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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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培训ppt课件友情提示上课时间请勿:-请将您手机改为“震动”避免在课室里使用手机-交谈其他事宜-随意进出教室请勿在室内吸烟上课时间欢迎:-提问题和积极回答问题-随时指出授课内容的不当之处友情提示上课时间请勿:请勿在室内吸烟上课时间欢迎: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对违反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比如,醉驾肇事造成人员伤亡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转包或违法分包将被追究行政责任;侵权或违约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等等。这在法律上统称为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各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保障安全生产。若有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情形,执法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违法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对违反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简称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相应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是: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作出了法律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负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六项安全生产职责,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责任主体;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责任主体。综上,生产经营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管理者,他们负有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定责任,一旦没有履行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就将追究法律责任。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往往是各种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高低,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所以,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他们必要的安全生产权利,如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时也设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即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如果因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义务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那么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所从事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是导致生产事故多发和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从事了法律禁止的活动而触犯法律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触犯法律的行为。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大法,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不了解安全生产的法律界限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一旦发生事故,追悔莫及;有的是明知故犯,以身试法。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且必须明确在生产过程中涉及安全方面的管理活动,哪些是合法的行为?哪些是违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施工单位的情况,依法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一些情形。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不了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不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理职责的。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另外,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安全生产法第五条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安全职责主要包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出了明确要求,该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第二十三条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另外,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6、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6、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口通道、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有害危险气体、液体的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标准。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用品的。施工单位必须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0、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没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没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0、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资质,是导致建设施工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安全生产是企业的首要责任,如果起用了无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条件的“包工队”,等于自己给自己的安全生产亮起“红灯”。作为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分包建立严格的建设施工安全准入制度,规范分包活动。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协调、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或者拖延不报的。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损失的。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8、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8、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其直接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造成这些直接原因的原因,即事故的间接原因,则大多是因为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如生产经营活动的作业场所不符合保证安全生产的规定;设施、设备、工具、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缺陷;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等。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和教育。为此,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有3种,即行政责任、民事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责任和刑事责任。在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安全生产法采用的法律责任方式是最全的,设定的处罚种类是最多的,实施处罚的力度(罚款幅度除外)是最大的。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行政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行政处分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8种。)、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改正、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违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0种,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是最多的。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民事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民事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法律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责任。民事责任的追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受到民事损害时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惟一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其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出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民事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3、刑事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法律责任。是3种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为了制裁那些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中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共有11条。刑法有关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罪名,主要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3、刑事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下面结合一些案例分别介绍一下这些刑事处罚。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犯罪主体主体是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形式两种表现形式:下面结合一些案例分别介绍一下这些刑事处罚。三、安全生产违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一种一种是行为人在生产、作业活动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一般职工本人直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服管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服从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要求或者不服从单位领导有关安全方面的工作安排。“违反规章制度”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劳动保护等规定。“不服管理”与“违反规章制度”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如擅自移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志、开关、信号,在禁火区生产时使用明火作业等;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值班时外出游玩、睡觉打吨、精神不集中等。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一种是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另一种另一种表现形式是行为人在生产、作业活动中,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有关生产、作指挥、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在这种表现形式中,首先是工人不愿听从生产指挥、管理人员的违章冒险作业的命令,其次是生产指挥、管理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强迫命令工人在违章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即强迫工人服从其错误的指挥,而工人不得不违章作业。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工人客观上是违章作业,但由于违章作业不是工人本人的意愿,而是被指挥、管理人员强迫去违章作业,因此,不能追究被强迫违章作业的工人的刑事责任,而要追究违章指挥人员的刑事责任。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或者故意,过失即行为人本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导致发生危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者侥幸认为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轻信可以避免或者放任事故的发生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另一种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湖南株洲高架桥坍塌事故湖南株洲高架桥坍塌事故责任人涉嫌重大责任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责任事故罪 2010年5月17日,株洲红旗路高架桥在机械拆除过程中,部分桥体发生坍塌,导致9人遇难,16人受伤,24辆汽车损毁的严重事故。上市公司“南岭民爆”控股子公司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逮捕。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典型案例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程继昂经“南岭工程”总经理高育滨同意,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以挂靠方式通过招投标程序中得红旗高架桥爆破拆除工程项目;由“南岭工程”委派公司副总经理付新贵作为拆除总技术负责人,由程继昂组织程继辉、黎树林、张益兵等人对部分桥墩进行机械拆除,在拆除过程中因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酿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经检察机关审查,依法批准对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程继昂、程继辉、付新贵等多人予以逮捕。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湖南株洲高架桥坍塌事故湖南株洲高架桥坍塌事故责任人涉嫌重大责任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责任事故罪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程继昂经“南岭工程”总经理高育滨同意,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典型案例】梁宗刚、邵迎、杨军重大责任事故案【典型案例】梁宗刚、邵迎、杨军重大责任事故案(江苏南京江苏南京城市快速内环工程城市快速内环工程“11.26”事故事故)(一)基本案情。2010年11月,南京市城市快速内环西线南延工程四标段项目部五联钢箱梁吊装完毕后,被告人梁宗刚、邵迎系中铁二十四局某项目部常务副经理和总工程师,他们为了赶工期、图施工方便,擅自变更设计要求的施工程序,在钢箱梁支座未注浆锚固、两端压重混凝土未浇筑的情况下,安排施工人员进行桥面防撞墙施工。被告人杨军(系监理工程师)明知施工单位擅自改变施工程序,未能履行监理职责。2010年11月26日20时30分左右,在对B17-B18跨钢箱梁进行桥面防撞墙施工时,该钢箱梁发生倾覆坠落事故,造成正在桥面施工的工人吴存安等7人死亡、桥下工人林先桥等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00万元的严重后果。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典型案例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典型案例】梁宗刚、邵迎、杨军重大责任事故案【典型案例】梁宗刚、邵迎、杨军重大责任事故案(江苏南京江苏南京城市快速内环工程城市快速内环工程“11.26”事故事故)B17-B18跨钢箱梁吊装完成后,钢箱梁支座未注浆锚栓,梁体与桥墩间无有效连接;钢箱梁两端未进行浇筑压重混凝土,钢箱梁梁体处于不稳定状况;当工人在桥面使用振捣浇筑外弦防撞墙混凝土时,产生了不利的偏心荷载,导致钢箱梁整体失衡倾覆。此为一起施工单位违反施工顺序、施工组织混乱,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职,监督部门监管不到位,设计单位交底不细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典型案例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典型案例】梁宗刚、邵迎、杨军重大责任事故案【典型案例】梁宗刚、邵迎、杨军重大责任事故案(江苏南京江苏南京城市快速内环工程城市快速内环工程“11.26”事故事故)(二)裁判结果南京市区、市二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认为,被告人梁宗刚、邵迎、杨军在施工和监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梁宗刚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邵迎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杨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典型案例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犯罪主体主体是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事故发生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实施了违反国家关于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过失或者故意,明知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主观上具有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整改治理措施的过失或者故意。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典型案例】王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典型案例】王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某建设工程队将承建的一幢三层办公楼的混凝土提升项目分包给龙某,由龙某提供设备及进行操作。龙某承包后使用土制扒杆进行提升作业。施工期间建设主管部门对该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时,对该提升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当月该工程队把“工程已封顶取消扒杆”确定为整改措施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工程队负责人王某也在报告中签字报告中签字以示负责。某日在进行提升作业时,土制扒杆在吊重物的拉力作用下倾倒,扒杆打中龙某的头部,龙某当场死亡。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典型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典型案例】王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典型案例】王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事故原因分析:一是严重违反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擅自使用土制扒杆提升机代替井字架物料提升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二是龙某安全意识淡薄,对潜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三是王某对该工程队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督促龙某进行整改,致使潜在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排除,也是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王某被检察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提起公诉。王某作为工程负责人,有职责、有义务消除建筑施工中的不安全隐患,但是王某在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设施要求,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后,拒不改正,并出具虚假报告,最终导致死亡一人的重大伤亡事故。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典型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三)危险物品肇事罪(三)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是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本罪的主体主体为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工作的人员。行为人在主观主观上是出于过失,若行为人是故意制造爆炸等事故的,则不适用本条定罪处刑,而应适用其他有关条款定罪处罚,如爆炸罪等。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三)危险物品肇事罪刑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三)危险物品肇事罪(三)危险物品肇事罪 本罪在客观上客观上必须具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本条规定的“爆炸性”物品,是指多种具有爆炸性能的物品,如各种炸药、雷管、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以及黑火药、烟火剂、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等;“易燃性”物品,是指汽油、煤油、酒精、丙酮、橡胶水以及各种很容易燃烧的化学物品和液剂;“放射性”物品,是指铀、镭以及其他各种具有放射性能,并对人体或牲畜能够造成严重损害的物品;“毒害性”物品,是指如氰化钾等其他各种对人体或牲畜能够造成严重毒害的物品;“腐蚀性”物品,是指硫酸、盐酸等能够严重毁坏其他物品以及人身的物品。这些物品本身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为保证这些物品的安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都有严格的管理规定,以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危害公共安全。在正常情况下,只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种规定,是可以避免发生危险事故的。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三)危险物品肇事罪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三)危险物品肇事罪(三)危险物品肇事罪 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引发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其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对这种行为,本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三)危险物品肇事罪根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三)危险物品肇事罪(三)危险物品肇事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央视大火央视大火”危险物品肇事案危险物品肇事案 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央视大火”被告人徐威等21人危险物品肇事案,经法院公开审理后,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宣判。(据新华社消息)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威在任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主任期间,擅自决定于2009年2月9日晚组织在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施工区内燃放烟花,并指派央视新址办综合处的被告人邓炯慧等人负责筹办工作。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三)危险物品肇事罪【典型案例 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被告人沙鹏受徐威委托,与被告人刘发国、李小华、宋哲元共同商定由湖南省浏阳市三湘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负责设计、提供包括礼花弹在内的烟花及燃放等工作。期间,刘发国、沙鹏、李小华、宋哲元等人由被告人耿晓卫带领进入央视新址工地,实地选择燃放地点,经徐威同意后,确定在文化中心建筑西南侧燃放。后耿晓卫将燃放所需材料告知央视新址办工程处的被告人胡德斌。胡德斌即按照徐威的指示通知中建央视新址项目部的被告人田可耕、陈代义协助办理燃放准备工作。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三)危险物品肇事罪(三)危险物品肇事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央视大火央视大火”危险物品肇事案危险物品肇事案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被告人沙鹏受徐威委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三)危险物品肇事罪(三)危险物品肇事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央视大火央视大火”危险物品肇事案危险物品肇事案 2009年2月9日20时,作为央视新址办副主任的被告人王世荣启动燃放活动。烟花燃放至20时15分许,礼花弹爆炸后引发火灾。火灾造成1名消防队员因烟雾吸入性窒息死亡、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一亿六千余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威等21人目无国法,违反爆炸性物品管理规定,擅自在国家重点工程施工工地燃放烟花致使发生重大事故,后果特别严重,上述21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均应依法惩处。据此,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徐威有期徒刑七年;判处刘发国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分别判处王世荣、高宏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其他成员也分别被处以三年不等的刑罚。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三)危险物品肇事罪【典型案例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三)危险物品肇事罪(三)危险物品肇事罪【典型案例】湖南炎汝高速公路在建隧道爆炸案【典型案例】湖南炎汝高速公路在建隧道爆炸案 2012年5月19日19日上午,由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湖南炎汝(炎陵至汝城)高速公路第十三合同段八面山隧道左洞进洞1862米处,一辆载有炸药的车辆进入隧道施工层面卸货时发生爆炸。据初步调查,该车载有288公斤炸药,事发时隧道内有24人,其中20人死亡,4名生还者中1人重伤、1人轻伤。目前初步查明事故原因主要是:一是项目部二是雷管与炸药混装;三是装雷管和炸药的农用车上装载人员。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三)危险物品肇事罪【典型案例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三)危险物品肇事罪(三)危险物品肇事罪【典型案例】湖南炎汝高速公路在建隧道爆炸案【典型案例】湖南炎汝高速公路在建隧道爆炸案 据了解,该隧道施工项目部管理较混乱,层层转包,并把爆破作业分包给没有爆破资质的包工头。不仅事发时人和雷管、炸药同车进入工地,隧道内还有专门的匝道用于存放炸药。安全须知明确规定,炸药一定不能与雷管同时装载运输,作业人员不能搭载装有炸药或雷管的车辆,且运载炸药或雷管必须是专用车辆。由此暴露出该项目安全施工的责任主体不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混乱的局面,施工队伍严重违反爆炸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程和操作规范,导致了这起特大的安全事故。目前,相关责任人已被警方控制,下步必将被追究其法律责任。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三)危险物品肇事罪【典型案例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四)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四)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四)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二是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三是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上述违规行为,是造成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会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四)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四)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四)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四)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典型案例】钱塘江堤塘工程质量事故【典型案例】钱塘江堤塘工程质量事故 该事故是舆论关注、各界关心的案件。钱塘江堤塘工程是杭州市政府按抵御百年一遇的特大江潮、洪水、台风同时袭击的标准设计的重点建设项目。钱塘江堤塘工程下沙工区工班负责人卢某、吕某1997年12月从杭州市水利建筑总公司承包下沙工区施工段各250米,而后又转包给下沙工区工班工人谢某、高某施工。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四)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典型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四)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四)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典型案例】钱塘江堤塘工程质量事故【典型案例】钱塘江堤塘工程质量事故 在施工过程中,为了缩短工期,减少费用开支,卢某、吕某伙同谢某、高某指使民工向沉井里大量填土,然后浇注少量混凝土掩人耳目,从而大大降低了工程质量,严重危及堤塘安全。经有关技术部门对该工程下沙工区450多个沉井进行质量检测,合格率仅为53.3%,相当一部分沉井内部的混凝土回填量仅为设计量的一半,已构成四级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另查,负责这一段标准堤塘工程监理的监理人员彭某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卢某、吕某、谢某、高某、彭某被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不等。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四)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典型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五)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五)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犯罪主体是对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既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又包括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违反国家关于事故报告的规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事故情况,因而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要件是故意,即安全事故发生后明知应当报告,主观上具有隐瞒、谎报事故真相的故意。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五)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五)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五)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北京首例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嫌犯被批捕北京首例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嫌犯被批捕 (法制日报讯)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正式颁布实施,其中一条新罪名“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我国煤矿事故瞒报情况突出的背景下,尤为引人关注。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出了首张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而对犯罪嫌疑人准予逮捕的通知书。据了解,这也是北京市检察机关首次以该罪名作出批捕决定。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五)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典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五)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五)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北京首例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嫌犯被批捕北京首例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嫌犯被批捕 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嫌疑人柴宁(化名),为了赚钱,2006年12月勾结民工景某,在没有取得任何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大肆在门头沟地区进行非法煤矿开采。由柴宁投资并负责提供煤窑地点、民工住所及采矿工具,由景某负责雇佣挖煤民工组织生产。景某很快找到自己的6名老乡,分成昼夜两班不停地挖煤。柴宁则经常到煤窑查看挖煤进度。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五)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典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五)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五)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北京首例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嫌犯被批捕北京首例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嫌犯被批捕 然而好景不长。12月25日上午,柴宁刚从煤窑巡视后离开,窑内就发生了塌冒事故。民工景某、唐某被埋在了窑内。侥幸逃出的一名民工立即将事故报告了柴宁。柴宁得知消息后,一边打电话叫其他民工前来救援,一边和民工一起抢险。但是不管被埋在窑内的景某如何要求,柴宁始终不肯找救护队帮助救援。十多个小时过去了,被埋的民工仍然没有被救出。参与救援的民工们也纷纷要求柴宁报警,但柴宁的回答却是:“不报警我该给钱给钱,报了警我得蹲监狱,那我就没有办法了。”说完便不见了踪影。直到26日零时,警方才接到一名民工的偷偷报警,赶到现场。但当两名民工被挖出时都已经死亡了。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五)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典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五)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五)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北京首例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嫌犯被批捕北京首例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嫌犯被批捕 案件发生后,警方立即对柴宁展开追逃并被公安机关抓获、押解回京。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将柴宁刑事拘留,并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门头沟区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柴宁在生产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两人被埋压的重大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不报告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致使死亡人数增加一人,以及在事故抢救期间逃匿,情节严重。根据刑法、刑法修正案(六)、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不报安全事故罪。据此,检察院决定以此罪名对柴宁批准逮捕。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五)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典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武汉武汉“913”重大建筑施工事故嫌犯被批捕重大建筑施工事故嫌犯被批捕2012年9月13日13时10分许,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景园还建楼(以下简称“东湖景园”)C区7-1号楼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坠落造成19人死亡的重大建筑施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万元。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典型案例】武汉“913”重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武汉武汉“913”重大建筑施工事故嫌犯被批捕重大建筑施工事故嫌犯被批捕事故发生后,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湖北省重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以及武汉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9月14日,省政府成立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913”重大建筑施工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省安监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住建厅和省质监局等单位人员参加,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与调查工作。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典型案例】武汉“913”重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武汉武汉“913”重大建筑施工事故嫌犯被批捕重大建筑施工事故嫌犯被批捕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聘请7名专家参与现场勘察取证、技术分析等工作,并委托武汉理工大学和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事故施工升降机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913”重大建筑施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事故发生时,事故施工升降机导轨架第66和67节标准节连接处的4个连接螺栓只有左侧两个螺栓有效连接,而右侧(受力边)两个螺栓的螺母脱落,无法受力。在此工况下,事故升降机左侧吊笼超过备案额定承载人数(12人),承载19人和约245公斤物件,上升到第66节标准节上部(33楼顶部)接近平台位置时,产生的倾翻力矩大于对重体、导轨架等固有的平衡力矩,造成事故施工升降机左侧吊笼顷刻倾翻,并连同67-70节标准节坠落地面。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典型案例】武汉“913”重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武汉武汉“913”重大建筑施工事故嫌犯被批捕重大建筑施工事故嫌犯被批捕经调查认定,在该起事故中,有多家单位负有责任。经调查认定,在该起事故中,有多家单位负有责任。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东湖景园C区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混乱,将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承接工程;使用非公司人员吴秋炎的资格证书,并在投标时将吴秋炎作为东湖景园项目经理,但未安排吴秋炎实际参与项目投标和施工管理活动;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未落实教育培训制度,未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监管部门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文件精神,对东湖景园施工和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施工升降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典型案例】武汉“913”重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武汉武汉“913”重大建筑施工事故嫌犯被批捕重大建筑施工事故嫌犯被批捕东湖景园C区施工项目部,系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党委书记易少启以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组织成立。该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均非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员,现场负责人易少锋及大部分安全员不具备岗位执业资格;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在东湖景园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和开工通知书的情况下,违规进场施工,且施工过程中忽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混乱,并存在非法转包;未依照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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