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夏朝晖 人身犯罪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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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人身权犯罪下非法搜查罪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与社会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是侦查人员,即经合法授予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符合上述规定的搜查,即为合法搜查。非法搜查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无权搜查的人非法搜查;二是有搜查权的人违反法律规定,滥用搜查权擅自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非法搜查罪一种是无搜查权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个人,为了寻找失物、有关人或到达其他目的而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第二种是有搜查权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滥用权力,非法进行搜查的;或者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续进行搜查的。具备上述之一的就属于非法搜查。搜查的程序一是出示搜查证。在一般情况下,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除非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紧急情况,才可以无证进行搜查;二是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三是只能由女工作人员搜查妇女的身体;四是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符合上述规定的搜查,即为合法搜查。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并不限于司法工作人员。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仅限于公民的身体和住宅,搜查其他场所的,不构本钱罪。本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基于成心,但动机假设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成罪标准(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4)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对住宅的平安平稳支配权。“每个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公民住宅具有私人领地的属性,正如“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住宅应当从实质意义上进行理解,只要是供人起居就寝的场所,都可以称为住宅,无论形式结构如何。如果是地窖、山洞,只要是供人居住,都不例外;住宅也不限于永久居住,临时搭建的帐篷或者宾馆房间,也都属于住宅。非法侵入住宅罪和其他罪的关系。一般和其他犯罪联系在一起,通常只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侵犯他人住宅的平安平稳支配权,又没有构成其他犯罪的,才以此罪处理。白吃白住六天换来徒刑一年外来农民工郁某丧失工作又没有住处,竟然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居住6天,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郁某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春节刚过,郁某从安徽省农村来到松江区一家饭店打工,平时住在老板借的集体宿舍。才做两个多月便辞去了工作,从此也没有了住处。为了解决住处,郁竟然动起了歪脑筋。5月底的一个晚上,他单独进入一个花园居民小区,登上一栋6层楼房,用螺丝刀撬开了楼梯气窗盖的挂锁,在楼顶上居住2天,这期间郁发现下面601室没有人居住,于是他遛到阳台,拉开窗门进入了该户人家,他一看家中什么都有,就得意地吃住了6天,结果被保安发现。强拔钉子户2006年12月,某拆迁公司受某市京裕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京裕公司委托,对该市老城区教场街指定范围实施拆迁。在具体实施拆迁过程中,因局部被拆迁户未能与该拆迁公司达成协议,导致工期延误。后该拆迁公司的拆迁员胡某决定将居住于被拆迁区域的被拆迁户陈某等户强制搬迁至位于被拆迁区域附近的临时居住房。2007年1月3日上午10时许,胡某私自纠集拆迁工人数十人,闯入陈某家中,拆卸房屋屋顶,强行将其家具等生活用品搬出。在陈某的家人对强制搬迁进行阻止时,陈某的儿子被打伤,造成鼻骨、肋骨等多处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被接到报警赶至现场的公安民警制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身为某拆迁公司的拆迁员,在未与被拆迁户达成拆迁协议、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前提下,组织、指挥民工强行进入被拆迁户的行为,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第1款,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9个月。侵犯名誉的犯罪侮辱罪诽谤罪亲告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或者国家利益的除外Thecrimeofinsulting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社会对他人所赋予的评价的外部名誉,能够成为上述社会评价的内容,有品性、智能,才干,还有容貌、职业、门第等,凡在社会生活上有任何价值的都应包括在内。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如言词、文字、图画等),公然贬低其人格、毁坏其名誉。首先,侮辱方式一般三种。(1)暴力侮辱,即对被害人施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损害。(2)言语侮辱,即以言语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3)文字侮辱,即以报刊、书信、出版物或者漫画等形式对被害人进行侮辱。例如,199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定罪处分。这就是一种文字侮辱。其次,侮辱可以当被害人面,也可以不当面,关键是公然进行,即采用不特定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再次,被侮辱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漫无目的的骂人不能构本钱罪。死人、单位也不能构本钱罪的侵犯的对象。最后,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能构成侮辱罪。情节严重一般指手段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次实施侮辱行为的。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出自成心,并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行为人使用暴力方法侮辱他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以一重罪定罪处分。假设行为人基于成心伤害他人的,那么应以成心伤害罪定罪处分。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前者侵犯的是他人的名誉,后者侵犯的是性的自己决定权;前者的对象没有限制,后者的对象只能是妇女;前者不要求采取强制方法,或者必须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前者必须公然实施侮辱行为,后者不要求公然实施;前者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后者不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前者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后者不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司法实践中,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构成存在竞合的可能,主要是行为人出于报复等心理对妇女实施伤害其性的羞耻心的行为,如出于报复等目的当众强行脱掉妇女衣裤的行为,由于该行为既侵犯了妇女的性的羞耻心,又侵犯了其名誉权,既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也构成侮辱罪,对此,由于性的自由权与羞耻心对于妇女而言,是一种特殊的名誉权,可以认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相对于侮辱罪是一种特别规定。因此,但凡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损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犯妇女性的自由权、破坏社会正常的性行为秩序的行为,就不再属于侮辱行为,而应作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范围。这样处理,也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那么的。总之,不管出于什么动机与目的,不管在什么场所,强行剥光妇女衣裤的行为,都属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诽谤罪Libel诽谤罪,是指成心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无中生有地编造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虚假事实并向众人扩散的行为。如果散布的是有损他人名誉的真实事实,那么不能构本钱罪。首先,诽谤必须有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捏造事实,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杜撰虚假事实。其次,诽谤必须有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再次,诽谤行为必须指向特定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才可能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指诽谤他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影响极坏等情况。侮辱罪和诽谤罪的区别:第一,实施的方式有所区别。诽谤只能是文字或者口头的方式来实施,而侮辱那么不限于此。第二,诽谤是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而侮辱那么不限于此,可以用真实事实来损害他人名誉。侵犯其他权利的犯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等犯罪一般了解。诬告陷害罪Falseaccusationagainstcrime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揭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一,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行为人意图假借司法机关的活动实现其诬陷无辜的目的,这既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又可能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出现冤假错案,败坏司法机关的声誉。诬陷揭发,必须有特定对象,没有特定对象,不能引起刑事诉讼,也谈不上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对诬陷揭发的对象,不一定指名道姓,只要从诬陷的内容和对被诬陷者的形象方面的描述,使人不难判断出被诬陷者是谁就足够了。被诬陷的对象,法律未作特殊限制,可以是任何公民,其中包括正在服刑的犯人。但是,诬告单位犯罪的,一般不宜认定为犯罪。第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捏造犯罪事实,并向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进行虚假揭发的行为。其一,须有捏造犯罪事实行为。捏造犯罪事实是引起刑事追究的前提,至于是否捏造了证据,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捏造的某些事实不属于犯罪事实,而是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不构成诬告陷害罪,情节严重的,以诽谤罪论处。捏造的事实,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局部的。其二,必须有向国家机关或其他单位作虚假揭发的行为。“捏造和“揭发是成立诬告陷害罪的客观必备要件。揭发的形式,可以是投书检举揭发,也可以是向有关部门当面揭发;可以是署名揭发,也可以是匿名揭发;可以向公安司法部门揭发,也可以向其他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揭发。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诬陷他人为目的,实施了捏造犯罪事实并揭发的诬陷行为,便构成既遂。至于被诬陷者实际上是否受到刑事追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二)诬告陷害罪的认定诬告陷害罪既遂的标准本罪的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是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为目的,客观上是实施了捏造犯罪事实并进行揭发的行为,其既遂的标准是行为实施完毕,即只要行为人捏造了犯罪事实并且进行了揭发,不管他人是否受到刑事追究,均构成犯罪的既遂。诬告陷害罪的处分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3-10有期徒刑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第一,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刑讯逼供是以刑讯为手段,不仅直接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由于所得的口供缺乏可靠性,必然会误导司法,造成冤假错案,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对象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罪的对象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二,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所谓肉刑和变相肉刑,主要是指吊打、捆绑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和精神的方法。如罚站、罚跪、冻饿、日晒、雨淋、火烤、“车轮战、不准睡眠,等等,以到达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堪忍受肉体和精神痛苦的情况下予以供述。司法工作人员如果只是采用诱供、指名问供而没有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的,不构本钱罪。第三,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4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非司法工作人员私设公堂,非法审讯,对他人捆绑、逼供、拷打的,可构成非法拘禁罪或成心伤害罪,但不能以刑讯逼供罪论处。第四,本罪的主观方面行为人是基于直接成心,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行为人不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可以构成其他罪(如伤害罪)而不构本钱罪。逼取口供的动机,有的是挟嫌报复,有的是轻信控告,有的是急于破案或结案等。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对构本钱罪均无影响,但不同的动机,可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二)刑讯逼供罪的认定1.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两者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有某些类似的地方,但也有不同:(1)犯罪对象不同。前罪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后罪对象那么是任何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利的公民。(2)行为表现不同。前罪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而后罪那么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3)犯罪目的不同。前罪的目的只能是逼取口供,不具备这一主观特征的,不构本钱罪;而后罪那么不要求具有这一目的。(4)犯罪的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非司法工作人员不能独立构成;后罪的主体那么属于一般主体。2.刑讯逼供罪与成心伤害罪界限由于刑讯逼供罪是以肉刑或变相肉刑为手段,就往往会造成被害人身体的损害,从而和成心伤害罪发生交叉。从构成要件上分析,刑讯逼供罪可以包含致人轻伤的情形。因此,刑讯逼供致人轻伤的,形成成心伤害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犯罪竞合。依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此种情况,应以刑讯逼供罪定罪处分,不再论以成心伤害罪。但是如果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残疾的,那么已超出了刑讯逼供罪的构成条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应直接按照成心伤害罪定罪并从重处分。3.刑讯逼供罪与成心杀人罪的区别从构成要件上看,刑讯逼供罪与成心杀人罪并无重合或交叉。因此,行为人在刑讯过程中,成心致人死亡的,依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以成心杀人罪从重处分。但是,如果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缺乏成心的,那么仍应以成心伤害罪定罪处分。暴力取证罪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对象仅限于证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如肉刑、伤害、殴打等)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行为人出自直接成心,并且具有逼取证言的目的。虐待被监管人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所侵害的对象是被监管人,包括已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还在服刑的罪犯和正在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并且到达情节严重的程度。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抗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报复陷害罪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成心煽动不同民族之间相互仇恨、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煽动,是公开或秘密地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散布破坏民族团结,引起民族仇恨、相互歧视内容的言论的行为。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出版物包括印刷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是指利用少数民族的历史、习惯等,对少数民族进行嘲讽、丑化、贬低,损害其民族形象和尊严。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用任何手段剥夺公民的此项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各种手段,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干预、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至于手段假设何,是否采取暴力,均在所不问。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是成心犯罪,如果行为人因工作失误、行为不慎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不能构本钱罪。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成心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隐匿是指将他人的信件秘密隐藏起来,使收件人无法查收;“毁弃是指将信件销毁丢弃;“非法开拆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未经收件人同意,私自开启他人信件,偷看信件内容。非法开拆的情况下,信件不一定受到毁损,有的还恢复原封,他人亦能收到信件。这里的“他人应作广义解释,包括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出自成心,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信件而成心加以隐匿、毁弃或者开拆。犯罪动机多种多样,有的出于好奇,有的意图窃取钱财,有的破坏他人恋爱关系,等等,但动机假设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本罪的行为具有选择性,即行为人实施了开拆、隐匿、毁弃三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本钱罪。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仅限于邮政工作人员,行为人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上述行为。报复陷害罪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恶意陷害的行为。报复陷害的手段不一而足,报复的内容可以是工作上、政治上、经济上、待遇上予以歧视、迫害,也可以是滥用权力,以种种借口对被害人进行处分。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基于直接成心,并且具有报复陷害他人的目的。破坏选举罪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1.破坏选举罪与一般违反选举法行为的界限构本钱罪,必须具备“情节严重这一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一般指:(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进行的;(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成心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对于那些虽违反选举法,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宜以犯罪论处。2.破坏选举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以伪造选举文件等公文、证件为手段破坏选举活动的行为,在构本钱罪的同时又触犯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这种情况属于牵连犯,应依照处理牵连犯的原那么,从一重罪论处。以暴力手段破坏选举,致人轻伤的,仍以本罪论处;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按照成心伤害罪、成心杀人罪定罪处分。婚姻家庭犯罪79年刑法中,作为一章罪名,现在作为一局部。1979年刑法妨害婚姻家庭罪是独立的一章,在当时的刑法体系的框架内,似乎没有什么不妥。但是,在1997年刑法已经修改,刑法的体系已经有所变化的情况下,从体系协调的角度考虑,仅仅将只有6个罪名的类罪独立成一章,就不免有不相契合之感。因此也正是基于此,立法者才将79年刑法中的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置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章中。从统一的同类客体来看,上述作法确实有失妥当。但这也是为了照顾整个刑法典分那么体系的无奈之举。暴力干预婚姻自由罪暴力干预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预他人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以暴力干预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婚罪一夫一妻制确实立是人类社会文明开展的产物,当今世界除了少数几个国家外,一般都保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包二奶行为较为隐秘,而目前那么越来越公开,有的人甚至在包了二奶后又包三奶、四奶,还有的妻妾同室。就连一些经济尚不兴旺的地区也不同程度的存在这重婚现象。并且,重婚行为在表现形式上呈现出多样性、隐蔽性等特点。司法实践中,重婚行为的定性遇到了较大的困难,很难分辨出某种行为是否为重婚行为,如某地区法院2021年统计结果显示,该地区各级法院受理的以重婚罪起诉的案件达2万多件,但最终真正以重婚罪结案的仅仅只有100多件。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其他人建立另一个夫妻关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其他人建立另一个夫妻关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有配偶涉及到婚姻成立的理解世界范围内,对婚姻关系的成立,一般分为两种不同的立法体例。即事实婚主义和形式婚主义。事实婚主义的原那么是指以事实上婚姻关系的存在为依据,而不管婚姻是否履行了一定的形式的立法体例。即只要男女双方存在夫妻关系,在社会上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需要必须履行一定的缔结仪式,法律即成认其婚姻效力并加以保护。形式婚主义的原那么,是指婚姻以两性结合的法定形式为依据,当事人双方符合并履行了结婚的法定条件的程序,法律即成认其为夫妻的立法思想。这里的形式可以是登记,也可以是申报,如日本在民法典第799条第一项规定:“婚姻因按户籍法规定所进行的申报,而发生效力。还可以是结婚仪式,如法国,至于双方是否同居,有无事实上的“婚姻关系,那么在所不问。反之,结婚不履行法定程序,纵有事实存在的两性结合,亦不能成为法律所确认的夫妻关系。简而言之,事实婚主义成认事实婚姻,而形式婚主义不成认事实婚姻。事实婚的内容比较单一,即男女双方有以夫妻名义同居之事实,形式婚的内容那么有法律婚、世俗婚和宗教婚等,从当前世界各国立法趋势看,事实婚向形式婚过渡,形式婚中的世俗婚和宗教婚正向法律婚过渡.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重婚,即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二是事实重婚,即虽然没有结婚登记,但却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对这种事实婚,在婚姻法上并不予以成认和保护,但在刑法上事实重婚仍应以重婚罪论处。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分的批复?指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处分。可见,在刑法上对事实重婚以重婚罪论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关系,并非是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成认。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两种人:一是重婚者,即有配偶而且未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并且这种夫妻关系还处于存续期间。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相婚者本人并没有重婚,但他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构成了重婚罪不可缺少的一方。这是重婚罪具有对合性的表现,单个人不能构成。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不包括现在没有军籍或曾有过军籍的任何人。现役军人配偶,是指依法与现役军人已经结婚的妻子或丈夫,不包括仅订有婚约的未婚夫、妻。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与现役军人配偶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妻子或丈夫登记结婚。“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在较长时间内公开地、秘密地共同生活。同居一般表现为既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也有共同的经济生活关系。虐待罪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肆意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或精神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虐待行为有两类:一是肉体摧残,如殴打、冻饿、禁闭、捆绑、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劳动等;二是精神折磨,如侮辱、咒骂、挖苦、凌辱人格、限制行动自由、不让参加社会活动等。这两类手段,可能同时使用,也可能单独使用或交替使用。虐待行为的方式既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构本钱罪的摧残、折磨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的特点。这一特点决定了虐待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如果仅是偶尔为之,不构成犯罪。第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所谓同一家庭成员,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收养等关系生活在一个家庭中的人,他们相互之间存在着亲属关系或扶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包括继父母、养父母)、子女(包括继子女、养子女)、兄弟姐妹等。虐待者一般都是利用自己在家庭经济上或亲属关系上的优势地位而实施虐待行为。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例如,师傅虐待徒弟、教师虐待学生等,不能以本罪论处。遗弃罪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的对象,必须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有遗弃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犯罪,即行为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又有扶养能力却拒不履行这种义务。本罪的主观方面行为人出于成心,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履行扶养义务,会给被扶养人造成困难,带来危害,仍拒绝履行法定义务。遗弃行为情节恶劣的,才构成遗弃罪。司法实践中,认定遗弃罪,应注意其与虐待罪之间的界限。遗弃罪与虐待罪一般都发生在同一家庭关系的范围内,即侵害人与被害人一般都具有某种特定的关系,按照大陆法系的称谓,两者处于一个紧密生活共同体中。更为复杂的是,遗弃罪与虐待罪有时是相随相伴而生的。首先从行为的样态来看,遗弃罪是典型的不作为犯罪,即行为人依法负有对被害人的扶养义务,却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当为而不为,成立不作为犯。而虐待罪在行为样态上那么没有特别的要求,其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虐待罪大多表现为作为的形式。其次,尽管遗弃罪与虐待罪的侵害人与被侵害人在法律上同处一紧密生活共同体中,但遗弃罪中的侵害人与被侵害人有时可能并一定生活在一起,实践中,侵害人往往成心与被侵害人分居,脱离共同生活关系,以到达其不履行扶养义务的目的;而虐待罪中的侵害人与被侵害人往往共同生活,因为惟有共同居住,侵害人才有对被害人进行经常性的肉体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的现实可能性再次,从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看,遗弃行为实施往往致使被害人完全失去生活来源,而身处危险的境地,如父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予照料以及子女对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不承担经济供给义务,一般会使被害人处于非常危险的状况。而虐待罪的结果,一般是致使被害人正常的生活得不到完全保障,肉体上受到摧残,精神上倍受折磨,从这种意义上讲,遗弃罪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大于虐待罪。从两罪的法定刑的设立,也可窥见一斑。犯虐待罪,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犯遗弃罪,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后,从诉讼上看,虐待罪一般属于亲告罪,即被害人或者有关的人员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而遗弃罪由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再加上被害人往往无诉讼能力的特点,决定了不可能是亲告罪,而是公诉罪。拐骗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是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本罪的“拐骗是指利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将儿童拐走予以控制的行为。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可以是直接对被拐骗的儿童实施,也可以对儿童的监护人、看管人实施。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出于直接成心,其目的是为了收养或奴役,如果是以出卖为目的,那么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组织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乞讨罪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所增设的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将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乞讨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为与治安管理处分法有关规定相衔接,进一步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中增加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乞讨行为按照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的规定,组织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网上曾流传一个恐怖故事:一小伙参加狂欢派对,次日早上醒来发现躺在宾馆浴缸里,一旁留话给他:肾已摘除。小伙惊恐之余报警,自己的肾确实已被不法分子偷偷摘掉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本罪名为行为犯,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对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收购人体器官、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纳入本罪的范畴。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所谓“组织是指行为人实施领导、筹划、控制他人进行其所指定的行为活动。组织者往往以给器官捐献者支付报酬为诱饵,拉拢他人进行器官的出卖。这种出卖行为应当是基于受害人本人的同意,即受害人能够意识到其行为是出卖器官,并且能够认识到出卖器官对身体造成的影响。倘假设受害人没有上述意识,那么组织者侵犯了受害人的意思自由,违背了受害人捐献器官的自主选择意识,此种情况下组织者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组织的范畴,已经对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权造成威胁,应当按照成心伤害罪处理。2、“人体器官的理解从医学角度来讲,器官是指动物或植物机体上由多种生物学组织共同构成的有机结构,用来完成特定生理功能。人体器官十分复杂,种类繁多,因此脱离医学考察法律意义上的器官是没有意义的。量刑、处分量刑、处分 对非法摘取、骗取他人器官,以成心伤害罪论的情况。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分。对非法摘取尸体器官: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分。即依照盗窃、侮辱尸体罪进行定罪处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罪适用总结:适用本罪名,被害人对于自己人体器官被组织出卖是明知的、同意的;犯罪分子未经被害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者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摘取器官的,一般应当以成心伤害罪定罪处分;如果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成心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以成心杀人罪定罪处分;如果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几个罪名,应中选择其中最重的罪名处分;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由于此时本人已经死亡,就不能按照上述罪名处分行为人,依照刑法第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罪定罪处分。甲男与乙女发生纠纷,乙将脏物泼在甲的身上,甲便揪住乙的上衣,并向乙的下身猛击几拳;乙骂声不止,甲便唤来自家豢养的大公狗,在有许多围观村民的情况下,甲扒下乙的裤了,使其当众赤裸身体,并叫狗扑在乙的身上。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B、侮辱罪C、公然猥亵罪D、诽谤罪某甲与某乙系国家机关工作的同事,平时有隙。为报复某乙,某甲向公安机关作虚假匿名举报,诬告某乙曾在一歌舞厅嫖娼,有陪侍女某丙为证。公安机关调查时,某丙对此作了虚假指证,某乙因而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处分。在公安机关查处某乙的过程中,某甲在公开场合屡次渲染某乙嫖娼的事实,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诬告陷害罪B报复陷害罪C诽谤罪D不构成犯罪此题主要考查诬告陷害罪、报复陷害罪以及诽谤罪的区别。他们在客观上都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但是他们的主观构成要件和主体不同。诬告陷害罪的主观目的必须是想让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而报复陷害罪以及诽谤罪的主观上那么没有这种特殊要求。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控告人等公民的报复,而且还要求是滥用职权,如果没有滥用职权,那么仅仅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或者诽谤罪。而诽谤罪在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上那么没有什么特殊要求。此题中,行为人所捏造的事实并非犯罪事实,所以不构成诬告陷害罪。答案:C甲承包经营某矿井采矿业务。甲为了降低采矿本钱,提高开采量,便发动当地矿工和村民将子女带到矿井上班,并许诺给他们的子女以高工资。矿工和村民纷纷将他们的子女带到矿井上班,从事井下采矿作业,其中有二十余人为10周岁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后因甲所承诺的高工资未兑现,二十余名童工表示不想再干,要求离开矿井。甲不同意,并在矿井周围布上电铁丝网,雇用数十名守卫,禁止所有的矿工包括这二十余名童工离开矿井,强制他们为其采矿,其中一名年约12岁的童工因体质瘦弱而累死在井下。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非法拘禁罪B.强迫职工劳动罪C.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此题主要考查强迫职工劳动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以及与非法拘禁罪之间的关系。此题中,行为人先后实施了两个行为,应该认定为数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答案:BC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可因主观目的的不同而构成以下哪些犯罪?A.偷盗婴幼儿罪B.绑架罪C.拐卖儿童罪D.拐骗儿童罪答案:BCD此题主要考查有关儿童的犯罪。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直接定绑架罪。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也是定拐卖儿童罪。但是如果是为了自己收养而偷盗婴幼儿的,那么定拐骗儿童罪。关于被害人承诺,以下选项哪些是正确?A儿童赵某生活在贫困家庭,甲征得赵某父母的同意,将赵某卖至富贵人家。甲的行为得到了赵某父母的有效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B在钱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单独闯入钱某的住宅搬出贵重物品。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钱某的认可,故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C孙某为戒掉网瘾,让其妻子丙将其反锁在没有电脑的房间一星期。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D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丁的行为成立成心伤害罪A甲欺骗乙说:“如果你让我向你的头打一拳,我给你5万元,但如果打伤了我不负责。乙表示同意。于是甲向乙的头部猛击一拳,导致乙轻伤。但事后,甲并没有向乙交付5万元。乙的承诺无效,所以甲的行为构成成心伤害罪。B乙养了一条狼狗价值20万元。某日乙外出后,甲给乙打,欺骗乙说:“你饲养的狼狗冲破栅栏逃出来了,可能会咬死他人,情况紧急,可以将其杀死吗?乙想“人的生命重于狗的生命,于是说:“那你就将狗杀了吧!甲杀死了狗。乙的承诺无效,甲的行为构成成心毁坏财物罪。C甲、乙、丙住在宾馆时,打叫来卖yin女A,A进房间后发现人多便退出,被甲等人拦住。甲等人不顾A的对抗,对A实施了强奸行为。事后,A向甲索要2000元,并声称:“如果不给就报警。遭拒绝后,A向警方报案。甲等人的行为因为A索要现金而阻却强奸罪的成立。D甲经过犯罪嫌疑人乙的同意,帮助其消灭有关的无罪证据,并伪造不利于乙的证据。乙的承诺有效,甲的行为不成立帮助消灭、伪造证据罪。答案是B,请问下为什么C错,最好能解释下AC也是怎么错的?15周岁的甲在拐卖幼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幼女。对此,以下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没有规定15周岁的人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负刑事责任,所以,甲不负刑事责任B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含了强奸罪,15周岁的人应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15周岁的甲在拐卖幼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幼女。对此,以下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没有规定15周岁的人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负刑事责任,所以,甲不负刑事责任B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含了强奸罪,15周岁的人应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C15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强奸罪D拐卖妇女、儿童罪重于强奸罪,既然15周岁的人应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就应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强奸罪实行并罚A私营矿主甲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农民工从事危重矿井作业,并雇用打手对农民工进行殴打,致多人伤残。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成心伤害罪,应当实行并罚B砖窑主乙长期非法雇佣多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并严重无视生产作业平安,致使一名未成年人因堆砌的成品砖倒塌而被砸死。对乙的行为应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从重处分C丙以介绍高薪工作的名义从外地将多名成年男性农民工骗至砖窑主王某的砖窑场,以每人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从事强迫劳动。由于?刑法?仅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所以,对于丙的行为,无法以犯罪论处D拘留所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以成心杀人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A错在“非法拘禁罪与成心伤害罪,应当实行并罚,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成心伤害罪、第232条成心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分。B错在不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244条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分。C错在“无法以犯罪论处,不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未必不能成立其他罪。对本案中丙可以按照强迫职工劳动罪共犯论处。D刑法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成心伤害罪、第232条成心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分。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构成成心杀人罪既遂B甲构成成心杀人罪未遂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D甲对林某构成成心杀人罪未遂,对自己的父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应择一重罪处分就此题而言,假设甲父是直接中弹而亡的,那么属于同一构成要件事实认识错误同质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可简单认定不阻却甲对其父亲之死承担成心罪责,仍然成立成心杀人罪既遂。但题中节外生枝又称甲父“惊吓而死,与其父死亡有因果关系;对其死亡结果承担成心罪责排除法在此题中首先存在一个认识错误问题,即将父亲误认为是仇人对其开枪,这是犯罪对象认识错误。根据刑法理论,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不影响定罪,因此,选项D是首先可以排除的。由于甲是出于杀害的成心实施犯罪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选项C也可以排除。至于甲的成心杀人行为属于既遂还是未遂,死者虽然不是甲的子弹打死,但是在枪击过程中惊吓而死,这种死亡结果虽然不是枪支直接造成的,但也包括在甲所追求的结果当中。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甲构成成心杀人罪既遂。判断甲欲强奸某妇女遭到剧烈对抗,一怒之下卡住该妇女喉咙,致其死亡后实施奸淫行为。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丁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了该妇女。丁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但根据刑法规定,只能以拐卖妇女罪定罪量刑以下哪种情形构成诬告陷害罪?A甲为了得到提拔,便捏造同事曹某包养情人并匿名举报,使曹某失去晋升时机B乙捏造文某明知王某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人而向其提供资金的事实,并向公安部门举报C丙捏造同事贾某受贿10万元的事实,并写成500份传单在县城的大街小巷张贴D丁匿名举报单位领导王某贪污救灾款50万元。事后查明,王某只贪污了救灾款5000元构成诬告陷害罪必须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主观上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成心2。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3。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揭发。C项属于捏造犯罪事实,但只是写成500份传单在县城的大街小巷张贴,并未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揭发,因此不选。D项中丁只是匿名举报,而非捏造犯罪事实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赌博。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张某的行为,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成心杀人罪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构成成心伤害罪D属于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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