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讲稿客观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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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土地确权理论与制度土地确权理论与制度China Land Surveying and Planning Institute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1考试的题型和分值n判断判断(2*10)(2*10)n单选单选(2*10)(2*10)n多选多选(2*10)(2*10)n案例分析案例分析(20*2)(20*2)2培训内容培训内容 围绕围绕“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中心中心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以案说法以案说法”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典型案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典型案例例 第一部分:新形势下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和土地确权第一部分:新形势下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和土地确权基本理论基本理论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China Land Surveying and Planning Institute3客体(土地)客体(土地)内容(占有内容(占有,使用使用,收益收益,处分处分)主体主体(国家国家,集体集体,单位单位,个人个人)土地确权土地确权?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China Land Surveying and Planning Institute(取得,终止,限制取得,终止,限制)4土地确权n例例:划拨划拨 国有国有 建设用地建设用地 使用权使用权:国有国有:国家所有国家所有,国家为所有权主体国家为所有权主体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客体客体使用权使用权:权利种类权利种类(占有占有,使用使用,收益权能收益权能)划拨划拨:取得方式取得方式5客体(土地)客体(土地)内容(占有内容(占有,使用使用,收益收益,处分处分)主体主体(国家国家,集体集体,单位单位,个人个人)土地确权土地确权?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China Land Surveying and Planning Institute(取得,终止,限制取得,终止,限制)6新形势下我国土地权利体系新形势下我国土地权利体系第一部分第一部分土地权利土地权利所有权所有权国有国有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土地抵押权土地抵押权 划拨划拨 出让出让 租赁租赁 作价出资或入股作价出资或入股7l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l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l土地征收制度土地征收制度所有权所有权(第二章,P36)主体的特定性主体的特定性交易的禁止性交易的禁止性权属的稳定性权属的稳定性权能的分离性权能的分离性第一部分第一部分8n主体:主体:n客体:客体:n内容:内容:所有权所有权u代表单一(国务院)代表单一(国务院)u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代表可以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代表可以是多级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是多级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部门)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 (P41)9n主体:(乡主体:(乡(镇镇)农民集体、村集体、村民农民集体、村集体、村民小组)小组)n客体:客体:n内容:内容:具有不完全性,收益和处分权能受限制具有不完全性,收益和处分权能受限制所有权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P48)10n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区别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区别n土地征收制度土地征收制度n征收(公共利益、程序、审批权限、补偿安置等)征收(公共利益、程序、审批权限、补偿安置等)n征用征用所有权所有权11用益物权之一用益物权之一 l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客体:客体:可以分层设立可以分层设立内容:内容:权利内容完整权利内容完整取得:设立方式多元化(出让、划拨、租赁)取得:设立方式多元化(出让、划拨、租赁)处分:处分:(转让、出租、互换、赠与、抵押)与地上(转让、出租、互换、赠与、抵押)与地上物一并处分物一并处分限制:限制:使用期届满的处置因用途不同而有所区别使用期届满的处置因用途不同而有所区别即在设立范围上,建设即在设立范围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地下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P63)12l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批准20082008年年3 3号文号文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P65)用益物权之一用益物权之一 13l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处分处分: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审批权限的土地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审批手续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审批手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之一用益物权之一 14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P78)出让年限:按用途出让年限:按用途出让人: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人: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合同内容出让合同内容(P87)出让金:出让金:6060日内全部支付日内全部支付用益物权之一用益物权之一 主体: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主体: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15物权法物权法137137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让。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取得-出让方式出让方式:协议、招标、拍卖协议、招标、拍卖最低价不得低于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别基准地价的70%70%用益物权之一用益物权之一 处分处分 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16主体主体客体客体取得取得处分处分限制限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本集体经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即集体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也可以通过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也可以通过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地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P121)用益物权之二用益物权之二 17主体主体客体客体取得取得处分处分限制限制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如的土地,如“四荒地四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之二用益物权之二 18主体主体客体客体取得取得处分处分限制限制通过签订协议取得通过签订协议取得“四荒四荒”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并可以以转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并可以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之二用益物权之二 19主体主体客体客体取得取得处分处分限制限制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土地小范围的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土地小范围的调整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之二用益物权之二 20主体主体客体客体取得取得处分处分限制限制不得擅自改变取得时设定的用途(五不准)不得擅自改变取得时设定的用途(五不准)不得闲置耕地不得闲置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之二用益物权之二 21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客体:农民集体所有的用于住宅的土地客体:农民集体所有的用于住宅的土地内容:占用、使用、收益内容:占用、使用、收益取得:无偿取得取得:无偿取得限制:无期限,面积限制,数量限制限制:无期限,面积限制,数量限制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P129)用益物权之三用益物权之三 22原有规定原有规定新规定新规定超面积的处理超面积的处理一户一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一户一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不得超过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之三用益物权之三 限制:限制:23原有规定原有规定新规定新规定超面积的处理超面积的处理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828号、号、7171号文号文件: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件: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因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因此,城市居民、外村、外乡居民已此,城市居民、外村、外乡居民已经不具备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经不具备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20082008年国土资源部年国土资源部146146号文件:首号文件:首次明确了依法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次明确了依法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地位。的合法地位。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之三用益物权之三 限制:限制:24原有规定原有规定新规定新规定超面积的处理超面积的处理分三个不同的时间段分别处理:分三个不同的时间段分别处理:1 1198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施前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2 2198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施起至1987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超过部分处理后,可以按法实施时止,超过部分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3 31987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实施后,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处理,并重新登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处理,并重新登记。记。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之三用益物权之三 限制:限制:25定义定义特性特性举例说明举例说明与相邻权的区别与相邻权的区别地役权是传统民法用益物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地役权是传统民法用益物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地役权地役权(P140)用益物权之四用益物权之四26定义定义特性特性举例说明举例说明与相邻权的区别与相邻权的区别1.1.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的利益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的利益2.2.具有从属性:因需役地所有权、使用权具有从属性:因需役地所有权、使用权 的转移而转移的转移而转移3.3.具有不可分性:与需役地供役地不可分具有不可分性:与需役地供役地不可分地役权地役权用益物权之四用益物权之四27定义定义特性特性举例说明举例说明与相邻权的区别与相邻权的区别甲乙两工厂相邻,甲工厂原有东门,甲为解决本甲乙两工厂相邻,甲工厂原有东门,甲为解决本场职工上下班通行方便,想开一个西门,但必须场职工上下班通行方便,想开一个西门,但必须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于是,甲乙两工厂约定,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于是,甲乙两工厂约定,甲向乙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员工通甲向乙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员工通行,为此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在乙工厂的土地上行,为此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在乙工厂的土地上设立了通行地役权。此时,乙地称为供役地,甲设立了通行地役权。此时,乙地称为供役地,甲地称为需役地。地称为需役地。地役权地役权用益物权之四用益物权之四28定义定义特性特性举例说明举例说明与相邻权的区别与相邻权的区别第一、性质不同;相邻权不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第一、性质不同;相邻权不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属于所有权的内容。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用权,属于所有权的内容。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益物权第二、适用范围不同:相邻权是相邻不动产和建第二、适用范围不同:相邻权是相邻不动产和建筑物之间的关系,地役权的需役地和供役地可以筑物之间的关系,地役权的需役地和供役地可以相邻也可以不相邻相邻也可以不相邻第三、产生原则不同;相邻关系基于法律直接规第三、产生原则不同;相邻关系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是强加于相邻双方的义务,是法律要定而产生,是强加于相邻双方的义务,是法律要求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便利。地役权是根据权求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便利。地役权是根据权利人自愿达成协议而产生。利人自愿达成协议而产生。第四、对价不同:相邻权是最低需要,是无偿的,第四、对价不同:相邻权是最低需要,是无偿的,地役权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地役权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地役权地役权用益物权之四用益物权之四29u依法律依法律u依合同依合同u依习惯依习惯u依长期持续利用的事实依长期持续利用的事实自合同生效时成立自合同生效时成立地役权地役权取得取得权利义务权利义务消失消失用益物权之四用益物权之四30地役权地役权积极的权利积极的权利: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修水渠,并维修水渠,非占有状态利用:在他人土地通行非占有状态利用:在他人土地通行消极的权利消极的权利: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工程作业义务:按合同约定利用方法利用供役地义务:按合同约定利用方法利用供役地 尽可能避免损害发生,发生损害尽可能避免损害发生,发生损害 的,应给予适当补偿。的,应给予适当补偿。取得取得权利义务权利义务消失消失用益物权之四用益物权之四31u需役地丧失对供役地的需要需役地丧失对供役地的需要u需役地对地役权利用不能需役地对地役权利用不能u权利期限届满权利期限届满u地役权人放弃权利地役权人放弃权利u混同混同供役地人有权解除合同(物权法供役地人有权解除合同(物权法168168条):条):一是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滥用地役一是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滥用地役权,二是有偿利用的地役权,约定的付款权,二是有偿利用的地役权,约定的付款期届满后或合理期限内两次催告未支付费期届满后或合理期限内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用。地役权地役权取得取得权利义务权利义务消失消失用益物权之四用益物权之四32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土地抵押权土地抵押权(P164)主体:接受以土地作为抵押担保债务清偿主体:接受以土地作为抵押担保债务清偿的债权人为土地抵押权人的债权人为土地抵押权人客体:法律允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允许客体:法律允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允许抵押的,禁止抵押的)抵押的,禁止抵押的)3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可以抵押的土地权利可以抵押的土地权利禁止抵押的土地权利禁止抵押的土地权利 土地抵押权的取得土地抵押权的取得抵押登记的优先效力抵押登记的优先效力建筑物和其它土地附着物建筑物和其它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等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土地抵押权土地抵押权(P164)34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可以抵押的土地权利可以抵押的土地权利禁止抵押的土地权利禁止抵押的土地权利 土地抵押权的取得土地抵押权的取得抵押登记的优先效力抵押登记的优先效力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土地抵押权土地抵押权(P164)35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禁止抵押的土地权利禁止抵押的土地权利 土地抵押权的取得土地抵押权的取得抵押登记的优先效力抵押登记的优先效力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并办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理抵押登记。土地抵押权土地抵押权36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禁止抵押的土地权利禁止抵押的土地权利 土地抵押权的取得土地抵押权的取得抵押登记的优先效力抵押登记的优先效力 (一地多押)(一地多押)已登记的,按登记先后顺序已登记的,按登记先后顺序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均未进行登记的,按债权比例均未进行登记的,按债权比例土地抵押权土地抵押权37新形势下我国土地权利体系新形势下我国土地权利体系第一部分第一部分土地权利土地权利所有权所有权国有国有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土地抵押权土地抵押权 划拨划拨 出让出让 租赁租赁 作价出资或入股作价出资或入股38回顾中国地权制度的演变过程回顾中国地权制度的演变过程(农村、城市农村、城市)(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1 1、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建立 2 2、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建立 3 3、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建立、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建立(二)城市土地产权制度(二)城市土地产权制度 1 1、城市土地国有化奠基时期(、城市土地国有化奠基时期(1949-19521949-1952)所有权:国有和私有所有权:国有和私有 2 2、城市土地基本国有化时期(、城市土地基本国有化时期(1953-19661953-1966)“三大改造三大改造”和和“私房改造私房改造”3 3、城市土地国有化完成时期(、城市土地国有化完成时期(1966-19821966-1982)“一大二公一大二公”4 4、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时期(、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时期(1982-1982-至今)至今)“有偿有限期有偿有限期”39第一部分第一部分土地确权的一般原则土地确权的一般原则 1 1、城市土地国有化原则、城市土地国有化原则 2 2、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可变更原则、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可变更原则 3 3、尊重历史和现实,分阶段处理土地权属问题的原则、尊重历史和现实,分阶段处理土地权属问题的原则 4 4、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原则、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原则 40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原因分析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原因分析 1 1、历史遗留与政策变迁造成的土地争议;、历史遗留与政策变迁造成的土地争议;(四次大的土地调整:土地改革、人民公社化运动、四次大的土地调整:土地改革、人民公社化运动、1962 1962年四固定、年四固定、19821982年宪法颁布后的土地确权登记年宪法颁布后的土地确权登记 工作工作)。2 2、现实中由于经济发展造成的新增用地的争议;、现实中由于经济发展造成的新增用地的争议;3 3、由于地籍管理工作的落伍或失误引起的争议。、由于地籍管理工作的落伍或失误引起的争议。41因历史遗留与政策变迁引起的集体土地因历史遗留与政策变迁引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的主要表现所有权争议的主要表现 1 1、合作化以来遗留下来的因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标志,土地、合作化以来遗留下来的因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标志,土地所有权不明确的原因引起的争议。所有权不明确的原因引起的争议。2 2、因过去无偿占有或者一平二调的土地,引发的现在使用者与、因过去无偿占有或者一平二调的土地,引发的现在使用者与原土地权利人之间的争议。原土地权利人之间的争议。3 3、在过去的公社化运动中,农民集体组织的土地界线被打乱引、在过去的公社化运动中,农民集体组织的土地界线被打乱引发的争议。发的争议。4 4、四固定过程中因当时地籍管理和测量技术的落后,界址不清,、四固定过程中因当时地籍管理和测量技术的落后,界址不清,导致的争议。导致的争议。5 5、由于行政区划调整,乡、村的合并、分立等原因造成的争议。、由于行政区划调整,乡、村的合并、分立等原因造成的争议。42确定土地所有权的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确定土地所有权的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正确划分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线(一)正确划分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线 (二)正确划分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的界线(二)正确划分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的界线 (三)分阶段处理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和集体之间使用(三)分阶段处理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和集体之间使用 土地的土地权属问题土地的土地权属问题 (四)重复征收、重复划拨问题(四)重复征收、重复划拨问题 (五)界线和面积不吻合问题(五)界线和面积不吻合问题43确定土地所有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确定土地所有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正确划分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线(一)正确划分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线 1 1、土改中是否颁发土地所有证是划分国家所有土地与集体所有土地的重、土改中是否颁发土地所有证是划分国家所有土地与集体所有土地的重要依据;要依据;2 2、农业合作化时期土地入社和实施六十条时土地已确定为集体所有、农业合作化时期土地入社和实施六十条时土地已确定为集体所有是确定集体所有的主要依据;是确定集体所有的主要依据;3 3、2020世纪世纪5050年代存在的公有土地归国家所有,但颁发了土地所有权证的,年代存在的公有土地归国家所有,但颁发了土地所有权证的,归农民集体所有;归农民集体所有;4 4、以是否征收作为划分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标志;、以是否征收作为划分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标志;5 5、国家土地所有权推定原则。、国家土地所有权推定原则。44确定土地所有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确定土地所有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二)正确划分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的界线(分阶段处理)(二)正确划分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的界线(分阶段处理)1 1、土改时(、土改时(19501950)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2 2、实施六十条(、实施六十条(19621962)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3 3、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界线贯彻六十条之后,集体土地范围按六十条确定(发生贯彻六十条之后,集体土地范围按六十条确定(发生变更的变更的3 3种情况);种情况);45确定土地所有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确定土地所有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二)正确划分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的界线(分阶段处理)(二)正确划分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的界线(分阶段处理)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1 1、19621962年以前的年以前的2 2、1962-19821962-1982年间,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年间,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4 4种情况种情况4 4、19821982年年-1987-1987年间,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年间,依法确定土地权属5 5、19871987年以后,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年以后,依法确定土地权属;46确定土地所有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确定土地所有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二)正确划分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的界线(分阶段处理)(二)正确划分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的界线(分阶段处理)p乡(镇)村:修建道路、水利设施乡(镇)村:修建道路、水利设施p乡镇企业:进行补偿安置的乡镇企业:进行补偿安置的p使用其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连续满使用其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连续满2020年;不满年;不满2020年或提出归还的年或提出归还的p联营: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联营: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47确定土地所有权的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确定土地所有权的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正确划分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线(二)正确划分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的界线(三)分阶段处理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问题(三)分阶段处理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问题1 1、贯彻六十条之前的,按现使用情况确定;、贯彻六十条之前的,按现使用情况确定;2 2、贯彻六十条之后,六种类型;、贯彻六十条之后,六种类型;3 3、19821982年年19871987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村镇建房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依法确定土地权属;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依法确定土地权属;4 4、19871987年以后,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年以后,依法确定土地权属5 5、19861986年以前,以租代征的,年以前,以租代征的,48确定土地所有权的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确定土地所有权的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一)正确划分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线(二)正确划分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的界线(三)分阶段处理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和集体之间使用 土地的土地权属问题 (四)重复征用、重复划拨问题(四)重复征用、重复划拨问题 (五)界线和面积不吻合问题(五)界线和面积不吻合问题49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2642条):1.一般情况2.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宗教活动3.驻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行政管理和服务性单位使用国有土地4.企业改制、破产、法人合并5.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50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2642条):1.一般情况一般情况 确定给直接使用者确定给直接使用者 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l重复划拨,重复征用重复划拨,重复征用l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未按规定用途使用 因地上建筑物:转让、继承、接受因地上建筑物:转让、继承、接受l 公有制之前购买或租赁公有制之前购买或租赁l拆除、改建、自然坍塌(两年)拆除、改建、自然坍塌(两年)合建房屋合建房屋 51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2642条):2.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宗教活动铁路公路线路用地、设施用地、保护用地军事设施(靶场、试验场、训练场)l国家确定保留的军事设施用地l经批准撤销的军事设施用地宗教活动用地52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2642条):3。驻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行政管理和服务性单位使用国有土地 1982年以前使用的(第35条)53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2642条):4。企业改制、破产、法人合并。企业改制、破产、法人合并n企业企业出让、划拨出让、划拨入股:入股:股份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出让、划拨出让、划拨出租:出租:不变不变n企业破产企业破产 出让出让新受让人新受让人 划拨划拨收回收回n国家国家作价入股:股份制企业作价入股:股份制企业租赁:股份制企业租赁:股份制企业54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2642条):1.一般情况2.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宗教活动3.驻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行政管理和服务性单位使用国有土地4.企业改制、破产、法人合并5.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55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第4552条)n1.超面积的(分阶段处理)n2.分户建房;接受转让、购买、继承的n3.非农业户口,转为城镇居民的n4.空闲或坍塌2年以上的56土地确权的事实依据:土地确权的事实依据:(一)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协议;(一)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协议;(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件、处理决定;(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四)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四)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五)生效的遗嘱;(五)生效的遗嘱;(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57土地确权过程中当事人拒不到现场指界的处理:土地确权过程中当事人拒不到现场指界的处理:在调查确定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当事人拒不到现在调查确定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当事人拒不到现场指界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场指界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权属来源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使用现状或者调查结果资料、使用现状或者调查结果等确定权属界线,并进行等确定权属界线,并进行公告。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经公告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异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部门审核后异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使用现状或者调查结果,提出确定权属界线权属来源资料、使用现状或者调查结果,提出确定权属界线的建议,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权。的建议,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权。58与土地侵权纠纷的区别与土地侵权纠纷的区别两者并存时的处理两者并存时的处理 先确权,后解决侵权纠纷。先确权,后解决侵权纠纷。土地权属争议的管辖范围土地权属争议的管辖范围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 申请申请受理受理调查调查调解调解处理处理我国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的特点:我国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的特点:当事人协商优先和政府处理前置当事人协商优先和政府处理前置(1 1)解决方式不同;)解决方式不同;(2 2)处理结果不同;)处理结果不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59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要充分结合争议产生的原因,考虑争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要充分结合争议产生的原因,考虑争议土地的历史状况及经历的变革,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妥善处议土地的历史状况及经历的变革,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妥善处理争议。权属争议的产生多数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从理争议。权属争议的产生多数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从历史上看,土地权属大变动时期,也就是遗留问题最多的时期。历史上看,土地权属大变动时期,也就是遗留问题最多的时期。可以将建国后的土地权属变动时期分成三个阶段:可以将建国后的土地权属变动时期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第一阶段:从19501950年土地改革法到年土地改革法到19621962年年9 9月月2727日农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六十条)的公布实施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六十条)的公布实施 。这段时期。这段时期可以称为平调土地使用时期。这个时期使用集体土地,主要依可以称为平调土地使用时期。这个时期使用集体土地,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缺乏文字材料。靠行政命令,缺乏文字材料。小小 结(结(1 1)60n 第二阶段:从第二阶段:从19621962年到年到1982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的颁布。土地条例、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的颁布。这个时期土地权属的特点是,用地以协议方式为这个时期土地权属的特点是,用地以协议方式为主,一般不经批准。主,一般不经批准。n 第三阶段:从第三阶段:从19821982年到年到19861986年中共中央、国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的发布。这一时期乡镇企业和农村建房乱占滥用的发布。这一时期乡镇企业和农村建房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十分严重。发展乡镇企业随意占地不耕地的现象十分严重。发展乡镇企业随意占地不履行审批手续,干部以权代法、随意批准用地甚履行审批手续,干部以权代法、随意批准用地甚至自批自用,甚至违反法律,买卖、租赁和擅自至自批自用,甚至违反法律,买卖、租赁和擅自转让土地的情况较为普遍。转让土地的情况较为普遍。小小 结(结(2 2)61加强沟通与联系,共同创设一个观加强沟通与联系,共同创设一个观点碰撞、思想交流的平台,提供一点碰撞、思想交流的平台,提供一个参与立法、影响立法的阵地。个参与立法、影响立法的阵地。谢谢合作!谢谢合作!E_mail:E_mail: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China Land Surveying and Planning InstituteChina Land Surveying and Planning Institute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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