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专题培训课件

上传人:沈*** 文档编号:241752227 上传时间:2024-07-21 格式:PPT 页数:35 大小:7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专题培训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35页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专题培训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35页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专题培训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3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条例前言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于2007年4月4日经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生效实施。处分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的重要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配套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一、处分条例的立法目的二、处分的种类和适用三、七大类违纪行为四、处分的权限五、处分的程序六、不服处分的申诉七、附则一、处分条例的立法目的第一,严肃行政机关纪律;第二,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第三,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一,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行政机关纪律,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全面履行职能,保证行政机关公务员遵纪守法,依法行政,恪尽职守,勤政廉政,认真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行政机关公务员必须遵守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习近平主席对纪律的部分论述切实执行组织纪律。制定纪律就是要执行的。“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党的规矩,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遵照执行,不能搞特殊、有例外。各级党组织要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执行组织纪律就要明确,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该这样做、哪些事该那样做,哪些事可以个人对组织或组织对个人、哪些事必须组织对组织,哪些事可以简化程序、哪些事只能按程序办,哪些事该发扬民主、哪些事该坚持集中,哪些事由自己决定、哪些事该请示报告,都要规定得明明白白。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对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对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等组织制度的,对长期不参加党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必须及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第二,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处分条例以清晰的条款内容,明确了公务员在公务活动和社会活动中的各项纪律,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违反了要承担什么责任,受到什么惩罚,告诉了公务员守纪与违纪的界限,划定了公务员的行为“禁区”。第三,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的职能要靠公务员履行职责来实现,只有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才能依法履行职能。处分条例明确了公务员处分的种类、适用范围、原则、权限、程序、影响和法律后果,建立健全了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了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因此,也就保证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二、处分的种类和适用(一)处分的种类(第六条)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二)处分的期限(第七条)处分的期限:是指公务员受到处分后,影响其职务晋升、级别晋升、工资档次晋升、考核结果和奖金发放等的时间长度。1、警告,6个月;2、记过,12个月;3、记大过,18个月;4、降级、撤职,24个月。(三)处分的法律后果1、处分期间的规定(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什么是降级?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国家级正职:一级;(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二)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三)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四)副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五)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六)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七)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八)办事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2、处分期满后的规定(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五)关于数种违法违纪行为合并处理的规定(第十条)(第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六)关于两人以上违法违纪的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第十二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第十二条):条):(1)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3)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4)包庇同案人员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第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第十三条):条):(1)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3)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从重处分、从轻处分:从重处分、从轻处分:条例第三章规定的相应的处分幅度内,对违法违纪行为人选用较重(较轻)的处分或者最重(最轻)的处分手段。减轻处分:减轻处分:是指对违法违纪行为人的违法违纪行为条例第三章规定的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档次给予处分。减轻处分是必须低于法定相应处分幅度的处分。(七)行政机关违法违纪处理规定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八)对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已(八)对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已经经辞职的公务员处分规定辞职的公务员处分规定条例第十七条: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三、七大类违纪行为(18-33条)条)(一)政治类的违纪行为(一)政治类的违纪行为(条例条例第第18条)条)(二)组织类违纪行为(二)组织类违纪行为(条例条例第第19条)条)(三)职责类违纪行为(三)职责类违纪行为(条例条例第第20、21、22条)条)(四)廉政类违纪行为(四)廉政类违纪行为(条例条例第第23、24、27条)条)(五)滥用职权类违纪行为(五)滥用职权类违纪行为(条例条例第第25条)条)(六)保密类违纪行为(六)保密类违纪行为(条例条例第第26条)条)(七)道德类、社会管理秩序类违纪行为(七)道德类、社会管理秩序类违纪行为(条例第28、29、30、31、32、33条)四、处分的权限(34-38条)条例第三十四条: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条例规定了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权限(共五条):1、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2、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4、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5、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五、处分的程序(3947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障。处分条例规定:“非经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是指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实施处分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是属于法定要受处分的行为,错误事实是真实存在的,不能凭空捏造;同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实施处分,在适用程序上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不能违背规定程序实施处分。处分的程序:处分的程序:(一)初步调查。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二)立案。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三)调查。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四)听取陈述和申辩。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五)做出决定。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做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撤销案件的决定。大家可以看出来,第五个环节是领导成员、任免机关领导成员一起讨论做出的。要么给予处分、要么免予处分、要么撤销案件。(六)通知并宣布。任免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七)归档。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六、不服处分的申诉六、不服处分的申诉(48-5148-5148-5148-51条)条)条)条)条例第四十八条: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罚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七、附则条例第五十二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在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条例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条例第五十四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谢 谢 大 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