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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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本章学习目标掌握施工合同的订立以及合同双方的主要义务。掌握施工合同中的进度、质量、造价以及安全管理。熟练应用施工合同管理的原则、方法。引导案例 2013年1月,某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了一份工程建设合同。合同中约定由承包方承建该发包方的供水管线工程。合同对工期、质量、验收、拨款、结算等都作了详细规定。2014年1月,供水管线工程进行隐蔽之前,承包方通知该发包方派人来进行检查。然而,发包方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未派人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由于未经检查,承包方只得暂时停工,并顺延工程日期十余天,该承包方为此蒙受了近5万元的损失。工程逾期完工后,发包方拒绝承担承包方因停工所受的损失,反而以承包方逾期完工应承担责任为由,上诉至法院。8.1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概述8.1.1 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工程施工合同作为重要的建设工程合同,其合同订立人为发包人和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作为承包人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签订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对于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构成约束的“合同文件”可由多个文件共同构成的文件体系。各个文件之间应该相互解释说明。合同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并按照下列排序确定各文件的优先顺序:(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8.1.2 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1)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3)发包人需要向承包人及时移交施工现场、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以及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基础资料。4)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5)发包人应履行的义务还包括: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承包人的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8.1.3 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及争议1.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施工合同中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如下:(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2)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3)发包人违约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承包人违约,而且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5)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2.争议解决争议解决的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争议评审、以及仲裁或诉讼。和解是指合同双方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谈判、协商并达成一致,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调解是指合同双方之间无法达成一致,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经过调解后,双方应签订调解协议,作为施工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目前在建设工程领域可以适用的调解机构有行政机关下属的具有调解职能的机构、行业协会调解机构、仲裁机构的调解中心、有专业声望的调解员等。争议评审是指合同双方将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由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作出书面决定。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执行。仲裁或诉讼指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专用条款约定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法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8.2 工程施工合同进度管理8.2.1 工程施工工期工程的施工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由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决定。开工日期分为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我国建筑法对于工程实际开工日期是施行监管的。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竣工日期分为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并由承发包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是工程实际通过竣工验收或视为通过验收情形下的日期。8.2.2 施工进度管理1.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施工进度计划由承包人在建筑施工组织设计中载明。按照编制阶段的不同,施工组织设计分为投标阶段和实施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前者发生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后者发生在中标后的合同履行阶段。承包人需要在合同签订后规定时间内向监理人提交包含详细施工进度计划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需要修改完善,继而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最终,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2.施工进度控制(1)开工开工条件: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但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还要在至迟不得晚于上述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2)工期延误责任根据工期延误的原因,可以分为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和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另外,合同履行中遇到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时,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3)暂停施工合同履行中还可能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形,具体可分为发包人要求暂停、承包人原因导致暂停、监理人认为需要暂停和承包人基于紧急情况暂停四种情形。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也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停超过56天时,承包人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1)要求复工;2)将受影响的暂停部分作为删除工作;3)解除合同。8.2.3 工程竣工验收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是指监理人对承包人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的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程序是由承包人先自检,如果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承包人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如果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则需要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须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承包人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2.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指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会同设计、承包人、及工程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全面检验。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才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竣工验收的程序如图8-1所示。承包人首先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意味着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起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工作。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上述程序重新进行验收。竣工验收日期主要依据验收情况确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需要7天内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8.2.4工程施工合同进度管理案例分析1.案例背景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建造无线电发射试验基地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38天。由于该项目急于投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工期每提前(或拖后)1天奖励(或罚款)5000元。乙方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和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如图8-2所示,并得到甲方代表的批准。实际施工工程过程中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事件1:在房屋基坑开挖后,发现局部有软弱下卧层,按甲方代表指示乙方配合地址复查,配合用工为10个工日。地质复查后,根据经甲方代表批准的地基处理方案,增加直接费4万元,因地质复查和处理是房屋基础作业时间延长3天,工人窝工15个工日。事件2:在发射塔基础施工时,因发射塔设计尺寸不够,甲方代表要求拆除已施工的基础,重新定位施工。由此造成增加用工30工日,材料费1.2万元,机械台班费3000元,发射塔基础作业时间拖延2天。事件3:在房屋主体施工中,因施工机械故障,造成工人窝工8个工日,该项工作作业时间延长2天。事件4:在房屋装修施工基本结束时,甲方代表对某项电器暗管的敷设位置是否准确有疑义,要求乙方进行剥离检查。检查结果为某部位的偏差超出了规范允许范围,乙方根据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返工处理,合格后甲方代表予以签字验收。该项返工及覆盖用工20个工日,材料费为1000元。因该项电器暗管的重新检验和返工处理使安装设备的开始作业时间推迟了1天。事件5:在敷设电缆时,因乙方购买的电缆线材质量差,甲方代表令乙方重新购买合格线材。致使完成该项工作多用人工8个工日,作业时间延长4天,材料损失费8000元。事件6:鉴于该工程工期较紧,经甲方代表同意乙方在安装设备作业过程中采取了加快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使该项工作作业时间缩短2天,该项技术组织措施费为6000元。其余各项工作实际作业时间和费用均与原计划相符。问题:在上述事件中,乙方可以就哪些事件向甲方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为什么?2.案例分析事件1可以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地质条件变化属于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且该项工作位于关键线路上。事件2可以提出费用补偿要求;不能提出工期补偿要求,因为发射塔设计位置变化是甲方的责任,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但该项工作的拖延时间(2天)没有超出其总时差(8天)。事件3不能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施工机械故障属于乙方应承担的责任。事件4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乙方应该对自己完成的产品质量负责。甲方代表有权要求乙方对已覆盖的分项工程剥离检查,检查后发现质量不合格,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也不予补偿。事件5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乙方应该对自己购买的材料质量和完成的产品质量负责。事件6不能提出补偿要求,因为通过采取施工技术组织措施使工期提前,可按合同规定给予工期奖罚的办法处理,因赶工而发生的施工技术措施费应由乙方承担。8.3 工程施工合同质量管理8.3.1质量要求及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有权减少支付工程价款。8.3.2 材料设备供应从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供应主体来看,主要可以分为发包人供应和承包人自行采购两种方式,并由供应方或采购人对材料、工程设备的质量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合同双方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发包人则需要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归属于发包人违约情形。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不同于发包人供应,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由监理人进行检验,且须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一旦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能再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如果发包人违反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材料设备进场之后,由承包人统一负责保管。如果是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保管费用及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保管及检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8.3.3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依法承包;对施工质量负责;建立质量责任制;按图施工;材料、构配件检验;质量检验;隐蔽工程验收;见证取样;质量缺陷返修;职工教育培训等内容。8.3.4 质量检验及保修1.工艺、材料和设备检验工程实行监理的,工艺、材料和设备检验分为承包人自检和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自检是指承包人应具有从事现场材料试验的人员、场所、设备等条件,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检验是指由监理人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2.隐蔽工程检验隐蔽工程是指因覆盖、掩埋或者后续施工而无法被看见的部分。由于隐蔽工程在覆盖后不可见,所以隐蔽工程的质量检验尤为关键,施工合同中特别约定了隐蔽工程验收程序和责任分配原则。承包人需要对工程隐蔽部位首先进行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然后由监理人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否则,若承包人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到场检查的结果是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及时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还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4.保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一般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8.3.5工程施工合同质量管理案例分析1.案例背景某工程建设单位选择了甲、乙施工单位分别承担A、B标段工程的施工,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分别和甲、乙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与乙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B标段所需的部分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乙施工单位按照正常的程序将B标段的安装工程分包给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事件1:建设单位在采购B标段的锅炉设备时,设备生产厂商提出由自己的施工队伍进行安装更能保证质量,建设单位便与设备生产厂商签订了供货和安装合同并通知了监理单位和乙施工单位。事件2: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反馈信息及质量记录分析,对A标段某部位隐蔽工程 的质量有怀疑,随即指令甲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要求剥离检验。甲施工单位称:该部位 隐蔽工程已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若剥离检验,监理单位需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相应 延长工期。问题:(1)在事件1中,建设单位将设备交由厂商安装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在事件1中,若乙施工单位同意由该设备生产厂商的施工队伍安装该设备,监理单位应该如何处理?(3)在事件2中,总监理工程师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试分析剥离检验的可能结果及总监理工程师相应的处理方法。2.案例分析(1)不正确,因为违反了合同约定。(2)监理单位应该对厂商的资质进行审查。若符合要求,可以由该厂安装。如乙单位接受该厂作为其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变更与设备厂的合同,如乙单位接受厂商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监理单位应该协助建设单位变更与乙单位的合同;如不符合要求,监理单位应该拒绝由该厂商施工。(3)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正确的。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了验收,当工程师对某部分的工程质量有怀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8.4 工程施工合同造价管理8.4.1 工程支付1.预付款支付工程预付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正式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主要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2.工程进度款支付(1)计量工程计量支付与合同价格形式密切相关,包括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及其他价格形式。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按月计量,承包人需要在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2)支付支付过程主要包括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监理人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最后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将合同价款支付至约定的承包人账户。进度付款申请单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由于变更而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8.4.2 调价与变更价款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如果采用价格指数的方式调整合同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在施工合同中合同双方通过“基准日期”来分担因工程所在地法律法规变化导致的合同价格增减的风险。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一般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变更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变更估价的处理原则:(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8.4.3 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与发包人之间的最终工程款结算。实施竣工结算时需要承包人首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及相关结算资料。竣工结算申请单包括竣工结算合同价格、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以及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等内容。监理人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需要在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核,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为保障承包人的利益,施工合同中规定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8.4.4 最终结清最终结清是指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就全部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进行结算。承包人需要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并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最终结清证书的签发,意味着除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终止。同样,为了保障承包人的权益,施工合同约定当发包人逾期支付,发包人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8.4.5工程施工合同造价管理案例分析1.案例背景某厂房建设场地原为农田。按设计要求在厂房建造时,厂房地坪范围内的耕植土应清除,基础必须埋在老土层下2.00m处。为此,业主在“三通一平”阶段就委托土方施工公司清除了耕植土并用好土回填压实至一定设计标高,故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指出,施工单位无须再考虑清除耕植土问题。某施工单位通过投标方式获得了该项工程施工任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固定价格合同。然而,施工单位在开挖基坑时发现,相当一部分基础开挖深度虽已达到设计标高,但仍未见老土,且在基坑和场地范围内仍有一部分深层的耕植土和池塘淤泥等必须清除。问题:(1)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商应该怎么办?(2)对于工程施工中出现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事件之后,甲乙双方需要注意哪些时效性问题?(3)在施工中又发现了较有价值的出土文物,造成承包商部分施工人员和机械窝工,同时承包商为保护文物付出了一定的措施费用。请问承包商应如何处理此事?2.案例分析 问题(1):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商应根据施工合同的规定,及时通知甲方,要求对工程地质重新勘察并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问题(2):在出现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事件之后,主要应注意:1)乙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时间;2)甲方答复的时间;3)双方对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的解决方式和时间。问题(3):承包人发现出土文物后,首先应在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时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其次向甲方提出措施费用补偿和顺延工期的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计算书及其证据。8.5 工程施工合同安全管理8.5.1 各方安全责任(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8.5.2施工安全事故管理施工安全事故管理可以分为事前、事中及事后管理。事前管理主要指承包人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事中管理主要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后合同当事人需要采取的措施。承包人须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事后管理主要指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9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8.5.3 施工合同安全管理案例分析1.案例背景某工程项目施工地点位于市中心地区。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如下事件:事件1:两名焊工焊接顶层上的钢板制成的水箱,当天下午即在箱内外刷上了防锈漆。第二天油漆未干,为了加快工期,工长要求两名焊工进水箱内部焊接水管。焊接时焊渣引燃未干的防锈漆使二人烧伤。事件2:一名来自农村的民工(培训合格,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从事楼外避雷金属线焊接作业,完成第8层作业后,应从楼内到第9层继续作业。该民工从楼外脚手架攀登,攀登时身体探出脚手架外部拉动电焊线用力过猛,摔出落地,当场致死。问题:分析事件1、2造成伤亡事故的原因,说明项目经理部应采取的措施。2.案例分析事件1:工长应负责任,施工没有进行技术交底,由于危险的操作环境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混乱。两名焊工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事件2:高处坠落原因是作业人员违章、冒险、蛮干。作业过程缺乏相互监督,无人制止违章行为,无证上岗,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落实。项目经理首先应将伤亡人员送往医院抢救,保护现场,及时上报。以事故为借鉴,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全面检查落实情况,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加强控制,制订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本章小结本章首先描述了承包人和发包人订立合同的程序及合成生效的条件,尤其详细介绍了合同协议书的相关内容。其次,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本章着重对合同双方在进度、质量、造价、安全等几方面的合同管理内容进行了阐述。另外,本章还介绍了合同双方的争议解决方式与程序,以及合同解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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