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总监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责任与义务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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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2024/7/23财务总监在上市公司规财务总监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责任与义务范运作中的责任与义务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简历:1、1985年-1989年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西方会计专业本科 2、1989年-1993年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西方会计专业研究生 3、1993年-1997年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 4、1997年-2001年中技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5、2001年-至今 中国证监会上市部监管二处处长2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一、财务总监的职责定位(一)、财务总监地位的显著性(二)、财务总监岗位的重要性(三)、财务总监的具体职责风险二、财务总监的法律风险(一)、上市公司法律监管层次(二)、上市公司的行政监管层次监管层次(三)、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违规风险导致财务总监常见的几种违法风险 3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 一、财务总监的职责定位 (一)、财务总监地位的显著性 1董事兼财务总监 2财务总监(高级管理人员)(二)、财务总监岗位的重要性:知情权、操作权-很重要、风险很大 1参与公司决策 2在公司的内控环节中居核心地位 3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 4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编制 5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管和约束4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 (三)、财务总监的具体职责风险 1未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而引起的内盗风险 2越权风险,引发牢狱之灾 3公司新业务的开展及风险控制问题 4不规范会计核算及故意造假而导致被监管部门查处的风险 (1)利润造假,导致虚假信息披露;(2)虚假披露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规模;(3)隐瞒控股子公司,不披露也不合并会计报表;(4)隐瞒关联方关系和交易;(5)关联关系非关联化;(6)未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和担保、重大诉讼事项、银行承兑汇票、股票投资;5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 (7)设立表外帐,隐瞒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及利润;(8)采取不入帐等方式转移银行贷款资金,形成上市公司未入帐资金占用;(9)通过托管方式,随意变更合并报表范围;(10)通过设置空壳公司,开设大量帐户划转资金编造虚假现金流量;(11)通过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未履行信息披露的关联交易或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转移资金,导致公司资金被挪用或侵占;(12)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调整帐务,增加债权或债务;(13)采用不适当的税务处理方式导致公司追溯调整和罚款;(14)关联方销售的收入确认问题。6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二、财务总监的法律风险(一)、上市公司法律监管层次 1、法律层次:刑法、证券法、公司法(人大)2、行政法规层次:股票条例改上市公司监管条例 (国务院)3、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次(证监会)公司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 并购与重组 4、上市规则(交易所)7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二)上市公司的行政监管层次监管层次 1 1、监管部门的分工与职责、监管部门的分工与职责 (1 1)交易所信息披露的一线监管(定期报告审核、合理质疑)交易所信息披露的一线监管(定期报告审核、合理质疑)(2 2)证监局的一线监管(现场核查、检查)证监局的一线监管(现场核查、检查)(3 3)证监会上市部的政策制定与指导)证监会上市部的政策制定与指导 2 2、检查层次、检查层次 (1 1)上市公司自查)上市公司自查 (2 2)上市公司现场检查)上市公司现场检查 (3 3)专项核查、专项检查)专项核查、专项检查 (4 4)约见董事长谈话)约见董事长谈话 (5 5)稽查立案)稽查立案 3 3、处罚层次、处罚层次 (1 1)监管意见函)监管意见函 (2 2)内部批评)内部批评 (3 3)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部门)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部门 8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三)、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违规风险导致财务总监常见的几种违法风险 1、虚假信息披露 2、“掏空”上市公司 3、金融机构“骗贷”4、“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5、虚假收购 6、处罚后的从业风险 9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 1、虚假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1)文件类型 *招配股材料虚假 *临时公告虚假 *定期报告虚假 *收购报告书虚假 (2)具体表现方面 *虚假陈述 *重大遗漏 *故意隐瞒 10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 (3)相关法律规定 A、刑法第161条: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规定 主体: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违法行为:*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 判定:严重损害股东或者他人利益的 法律责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1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 B、证券法第193条,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虚假披露行政责任的规定 主体的扩大:*由原条文的“发行人”扩大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法律责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 12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C、证券法第69条:有关虚假陈述法律责任的集中规定 增加了可能存在虚假陈述的文件内容,“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增加了责任主体,“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责任分类:*发行人、上市公司对虚假陈述承担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过错责任 13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 D、证券法第66条:有关年度报告规定的重大修改 主体: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法律义务:*公告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增加公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E、证券法第68条:新增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的 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14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F、第67条:有关上市公司临时公告规定的重大修改 重大事件(12项)(披露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修改两项,增加三项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改为“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改为“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股东持股情况变化中,增加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内容 *增加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被宣告无效的内容 *增加了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内容15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 (4)查处案例一-重庆实业重庆实业 1 1、重庆实业在、重庆实业在20002000年公开披露的配股说明书中披露虚假信息年公开披露的配股说明书中披露虚假信息 1)重庆实业1999年实际净资产收益率和1997年至1999年3年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已达不到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要求。重庆实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对此负有责任的是在审议2000年度增资配股预案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和在199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以及公司财务总监盛学军。以及公司财务总监盛学军。16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 2、在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1)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披露虚假利润 重庆实业上述披露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了第一百七十七条“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1999年至2003年年度报告签字的董事对此应负主要或直接责任,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法行为也负一定的直接责任。2)在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的年度报告中未依法披露德隆与重庆实业之间的控制性关联关系 截至1999年11月,德隆实际控制重庆实业的股份为3007.4万股,占总股本的50.12%;2000年11月,重庆实业实施配股后,德隆实际控制重庆实业的股份为3013万股,占总股本的45.65%。德隆17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利用控股关系向重庆实业董事会派驻董事控制董事会、向重庆实业派驻经营管理人员控制公司经营管理。德隆是重庆实业的实际控制人,重庆实业的前4大股东存在关联关系。但是,重庆实业在1999年至2003年年度报告中,没有披露上述德隆利用公司前4大股东进行实际控制的情况,隐瞒了前4大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事实。重庆实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的行为。对1999年至2003年年度报告签字的董事对此应负主要或直接责任,董事会秘书在工作中知悉德隆与重庆实业间的控制关系,对未按要求披露的情况也负一定的直接责任。3)在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的年度报告中未依法披露对外担保情况。重庆实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的行为。签字18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通过关于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及签字通过2001年、2002年、2003年年度报告的董事和签字通过相应担保的董事会决议的董事应承担责任,财财务务总总监监盛盛学学军军在在工工作作中中知知悉悉并并经经办办有有关关担担保保事事项项,对对上上述述违违法法行行为也负有一定责任为也负有一定责任。4)在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的年度报告中未依法披露与德隆系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重庆实业在对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对3项关联交易只披露了有关交易的时间、当事人和金额等,没有披露交易双方均是德隆控制的关联公司,以及属于关联交易的事实;对第4项关联交易没有及时对外披露,在补充披露时也没有披露详细关联关系。重庆实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的行为,签字通过关联交易和签字通过2000年、2001年、2003年年报的董事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公公司司财财务务总总监监盛盛学学军军和和董董事事会会秘秘书书徐徐明明华华在在履履行行公公司司信信息披露工作中知悉关联交易的事实,也负有一定责任息披露工作中知悉关联交易的事实,也负有一定责任。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董事和财财务务总总监监盛盛学学军军分分别别给给予予警警告告并各处以并各处以10万元罚款万元罚款。19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 案例二-岳阳恒立 1)02、03年度年报虚假信息披露,前董事兼财务总监刘帮智在2002年、2003年年报上签字确认,对上述违法违规事实承担相应责任。*方式:采取虚增其他业务收入、虚增租赁收入、少计费用、少结转完工产品成本等方式,虚增收入,虚增利润。2)2002年至2004年未披露对外担保17笔,合计金额23,995万元;2003年和2004年未披露涉诉案件24件,涉案总金额27,303.2万元。未披露大股东占用资金1.06亿元。3)大股东占用资金1.06亿元。其中刘帮智签字同意划转500万元,其他均在无人签字的情况下支付。4)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5000万元。刘帮智对此知情不报。5)刘帮智虚报发票4万元。20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 2004年7月27日,深交所对岳阳恒立包括刘帮智在内的有关董事予以公开谴责。2005 年4月5日,刘帮智因涉嫌挪用资金于被岳阳市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因旧公司法和刑法均未对资金占用进行个人定罪,最终,刘帮智因虚报发票贪污4万元被判刑期3年,缓期3年执行。21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 案例三-吴忠仪表 1)2003年和200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董董事事原原财财务务总监李志强总监李志强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虚增净利润方式:采取营销费用,长期不入账;冲减产品试制费;少计提坏账;少计提存货减值准备;未确认坏账损失;未确认为投资损失;未实现销售;虚开销售发票,虚做销售收入,虚结转成本;*虚增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存货和在建工程等形式,虚增资产形成账外资金,用做二级市场股票买卖。2)对配股资金的使用、控股股东的资金占用及担保情况大部分未能及时、准确公告,也未在定期报告中完整披露。李志强负有主要责任。对李志强处以警告、对李志强处以警告、1515万元罚款万元罚款 22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 案例四案例四-湘火炬 1)97-99年三年年度报告虚假披露财务信息。2)2000年公开披露的配股说明书中含有虚假信息。*配股说明书中公开披露的1997年、1998年、1999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1.03%、21.84%和16.11%,实际利润分别为1.35%、21.83%和12.64%。*1997年的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到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的规定的要求。3)未按规定披露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情况,虚增净资产。*2000年4月,控股子公司天津鸿本经原董事会通过后,付给原股东香港鸿源公司1240.95万元。2000年7月将上述利润分配会计记录冲回,年报中未如实反映该利润分配情况。公司原董事兼财务总监陈力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2006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给予陈力10年市场禁入的处罚。23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 2、“掏空”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1)国有企业“掏空”的具体特征 *一股独大,一人独大 *法人治理缺失,双重任职严重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 *关联交易比例高,上市公司独立性不强(2)民营企业“掏空”的具体特征 *公司经过重组,以低成本获得上市公司 *“明星企业”、“光环人物”*成立众多壳公司,关联关系非关联化或隐瞒关联关系转移资金 *用上市公司股权抵押贷款,或上市公司及子公司为其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24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3)A、刑法新增第169条:有关上市公司“掏空行为”的规定 主体:*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操纵(公司法第217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 违法行为:*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以明显不公允的条件-提供、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25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 *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提供担保;*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判定:*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法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后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B、公司法第116条,新增关于禁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间接占用资金的规定26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借款 C、公司法第16条,关于公司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的规定 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27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 (4)、案例一-明星电力“掏空”案 1)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在公司和主要子公司派驻财务人员,掌控资金和财务大权 2)借口多元化发展设立异地子公司搭建掏空上市公司的平台,大肆占用和拆借异地子公司资金7亿多元。3)虚设贸易交易,精心设计虚假国际贸易,从上市公司套走1.48亿元贸易资金 4)利用明星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向银行担保,伪造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利用上市公司为其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累计达5亿多元。5)控股股东恶意掏空行为导致上市公司遭受巨大损失,2005年亏损3亿元。证监局对明星电力立案稽查。同期,公安机关以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合同诈骗等罪名名依法逮捕了公司董事长周益明(包括财务总监)等4名高管人员。28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 案例二案例二-中关村中关村 1)重大合同未及时披露;2)2001年、2002年年报分别遗漏重大担保事项5、1亿元、和8、3亿元 董事兼总会计师郑中安董事兼总会计师郑中安给予警告 案例三-嘉瑞新材 1)02、03、04年披露虚假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利润;2)为实际控制人湖南鸿仪的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59,206万元;3)截止2004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为6、2亿元 方式*嘉瑞新材的实际控制人湖南鸿仪及其旗下的一系列关联公司,通过各种往来款和嘉瑞新材帐外银行借款的方式大量占用嘉瑞新材的资金;29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 4)未及时披露巨额对外担保;未如实披露巨额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未披露巨额银行借款。5)嘉瑞新材未如实披露第一大股东、第二股东、第三股东、第四股东均为鸿仪集团关联企业。6)万新红离任后,带走公司车辆一台。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原财务总监万新红均知情,并在2002、2003年年报和2004年中报上签字确认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2005年1月13日,深交所公开谴责包括万新红在内的应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的有关董事。2006年3月13日,中国证监会下达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对原财务总监万新红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证监局责成万新红退回车辆。30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3、“骗贷”的违法行为 (1)国有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将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承兑作为一种融资手段 *董事长一人签字,财务总监知晓,伪造董事会决议 *不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民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经过重组,公司暂时无再融资资格 *将上市公司的银行资信作为其骗取银行资金的途径 *方式多样,渠道多样 *成立大量控股子公司用于承兑汇票的开具和承兑 *董事长一人签字,财务总监知晓,伪造董事会决议 *不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31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3)金融机构“骗贷”A、刑法第175条新增一条:有关“骗贷”行为的规定 主体:无限定 违法行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 判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法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2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4)案例一-科龙 *控股子公司之间以及其与控股股东所属企业之间 *利用壳公司之间的虚假销售,开具承兑汇票套取银行资金 *大量虚假票据贴现导致04年现金流量表错报 *财务总监被依法逮捕。案例二-天一科技 *上市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银行承兑汇票主要由天一科技签发,在天一科技的帐外控股子公司进行贴现。*未在03年会计报表和04年半年度会计报表中披露巨额应付票据余额。*未在03年财务报告附注和0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当期签发并贴现的巨额银行承兑汇票发生额。*董事、财务总监吴加政给予警告、罚款5万元。33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4、“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违法违规行为 (1)“市场操纵”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方式 *设立表外帐,使用银行贷款资金与关联方进行委托理财 *利用上市公司贷款和职工集资款混合炒股,公司高管参与 集资 *从上市公司挪用银行贷款给职工持股委员会炒股,公司高 管持股 34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 (2)A、刑法第182条:有关“市场操纵行为”的规定 主体:无限定 违法行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7 判定:*情节严重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35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 法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B、证券法第203条,关于操纵证券市场的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从事证券市场操纵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C、证券法第47条:关于短线交易及其归入权的规定 主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东 36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 违法行为:*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 判定:*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法律责任: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收益归入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负有责任的董事负有连带责任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7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 D、第74条,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第75条,关于内幕信息范围的规定 未作实质性修改,第六款“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修改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F、第202条,关于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主体:*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38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 违法行为:*买卖该证券 *泄露该信息 *建议他人买入该证券 法律责任:*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9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3)案例一-天山股份 *利用表外资金与关联方进行委托理财 *自1999年3月至2004年4月,天山股份设立表外帐,使用银行贷款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并发生相应收入和支出。*期间,天山股份共发生表外银行贷款49笔,累计18.22亿元人民币,该公司利用表外资金与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六家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签定委托理财合同44笔,累计理财金额19.9亿元,最高委托理财金额为5.7亿元,获得理财收益1、6亿元。*截止2004年1月,尚有表外贷款余额3.05亿元未归还,委托理财本金3.2亿元未收回。*一直未将上述业务纳入公开披露的财务报表,导致1999年度至2003年度隐瞒利润5998.54万元。*时任总会计师、副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40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 案例二-创智科技 *利用上市公司1.5亿元贷款及员工4200万元集资款混合炒股,产生亏损5700万元,*公司主要高管参与了集资,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2005年12月20日,决定对创智科技进行立案稽查。*2006年3月,更换了原财务总监龙白浪。案例三-南京中百 *上市公司贷款“借给”第三、四股东职工持股委员会成立的公司 *历时5年,虚假帐册,虚假信息披露 *潜亏1亿元 *财务总监被逮捕41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5、虚假收购的违法违规行为 (1)虚假收购的具体表现形式 *隐瞒一致行动人 *隐瞒关联方关系 *高估收购资产,“掏空”上市公司 *出资不实 *阴阳合同,报送虚假报告书 *收购资金违规 *股权质押贷款,转移资金 42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2)A、证券法第213条,关于收购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主体:*收购人 违法行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义务 *擅自变更收购要约的 法律责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3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 B、证券法第214条,新增条文,关于收购行为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主体:*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 违法行为:*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法律责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4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 C、证券法第204条,新增关于违法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违法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 法律责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案例一-格林科尔收购(安徽美菱、亚星客车)*资金来源于科龙的资金;*阴阳合同,虚假收购报告书;*股权转让款未交齐的情况下,股权过户 *财政部、国资委下文要求返回原状45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 案例二-海南寰岛 *高估资产 *隐瞒关联方关系 *“掏空”上市公司 案例三-浙大海纳 *收购资金交纳50%;*股权质押贷款 *上市公司资金被转移46路漫漫其悠远路漫漫其悠远6、处罚后的从业风险(1)证券法第233条,新增条文,关于市场禁入制度的规定 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2)第198条,关于违法聘用不合格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主体:任何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 违法行为:*聘用不具有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 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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