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电子合同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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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4章章 电电 子子 合合 同同 4.1电子合同概述4.1.1电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电子合同的概念从狭义上说,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E-mail)等方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订立的合同;从广义上说,电子合同除了通过EDI、E-mail等方式订立外,还包括以电报、电传、传真或类似手段订立的合同。2.电子合同的特征(1)电子合同是以EDI、E-mail等方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订立的。(2)电子合同具有技术化、标准化的特点。(3)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具有电子化的特点。(4)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4.1.2电子合同的分类1.以电子合同订立的具体方式为标准划分1)以EDI方式订立的合同EDI中文译为“电子数据交换”,是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传输”。2)以E-mail方式订立的合同E-mail中文称为电子邮件,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从终端机通过网络将一方输入的文字、图片或声音等信息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方的终端机上的信息的集合。2以电子合同的标的性质为依据划分1)在线买卖合同在线买卖合同是指通过网络转移财产权利的电子合同,可以分为有形商品买卖合同与无形信息产品买卖合同。有形商品的在线销售可以在网上完成合同的缔结、货款的支付和相关信息的传递,但仍需利用传统物流配送渠道(如EMS、宅急送等)将商品送至买方手中。无形信息产品指软件、多媒体作品、数字化文字作品等数字产品,均可通过网络传输、下载实现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2)在线服务合同在线服务合同不转移任何财产,只提供某种设施、因特网平台、信息传输等服务。在线服务业涉及的电子合同主要是指在线信息服务合同,包括在线浏览合同和在线咨询合同等。3.根据电子合同双方主体的不同划分B2B合同BusinesstoBusiness,即企业之间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缔结的合同。B2C合同BusinesstoConsumer,即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缔结的合同。C2C合同ConsumertoConsumer,即个人之间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缔结的合同G2B合同GovernmenttoBusiness,即政府与企业之间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缔结的合同。4.24.2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4.2.14.2.1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概述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概述 1 1电子合同的成立电子合同的成立 电子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以电子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以EDIEDI、E-mailE-mail等方式,等方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过程,其中也包括要约与承诺两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过程,其中也包括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电子合个阶段。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电子合同即告成立。同即告成立。2 2电子合同的生效电子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约束力。一般情况下,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如法律约束力。一般情况下,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下几个方面: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电子合同而言,上述规定也是适用对于电子合同而言,上述规定也是适用 的。的。4.2.2电子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1电子合同当事人的确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新加坡电子交易法、澳大利亚1999年电子交易法案、我国香港地区电子交易条例及我国电子签名法在电子信息归属的确认上,采用了如传统民法中的表见代理。即通常情况下,只要收件人确信一份电子信息发自发件人的信息系统,并且这种确信是合理的(即收件人已经尽到适当的注意),收件人即有权按此推断行事,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发件人承担。2.电子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的认定对于自然人而言,当事人缔约能力一般是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适应的,可参照民法通则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认定其缔结电子合同的缔约能力。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言,其在网络环境下的缔约能力仍按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采“代表权限制说”。在交易一方为自然人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却以欺诈手段使交易相对人相信其具有行为能力而与之签订电子合同的,其合同效力可参照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第83条的规定。3 3电子代理人的定位电子代理人的定位 1)1)电子代理人概述电子代理人概述“电子代理人”(ElectronicAgent)指的是不需要人的审查或操作,而能用于独立地发出、回应电子记录,以及部分或全部地履行合同的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其他自动化手段。电子代理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代理人,只是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代理人的作用,因此叫做电子代理人。从构成上来看,它是具有自动化功能的软件、硬件或其结合;从其商业用途上看,可用于搜索某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完成在线买卖,或对交易发出授权。2)电子代理人的缔约能力电子代理人没有独立的意思表达能力和缔约能力,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签名统一规则(草案)、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及我国我国合同法均承认其辅助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的能力。3)电子代理人“行为”的归属电子代理人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归属于该程序的设立人,即对该程序的使用具有最终决定权并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人,无论其对电子代理人的操作或操作的结果是否知悉并进行了审查。4.2.3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1电子合同的要约1)概述要约又称发盘、发价、报价、出盘,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相比较,其差别主要在于意思表示的方式,因此,有关传统合同中要约的含义、构成要件等基本理论仍适用于电子合同。2)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确定一项意思表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可依据如下标准:一是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二是根据内容来确定;三是根据发送人的意图来确定;四是根据交易惯例来确定。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以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英美法系对要约生效采“投邮主义”,即载有要约的通知一经投邮即不能撤回。大陆法系对要约生效一般采“到达主义”,即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只能先于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我国合同法采用“到达主义”。此规定适用于电子合同。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后,欲使该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英美法系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约束力,即使规定了承诺期限,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对要约人也无约束力,因而要约当然可以随时撤销。这种原则对受要约人缺乏应有的保障,因此,美国统一商法典中修正了这一原则。大陆法系认为要约对要约人有约束力,因而要约生效后不得随意撤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在特定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从维护法律规定的一致性及尊重事实的立场出发,应承认电子要约的可撤销性。2电子合同的承诺1)概述承诺又称接盘、接受,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不能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承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在订立电子合同的情况下,有关传统合同中承诺的含义、构成要件等基本理论仍然适用。2)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英美法系对承诺生效采用“投邮主义”,即载有承诺的通知一经发出即告生效,不能撤回。大陆法系对非对话式承诺一般采用“到达主义”,因而允许承诺人撤回承诺,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于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我国合同法对非对话式承诺也采取了“到达主义”,该规定是适用于电子合同的。4.2.4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1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关于传统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到达主义”,即以表示承诺的函电送达要约人支配范围内之时为合同成立的时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采纳了到达生效的原则。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投邮主义”,但由于电子信息传输具有实时性,“投邮主义”显然并不适用。因此,现代英美法系已将承诺的传递方式分为两种,即“邮寄方式”和“即时通信方式”,后者开始借鉴大陆法系“到达主义”的原则作特殊处理。我国合同法采纳了“到达主义”原则,并对到达时间的判断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2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关于合同成立的地点,根据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和英美法系的“投邮主义”,传统合同成立地点分别是收件人所在地和发件人所在地。为使合同行为与行为地有实质性的联系,国际上较为一致的主张是与电子合同成立时间一样采用“到达主义”。我国合同法借鉴国际贸易通行准则,于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4.2.54.2.5电子合同的形式电子合同的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时第十一条规同时第十一条规定: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样,我国合同法实际上这样,我国合同法实际上把电子合同纳入到书面合同的范畴把电子合同纳入到书面合同的范畴。由于数据电文具。由于数据电文具有不同于书面文件的性质,在承认电子合同区别并独有不同于书面文件的性质,在承认电子合同区别并独立于传统书面合同的前提下,为解决电子合同的形式立于传统书面合同的前提下,为解决电子合同的形式合法性问题,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合法性问题,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新加坡、新加坡电子交易法电子交易法、我国电子签名法等均采用了、我国电子签名法等均采用了“功功能等同法能等同法”,即以传统法中书面形式的基本功能为标准,即以传统法中书面形式的基本功能为标准,一旦电子形式达到这些标准一旦电子形式达到这些标准具备了传统书面形式具备了传统书面形式的功能,法律就确认电子形式的效力并给予和书面形的功能,法律就确认电子形式的效力并给予和书面形式同等的保护。式同等的保护。4.3电子合同的履行4.3.1合同履行概述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完成合同义务,实现对方合同债权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是法律对于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通常认为,合同履行要遵循适当履行和协作履行原则,上述原则对于电子合同也是适用的。4.3.2电子信息合同的在线履行1电子信息的交付电子合同的履行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约定的地点可以是当事人的住所地、惯常居所地、营业地或者收发信息时指定或使用的信息处理系统所在地,仍确定不了的,为履行电子信息交付义务一方指定或使用的信息处理系统。2电子信息的检验与接收1)电子信息的检验电子信息的检验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于付款前或付款后的合理时间和地点以合理的方式进行,检验费用一般由检验一方承担。2)电子信息的接收一般情况下,电子合同当事人一方明示或以行为表示对对方当事人交付的电子信息的认可,即构成有效的接收;在接收方有检验权的情况下,只有在其获得合理的检验电子信息的机会后,接收才发生;当电子信息由多个部分组成时,只有对整体的接收完毕,才能使各个部分的接收生效。思考题答题要点思考题答题要点(1)试述电子合同的定义与特征。从狭义上说,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E-mail)等方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订立的合同;从广义上说,电子合同除了通过EDI、E-mail等方式订立外,还包括以电报、电传、传真或类似手段订立的合同。电子合同有如下特征:1)电子合同是以EDI、E-mail等方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订立的。2)电子合同具有技术化、标准化的特点。3)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具有电子化的特点。4)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2)试述电子合同的类型。以电子合同订立的具体方式为标准,可分为以EDI方式订立的合同与以E-mail方式订立的合同;以电子合同标的性质为依据,可分为在线买卖合同与在线服务合同;根据电子合同双方主体的不同,可分为B2B合同、B2C合同、C2C合同与G2B合同。(3)试述电子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在电子信息归属的确认上,应采取形式判定法,即通常情况下,只要收件人确信一份电子信息发自发件人的信息系统,并且这种确信是合理的,收件人即有权按此推断行事,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发件人承担。电子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的认定应以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同时出于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对未成年人利用欺诈手段缔结合同的效力应予以明确规定。“电子代理人”指的是不需要人的审查或操作,而能用于独立地发出、回应电子记录,以及部分或全部地履行合同的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其他自动化手段。电子代理人具有辅助当事人缔约的能力,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归属于该程序的设立人。(4)试述电子合同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以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英美法系对要约生效采“投邮主义”,即载有要约的通知一经投邮即不能撤回。大陆法系对要约生效一般采“到达主义”,即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只能先于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我国合同法采用“到达主义”。此规定适用于电子合同。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后,欲使该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英美法系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约束力,即使规定了承诺期限,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对要约人也无约束力,因而要约当然可以随时撤销。这种原则对受要约人缺乏应有的保障,因此,美国统一商法典中修正了这一原则。大陆法系认为要约对要约人有约束力,因而要约生效后不得随意撤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在特定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从维护法律规定的一致性及尊重事实的立场出发,应承认电子要约的可撤销性。(5)试述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关于传统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到达主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采纳了到达生效的原则。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投邮主义”,但由于电子信息传输具有实时性,“投邮主义”显然并不适用。因此,现代英美法系已将承诺的传递方式分为两种,即“邮寄方式”和“即时通信方式”,后者开始借鉴大陆法系“到达主义”的原则作特殊处理。我国合同法采纳了“到达主义”原则,并对到达时间的判断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关于合同成立的地点,根据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和英美法系的“投邮主义”,传统合同成立地点分别是收件人所在地和发件人所在地。为使合同行为与行为地有实质性的联系,国际上较为一致的主张是与电子合同成立时间一样采用“到达主义”。我国合同法借鉴国际贸易通行准则,于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6)试述电子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完成合同义务,实现对方合同债权的行为。电子合同的履行同样应遵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履行原则、履行规则。由于电子信息合同的在线履行不同于传统合同的履行方式,有必要对其中电子信息的交付、电子信息的检验与接收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就电子信息的交付来看,电子合同的履行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约定的地点可以是当事人的住所地、惯常居所地、营业地或者收发信息时指定或使用的信息处理系统所在地,仍确定不了的,为履行电子信息交付义务一方指定或使用的信息处理系统。p经常不断地学习,你就什么都知道。你知道得越多,你就越有力量pStudyConstantly,AndYouWillKnowEverything.TheMoreYouKnow,TheMorePowerfulYouWillBe写在最后谢谢你的到来学习并没有结束,希望大家继续努力Lea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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