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常见案例分析与研讨模板课件演示文档幻灯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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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导言保险根本原那么保险根本原那么机动车辆保险案例分析机动车辆保险案例分析财产险案例分析财产险案例分析责任险案例分析责任险案例分析!导导 言言A授课目的授课目的通过典型案例学习来领会和掌握相关保险知识及主要保险条款的重点和实际操作要领。掌握案例研讨的方法,提升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运用于实际操作中。A案例分析的优点案例分析的优点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以案说法,触类旁通导言导言保险根本原那么保险根本原那么机动车辆保险案例分析机动车辆保险案例分析财产险案例分析财产险案例分析责任险案例分析责任险案例分析 对保险法第十三条的适用思考对保险法第十三条的适用思考 一九九七年三月某商业运输公司新购进了三辆货车和一辆轿车,并于当月当日与某保险公司签定了该四辆车的保险合同。按商业惯例,保险费应当在签定合同时或者签定后的一个极短的时间内交纳;但因运输公司资金紧张,提出保险费七月份再交付,此点为保险公司同意并写入合同中,同时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未做明确约定。六月,运输公司新购轿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拒绝,遂诉至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中,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各执己见:运输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就应发生法律效力,迟付保险费并非不付保险费,且保险公司同意迟付,因而应予赔偿;保险公司那么认为,保险合同生效是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为条件的,运输公司没有交付保险费说明合同还没有生效,因此不能赔偿。案情简介案情简介保险根本原理 在此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费的交付是否是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其分歧主要是对保险法第十三条适用的不同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那么保险人与投保人没有约定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保险合同应当从何时开始生效呢?这是理论上和实践中对适用该条款时一直有争议的问题。争议焦点争议焦点分组讨论: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联系与区别保险根本原理成立成立生效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以某种形式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是一个缔结过程的完结保险合同的生效是因为合同的内容合乎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约束力,要求当事人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实现缔约的目的。两者的联系: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的生效是合同成立的结果。保户违反央行规定也能赢官司?保户违反央行规定也能赢官司?年月日,家住四川省泸州市叙永镇的农民王某,持型学习执照单独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在路上行驶时,因措施不当,撞上前方车尾部,造成该车局部毁损,王某受伤。经叙永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住院用去的治疗、护理等费用以及车辆的修复费共计元全部由他承担。此前,在年月日,王某已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叙永县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责任险。事故发生后,王某申请理赔时,被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称,王某投保时拿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已经规定:驾驶员因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而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案情简介案情简介保险根本原理争议焦点争议焦点分组讨论:事发时王某持学习驾驶证驾驶,是否属于无有效驾驶证?该如何处理?王某:我所持的学习证本身是交管部门颁发的,并非无效驾驶证。我要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解释规定,你持学习驾驶证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属无有效驾驶证范围。?保险法?第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如如实告知,明确告知,明确说明免明免责条款条款是保险欺诈吗?是保险欺诈吗?原告高某于2000年月日与被告保险支公司订立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原告的奔驰轿车,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车上责任险、玻璃破碎险、盗抢等附加险,保险金额总计万元,其中车辆损失险为万元。高某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元。2001年月日晚时许原告驾驶承保车辆发生事故,汽车坠入山涧并起火烧毁。原告在返回公司后报案。被告和市公安局在次日上午进行了现场勘察。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该车系高某以8万元买来。原告于2001年月日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保险欺诈为理由拒赔。被保险人遂提起诉讼。案情简介案情简介保险根本原理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保险欺诈如何界定?确定保险欺诈的证据充分吗?如何正确理解最大诚信原那么?*必须提高承保技术*科学地订立保险合同*理赔必须技术化*诉讼必须重证据导言导言保险根本原那么保险根本原那么机动车辆保险案例分析机动车辆保险案例分析财产险案例分析财产险案例分析责任险案例分析责任险案例分析机动车辆损失应按实际价值赔偿机动车辆损失应按实际价值赔偿1998年6月9日,浙ATXX60出租车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8万元的车辆损失险,为此,出租车主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赔付16550元(55000元99年新车购置价(1+10)附加费(1-5年/8年)折旧率一2000残值)(1-20)。案情简介案情简介1999年2月10日,浙江省某公司浙ATXX60号夏利出租车从瓶窑驶往杭州,在余杭市良渚金家门处,因避让道路右侧的摩托车而往左驾让方向过度,碰撞相对方向交会的浙A72302号东风大客车,碰撞后大客车侧翻。经余杭交警大队余公交肇(99)06031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浙ATXX60出租车全损,并由此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呯!机动车辆保险争议焦点争议焦点分组讨论: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8万元赔偿,还是应按出险当时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价值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并非实际应赔偿数额,实际赔偿数额要根据具体条款之规定来确定。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应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保险金额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确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价额。汽车被盗三月后复得如何处理?汽车被盗三月后复得如何处理?案情简介案情简介焦先生于1998年10月21日购置了一辆夏利车,购车费6.8万元,附加费1.5万元。他为该车办理了全车盗抢保险,双方确认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1999年4月24日,该车被盗,焦先生立即想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了案。到了7月24日,汽车仍未找到。焦先生持公安机关的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8月初,焦先生被盗的汽车被公安机关查获,保险公司将车取回,但这时焦先生不愿收回自己丧失的汽车,而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8万元的保险金及其利息。而保险公司那么认为,既然被盗汽车已经被找回,因汽车被盗而引起的保险赔偿金的问题已不存在,因此焦先生应领回自己的汽车,并承担保险公司为索赔该车所花费的开支。意见不和,双方便上诉至法院。机动车辆保险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保险公司应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应还车?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那么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全车盗抢险条款第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具备要车或者要保险金的优先选择权。究竟该赔哪一个究竟该赔哪一个?案情简介案情简介不久前,王先生将其拥有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同时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该车投保一个月后,由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驾驶员王先生及车上两名乘客陈某、李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半个月后,王先生带着全部单证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审核单证后,除对车损局部按保险双方达成的维修价格赔付外,对车上受伤人员的赔付产生争议。原来,由于受伤三人包括王先生本人在事故中受伤程度不同,各自花费的医疗费也不同。其中,王先生花费元,陈某花费元,李某花费元。经保险公司查抄底单得知,该车选择座位投保一座,而且没有约定是哪一座位。机动车辆保险争议焦点争议焦点由于被保险人对投保的座位未做约定,按惯例,应视为驾驶员座位。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王先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对投保的一个座位未做约定,保险公司无法确定承保的一个座位到底由谁乘坐,在事故中产生的医药费是多少。为表达公平,应将受伤三人的医疗费相加求出平均数作为赔付金额意见意见A保险公司应该按所收保费的多少承担相应的风险,在其保险金额内将花费医疗费最高的乘客李某作为赔付对象意见意见B意见意见C选择座位投保根据我国民事法律中权利义务对等的根本原那么,被保险人选择座位投保与按核定座位数投保所依据的保险费率不同,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也应不同。核定座位投保0.9%0.5%导言导言保险根本原那么保险根本原那么机动车辆保险案例分析机动车辆保险案例分析财产险案例分析财产险案例分析责任险案例分析责任险案例分析保险标的转移后被烧毁导致的保险纠纷案保险标的转移后被烧毁导致的保险纠纷案某县制革厂和当地的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将该厂自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全部投保,保额为420万,保险期限为一年,自1999年11月11日至2000年11月10止。在财产保险合同、保单及所附的财产明细表中均写明了投保的流动财产包括成品、原材料和产品,存放在本厂仓库、车间,并在保险单所附的制革厂简图中标明了仓库、车间的位置。案情简介案情简介2000年2月1日,制革厂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由上海某公司的制革厂代销合成革合同。制革厂于2000年3月两次将合成革发到上海,款额高达28万元,上海某公司把该批货物存放在其所在地的一所仓库。财产保险1996年7月14日,由于上海连续高温,引起该批合成革自燃,货物全部被烧毁。公安部消防科学研究所对火灾的鉴定结论是:骤然自燃所致。火灾发生后,制革厂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制革厂投保的标的物转移,增加了危险程度,而制革厂又未履行通知义务拒绝赔偿。案情简介案情简介(续前页续前页)争议焦点争议焦点分组讨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充分吗?为什么?第36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法定义务。保险标的变更了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地点并增加了危险程度的,投保人应承担何种义务?通知的义务未成年人纵火是否赔付?未成年人纵火是否赔付?1999年5月,李某将其自有房屋及室内全部家庭财产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李某有一女,年仅13岁,淘气贪玩,李某教育不当屡次将其毒打。1999年8月,该女偷窃父亲40元钱后,害怕再遭毒打,遂与当夜将家门反锁,纵火欲将其父烧死。结果房屋及家庭财产全部烧毁,李某受伤,10岁小妹被烧死。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案情简介案情简介财产保险争议焦点争议焦点拒赔拒赔家财险条款明确将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成心行为列为除外责任。该赔该赔本案中李某的女儿只有13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不属保险的除外责任保险财产未受损施救费用要赔付吗?保险财产未受损施救费用要赔付吗?1996年7月4日,某家煤矿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附加井下财产特约保险,保额为850万元,其中包括了井下固定资产550万元。同年10月16日,该矿的一个工作面突然大量涌水,严重威胁井下保险财产的平安。该矿立即组织人力、设备排水,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当即派人赶赴现场,与投保方共同研究抢救方案。经过全力抢救,井下财产根本未受损失。案情简介案情简介但为了保护井下财产不受损失,被保险人支出了18万元的施救费用,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认为这次灾害已构成了井下财产特约保险中的地下水穿孔责任,现在的问题是,保险事故确实发生了,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财产保险争议焦点争议焦点分组讨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这笔施救费?如果赔偿,赔偿数额应该为多少?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法保险法?第第41条第条第1款款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法保险法?第第41条第条第2款款应当赔偿这笔施救费用,而且应按实际支出给付。导言导言保险根本原那么保险根本原那么机动车辆保险案例分析机动车辆保险案例分析财产险案例分析财产险案例分析责任险案例分析责任险案例分析一起有一起有“争议的雇主责任险赔案争议的雇主责任险赔案1999年10月29日,被保险人所属员工陈某受公司委派外出购物,当他驾摩托车行驶至滨江中路时,与第三者A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两人均倒地受伤,陈某为此而发生工伤医疗费人民币3604.85元、车辆修理人民币859.15元和误工费人民币680元;A为此而发生工伤医疗费人民币8603.56元、车辆修理费人民币1360元和误工费人民币1500元。交警大队为此出具了及。其中规定,双方均负事故同等责任,并于2000年2月1日调解终结。因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当事人双方承担各自发生的费用即陈某本人需支付的费用为人民币5144元(医药费人民币3604.85元、车辆修理费859.15元和误工费人民币680元)。被保险人为此向我司索赔人民币5144元。案情简介案情简介责任保险争议焦点争议焦点分组讨论:该如何赔偿?是全额赔归还是减半赔偿?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仅限于: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工伤休假期间的工资、应支出的诉讼费用。不包含:员工所应负的全部责任,更不包括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认真分析索赔金额构成及其责任对最终理赔方案的正确制定至关重要!让我们在实际案例中不断总结,持续进步,去跨越人生的成功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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