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之行政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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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主讲人 王宇王宇1.第一部分 公务员法2.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公务员法公务员法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3.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公务员法公务员法一、职位分类职位分类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4.二、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 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所有关于肝炎的检测项所有关于肝炎的检测项目中,一律不许进行乙目中,一律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肝项目检测。”6.二、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7.注意:新录用的公务员的试用期为1年公务员任职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8.三、考核考核内容:德、能、勤、绩考核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按规定程序降低按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一个职务层次任职9.四、处分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二十四个月撤职:二十四个月 不得晋升工资档次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开除10.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注意11.五、公职的退出公职的退出退休辞职辞退12.辞职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注意13.辞职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序尚未终结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14.五、公职的退出公职的退出退休辞职辞退15.公务员的辞退公务员的辞退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公务员的辞退公务员的辞退17.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18.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是指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的行为。20042004年年7 7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八章(八章8383条)条)19.依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划分依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划分普通许可普通许可 是准予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是准予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 动的行为,是运用最广泛的行政许可,主要是防止动的行为,是运用最广泛的行政许可,主要是防止 危险、保障安全。危险、保障安全。特许特许 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相对人转让谋种特定权利的行为,其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相对人转让谋种特定权利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资源。如海域使用许可、出租车经营许可等。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资源。如海域使用许可、出租车经营许可等。认可认可 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其功能是提高从业水平或技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其功能是提高从业水平或技能。能。核准核准 是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是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如电梯安装核准、生猪屠宰检疫。定,如电梯安装核准、生猪屠宰检疫。登记登记确立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的行为,其功能是向公众提供证明或信确立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的行为,其功能是向公众提供证明或信誉、信息。誉、信息。一、行政许可的分类一、行政许可的分类 20.二、行政许可的设定(一)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一)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法律法律在法定事项范围内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在法定事项范围内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在法定事项范围内法律未规定的在法定事项范围内法律未规定的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决定必要时可以必要时可以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省级政府规章省级政府规章临时性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注意:注意: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不得不得设立的许可:设立的许可:涉及资格、资质的;确定主体资格及其前置性许可涉及资格、资质的;确定主体资格及其前置性许可21.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 正式设定依据:正式设定依据:正式设定依据:正式设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临时设定依据:临时设定依据:临时设定依据:临时设定依据:国务院决定、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国务院决定、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 依法不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不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2.二、行政许可的设定(二)行政许可设定的事项(二)行政许可设定的事项直接涉及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经济直接涉及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等特定活动的事项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等特定活动的事项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业的市场准入特许特许提供公众服务并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的资格、资质审查事项提供公众服务并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的资格、资质审查事项认可认可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事项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事项核准核准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如工商企业登记、社团登记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如工商企业登记、社团登记等登记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可以设许可事项可以设许可事项23.二、行政许可的设定(二)行政许可设定的事项(二)行政许可设定的事项(1)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 2)由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由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解决的;可以不设许可事可以不设许可事项项24.(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一一一一 般般般般 规规规规 定定定定行政机关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授权的组织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国务院及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 主要是行政机构,包括行政机关内部所属的行政机构和派出机构两种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25.三、行政许可的实施(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一)申请与受理(一)申请与受理(一)申请与受理(一)申请与受理 委托申请,网上许可,一次性告知受理条件等。委托申请,网上许可,一次性告知受理条件等。委托申请,网上许可,一次性告知受理条件等。委托申请,网上许可,一次性告知受理条件等。(二)审查与决定(二)审查与决定(二)审查与决定(二)审查与决定 相对集中许可审批权;相对集中许可审批权;相对集中许可审批权;相对集中许可审批权;“一个窗口对外一个窗口对外一个窗口对外一个窗口对外”;联合办;联合办;联合办;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理,集中办理(理,集中办理(理,集中办理(“一站式服务一站式服务一站式服务一站式服务”、“并联审批并联审批并联审批并联审批”););););(三)许可期限规定(三)许可期限规定(三)许可期限规定(三)许可期限规定 (四)许可听证(四)许可听证(四)许可听证(四)许可听证 (五)变更与延展(五)变更与延展(五)变更与延展(五)变更与延展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准,可以延长日。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26.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27.年月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也称行政处罚也称“行政罚行政罚”,是指,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所给予的一种制裁。28.一、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29.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警告警告罚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种种 类类(一)种类30.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法律:法律: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外的除限制人身自由外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种类、幅度不业执照以外的(种类、幅度不能超)能超)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警告或一定数额罚款警告或一定数额罚款地方规章:地方规章:警告或一定数额罚款警告或一定数额罚款设设 定定(二)种类设定31.三、行政处罚的管辖、实施与适用(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1、行政主管机关、行政主管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自己名义)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32.三、行政处罚的管辖、实施与适用(二)行政处罚的管辖(二)行政处罚的管辖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权机关管辖3、制定管辖、制定管辖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 33.三、行政处罚的管辖、实施与适用(三)行政处罚的适用(三)行政处罚的适用1、一事不再罚、一事不再罚2、裁量情节、裁量情节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34.三、行政处罚的管辖、实施与适用(四)行政处罚的程序(四)行政处罚的程序1、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第一、违法事实确凿第一、违法事实确凿第二、有法定依据第二、有法定依据第三、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第三、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种类和幅度对公民处以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处以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警告元以下罚款、警告条条件件35.三、行政处罚的管辖、实施与适用(四)行政处罚的程序(四)行政处罚的程序2、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听证的条件:听证的条件:3、由行政机关组织1、行政机关将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2、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专门会议,由行政处罚机关调查人员提出指控、证据和处理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的程序。36.三、行政处罚的管辖、实施与适用(四)行政处罚的程序(四)行政处罚的程序3、一般程序、一般程序(1)立案)立案(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3)听取陈述和申辩)听取陈述和申辩(4)作出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37.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38.一、行政复议的原则一、行政复议的原则二、行政复议的范围二、行政复议的范围四、行政复议的程序四、行政复议的程序五、行政复议的管辖五、行政复议的管辖三、行政复议参加人三、行政复议参加人39.1234一、行政复议的原则一、行政复议的原则540.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要依照法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要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以法律为依据审理行政复的职权和程序,以法律为依据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议案件。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41.1234一、行政复议的原则一、行政复议的原则542.1234一、行政复议的原则一、行政复议的原则543.一级复议原则是指除有法律作特别规定外,一级复议原则是指除有法律作特别规定外,行政案件只经过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的一次复议后行政案件只经过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的一次复议后即告审结,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不能再向即告审结,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不能再向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或原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只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或原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4.例外一例外一例外二例外二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45.1234一、行政复议的原则一、行政复议的原则546.1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4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注意注意47.一、行政复议的原则一、行政复议的原则二、行政复议的范围二、行政复议的范围四、四、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参加人五、五、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程序三、三、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的管辖48.具具体体行行政政行行为为复复议议范范围围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对有关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对有关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对有关行政确权决定不服的对有关行政确权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49.认为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其合法权益的认为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其合法权益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认为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认为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及受教育权认为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及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法定职责的认为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保金或最低认为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保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的生活保障费的具具体体行行政政行行为为复复议议范范围围50.u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国务院部门的规定u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作部门的规定u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范围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范围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不包括51.排除范围排除范围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内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调解、仲裁等行为调解、仲裁等行为排排除除范范围围52.一、行政复议的原则一、行政复议的原则二、行政复议的范围二、行政复议的范围四、四、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参加人五、五、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程序三、三、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的管辖53.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分工,即明确哪个行政复议机关负议案件的权限分工,即明确哪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受理哪些复议案件。责受理哪些复议案件。三、三、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的管辖54.三、行政复议管辖三、行政复议管辖一般管辖一般管辖工作部门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殊管辖特殊管辖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授权组织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原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原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国务院部门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55.一、行政复议的原则一、行政复议的原则二、行政复议的范围二、行政复议的范围四、四、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参加人五、五、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程序三、三、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的管辖56.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第三人四、四、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参加人57.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的行为不服的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的行为不服的对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对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为不服的特特殊殊情情况况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58.一、行政复议的原则一、行政复议的原则二、行政复议的范围二、行政复议的范围四、四、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参加人五、五、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程序三、三、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的管辖59.五、五、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决定执行60.1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申请(1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 2)有明确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有明确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 为被申请人;为被申请人;(3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 4)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61.1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申请2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3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62.五、五、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决定执行5日内日内63.1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复议申请人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复议申请人的权益;不受理2无明确的被申请人;无明确的被申请人;3无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无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不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不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5申请人以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申请人以提起诉讼并被受理;6申请复议已超过法定期限;申请复议已超过法定期限;7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64.五、五、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决定执行65.决定维持确认违法变更履行撤销决定赔偿赔偿66.五、五、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决定执行67.一、行政复议的原则一、行政复议的原则二、行政复议的范围二、行政复议的范围四、四、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参加人五、五、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程序三、三、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的管辖68.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69.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70.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一)应予受理的案件应予受理的案件1、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惩戒。(1)人身罚,即警告、行政拘留。(2)财产罚,即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资格罚,即吊销或者暂扣许可证和执照。(4)行为罚,如责令停产停业。71.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的,直接使用强制力限制公民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措施。违法表现主要有(1)超越职权采取强制措施(2)违反法定程序(3)不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妥善保管被扣押的财产(4)对象错误(5)不遵守法定的期限。(一一)应予受理的案件应予受理的案件72.3、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经营自主权经营自主权是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自主调配和使用其人力、财产和物力的权利。4、行政许可案件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是否解除法律的一般禁止,并且允许其从事某种行为享有某种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此类行为有两类表现可以提起诉讼:一是拒绝,即默示的拒绝,行政机关对公民的申请明示不予同意或不予办理;二是不予答复,称为默示的拒绝,对公民的申请不理睬、推诿或无故拖延不办等。(一一)应予受理的案件应予受理的案件73.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向行政机关提出了保护申请(2)接到申请的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3)行政机关拒绝申请或不予答复此类案件形成的一般条件:(一一)应予受理的案件应予受理的案件74.6、抚恤金发放案件抚恤金发放案件表现为:不按法定标准发放、扣减抚恤金、不按期限发放抚恤金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10、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一一)应予受理的案件应予受理的案件75.(二二)不受理的案件不受理的案件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为76.5、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有刑事诉讼法法律依据的行为;(2)“明确授权”不应限定为有明确的授权依据,还应包括满足授权的目的6、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7、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二二)不受理的案件不受理的案件77.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申诉行为不是申请行政复议行为,而是指当事人在超过复议申请期限和起诉期限的情况下,对已生效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如张某与李某为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找到县政府予以确权裁决。县政府确权为张某。事隔一年后,李某因感觉处处不方便,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诉讼时效已过,法院不能受理,李某又找到县政府要求处理。县政府驳回李某的申诉,李某对驳回申诉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此类即属于重复处理行为,法院不应受理。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1)尚未成熟的行为(2)程序性的准备行为10、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案件(二二)不受理的案件不受理的案件78.三、行政诉讼的管辖三、行政诉讼的管辖(一)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2)和海关处理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4)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79.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条规定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案件;(4)涉及香港、澳门、台湾的案件;(5)其他重大、复杂案件。80.3、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4、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81.(二)、地域管辖(二)、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82.2、特殊地域管辖(1)、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管辖,可以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83.3、共同管辖(1)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法院都有管辖权。比较常见的就是因临界库区保护区而发生的案件。(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与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法院都有管辖权(3)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84.(三)、裁定管辖(三)、裁定管辖1、移送管辖受诉法院再决定受理后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2、指定管辖辖上级法院决定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管辖。3、管辖权转移基于上级法院裁定,下级法院将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转角上级法院审理,或上级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交下级法院管辖。85.四、行政诉讼参加人四、行政诉讼参加人(一)行政诉讼的原告(一)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诉讼原告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利害关系人。86.(二)行政诉讼被告(二)行政诉讼被告第一,经批准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定第二,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情形下的被告确定第三,跨部门联合管理机构的被告确定第四,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被告确定第五,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的情形下的被告确定第六,行政机关被撤销情形下的被告确定87.88.个人观点供参考,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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