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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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民 法法 总总 则则可编辑课件1民 法 总 则可编辑课件1绪绪 说说 n n多数国民并不关心法律体系,更谈不上了解n n随着法治进程及人们权利意识的增长,对法律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n n各位同学所学习的是具有垄断性的知识n n民法是法学的基础,有着最悠久的历史;这也意味着各位同学需要投入足够的精力去学习两千多年来形成的民法精髓。可编辑课件2绪 说 可编辑课件2我们学什么?我们学什么?1 1、确切地说,我们学的是法律学、确切地说,我们学的是法律学关于法律条文关于法律条文的规范效力、规范的意义内容,以及法院判决中包的规范效力、规范的意义内容,以及法院判决中包含的裁判准则的学问。含的裁判准则的学问。对民法的理解是学习民事诉讼法、商法、行政法、对民法的理解是学习民事诉讼法、商法、行政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部门的基础。因此,大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部门的基础。因此,大家将由民法进入法律学的殿堂。家将由民法进入法律学的殿堂。2 2、背诵与理解、背诵与理解n n熟习法条、概念、原则、规则。熟习法条、概念、原则、规则。n n但背诵远远不是学习的全部;更重要的是理解。但背诵远远不是学习的全部;更重要的是理解。如同学习外语,在背单词的同时更要理解其意义。如同学习外语,在背单词的同时更要理解其意义。可编辑课件3我们学什么?可编辑课件33 3、法条与判决、法条与判决n n法律以成文条款的形式出现,各种理论也是基于法律以成文条款的形式出现,各种理论也是基于法条产生的。法条产生的。n n法条不可能每天变化,随着社会情势的转变可能法条不可能每天变化,随着社会情势的转变可能会难以适用。因此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解决法条之会难以适用。因此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解决法条之间的矛盾,新的民法规则可能由此而生。间的矛盾,新的民法规则可能由此而生。4 4、学说、学说n n民法的学习中,会遇到种种学说,有时会有眼花民法的学习中,会遇到种种学说,有时会有眼花缭乱的感觉。缭乱的感觉。n n与自然科学强调与自然科学强调“对和错对和错”不同,法律学的学说不同,法律学的学说是以人际关系为对象,体现着对人生的态度。是以人际关系为对象,体现着对人生的态度。可编辑课件43、法条与判决可编辑课件45 5、民法的解释、民法的解释(1 1)法律条款的解释无法避免)法律条款的解释无法避免这是由语言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这是由语言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语言包换意义,语言包换意义,而意义取决于语境以及当事人的价值判断。而意义取决于语境以及当事人的价值判断。(2 2)解释必不可少的原因)解释必不可少的原因n n当初立法时的失误当初立法时的失误n n认为某些规则是理所当然的,不需要规定认为某些规则是理所当然的,不需要规定n n立法的时候,想法还不成熟,由将来的立法或学立法的时候,想法还不成熟,由将来的立法或学说加以解决说加以解决n n立法者当初没有预想到的情况立法者当初没有预想到的情况可编辑课件55、民法的解释可编辑课件5南京鼓楼广场南京鼓楼广场“禁止机动车辆驶入禁止机动车辆驶入”虽然是简单的规则,仍然可能产生复数解释:虽然是简单的规则,仍然可能产生复数解释:n n任何时候,机动车辆都不允许驶入。任何时候,机动车辆都不允许驶入。n n禁止机动车进入是为了保障环境的安全,只要设禁止机动车进入是为了保障环境的安全,只要设置醒目标志,机动车就不会妨碍安全,可以驶入。置醒目标志,机动车就不会妨碍安全,可以驶入。n n禁止机动车进入是为了保障环境的安全,如果广禁止机动车进入是为了保障环境的安全,如果广场的设施损坏,为了保障安全,就应允许维修单位场的设施损坏,为了保障安全,就应允许维修单位的机动车进入。的机动车进入。n n对法规目的的不同理解,就可能形成多种理解。对法规目的的不同理解,就可能形成多种理解。我们要尽量形成我们要尽量形成“妥当妥当”的见解。的见解。可编辑课件6南京鼓楼广场“禁止机动车辆驶入”可编辑课件6法的规则效力强的部分效力不及的部分阴影部分光与影的模型:可编辑课件7法的效力强的部分效力不及的部分阴影部分光与影的模型:可编辑课第一章第一章民法概说民法概说第一节第一节民法的全貌民法的全貌一、民法的语源一、民法的语源一、民法的语源一、民法的语源1 1、“民法民法”与与“市民法市民法”民法一词来自于拉丁语民法一词来自于拉丁语ius civileius civile的日语翻译。对此的日语翻译。对此用语,褒贬不一。用语,褒贬不一。2 2、我国传统用语中没有、我国传统用语中没有“民法民法”一词;一词;中华法系中华法系“民刑不分民刑不分”的特点比较突出。的特点比较突出。中华法系已经死亡。中华法系已经死亡。可编辑课件8第一章 民法概说可编辑课件8二、公法与私法二、公法与私法二、公法与私法二、公法与私法民法的定位民法的定位民法的定位民法的定位1 1、关于标准问题、关于标准问题讲义上有四种分类标准,最后一种为德国通说。讲义上有四种分类标准,最后一种为德国通说。2 2、实例、实例X X酒后开车,撞死了行人酒后开车,撞死了行人Y Y。公法责任公法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私法责任私法责任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可编辑课件9二、公法与私法民法的定位可编辑课件93 3、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决定了私法的基本构成以、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决定了私法的基本构成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及解决问题的思路。*私法的特性私法的特性私法自治: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私法自治: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形成自律的法律关系。思形成自律的法律关系。可编辑课件103、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决定了私法的基本构成以及解决问题的思公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反垄断法、宏观调控法中间法领域私法法体系宪法、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法通则民事特别法民事法可编辑课件11公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中间法领域私法法体系宪法、刑法、行政法三、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三、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三、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三、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家族法财产法亲属法婚姻法亲子法监护法继承法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物权所有权限制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债权法定债权意定债权可编辑课件12三、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家族法财产法亲属法四、民法的沿革:四、民法的沿革:四、民法的沿革:四、民法的沿革:1 1、古罗马、古罗马2 2、1804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3 3、19001900年德国民法典年德国民法典4 4、18981898年日本民法典年日本民法典5 5、PandektenPandekten体系的主要特点体系的主要特点可编辑课件13四、民法的沿革:可编辑课件13五、我国的民事立法五、我国的民事立法五、我国的民事立法五、我国的民事立法目前,我国大陆仍然没有民法典,所有的研究正向目前,我国大陆仍然没有民法典,所有的研究正向着未来的法典方向前进。着未来的法典方向前进。因此,大陆也不存在民法总则,我们这门课实际上因此,大陆也不存在民法总则,我们这门课实际上是按照民法总则应有的部分进行讲授的。是按照民法总则应有的部分进行讲授的。可编辑课件14五、我国的民事立法可编辑课件14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民法的渊源(书第民法的渊源(书第民法的渊源(书第民法的渊源(书第1515页)页)页)页)一、涵义一、涵义一、涵义一、涵义即民法的效力来源,民法规则的表现形式。即民法的效力来源,民法规则的表现形式。二、具体渊源二、具体渊源二、具体渊源二、具体渊源 1 1、宪法、宪法2 2、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单行的法律优先于民法通则单行的法律优先于民法通则3 3、习惯、习惯可编辑课件15第二节 民法的渊源(书第15页)可编辑课件154 4、判例、判例5 5、学说、学说多数说、少数说多数说、少数说通说、有力说通说、有力说6 6、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中国法的特殊问题中国法的特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可编辑课件164、判例可编辑课件16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n n传统的民法原则n n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n n一般条款的功能可编辑课件17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传统的民法原则可编辑课件17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民法的传统价值理念民法的传统价值理念民法的传统价值理念民法的传统价值理念一、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一、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一、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一、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1 1、权利能力平等、权利能力平等2 2、所有权绝对、所有权绝对3 3、私法自治、私法自治包含有契约自由、遗嘱自由、过失责任等内容。包含有契约自由、遗嘱自由、过失责任等内容。可编辑课件18可编辑课件18二、对传统民法原则的修正二、对传统民法原则的修正二、对传统民法原则的修正二、对传统民法原则的修正 反封建任务的完成,民法原则须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反封建任务的完成,民法原则须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回应。出回应。1 1、所有权绝对原则的修正、所有权绝对原则的修正2 2、私法自治原则的修正、私法自治原则的修正3 3、对过失责任进行修正、对过失责任进行修正可编辑课件19二、对传统民法原则的修正 可编辑课件19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脱离法律构成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脱离法律构成二、自愿原则二、自愿原则二、自愿原则二、自愿原则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三、公平原则三、公平原则三、公平原则三、公平原则与第一个原则有同样的危险与第一个原则有同样的危险可编辑课件20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可编辑课件20四、诚实信用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1 1、个人在具体的情形,善意对待他人,按照相对人、个人在具体的情形,善意对待他人,按照相对人一般期待的信赖行事。一般期待的信赖行事。2 2、功能:将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当事人的规范关、功能:将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当事人的规范关系具体化。系具体化。3 3、具体内容:、具体内容:禁止反言禁止反言CLEAN HANDSCLEAN HANDS(净手原则)(净手原则)权利失效原则权利失效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可编辑课件21四、诚实信用原则可编辑课件21五、公序良俗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1 1、是两个要件的结合,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是两个要件的结合,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2 2、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3 3、该原则具有、该原则具有“管道管道”作用作用国家由此介入私人生活(现代国家的重要特征)国家由此介入私人生活(现代国家的重要特征)公法的内容也由此进入私法公法的内容也由此进入私法事例:情人遗赠案事例:情人遗赠案可编辑课件22五、公序良俗原则可编辑课件22六、禁止权利滥用六、禁止权利滥用六、禁止权利滥用六、禁止权利滥用1 1、德国强调不得有加害于他人的目的。、德国强调不得有加害于他人的目的。2 2、日本强调利益衡量。、日本强调利益衡量。可编辑课件23六、禁止权利滥用可编辑课件23第三章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 权利的哪些类型 权利如何行使、如何保护 什么是民法上的责任可编辑课件24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可编辑课件24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法律要件与法律效果法律要件与法律效果法律要件与法律效果法律要件与法律效果一、法律关系的含义一、法律关系的含义1 1、对于社会关系中的一定的条件(法律要件),赋、对于社会关系中的一定的条件(法律要件),赋予法律效果(权利、义务的变动),所产生的关系。予法律效果(权利、义务的变动),所产生的关系。2 2、作为民法对象的社会关系:、作为民法对象的社会关系:事实关系事实关系法的关系法的关系请客吃饭请客吃饭给小费给小费非婚同居非婚同居可编辑课件25第一节 法律要件与法律效果可编辑课件25二、二、“要件要件=效果效果”模式模式n n只要满足法律要件,就可以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只要满足法律要件,就可以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n n民法的思维模式民法的思维模式法律规定,满足特定要件就会产生特定效果;(大法律规定,满足特定要件就会产生特定效果;(大前提)前提)某人的行为满足这些要件;(小前提)某人的行为满足这些要件;(小前提)该行为产生法律所规定的效果。(结论)该行为产生法律所规定的效果。(结论)这样的思维方式被称为这样的思维方式被称为“涵摄涵摄涵摄涵摄”可编辑课件26二、“要件=效果”模式可编辑课件26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民事权利一、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人身权)一、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人身权)一、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人身权)一、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人身权)1 1、财产权、财产权对物的所有和利用为目的的物权、以对物的所有和利用为目的的物权、以财产取得为目的的债权,诸如此类的具有经济价值财产取得为目的的债权,诸如此类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的权利。2 2、非财产权、非财产权不指向财产内容,以人格权不指向财产内容,以人格权 身份身份权(人身权)为代表。权(人身权)为代表。(1 1)人格权:以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与人格)人格权:以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与人格不可分离的特质为内容的权利不可分离的特质为内容的权利(2 2)身份权:基于特定身份(主要是家族共同体的)身份权:基于特定身份(主要是家族共同体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可编辑课件27第二节 民事权利可编辑课件27二、支配权二、支配权二、支配权二、支配权n n直接支配客体(有体物或无体物),并排斥他人直接支配客体(有体物或无体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最为典型的是所有权。干涉的权利,最为典型的是所有权。n n权利人可以凭自身的权利人可以凭自身的意思意思意思意思实施一切与物相关的行实施一切与物相关的行为。为。三、请求权三、请求权三、请求权三、请求权n n请求他人做或不做一定行为的权利;最为典型的请求他人做或不做一定行为的权利;最为典型的是债权。是债权。n n权利人必须依赖义务人的配合,才能实现权利。权利人必须依赖义务人的配合,才能实现权利。可编辑课件28二、支配权可编辑课件28四、形成权四、形成权四、形成权四、形成权依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依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消灭的权利。形成权通常依附基本法律关系,不能单独让与。形成权通常依附基本法律关系,不能单独让与。中学生小明偷偷拿了家里的钱,报名参加模特大赛。他的父母知道后,坚决反对,向大赛的主办方表示小明不会参赛。小明与主办方签订的参赛协议就被撤销了。可编辑课件29四、形成权可编辑课件29五、抗辩权五、抗辩权五、抗辩权五、抗辩权 1 1、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主要针对他人的请求权。主要针对他人的请求权。2 2、分类、分类n n永久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n n延期性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3 3、抗辩权的永久性、抗辩权的永久性不因时效而消灭。不因时效而消灭。“抗辩权,无论其是否需要主张,也不会因时效届抗辩权,无论其是否需要主张,也不会因时效届满而消灭满而消灭”可编辑课件30五、抗辩权 可编辑课件30六、绝对权与相对权六、绝对权与相对权六、绝对权与相对权六、绝对权与相对权n n绝对权:义务人是所有人(对每一个人都有效力)绝对权:义务人是所有人(对每一个人都有效力),如物权。,如物权。n n相对权:义务人是特定的人(仅仅相对于某个特相对权:义务人是特定的人(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有效),如债权。定的人有效),如债权。七、主权利与从权利七、主权利与从权利七、主权利与从权利七、主权利与从权利“从随主从随主”原理:主权利消灭,从权利消灭;主权原理:主权利消灭,从权利消灭;主权利转移,从权利转移。利转移,从权利转移。可编辑课件31六、绝对权与相对权可编辑课件31权利爆炸的时代权利爆炸的时代权利爆炸的时代权利爆炸的时代n n一位四川老人,起诉笑星黄宏,理由为:“看完了他的小品杨白劳与黄世仁,俺本来良好的心情没有了,这俺可得告他。告他侵犯了俺的良好心情权!”n n某女士遭遇车祸,其嘴唇、牙齿受损后,不能再享受到与丈夫亲吻的感觉。于是该女士诉至法院,认为车祸肇事方侵害了她的“亲吻权”,请求损害赔偿。可编辑课件32权利爆炸的时代可编辑课件32n n在主张权利之前,要考虑一个问题:我有没有权在主张权利之前,要考虑一个问题:我有没有权?n n第二个要考虑的问题是:这是什么权?第二个要考虑的问题是:这是什么权?n n第三个问题:我应该如何主张权利?第三个问题:我应该如何主张权利?可编辑课件33在主张权利之前,要考虑一个问题:我有没有权?可编辑课件33第三节第三节权利的民事保护权利的民事保护一、公力救济:诉讼与仲裁一、公力救济:诉讼与仲裁二、私力救济二、私力救济原则上不被允许原则上不被允许n n自卫行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自卫行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n n自助行为:在得不到有权机关的及时援助,若不自助行为:在得不到有权机关的及时援助,若不立即救济,则将来无法实现权利或实现权利有重大立即救济,则将来无法实现权利或实现权利有重大困难的时,可自我救济;且不得超出避免危险必要困难的时,可自我救济;且不得超出避免危险必要的限度。的限度。可以针对人身或财产。可以针对人身或财产。可编辑课件34第三节 权利的民事保护可编辑课件34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一、责任一、责任违反义务违反义务产生责任产生责任责任就是违反义务而由特定人承担的不利后果;以责任就是违反义务而由特定人承担的不利后果;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二、分类二、分类1 1、二元化的民事责任体系、二元化的民事责任体系传统上,民事责任体系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组成。传统上,民事责任体系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组成。可编辑课件35第四节 民事责任可编辑课件352 2、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是原则;有限责任是例外。无限责任是原则;有限责任是例外。3 3、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共同责任可以继续区分为:共同责任可以继续区分为:n n按份责任按份责任n n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可编辑课件362、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可编辑课件36三、责任承担方式三、责任承担方式n n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134134条规定了条规定了1010种具体方式,其中包括种具体方式,其中包括了财产责任,也有非财产责任。了财产责任,也有非财产责任。n n有如此众多的责任形式,恐怕也称得上是有如此众多的责任形式,恐怕也称得上是“中国中国特色特色”了;保留了传统的责任形式,包括非民法的了;保留了传统的责任形式,包括非民法的内容。内容。可编辑课件37三、责任承担方式可编辑课件37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权利主体I I自然人自然人自然人自然人 什么是自然人 自然人在民法上有哪些能力 如何保护能力欠缺的自然人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自然人活动的中心场所有什么法律意义可编辑课件38第四章 民事权利主体I自然人什么是自然人可编辑课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权利能力一、权利能力(人格)的概念一、权利能力(人格)的概念一、权利能力(人格)的概念一、权利能力(人格)的概念1 1、成为权利义务载体的资格、成为权利义务载体的资格2 2、谁可以拥有权利能力、谁可以拥有权利能力近代法只承认自然人和法人有权利能力。近代法只承认自然人和法人有权利能力。动物有没有权利能力?动物有没有权利能力?可编辑课件39第一节 权利能力可编辑课件393 3、特性、特性(1 1)权利能力平等原则:(通则)权利能力平等原则:(通则9090条)近代民法的条)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只有人才能有权利能力;所有人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只有人才能有权利能力;所有人都平等地享有权利能力。能力。(2 2)权利能力不得抛弃)权利能力不得抛弃权利能力的人所固有的,只有权利能力的人所固有的,只有“人人”才拥有。才拥有。可编辑课件403、特性可编辑课件40二、权利能力的始期二、权利能力的始期二、权利能力的始期二、权利能力的始期1 1、通则、通则9 9条条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权利能力始于出生。(1 1)出生的界定:现行法没有规定。)出生的界定:现行法没有规定。A A、露出说:德国采用全部露出说、露出说:德国采用全部露出说 B B、初啼说、初啼说C C、独立呼吸说、独立呼吸说(2 2)民通意见: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民通意见: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生证明为准;若都没有,参照籍证明的,以医院出生证明为准;若都没有,参照其他证明。其他证明。可编辑课件41二、权利能力的始期可编辑课件412、胎儿的法律地位问题胎儿A的父亲甲因交通事故死亡,留下若干遗产,其父母丙、丁均健在。甲的妻子乙代表家人与肇事方协商善后事宜。(1)胎儿能否分得部分遗产?(2)胎儿出生后,没有父亲的抚养,能否请求肇事方赔偿由此产生的精神损害?可编辑课件422、胎儿的法律地位问题可编辑课件42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胎儿没有出生,所以胎儿没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胎儿没有出生,所以胎儿没有权利能力为原则。但胎儿将来会出生,在特定情有权利能力为原则。但胎儿将来会出生,在特定情况下,若不赋予权利能力,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况下,若不赋予权利能力,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1 1)胎儿与继承:)胎儿与继承:出生时是活体:继承法出生时是活体:继承法2828条条遗产分割时,应当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出生时是死体:继承法出生时是死体:继承法2828条条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样应可适用于对胎儿的遗赠。同样应可适用于对胎儿的遗赠。可编辑课件43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胎儿没有出生,所以胎儿没有权利能力为原则(2 2)胎儿与侵权行为:)胎儿与侵权行为:n n对胎儿的直接伤害,法律没有规定,但实践中有对胎儿的直接伤害,法律没有规定,但实践中有审判承认胎儿出生后可提起诉讼。审判承认胎儿出生后可提起诉讼。n n对胎儿父亲的伤害,胎儿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对胎儿父亲的伤害,胎儿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没有规定。?没有规定。胎儿与侵权行为,承认胎儿拥有赔偿请求权是通说。胎儿与侵权行为,承认胎儿拥有赔偿请求权是通说。但由谁来主张这一权利,是一个问题。但由谁来主张这一权利,是一个问题。(这是问题(这是问题的核心)的核心)可编辑课件44(2)胎儿与侵权行为:可编辑课件44(3 3)科学发展带来的新课题)科学发展带来的新课题n n代理母亲的出现代理母亲的出现n n利用死亡的父亲或者母亲的生殖细胞培育胎儿。利用死亡的父亲或者母亲的生殖细胞培育胎儿。父亲或母亲死亡时,受精卵还未形成,胎儿不存在。父亲或母亲死亡时,受精卵还未形成,胎儿不存在。n n利用冷冻生殖细胞的情况。利用冷冻生殖细胞的情况。可编辑课件45(3)科学发展带来的新课题可编辑课件45三、权利能力的终期三、权利能力的终期三、权利能力的终期三、权利能力的终期1 1、死亡、死亡理所当然理所当然(1 1)权利能力:生则带来,死不带去。)权利能力:生则带来,死不带去。不存在死者名誉权问题。不存在死者名誉权问题。(2 2)死亡的民事类型)死亡的民事类型生理死亡:呼吸与脉搏停止;心跳停止;脑死亡等生理死亡:呼吸与脉搏停止;心跳停止;脑死亡等学说。学说。宣告死亡:通过法定的程序宣告失踪人死亡。宣告死亡:通过法定的程序宣告失踪人死亡。可编辑课件46三、权利能力的终期可编辑课件462 2、死亡的效果、死亡的效果n n财产方面,死者的财产称为遗产,发生继承;财产方面,死者的财产称为遗产,发生继承;n n人身方面,有关死者的一切人身权利消灭,其配人身方面,有关死者的一切人身权利消灭,其配偶取得再婚权利。偶取得再婚权利。3 3、死亡时间的推定、死亡时间的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个事故中遇难,当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个事故中遇难,当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时,基于推定。(对继承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时,基于推定。(对继承有极大影响)有极大影响)可编辑课件472、死亡的效果可编辑课件47(1 1)我国:继承法的司法解释)我国:继承法的司法解释8585年第年第2 2条: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承人分别继承。”(2 2)“推定推定”非非“拟制拟制”,可以提出反证。,可以提出反证。可编辑课件48(1)我国:继承法的司法解释85年第2条:可编辑课件48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意思能力意思能力意思能力意思能力一、什么是意思能力一、什么是意思能力1 1、理解自己行为的内容以及后果的能力。、理解自己行为的内容以及后果的能力。2 2、意思能力并没有完全固定的判断标准,即使健康、意思能力并没有完全固定的判断标准,即使健康的成年人也有缺乏意思能力的时候,例如醉酒时。的成年人也有缺乏意思能力的时候,例如醉酒时。判断意思能力的有无,应根据行为的重要性和复杂判断意思能力的有无,应根据行为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进行。性进行。可编辑课件49第二节 意思能力可编辑课件49二、无意思能力二、无意思能力1 1、效果、效果无效(行为在法律上从来没有过)无效(行为在法律上从来没有过)没有意思能力的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无效。没有意思能力的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无效。2 2、为什么无效、为什么无效(1 1)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取得权利,承担义务()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私法私法自治自治);无意思能力人的行为并非出于意思,因此);无意思能力人的行为并非出于意思,因此欠缺法律效力的基础。欠缺法律效力的基础。(2 2)弱者保护弱者保护:将无意思能力人作为弱者,意思能:将无意思能力人作为弱者,意思能力制度就是保护这些人的力制度就是保护这些人的 可编辑课件50二、无意思能力可编辑课件50第三节第三节行为能力行为能力一、什么是行为能力一、什么是行为能力1 1、自己单独进行有效法律行为的能力。、自己单独进行有效法律行为的能力。2 2、为什么要有行为能力制度、为什么要有行为能力制度意思能力制度的问意思能力制度的问题点题点(1 1)无意思能力的证明困难(需要个案地判断,有)无意思能力的证明困难(需要个案地判断,有害于法的安定与交易安全)害于法的安定与交易安全)(2 2)积极保护的欠缺)积极保护的欠缺可编辑课件51第三节 行为能力可编辑课件51二、行为能力制度二、行为能力制度1 1、行为能力的类型化、行为能力的类型化(1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n n原则:原则:18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周岁以上的成年人。n n例外:例外:1616周岁以上不满周岁以上不满18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能力人。民通意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指民通意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指能够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能够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n n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法律行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法律行为。可编辑课件52二、行为能力制度可编辑课件52(2 2)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n n10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n n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可编辑课件53(2)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编辑课件53n n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X X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111岁),岁),Y Y是其父亲,在是其父亲,在X X过生日的时候,过生日的时候,Y Y给其给其10001000元,元,X X到商到商店买了一个店买了一个PSPS游戏机。该行为是否有效?游戏机。该行为是否有效?可编辑课件54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n n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额等方面认定。精神病人方面: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精神病人方面: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为的人。可编辑课件55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3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n n不满不满10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神病人。n n由他(她)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法律行为。由他(她)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法律行为。n n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可编辑课件56(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编辑课件562 2、行为能力的宣告、行为能力的宣告n n精神病人的能力应经过法院的宣告;但人们普遍精神病人的能力应经过法院的宣告;但人们普遍地不去利用这一制度,而且即使宣告了,也无处可地不去利用这一制度,而且即使宣告了,也无处可查。查。n n民通意见第民通意见第7 7条: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条: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可编辑课件572、行为能力的宣告可编辑课件573 3、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效果、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效果(1 1)原则上,超出法定行为能力范围从事的行为)原则上,超出法定行为能力范围从事的行为n n无效(民法通则)无效(民法通则)n n行为效力待定(合同法)行为效力待定(合同法)(2 2)例外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做的纯获利益的)例外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做的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相对人不得主张无效)行为有效。(相对人不得主张无效)n n*“纯获利益纯获利益”判断标准:形式主义、实质主义判断标准:形式主义、实质主义n n*无民事能力人所做的纯获利益行为的效力问题。无民事能力人所做的纯获利益行为的效力问题。可编辑课件583、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效果可编辑课件58第四节第四节监监护护一、概述一、概述一、概述一、概述1 1、制度目的:保护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制度目的:保护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 2、性质:权利还是义务?、性质:权利还是义务?监护本身不具有权利的性质,民法通则没有赋予监监护本身不具有权利的性质,民法通则没有赋予监护人利益。护人利益。3 3、当事人: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当事人: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可编辑课件59第四节 监 护可编辑课件59二、监护人的设立二、监护人的设立(一)未成年人(通则(一)未成年人(通则1616)n n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n n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兄、姐;无因监护人;无因监护人;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团体监护人团体监护人)可编辑课件60二、监护人的设立可编辑课件60*朋友、亲属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朋友、亲属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监护不因父母的离婚而发生改变,除非一方对子女监护不因父母的离婚而发生改变,除非一方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有明显不利行为。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有明显不利行为。可编辑课件61*朋友、亲属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二)精神病人(通则(二)精神病人(通则(二)精神病人(通则(二)精神病人(通则1717)按照以下顺序设定监护人:按照以下顺序设定监护人:配偶;配偶;父母;父母;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民委员会同意的。可编辑课件62(二)精神病人(通则17)可编辑课件62n n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n n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任监护人。可编辑课件63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三)委托监护的可能(三)委托监护的可能(三)委托监护的可能(三)委托监护的可能n n民通意见民通意见22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委托他人。n n责任仍由监护人承担,该他人有过错的,承担连责任仍由监护人承担,该他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带责任。三、监护人的职责:通则三、监护人的职责:通则三、监护人的职责:通则三、监护人的职责:通则1818条条条条n n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可编辑课件64(三)委托监护的可能可编辑课件64n n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四、监护的终止四、监护的终止四、监护的终止四、监护的终止 n n被监护人取得完全行为能力;被监护人取得完全行为能力;n n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n n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n n监护人辞去监护(不是所有的监护人都能辞去);监护人辞去监护(不是所有的监护人都能辞去);n n监护被撤销。监护被撤销。可编辑课件65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第五节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失踪制度)(失踪制度)一、概述一、概述一、概述一、概述1 1、生死不明的状态(失踪)持续一定期间后,利害、生死不明的状态(失踪)持续一定期间后,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其人失踪或死亡的制度。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其人失踪或死亡的制度。2 2、为什么要宣告、为什么要宣告离开居住地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间,死亡的可能性离开居住地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间,死亡的可能性很高;其财产需要合理处置,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很高;其财产需要合理处置,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需重新考量。需重新考量。可编辑课件66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可编辑课件66二、我国的失踪制度二、我国的失踪制度二、我国的失踪制度二、我国的失踪制度1 1、失踪制度的三种模式、失踪制度的三种模式宣告失踪(比利时)、宣告死亡(德、日)、混合宣告失踪(比利时)、宣告死亡(德、日)、混合模式(法国)模式(法国)2 2、民法通则规定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两种制度。、民法通则规定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两种制度。两者没有必然联系,没有互为前提的关系。两者没有必然联系,没有互为前提的关系。多数人认为应取消其中之一(宣告失踪)。多数人认为应取消其中之一(宣告失踪)。可编辑课件67二、我国的失踪制度可编辑课件67三、宣告失踪三、宣告失踪三、宣告失踪三、宣告失踪1 1、实体要件、实体要件下落不明满二年下落不明满二年2 2、程序要件、程序要件(1 1)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2 2)法院的公告和宣告)法院的公告和宣告问题:在哪里公告?问题:在哪里公告?可编辑课件68三、宣告失踪可编辑课件683 3、效果、效果设置财产代管人设置财产代管人(1 1)谁是代管人)谁是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2 2)代管人的权利与义务)代管人的权利与义务4 4、失踪宣告的撤销、失踪宣告的撤销n n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的失踪宣告。n n失踪宣告一旦撤销,财产代管消灭。失踪宣告一旦撤销,财产代管消灭。可编辑课件693、效果设置财产代管人可编辑课件69四、宣告死亡四、宣告死亡四、宣告死亡四、宣告死亡1 1、实体要件、实体要件下落不明满下落不明满4 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2 2、程序要件、程序要件(1 1)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n n顺序说(法院立场)顺序说(法院立场)n n无顺序说无顺序说(2 2)法院的公告和宣告)法院的公告和宣告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可编辑课件70四、宣告死亡可编辑课件703 3、效果、效果(1 1)等同于自然死亡,权利能力消灭;但仅限于其)等同于自然死亡,权利能力消灭;但仅限于其原来生活的中心场所。原来生活的中心场所。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n n其财产成为遗产,发生继承;其财产成为遗产,发生继承;n n其配偶取得再婚的权利。其配偶取得再婚的权利。(2 2)实际上,死亡宣告的效果是对利害关系人而言)实际上,死亡宣告的效果是对利害关系人而言失踪人只要生存,对他自己来说,总是有权利能力的。失踪人只要生存,对他自己来说,总是有权利能力的。可编辑课件713、效果可编辑课件714 4、撤销、撤销(1 1)要件)要件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的死亡宣告。(2 2)效果)效果A A、原则、原则有溯及力有溯及力n n财产财产本人可向取得其财产的人请求返还;原本人可向取得其财产的人请求返还;原物不存在的,取得人给予适当补偿。物不存在的,取得人给予适当补偿。n n人身人身配偶未再婚的,婚姻关系恢复。配偶未再婚的,婚姻关系恢复。可编辑课件724、撤销可编辑课件72B B、例外、例外溯及力的射程溯及力的射程n n如果坚持溯及力对信赖本人死亡的他人造成极大如果坚持溯及力对信赖本人死亡的他人造成极大损害,则限制溯及力(毕竟本人的失踪更多地与其损害,则限制溯及力(毕竟本人的失踪更多地与其自身有关)自身有关)n n民通意见民通意见37-4037-40条规定了例外的情形。(条规定了例外的情形。(此处,此处,例外显然比原则数量多例外显然比原则数量多)可编辑课件73B、例外溯及力的射程可编辑课件73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可编辑课件74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者给予适当补偿。可编辑课件7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第六节第六节住住所所一、住所的概述一、住所的概述一、住所的概述一、住所的概述1 1、概念:自然人的中心生活场所、概念:自然人的中心生活场所2 2、要件:、要件:(1 1)须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须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2 2)须属固定处所;)须属固定处所;(3 3)须经法律确认)须经法律确认3 3、住所唯一原则、住所唯一原则可编辑课件76第六节 住 所可编辑课件76二、现行规定二、现行规定n n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n n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条例第第6 6条规定:条规定:“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即以户籍登记住址的,即以户籍登记住址的,只能有一个。只能有一个。n n住所以外的居住地住所以外的居住地,称为,称为“居所居所”服刑犯、住院病人、在校大学生的住所。服刑犯、住院病人、在校大学生的住所。可编辑课件77二、现行规定可编辑课件77三、住所的法律意义:三、住所的法律意义:三、住所的法律意义:三、住所的法律意义:1 1、民法上的价值:、民法上的价值:决定失踪的空间标准;决定婚姻登记管辖的空间标决定失踪的空间标准;决定婚姻登记管辖的空间标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的空间标准;债务清偿地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的空间标准;债务清偿地的标准;决定诉讼管辖;决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的标准;决定诉讼管辖;决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律适用。2 2、公法价值:、公法价值:选举、纳税、服兵役、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选举、纳税、服兵役、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可编辑课件78三、住所的法律意义:可编辑课件78第七节第七节 自然人主体的特殊形态自然人主体的特殊形态一、类型一、类型一、类型一、类型n n个体工商户:经过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个体工商户:经过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的代称;然人的代称;n n农村承包经营户:通过承包契约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承包经营户:通过承包契约从事商品经营的自然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自然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二、类型意义二、类型意义二、类型意义二、类型意义行政管理与商主体地位确认行政管理与商主体地位确认行政管理与商主体地位确认行政管理与商主体地位确认可编辑课件79第七节 自然人主体的特殊形态可编辑课件79三、法律性质三、法律性质三、法律性质三、法律性质1 1、不是独立的权利主体、不是独立的权利主体n n没有诉讼法上的独立当事人的能力,不是独立于没有诉讼法上的独立当事人的能力,不是独立于自然人的诉讼主体。自然人的诉讼主体。民通意见:起字号的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民通意见:起字号的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讼文书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n n承担无限责任承担无限责任可编辑课件80三、法律性质可编辑课件80民通意见: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民通意见: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2 2、行为能力受到经营范围的限制、行为能力受到经营范围的限制工商局经常检查是否存在工商局经常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超范围经营”的情形。的情形。可编辑课件81民通意见: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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