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学案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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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学案例分析房地产法学案例分析材料收集材料收集朱文杰朱文杰PPT制作制作陈超鹏陈超鹏案情介绍案情介绍周小荠周小荠法律分析法律分析艾晓雯艾晓雯刘守诚诉黄义德房屋加层遮盖其房相邻纠纷案l原告:刘守诚,男,岁,住江西省上犹县东小镇沿河路号。被告:黄义德,男,岁,住上犹县东小镇田家巷号。ll刘守诚房屋东小镇沿河路号与黄义德房屋东小镇田家巷号相邻,相连处共一墙体,原有两扇门连通。两人房屋原系同一业主张均栋的房屋,由两人分别买得,并均持有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房地产契。刘守诚房地产契载明:东至张均栋原房主屋僚为界。黄义德房地产契载明:西至蔡隆玉刘守诚祖母房屋为界。年,黄义德将其旧房撤除西边与刘守诚共有墙未拆,另建新房两层,新房另用水泥砖紧贴共有墙砌西墙。年,黄义德在自己房屋上又加建一层,加建后的房屋飘檐公分遮盖了原共有墙及刘守诚房屋小局部瓦面。刘守诚即以黄义德房屋屋檐遮盖其房,阻碍以后升层为理由,要求黄义德撤除有碍升层的屋檐;黄义德那么以原房有共有墙为理由,拒绝撤除,双方酿成纠纷。刘守诚于年月诉至上犹县人民法院,请求处理。【审判】【审判】上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房屋以共有墙相连。上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房屋以共有墙相连。黄义德改建自己房屋时,紧贴共有墙另立西墙,双方房屋仍黄义德改建自己房屋时,紧贴共有墙另立西墙,双方房屋仍应以原共有墙现刘守诚房屋东墙墙心为界。黄义德房屋应以原共有墙现刘守诚房屋东墙墙心为界。黄义德房屋屋檐遮盖刘守诚房屋,对刘守诚房屋并不构成阻碍,应维持屋檐遮盖刘守诚房屋,对刘守诚房屋并不构成阻碍,应维持现状。该院根据现状。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第八十三条的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于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于年月日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双方房屋相年月日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双方房屋相邻争议之界址,以原共有墙现刘守诚房屋东墙中心为界,邻争议之界址,以原共有墙现刘守诚房屋东墙中心为界,中心以西为刘守诚使用,中心以东为黄义德使用。二、黄义中心以西为刘守诚使用,中心以东为黄义德使用。二、黄义德房屋出檐宽度维持现状不变。三、经批准,双方均可沿各德房屋出檐宽度维持现状不变。三、经批准,双方均可沿各自现有之墙位升层。升层前,原房屋高的一方应主动撤除有自现有之墙位升层。升层前,原房屋高的一方应主动撤除有碍对方升层的屋檐,并允许对方屋檐遮盖自己的房屋。四、碍对方升层的屋檐,并允许对方屋檐遮盖自己的房屋。四、如刘守诚需撤除或拍卖已房,其房屋东墙的材料归其处理。如刘守诚需撤除或拍卖已房,其房屋东墙的材料归其处理。双方任何一方拆房时,应与对方协商,保护对方相邻之墙的双方任何一方拆房时,应与对方协商,保护对方相邻之墙的平安。平安。l调解书生效后,刘守诚以调解书第一条调解书生效后,刘守诚以调解书第一条“中心以西为刘守诚使用,中心中心以西为刘守诚使用,中心以东为黄义德使用与双方协议原稿不符为理由,于年月日以东为黄义德使用与双方协议原稿不符为理由,于年月日向上犹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上犹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犹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书主文与协上犹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书主文与协议的事实有出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议的事实有出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l上犹县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黄义德新建的房屋飘檐遮盖刘守诚房屋,在上犹县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黄义德新建的房屋飘檐遮盖刘守诚房屋,在刘守诚房屋未升层或未撤除新建时,并不构成阻碍。双方争议之墙,从双方刘守诚房屋未升层或未撤除新建时,并不构成阻碍。双方争议之墙,从双方各自的房地产契载明的四至界址和现场勘观察,应认定属刘守诚一方所有,各自的房地产契载明的四至界址和现场勘观察,应认定属刘守诚一方所有,而不是共有墙。黄义德所称其旧房西墙也系刘守诚房屋东墙而为共有墙,无而不是共有墙。黄义德所称其旧房西墙也系刘守诚房屋东墙而为共有墙,无充分证据,不能支持。根据充分证据,不能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第八十三条、第七第八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该院于年月日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原审十五条的规定,该院于年月日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原审调解书。二、双方争执之墙归刘守诚所有。黄义德房屋飘檐遮盖刘守诚房屋调解书。二、双方争执之墙归刘守诚所有。黄义德房屋飘檐遮盖刘守诚房屋墙体局部,暂时维持现状。如刘守诚拆房新建或升层时,黄义德房屋飘檐阻墙体局部,暂时维持现状。如刘守诚拆房新建或升层时,黄义德房屋飘檐阻碍其新建房或升层,黄义德应负责撤除飘檐。同时,刘守诚新建房或升层时,碍其新建房或升层,黄义德应负责撤除飘檐。同时,刘守诚新建房或升层时,也不得损坏黄义德的房屋。也不得损坏黄义德的房屋。l黄义德对此再审判决不服,以双方争执之墙系共有墙黄义德对此再审判决不服,以双方争执之墙系共有墙为理由,上诉于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为理由,上诉于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赣州地区中级人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房屋,系购得同一业主之房屋,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房屋,系购得同一业主之房屋,原属同一整体结构,争执之墙亦系该房屋整体结构的一局原属同一整体结构,争执之墙亦系该房屋整体结构的一局部,且原先还有房门贯穿双方房屋,故该墙显属双方房屋部,且原先还有房门贯穿双方房屋,故该墙显属双方房屋共有墙。原审法院认定该墙为刘守诚一方所有不当。黄义共有墙。原审法院认定该墙为刘守诚一方所有不当。黄义德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依照德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院于年月日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法院于年月日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法院再审判决。二、维持原审法院原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院再审判决。二、维持原审法院原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二、三项,第四项改判为:如刘守诚需撤除或拍卖已房,二、三项,第四项改判为:如刘守诚需撤除或拍卖已房,双方共有墙的材料,归刘守诚处理。双方任何一方拆房时,双方共有墙的材料,归刘守诚处理。双方任何一方拆房时,应与对方协商,保护对方相邻之墙的平安。应与对方协商,保护对方相邻之墙的平安。l【法律分析】【法律分析】l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之墙,系一方所有还是双方共有,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之墙,系一方所有还是双方共有,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即可,并无复杂疑难之处。二审法院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即可,并无复杂疑难之处。二审法院的实体处理也无不当。但是,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和改判一的实体处理也无不当。但是,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和改判一审法院再审判决前的调解协议,在程序上是不正确的。理审法院再审判决前的调解协议,在程序上是不正确的。理由如下:由如下:一、对调解结案的案件,不存在提起上诉的问题,当一、对调解结案的案件,不存在提起上诉的问题,当然也就不存在第二审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予以审理和维持然也就不存在第二审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予以审理和维持或改判第一审法院的调解协议的问题。对调解结案的案件,或改判第一审法院的调解协议的问题。对调解结案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经再审,如认原审法院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经再审,如认为原调解协议并无不当,也只能按原调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为原调解协议并无不当,也只能按原调解协议的内容作出新的判决,而不能以判决维持原调解协议。新的判决,而不能以判决维持原调解协议。二、本案当事人上诉的对象是原审法院的再审判决,二、本案当事人上诉的对象是原审法院的再审判决,原审法院再审判决前的调解协议已经被撤销,当事人之间原审法院再审判决前的调解协议已经被撤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再审判决重新确定的。二审法院审理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再审判决重新确定的。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原审法院的再审判决,即对原审法院的再审判决的对象是原审法院的再审判决,即对原审法院的再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适用法律上以及审理程序上是否正确予以在认定事实上、适用法律上以及审理程序上是否正确予以审查,并根据审查的结果,依法作出维持原判或改判的判审查,并根据审查的结果,依法作出维持原判或改判的判决,或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决,或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只是针对一审法院的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只是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而言的,不涉及一审法院的调解协议。判决或裁定而言的,不涉及一审法院的调解协议。l三、调解协议的根底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一方当事人反三、调解协议的根底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一方当事人反悔调解协议,说明自愿的根底已经不再存在,包括法院在悔调解协议,说明自愿的根底已经不再存在,包括法院在内,都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该调解协议。而法院判决,具内,都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该调解协议。而法院判决,具有强制性,不管当事人是否同意,对其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强制性,不管当事人是否同意,对其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以判决的形式来维持或改判当事人已经反悔并经原所以,以判决的形式来维持或改判当事人已经反悔并经原审法院再审判决撤销的原调解协议,等于强迫当事人接受审法院再审判决撤销的原调解协议,等于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这是违背调解必须自愿的原那么的。调解,这是违背调解必须自愿的原那么的。l综上所述,对于调解结案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申请再审,综上所述,对于调解结案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申请再审,原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案原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如认为再审判决错误,应依法直接作出判决,件,二审法院如认为再审判决错误,应依法直接作出判决,而不能在判决中维持或改判原审法院再审判决前的调解协而不能在判决中维持或改判原审法院再审判决前的调解协议。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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