于新技术对隐私权侵犯的规制判例奥姆斯特德诉合众国案卡兹案例一:奥姆斯特德诉合众国案当事人奥姆斯特德(Roy Olmstead)连同他的70多名同伙因非法贩卖白酒而被控罪。执法人员是在奥姆斯特德的住宅及办公室外面安装了窃听装置而获得这些证据的。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通过窃听手段获得的电话录音证据,是否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案件背景法院意见法院多数人意见认为:电话窃听不构成宪法第四修正案意义上的搜查和扣 押,而且联邦官员的窃听行为系在当事人财产以外的电话线上装设分机,并没有物理上侵入当事人的住所。在住所安装电话的人旨在将其声音传到外面,电话线只要超过其住所范畴,其所传递的信息便不再处于第四修正案的保护之下。布兰迪斯法官表达了异议。在他看来,制定第四修正案的时候,强行或暴力入侵公民住所是立法者唯一能想到的入罪方式。但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政府有能力通过更微妙的方式对公民隐私进行侵犯,因为不应认为第四修正案对此类行为没有限制。法院裁决奥姆斯特德最后败诉,并在监狱里呆了四年。案例一:奥姆斯特德诉合众国案案件背景法院意见法院多数人意见认12案例二:卡兹诉合众国案侦查人员在没有获得法院授权的情况下在公用电话亭外搭线窃听,获取了当事人卡兹将赌博信息通过电话传送给其他州的委托人。上诉人认为联邦调查局的监听行为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构成了对其隐私权的侵犯。监听获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此案发生前,法院普遍认为第四修正案保护的是人身、住所、文件和财产,是有形存在的东西。执法人员在没有得到搜查令的情况下对这些东西进行搜查,是违宪的。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公用电话亭是否属于第四修正案保护的领域?在电话亭顶部设置电子监听录音设备获取证据,是否侵犯了电话亭使用者的隐私权?此外,第四修正案的保护领域是否仅限于对有形财产的搜查和扣押?案件背景法院意见在本案中,法院多数人意见声称,第四修正案保护的主体是人而不是地方,所以在任何空间(包括公共场所),只要当事人合理认为其享有隐私权,那么该空间便受第四修正案保护。法院裁定,侦查人员没有取得搜查令,就对卡兹在公共电话亭的通话进行窃听,是对后者隐私权的侵犯,窃听来的录音是为非法证据。布莱克法官提供了不同意见。他认为窃听自古以来就存在。立宪者在制定第四修正案的时候肯定是意识到窃听的存在。如果想对其进行限制,肯定会在条文中有所包含,但他们并没有那样做。哈兰法官在异议书中为此类隐私保护提供了两步测试的标准:首先,当事人必须显示对隐私有实际的期待;其次,该期待是必须被当时的社会所认可,是合理的隐私期待。案例二:卡兹诉合众国案案件背景法院意见在本案中,法院多数人意13(接上页)(接上页)评价卡兹案确立了一项原则:只要搜查的对象是人,对隐私有合理的期待,那么从物理侵入到电子监听,都要受第四修正案的制约。放在目前的信息时代,那意味着如果没有合理的事实依据,没有得到法院的搜查令,就不应对民众进行监听,否则就构成违宪行为。(接上页)评价卡兹案确立了一项原则:只要搜查的对象是人,对隐14案例三:基洛诉合众国案怀疑当事人基洛在家里种植大麻,一位联邦探员未经法院授权便使用红外线热影像器对其住宅内部之热能散发进行探测,据此获得一份搜查批准书。相关人员搜查这个宅地,发现了里面确实种植有大麻,从而将当事人逮捕归案。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使用热影像器是否违反第四修正案,从而构成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政府认为,热影像器只是从住宅外得到粗略的影像,看不到住宅内的人物及其活动,因而它并没有揭示住宅内的私密生活细节,因此不具备客观的合理隐私期待;同时也因为当事人主观上并没有设法防止热量从屋内散发出去,因而也不具有主观的隐私期待。案件背景法院意见最高法院多数人意见认为,住宅之内的个人权利必须得到保护。对于居家之内的任何细节,每个人都具有社会所认可的客观的合理隐私期待权。运用诸如热影像器的可提升感官能力的技术设备,搜集住宅内部的信息,但这些信息是属于在通常情况下非经物理性侵入住宅才能获取的信息,因而构成对个人住宅隐私权的侵犯。评价最高法院通过这样的判决,在新兴技术面前确立了以结果为标准的隐私判断模式。无论采用什么样的用以提升感官或是替代感官的技术,只要并未被公众普遍使用,就必须关注该技术所带来的结果。案例三:基洛诉合众国案案件背景法院意见最高法院多数人意见认为15我国法律对通信隐私的保护宪法第40条1993年国家安全法第10条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1995年人民警察法第16条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可以采用技术侦察措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侦查部分新增技术侦察条款,强化了先前有关监听的法律规定,对公民隐私的保护不仅没有加强,反而呈弱化趋势明确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但同时对其进行限制我国法律对通信隐私的保护宪法第40条1993年国家安全讨论: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草案关于技术侦察的规定 与立法先进国家相比,修正案中关于监听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对公民隐私的保护相当不力适用范围模糊批准权不明晰最后手段原则的缺失被监听者权利的缺失讨论: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草案关于技术侦察的规定17美国关于网络侵犯通信隐私的规制电子通信隐私法外国情报监控法(FISA)二、网络通信之监控该法案由三个制定法构成,即有线窃听法,将截取“通讯”的范围扩大到电子通讯;储存通讯法,对第三人储存的非内容通讯信息提供新的保护;以及笔式记录器与定位跟踪器法,对笔式记录器与定位跟踪器法的使用进行了规定总的来说,电子通信隐私法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公民网络通信隐私的保护,但也明显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对储存内容超过180日的规定,明显落后于时代的发展该法旨在为国家安全机关收集外国情报行为确立规范,是国会用以划定美国国内执法机构与外国情报机构的权限的分界墙。按照该法案,情报机构只能对美国境外的外国人或美国人进行监听2008 年美国国会对外国情报监听法进行了修正。首先,该修正案允许美国政府对美国境外的外国人进行电子监听;其次,允许美国政府对在美国境外的美国人进行电子监听;其三,免除在外国情报搜集领域与政府合作的电讯网络公司的法律责任2012年爆发的棱镜门事件暴露出FISA的一个重大问题,即普通美国人的通信信息可能被棱镜计划大规模收集美国关于网络侵犯通信隐私的规制电子通信隐私法外国情报监案例一:合众国诉沃夏案 案件背景法院意见法院认为,电子邮件的内容属于第四修正案保护的范畴。法院将电子邮件和传统的物理邮件进行比较,认为两者之间本质相似,都含有对隐私的合理期待。如果不授予电子邮件和传统邮件同等程度的隐私权保护,将不符合常理。在法院看来,“政府如果没有事先依据合理理由原则获得搜查令状,就不应强迫商业性服务提供商上交其用户电子邮件的内容。在本案中,执法人员在没有搜查令状的情况下就对沃夏的电子邮件进行搜查,构成了对第四修正案的违反。此外,鉴于存储通信法在很大程度上允许政府在没有搜查令状的情况下对电子邮件进行搜查,该法也是违宪的。2005年3月,美国政府怀疑沃夏(Steven Warshak)及其公司涉嫌欺诈消费者因而对其进行刑事调查。2005年5月,侦查人员依据存储通讯法获得法院命令,要求网络服务商努沃克斯(NuVox)保留沃夏电子邮件的内容。侦查人员得以获得当事人27740封电邮,其中不少邮件含有当事人涉及犯罪活动的信息。评价该案例是首个承认存储在第三方服务器的电子邮件也包含合理的隐私期待因而受到第四修正案保护的案例。政府如果没有获得搜查令状,就不应对其进行截取。强迫服务提供商上交其用户的电子邮件,并不能使执法人员免除其宪法责任。案例一:合众国诉沃夏案案件背景法院意见2005年3月,美国政19案例二:“截取”和“接触”电子通信内容的区别 背景案例在合众国诉史密斯案中,法院将“截取”和“接触”电子通讯进行了区分。“截取”指的是对电子通信内容的实际获得,而“接触”指的是处于可获得电子通信内容的状态;“截取”是一种进行时,而“接触”则不是。如果执法人员使用当事人的密码,进入其语音邮件系统,他是在“接触”这些通信内容,适用的法律是存储通信法。如果执法人员录下(record)或回收(retrieve)当事人的语音信息,那么就是在“截取”电子通信内容,适用于有线窃听法。有线窃听法旨在防止政府滥用权力“截取”(intercept)电子通信,而存储通信法意在防止政府非法“接触”(access)存储的电子通信内容。一个需要理清的问题是,“截取”和“接触”电子通信到底有什么区别?毕竟所有的电子通信(包括电子邮件)必须先被“存储”然后才有可能被“截获”或理解。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电子通信的内容才算是被“截取”而非被“接触”呢?案例二:“截取”和“接触”电子通信内容的区别背景案例有线窃20讨论:棱镜门“棱镜”计划(Planning Tool for Resource Integration,Synchronization,and Management,PRISM)是美国国安局自2007 年开始实施的一项绝密级电子监视计划,监视的对象包括在美国以外地区使用相关网络服务的客户,或是任何与外国人通信的美国人。棱镜计划是依照美国外国情报监听法等法律确立的,表面上看来是合法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是合宪的。不少人指出,该计划存在违背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 的可能。以此为基础,也有不少人开始质疑外国情报监听法2008年修改版的合宪性问题。在国家安全与公民自由权之间如何取舍?讨论:棱镜门“棱镜”计划(Planning Tool for21宪法第40条1997年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电信条例2000年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国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刑事诉讼法1997年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我国的情况此类的法律法规大多用词模糊,缺乏明确的授权程序,给执法人员拦截通信隐私提供了过多的自主权,也容易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宪法第40条1997年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22案例:中国第一起电子邮件侵权案 案件背景评价本案看上去像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但实质上侵犯的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即薛与外界的通信自由受到非法干扰。此案原告高薛燕戈、被告张男均系北京大学心理系的硕士研究生。被告张男获知美国密歇根大学通过互联网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原告薛燕戈,该校为薛提供了1.8万美元的奖学金后,遂冒充原告给这所大学发出一封电子邮件,表示薛拒绝该校的邀请。案例:中国第一起电子邮件侵权案案件背景评价此案原告高薛燕戈、23侵占了网络用户的计算机使用时间以及存储空间,破坏了电子邮件给用户所带来的通讯红利,并且浪费了宝贵的网络宽带资源可以快速廉价发送各种电子信息,可以通过任何国家的服务器向任何国家自动发送垃圾邮件,还可以通过变更、假造、删除技术信息,规避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保护措施优点优点发送者垃圾邮件指的是计算机系统批量发送的未经请求电子邮件何谓垃圾邮件缺点用户三、垃圾邮件侵占了网络用户的计算机使用时间以及存储空间,破坏了电子邮件给2003年,美 国 国 会 通 过2003年未经请求之色情和营销信息的控制法案,简称2003年反垃圾邮件法,以限制和惩罚以互联网为媒介传播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的行为美国的法律规制对垃圾邮件的界定。该法将垃圾邮件界定为未经请求的商业性电子邮件。对侵害性、欺骗性商业电子邮件的禁止。对商业电子邮件用户的保护。2003年反垃圾邮件法赋予各州的官员和管理机构在本州居民的理由受到侵害时可以对违法者提起民事诉讼。此外,受到违法行为影响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也可以违法者提起民事诉讼。该法案并没有赋予受到垃圾邮件侵害的收件人直接向违法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此外,情节严重的话,违反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2003年,美国国会通过2003年未经请求之色情和营销信息中国的信息产业部2005年11月颁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法填补了中国在治理垃圾邮件方面的立法空白,使垃圾邮件治理工作从此变得有法可依。我国的法律规制按照办法,为了有效打击垃圾邮件,可从规范和加强互联网邮件服务管理的基本措施入手。办法没有对垃圾邮件进行界定,而是进行了如下列举:故意伪造或隐匿发送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真实信息的电子邮件;未经接收者明确同意而向其发送的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电子邮件等对于广告性电子邮件,办法规定了“选择加入”(opt-in)和“选择退出”(opt-out)两种用户选择。办法规定,对于广告性质的垃圾邮件,由信息产业部认定和查处。办法对于垃圾邮件发送行为基本上是采取了行政或刑事处罚措施。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很少见到有关垃圾邮件的民事诉讼。办法在遏制中国不断上升的垃圾邮件浪潮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在在法律效力上还是一部行政规章。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首次在法律层面对商业性电子邮件进行了规范,该决定明确将垃圾邮件局限在商业性电子邮件方面,这和国际上的反垃圾邮件立法趋势保持了一致。中国的信息产业部2005年11月颁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第第三三节节 数据隐私数据隐私第三节 数据隐私27美国的法律规制德国的法律规制中国的法律规制一、政府机构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美国的法律规制德国的法律规制中国的法律规制一、政府机构对个人28首次承认宪法上的隐私权包括信息隐私和自决隐私对隐私权的宪法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第四修正案对非法搜查和占有的禁止,而是扩展到对个人信息之非法搜集和泄露的限制方面信息隐私权的宪法保护:沃伦诉罗伊案信息自由法目的是督促政府机构向公众公开其所持有的档案、文件等信息,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同时实现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衡立法要义是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在积极倡导政府信息公开的同时,信息自由法力图在信息公开和其他竞争性权利之间取得平衡,这集中体现在信息公开的九个例外方面,即政府在九种例外情形下,可以不选择公开其拥有的信息美国的法律规制1974年隐私法第一部全面保护个人隐私的联邦立法,规定美国政府机构在收集、储存、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时所必须遵守的规则隐私法旨在防止政府机构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然而,该法案只适用于联邦政府机构,而不适用于州政府的地方政府的行政机构,更不适用于民间商业组织,无形中大大降低了该法的效能首次承认宪法上的隐私权包括信息隐私和自决隐私信息隐私权的宪法1983年的宪法判决在特定领域进行立法以便对个人信息自决权进行干涉时,必须限定在合目的性的、必要的范围内德国的法律规制联邦数据保护法同时规制政府机构和私人组织对个人数据的处理行为1983年的宪法判决在特定领域进行立法以便对个人信息自决权进中国的法律规制3.3.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第24、25条4.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2.2.护照法第12条1.1.身份证法第6条5 5.刑法修正案(七)6 6.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10条这些法律规定常常是针对某项具体的信息收集行为,其应用范围和法律效力均十分有限该条款基本上可以运用到所有政府信息库的使用方面,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还只是停留在原则性规定的层面。里面的但书条款使得行政机关可以“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对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具有最后的裁定权。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这两部法律都对政府机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进行了笼统性规范,和美国、德国制定法律专门限制政府的模式存在较大差别。而如果没有切实可行的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机制,就有可能存在政府滥用权力进而损害公民隐私权的情况中国的法律规制3.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第24、25条在网上搜集个人数据的方法在网上搜集个人数据的方法二、商业机构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通过用户注册获得个人数据通过Cookies获得用户的个人数据利用搜索引擎收集商业信息通过在电脑硬/软件中安置信息收集程序进行法律规制之必要性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对私人资料的搜集变成一件非常容易、非常简单的事情在网上搜集个人数据的方法在网上搜集个人数据的方法二、商业机构32美国的规制手段相关法律对于商业机构的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美国目前采取的是分散立法模式,即特定信息领域进行专项立法保护公平信用报告法、健康保险携带和责任法、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安全港协议业界自律建议性行业指导网络隐私认证技术保护模式隐私政策声明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角色美国联邦贸易委员(FTC)它不仅能弥补分散式立法的缺陷,而且还能和业界自律进行无缝对接,促使后者真正履行隐私保护的承诺美国的规制手段相关法律业界自律建议性行业指导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案例:DoubleClick侵害用户隐私案 案件背景法院裁决布赫瓦尔德(Naomi Reice Buchwald)法官于2001年3月做出判决,驳回原告三项指控。理由如下:(1)存储通信法规定,未经授权或超越权限侵入电子通讯设备,获取暂存其中的电子通讯内容的行为违法,但得到“用户”授权的除外。原告指控Double Click公司违反这一规定,但法院认为该公司已得到与其有业务关系的网站的授权,故应适用例外条款;(2)窃听法规定,任何人拦截有线、口头或电子通讯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如果当事人获得通讯方的同意,则可以免责,除非行为目的是为了犯罪或侵权。法院认为,DoubleClick拦截本身不存在违法问题,以为它是获得了用户的授权;拦截的目的是商业性的、合法的,而不是为了犯罪或违法。因此不存在违反窃听法的问题;(3))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规定:通过国内或国际线路未经授权或超越权限侵人计算机,从受保护的计算机上获取信息违法,任何因此遭受损害或损失者可获得补偿或其他救济,但仅限于物质损害,且损失累计5000美元以上。法院裁定,被告使用Cookies收集信息给用户带来的损失累计未达到5000元,故此法也不适用。DoubleClick是世界最大的网络广告公司,该公司经常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用“Cookies”收集其个人数据,以提供针对性的广告服务。为此,17 位消费者和个人隐私保护倡导者向纽约南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该公司非法收集个人数据,违反了联邦存储通信法、窃听法、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案例:DoubleClick侵害用户隐私案案件背景法院裁决D34(接上页)(接上页)评价本案最后是以双方和解结束,但它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美国成文法在保护个人数据隐私方面的不足,凸显了制定信息保护专项立法的现实意义,也反衬了联邦贸易委员会在数据隐私保护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接上页)评价本案最后是以双方和解结束,但它一定程度上反映了35增加数据控制者的义务,扩大数据当事人的权利,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总的来说,通例强化了自然人的数据保护权,同时简化了跨国公司法规遵从的程序。该通例2016年4月在欧洲议会获得通过,预计2018年4月开始实施;同时,1995年指令被全面取代数据保护通例(2012年)数据保护指令(1995)目标:一是要求成员国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尤其是保护有关个人数据处理方面的隐私权;二是促进个人数据在成员国内部或成员国之间的自由流通1995年制定的只是一个“指令”,对成员国没有直接约束力,而需要各国通过国内立法将其有效化,这也导致各国数据保护实践的较大差异欧盟的法律规制欧洲人权公约公约第8条规定:每个人的私人及家庭生活、其家庭以及其通讯隐私的权利与自由必须受到尊重,若需要对此做出限制,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为民主社会所必需增加数据控制者的义务,扩大数据当事人的权利,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评注:“被遗忘的权利”“被遗忘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a)权利的范畴。被遗忘的权利覆盖面较广,它覆盖一切与个人相关的信息。b)权利的主体。被遗忘权利的主体指已被识别的自然人,或可直接/间接通过信息控制者、其他自然人或法人鉴别的自然人。另外,被遗忘的权利保护的是自然个体的人格,其理论根源是个体自决和个体自由,因此权利的主体不包括公司或其他类型的机构。c)权利的施加对象。被遗忘权利的施加对象是信息控制者,即独立或与他方合作决定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条件和方法的自然人、法人、公共机构、私营机构或这些机构的代理人。信息控制者拒绝承担删除个人信息责任的情况。不少人认为,被遗忘的权利不是绝对的。在执行该项权利的时候,必须要兼顾其他同等重要的竞争性权利,这突出表现在被遗忘的权利和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问题。欧盟新提出的这个议案将先前的言论自由是原则、隐私保护是例外的传统打破了,而是将隐私权保护放在比言论自由保护更重要的位置上。2012 年初,欧盟出台了一项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改革方案,即数据保护通例。和欧盟1995 年颁布的数据保护指令相比,这个改革方案赋予民众一项新的关乎个人信息的权利,即民众有权要求相关机构删除有关他们的个人数据,同时阻止那些个人数据的进一步传播。这项权利被称作“被遗忘的权利”(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大量存储所来的隐患。评注:“被遗忘的权利”“被遗忘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37我国法律规制3.3.侵权责任法4.4.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2.刑法修正案(七)1.1.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5 5.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些法律虽未直接涉及网络隐私问题,但为网络个人数据的保护提供了较高层面的法律依据决定主要是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约束,使之能较好地保护公民在网上提供的个人信息。但第5条规定的网络服务商对网上信息的审查,第6条规定的是实名登记制,第10-11条有关网络服务商对监管部门的法定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惩罚,如果分寸把握不当,有可能会导致公权的扩大,最终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显著特点是仅调整利用信息网络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而未涵盖收集、利用等行为类型,凸显了此司法解释在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方面的不足法律位阶不高,且多注重行政干预,难以为个人信息提供充足的保护,甚至为公权滥用提供了借口我国法律规制3.侵权责任法4.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讨论:奇虎360与腾讯QQ争斗事件 案件背景处理结果中国政府最后介入此次争斗事件,责令腾讯停止不兼容行为、奇虎召回360扣扣保镖。据媒体报道,中国政府认为在这件事上两家企业为了各自利益,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在竞争中有不规范的地方,为了经济利益损害了网民的公共利益。不少媒体发表文章认为,此次互联网企业大战,最终使用戶的隐私权和选择权变得如同废纸,呼吁应加强对用户权益的保护。奇虎360与腾讯QQ争斗事件,又称3Q大战,是指2010年中国两家大型网络公司-奇虎公司和腾讯公司-之间互相指责对方不正当竞争的事件,而其争执的重点涉及通过软件对用户隐私信息的认定、搜集和保护。2010年9月,奇虎针对腾讯QQ先后发布了360隐私保护器和360扣扣保镖,并称其可以保护QQ用户的隐私和网络安全。在该软件发布数日后,腾讯公司随即对此作出回应,声称腾讯QQ软件并没有侵害到用户的隐私,360的行为是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而给QQ软件抹黑。争论的核心在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隐私之内涵和外延的界定问题。2010年11月3日,腾讯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宣布QQ客户端将不能与360兼容,QQ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工作。换句话说,用户只能在360和QQ之间二选一,没有任何缓和余地。讨论:奇虎360与腾讯QQ争斗事件案件背景处理结果奇虎36039网传“海运女”不雅照案陈冠希“艳照门”事件“人肉搜索”网络用户对个人信息的搜集和使用因网络传播的匿名性,加之网络传播的快速性、开放性、多级乃至N级传递性,使得网络侵权的主体常常难以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各国法律能限制的就只能是网络服务提供商三、网络用户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法院认为,在百度百科中专设词条,并且保存侵权信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责任,判决百度败诉涉及侵犯网络隐私问题和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问题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公众对此问题的看法也显示很大的主观性“人肉搜索”涉及多方侵权主体,包括信息征集者、信息提供者、论坛参与者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同的侵权主体须承担不同的侵权责任网传“海运女”不雅照案陈冠希“艳照门”事件“人肉搜索”网络用40案例:我国“人肉搜索”第一案 案件背景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上述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法院判决:被告张乐奕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的文章及照片,发表道歉函,赔偿损失。因大旗网(隶属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进行此项报道时,未对当事人姓名等个人信息及照片进行技术处理,使王菲的隐私权及名誉权受到侵害。凌云公司作为大旗网的注册开办单位,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天涯公司(属于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王菲起诉前将帖子及回复删除,符合相关规定,不构成侵权。31岁的女子姜岩在博客上诉说自己丈夫有外遇后,从24层跳楼身亡。此后,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开办网站为姜岩讨公道,大旗网和天涯社区刊登和转载了网民对此事进行评论的帖子。在这些文章中,姜岩的丈夫王菲成了备受谴责的焦点。因不堪忍受,王菲将张乐奕和大旗网和天涯社区诉至北京朝阳法院,由此造就了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案例:我国“人肉搜索”第一案案件背景法院判决31岁的女子姜岩41本章思考1、何谓隐私权?隐私权的内容包括哪些?2、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共同点是什么?又有什么区别?3、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是如何被用来限制新技术对隐私的侵犯的?4、我国全国人大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其中增设的技术侦查条 款对公民隐私的保护有怎样的影响?5、美国电子通信隐私法是否适用于网络时代的通信隐私保护?6、如何看待棱镜门事件?它反映了怎样的权利冲突?7、为什么要对垃圾邮件进行管制?主要有什么管制手段?8、怎样限制政府机构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9、怎样限制商业机构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10、怎样限制普通民众对他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11、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网络传播法导论第五章课件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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